食用调味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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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调味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调味油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从植物或植物籽粒中提取的油脂或萃取呈味成份于植物油中的调味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528 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食用调味油

从植物或植物籽粒中提取的油脂或萃取呈味成份于植物油中的调味品。如:芝麻油、橄榄油、香辛料调味油等。

3.2

芝麻油

从油料作物芝麻的种子中制取的植物油,可用于调味的一种油脂。

3.3

橄榄油

以橄榄鲜果为原料,经压榨加工而成的植物油,多用于佐餐调味。

3.4

香辛料调味油

从香辛料中萃取其呈味成分于植物油中的系列香辛料调味油制品,如姜油、花椒油、辣椒油、大蒜油、芥末油等等。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食用调味油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 理化指标

符合表2的规定。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符合表3的规定。

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6 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的规定。

4.7 生产加工过程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及挥发物

按GB/T 5528进行。

5.2.2 砷

按GB/T 5009.11的规定执行。

5.2.3 铅

按GB/T 5009.12的规定执行。

5.2.4 酸价

按GB/T 5009.37的规定执行。

5.2.5 过氧化值

按GB/T 5009.37的规定执行。

5.2.6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GB/T GB/T 4789.3、GB/T 4789.4、GB/T 4789.5、GB/T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每加工一次为一批。

6.2 抽样

从产品库码放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抽样数量为12袋(瓶)。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

6.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由企业技术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并出具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其余项目为定期、不定期检验。

6.4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b)正式生产后,如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结果判定分为实物质量判定、标签判定和综合判定三部分,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合格;实物质量或标签有一项不合格时,综合判定不合格。

6.5.1 标签判定

全部项目均符合GB 7718和本标准7.1的规定,判定为合格;有任一项不符合GB 7718或本标准

第7.1的规定,判定为不合格。

6.5.2 实物质量判定

检验结果的全部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有任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为不合格。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进行复检。凡是劣变、有污染、有异味、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产品,均不得复检,判整批产品不合格。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如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要求时,可以在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的样品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反之,则判整批产品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外包装、内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GB 7718的规定。由转基因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显注位置著明属转基因原料加工制作产品。

7.2 包装

外包装材料、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的规定。包装纸箱应完整、牢固,底部应封牢,箱外用塑料带捆扎牢固。包装(纸箱)、包装袋、包装瓶(罐)上应标有包装箱尺寸、毛重、净含量、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瓶(罐)数、QS标志、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码、防晒、防潮、防碰撞标志和食用注意事项等。定量包装的规格主要为80g、128g、200g、250g、300g、400g、500g、1000g、1700g等,也可以根据用户需要而定。

7.3 运输

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与污染物、有害物质混运。搬运中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碰撞、挤压。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于通风、阴凉、清洁、卫生、干燥,具有防鼠设施的仓库中,不得日晒,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的物品混放,不得直接堆放在地上,不得靠近热源。常温贮存。

7.4.2 产品保质期:符合该标准的密封包装产品的保质期为:常温,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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