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落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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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陆浩二00一年一月三十日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定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对行政执法工作目标实行量化考核的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和失职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和监督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机关及其直属派出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和监督考核工作,并对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

被授权或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应按照上级主管机关或委托机关的要求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并接受其监督考核。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地县行政执法机关,在按照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的要求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同时,应接受同级政府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正确有效的实施。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种重要的管理制度,对于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增强行政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和监督力,有效防范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要求1. 坚持依法行政。

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时,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2. 加强责任追究。

对于行政执法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形成严明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3. 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行政执法部门要不断完善执法手段和技术手段,提升执法效率和质量,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4. 加强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三、具体措施1. 健全责任分工。

明确行政执法部门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分工,确保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做到责任明确、权责对等。

2. 完善内部管理。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部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执法行为合法、规范。

3. 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提高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效率,实现执法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4. 加强培训和教育。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增强执法队伍的整体水平。

5.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行政执法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四、保障措施1. 加强宣传和培训。

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认识和理解,增强社会对行政执法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2. 健全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确保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豫政办〔2015〕4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豫政办〔2015〕4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豫政办〔2015〕4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委九届九次全会通过的《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对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大力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作出了具体部署。

2005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厘清执法责任,开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仍存在执法责任不明确、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执法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执法效果,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

各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某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汴法政办〔2018〕7号)精神,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推动全市环保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做好2018年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党的十九大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出了战略部署,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我市“1211”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的重要抓手,经过近几年的强力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

全市环保系统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基本规范到位,行政执法依据基本理清到位,行政执法岗责体系基本明晰到位,行政执法规范基本健全到位,行政执法监督基本覆盖到位,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逐步增强,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有效改善,人民群众的执法满意度不断提升,对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018年,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将以夯实基础、持续规范为重点,通过完善执法制度,落实执法规范,强化执法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努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突出重点,夯实基础(一)夯实明确责任基础。

建立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全市环保系统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以及机构改革情况,及时对现有行政执法权责进行梳理、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确保权责事项的实用性、时效性和准确性。

(二)夯实落实责任基础。

注重培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点,市局选取尉氏县环境保护局为培育对象,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点创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点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

各创建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创新发展,不断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市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执法责任制示范点进行检查验收,并择优推荐上报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统一规范行政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实现行政裁量依据制度化,行政裁量行为规范化。

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制定全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相对人对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能够得到依法受理、办理和反馈;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实现多元化、制度化;分工合理、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失责必究、震慑有力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基本形成;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得到有效落实;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得到有效维护。

(二)基本原则坚持制度先行。

根据行政执法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结合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行政执法权的类型、流程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不断完善和细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是非对错的界限以及不同的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切实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人员立起规矩。

坚持失责必究。

凡属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线索必经调查核实,凡经查证情况属实的必追究责任,凡不积极主动履行追究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必承担相应后果。

坚持过惩相当。

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主观过错、客观行为、后果轻重、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和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坚持惩教结合。

加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的教育培训和对行政执法全过程的管控和监督,及时弥补制度漏洞,防止权力滥用。

二、工作任务(一)全面界定行政执法职责1.推行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制度。

以确认公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为基础,按照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要求,由各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确认公布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全面界定执法职责,确保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覆盖各类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权力。

2.建立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和公布机制。

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以及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应自相关执法依据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进行调整和公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5.26•【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经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1年5月26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21年5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和推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所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将本单位依法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分解落实所属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权限。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照权责清单,对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权责事项,按照不同权力类型制定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2•【字号】吕政办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吕政办发〔2008〕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行政执法单位:《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吕梁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8年2月18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使《办法》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2005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一次由国务院统一安排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执法责任制,对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的权力执法运行机制,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活动有着重要意义。

市县两级是依法行政的基础,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承担着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只有实现执法责任制的法定化,才能避免各类行政执法主体各行其是,以保证执法行为符合依法行政和适应WTO规则的基本要求。

2005年底我市开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目前已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各级、各部门领导重视程度和认知水平不一,工作开展也很不平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过程,政府深入推行,部门切实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既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

《办法》是我市贯彻落实《纲要》和《若干意见》的重要抓手,各级、各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性和各自肩负的责任。

行政部门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行政部门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行政部门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6.28•【字号】川办发〔1997〕85号•【施行日期】199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行政部门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1997年6月28日川办发〔1997〕85号)一、指导思想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方针,以强化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法、严肃执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目标通过实施本方案,建立并实施权责一致、目标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奖罚分明的执法责任制度,促进行政执法人员公正执法、严肃执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保障行政执法活动在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上健康运行,促进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全面推行依法行政。

三、内容和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确定执法的目标和任务,提出执法的规范要求,根据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目标、任务和规范化要求,制定并实施执法责任制度。

具体要求是:(一)确定行政执法目标和任务根据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部门的行政职能,确定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目标和基本任务。

结合部门职能目标,对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预期目标和阶段性任务作出具体明确的要求,能量化的要尽可能量化。

省级部门应对本系统行政执法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提出要求,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督促下级部门提出行政执法的具体目标和任务。

加强对下级部门完成执法目标和任务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系统执法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二)制定行政执法的规范化要求和措施按照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化要求,并在此基础上理顺行政执法关系,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界定行政执法权限。

根据本部门“三定”方案,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确界定本部门行政执法的依据、权限和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本局行政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明确执法责任,做到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根据《**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负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责任层层分解制,执法责任与执法监督、执法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履行情况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年终职责考核奖惩的内容。

第二章行政执法保障和要求第六条局成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局为行政执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执法、监督的条件,切实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各执法单位应依照本规定建立和实施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责任制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明确执法职责、执法内容、执法权限。

根据执法程序,建立审核、审批和监督制度,使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正、廉洁、合法。

第九条各股、室的行政执法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违法行政和行政不作为。

第十条各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凿;(二)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三)执法程序必须合法;(四)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五)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规定的时限完成各项行政执法内容;(六)处理结论合法、准确、简明;(七)结案及时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向社会公开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收费标准。

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给予办理,严禁执法人员吃、拿、卡、要;不属于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违纪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不得推诿和拒绝当事人对侵害其自身合法权益行政行为的信访或申诉。

第三章执法人员岗位职责第十三条行政首长岗职责局长负责组织全局的行政执法和执法服务工作;副局长负责分管的执法服务工作。

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相对人对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能够得到依法受理、办理和反馈;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实现多元化、制度化;分工合理、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失责必究、震慑有力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基本形成;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得到有效落实;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得到有效维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先行。

根据行政执法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结合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行政执法权的类型、流程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不断完善和细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要求,明确是非对错的界限以及不同的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切实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人员立起规矩。

——坚持失责必究。

凡属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线索必经调查核实,凡经查证情况属实的必追究责任,凡不积极主动履行追究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必承担相应后果。

——坚持过惩相当。

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主观过错、客观行为、后果轻重、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和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坚持惩教结合。

加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的教育培训和对行政执法全过程的管控和监督,及时堵塞制度漏洞,防止权力滥用。

二、工作任务(一)全面界定行政执法职责。

1.推行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制度。

以确认公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为基础,按照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要求,由区政府组织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确认公布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全面界定执法职责,形成一单(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一表(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一图(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除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同步确认公布,确保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覆盖各类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权力。

(牵头部门:区政府法制部门,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2.建立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和公布机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确定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对执法工作目标实行量化考核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局机关和局属执法(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注重社会实效,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责任范围。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由局长负责,可以确定分管领导直接组织落实。

建立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部门行政首长的行政执法职责。

(二)确定内部各科室、队所等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执法责任和执法目标。

(三)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权限、工作目标。

(四)确定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完成工作目标情况的考核办法。

(五)明确奖励办法。

将执法人员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与任用、待遇、奖惩结合起来。

第四条应当通过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15•【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李兆焯2001年2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把法定职责分解行政执法人员,并保证合法、适当、及时履行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制度公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其具体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六条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实行垂直领导的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其具体组织、指导、监督、直辖市工作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章人民政府责任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下列领导责任:(一)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二)依法确认和划分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范围和职责权限,及时协调和解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矛盾或者问题;(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制度;(四)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查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五)依法接受监督,并在行政执法方面加强与司法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5]2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5]2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5]2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优化我省发展环境,构建“和谐河北”,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精神,现就我省如何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适用范围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一并建立。

二、梳理执法依据(一)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

(二)执法依据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本部门的“三定”规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般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

(三)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是人民政府,作为具体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

(四)梳理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注意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注意做好与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科学执法、公正执法、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行使执法权力的行政机关对执法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要坚持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执法行为合法、公正、严明。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的执法活动。

对于不属于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参照执行。

第二章执法主体第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法监督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执法职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职能,开展执法活动的组织。

执法人员是指由行政机关规定的具有执法权限和职责的人员。

第六条执法监督机构是对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行使执法职权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的机构。

第七条其他依法行使执法职能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在依法行使执法职能的单位和经依法授权实施执法行为的自然人。

第三章执法依据第八条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等。

第九条行政执法依据应当明确,并应当合乎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职权。

第十条行政执法依据应当是适用于具体执法行为,与执法行为的内容、对象和目的相符合。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知悉执法依据。

第四章执法程序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的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法德新概念防小大类按。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程序中,当事人享有知悉、申辩、陈述、申请听证等法律程序权利。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的执法程序,尊重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当事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执法责任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职责,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分工,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机构,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机关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第五条本机关的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本机关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下级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三)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办法;(四)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六条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本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全面、准确地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八条法制机构负责建立法制宣传制度,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以及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同时负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应当及时、准确地给予解答。

第九条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才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条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

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送有审查权的上一级机关备案。

湖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

湖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

湖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1•【字号】湖政发[2006]62号•【施行日期】200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湖政发〔2006〕62号二○○六年十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市各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浙委〔2006〕30号)、中共湖州市委《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行政管理权限,将法定职责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用责任制的形式加以落实,并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量化考评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四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五条市政府、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二章工作原则第六条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应当做到主体合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第七条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应当做到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人员、执法结果公开,处理公正。

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制度首先,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制度应明确执法机关的职责。

执法机关是行政执法的具体执行者,需要明确其主要职责和目标。

具体职责包括:制定相关执法规范和标准,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调查取证和处罚违法行为等。

明确职责有助于提高执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执法结果的公正性。

其次,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制度要确立执法人员的权责义务。

执法人员作为执法活动的主体,需要明确自己的权力和责任。

权力包括:调查取证、制止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等;责任包括: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公民权益、保守国家秘密等。

执法人员需要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责义务,以便更好地完成执法任务。

第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制度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是保证行政执法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手段,可以通过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自我监督等方式进行。

内部监督包括上下级关系的监督、同事间的监督等;外部监督包括公众监督、媒体监督等;自我监督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自我监督和执法人员个人自律等。

通过强化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发现和纠正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确保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第四,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执法行为评估和问责机制。

执法行为评估是对执法结果和执法过程的评价,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进行奖励或处罚。

问责机制是对执法过程中的失职、渎职和违法行为进行追责,可以形成对违法行为的威慑作用,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与规范。

建立健全的评估和问责机制有助于促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

最后,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制度应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完善和配套。

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制度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相应的完善和配套。

例如,可以通过建立法律法规、制定行政执法规程、加强执法人员培训等方式,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制度的实施和落地。

总之,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制度是保障行政执法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机制,需要明确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职责,强化监督和问责机制,建立评估和问责机制,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完善和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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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推进全市烟草商业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生产经营工作,进一步提高烟草商业专卖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规范化管理水平。

2. 范围适用于全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落实管理。

3. 职责3.1 市局局长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审批;3.2发展计划科负责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并监督其实施;3.3 专卖监督管理科、纪审监察科负责各项制度的落实及检查;3.4 各县(市区)局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负责具体落实及自查。

4. 工作要求4.1 专卖执法人员的上岗法律教育、考试及上岗资格认证4.1.1 专卖执法人员的上岗法律教育的培训内容为《宪法》、《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公司法》、《会计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局、省局、市局的有关规定、制度;4.1.2 专卖执法人员的上岗法律教育的考试方式为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辅导、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形式。

各县(市、区)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分期、分批、分级组织培训考试;4.1.3 专卖执法人员的上岗法律教育培训、考试的要求:4.1.3.1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构。

专卖监督管理科、各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专卖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统一考试领导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的统一培训考试工作,在时间、人力、物力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并组织协调好有关部门,切实落实好培训、监考、阅卷等工作。

4.1.3.2 专卖监督管理科、各县(市、区)局根据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分别制订年度培训计划,统一印发学习资料,统一进行命题考试,统一组织考核验收。

每季度组织1次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统一组织的教育培训应当进行考试。

考前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天。

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

4.1.3.3 专卖监督管理科、各县(市、区)局应建立健全统一培训考试档案库,并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切实落实到实处。

统一培训考试档案应包括专卖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考试成绩等,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统一培训考试档案可作为评比先进、奖惩、晋升、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4.1.3.4 努力形成以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考试为基础的上岗资格认证制度。

凡参加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正式职工待岗学习或者调离专卖执法岗位,聘用人员辞退。

新上岗的专卖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考试,考试不及格者不得聘用上岗。

4.1.3.5 建立和完善专卖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工作的监督和激励机制,制定实施专门的奖惩办法。

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成绩落后的,通报批评和给予一定经济处罚;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取消专卖执法资格,调离专卖岗位。

4.1.3.6 进一步加大专卖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工作力度,实现培训考试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4.1.3.7 专卖监督管理科、各县局要加强对专卖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工作的保障措施,将培训考试经费列入企业相应的财务预算,保证及时到位。

4.2 行政执法的错案追究4.2.1错案追究的范围:4.2.1.1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出现主要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确凿,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处罚显失公正等情形之一的;4.2.1.2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违反办案程序及制度规定越权审批案件的。

4.2.2 错案责任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来划分:4.2.2.1适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承担责任的,按下列规定划分追究责任:a)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业务部门承担40%;b)批准人承担5%;c)案件审核部门的人员承担5%;d)办案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20%;e)办案人员承担30%;案件审核部门的意见没有被采纳而发生错误的,案件审核部门不承担责任,批准人承担10%。

4.2.2.2 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而发生错误的,追偿责任由其部门承担50%,办案人员承担50%。

4.2.2.3批准人没有采纳办案人员意见而发生错案的批准人承担全部责任或承担加重处罚部分的责任。

4.2.2.4 未经主管局长批准,擅自采取罚款、没收等强制措施造成错案的责任人承担100%。

4.2.2.5 越权审批案件造成错案或一经发现,越权审批人承担80%,办案人员承担20%。

依据上述规定不足以划清责任时,可提交局法制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4.2.3 责任承担的形式4.2.3.1由于贪赃枉法、以权谋私造成错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2.3.2由于疏忽大意造成错案发生的,参照公务员考核奖惩条例处理。

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4.2.3.3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导致赔偿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具体数额由局法制领导小组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予以确定。

4.2.4烟草专卖稽查人员因私人行为或盗用市局、各县(市、区)局名义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侵害的,依法追究其责任,不适用于本办法。

4.3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4.3.1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4.3.1.1 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情况;4.3.1.2 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4.3.1.3 专卖执法的主体、依据和职责分解、落实情况;4.3.1.4 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4.3.1.5 依法实施市场监管情况;4.3.1.6 行业内部监督管理情况;4.3.1.7 专卖执法队伍建设情况;4.3.1.8 烟草专卖执法案卷评查情况: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案卷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案卷是否适用准确、完备、书写清楚;4.3.1.9 创新专卖执法工作方式和工作机制情况。

4.3.2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组织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和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市局将年终评议考核结果与岗位责任制考核挂钩,行政执法考核的分值要在年度目标考核和岗位责任制考核中占有适当比例。

4.3.3 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

4.3.4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评议考核内容每一项都达到要求标准的得满分,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项总分不得分:4.3.4.1行政许可案卷不合格造成行政许可无效,出现行政赔偿的;4.3.4.2专卖执法行为不文明、不合法,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4.3.4.3专卖执法出现重大错案,造成行政诉讼或者复议败诉的;4.3.4.4 本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

4.3.5 行政执法责任制日常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4.3.5.1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4.3.5.2 检查各类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4.3.5.3 查处被媒体曝光或者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4.3.5.4 受理查处行政申诉、投诉案件;4.3.5.5专卖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

4.3.6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评议考核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的方法进行。

实地检查的方式主要是:4.3.6.1 听取执法部门关于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汇报;4.3.6.2 查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文件资料;4.3.6.3 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卖执法案卷和许可案卷进行评查;4.3.6.4 对部分专卖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和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测试;4.3.6.5 对部分卷烟市场进行抽检;4.3.6.6 组织卷烟零售商户和卷烟消费者参加座谈会听取意见或进行问卷调查。

4.3.7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卓有成效,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机构和人员,应在评议考核结果中适当加分:4.3.7.1 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4.3.7.2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扎实,并总结出典型经验,被上级机关推广的。

4.3.8 根据得分多少,年度评议考核时可将被评议考核单位划分为以下四个等级:4.3.8.1 先进:得分95分以上;4.3.8.2 达标:得分85~94分;4.3.8.3 基本达标:得分70~84分;4.3.8.4 未达标:得分69分以下。

4.3.9 评议考核的程序是:4.3.9.1 各县(市、区)局每年8月份组织专卖、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自查自评,并形成书面报告于8月下旬报市局;4.3.9.2 市局于每年9月由发展计划科牵头,会同专卖、纪检监察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议,并于次月将情况汇总报省局法规处,专卖执法评议结果于当年12月底正式公布。

4.3.10 年度被评为先进的行政执法单位,由市局给予表彰和奖励;未达标的,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

4.4 专卖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4.4.1市局充分发挥多种方式和途径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4.4.1.1 日常工作督查,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日常督查”考核内容;4.4.1.2 社会满意度问卷调查;4.4.1.3 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4.4.1.4 开通投诉热线(8251083、8221946)来进行社会监督。

4.4.2 “日常督查”包括以下三种途径:4.4.2.1 基层督查,由各专卖稽查大队队长对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性督查;4.4.2.2 中层督查,由法规、专卖、纪检部门对各县(市、区)局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4.4.2.3 高层督查,由市局党委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随机抽查的形式进行检查。

4.4.3 社会问卷满意度调查,采取向群众发放问卷题目,回收答卷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

4.4.4市局视工作需要在各县(市、区)群众中聘请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员,由受聘监督员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4.4.5市局分别在法规、专卖科设立投诉电话,专人受理有关烟草执法举报接受监督,并实行首问负责制;所有来访举报内容实行归档管理,力求高效务实,便民快捷,做到有问必答,有访必复,有复必果。

4.4.6专卖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4.4.6.1 是否违反烟草专卖执法程序;4.4.6.2 是否粗暴执法、野蛮执法;4.4.6.3 是否超越执法权限和执法范围执法;4.4.6.4 是否徇私枉法,行政不作为;4.4.6.5 是否玩忽职守,作风败坏;4.4.6.6 是否不具备执法资格;4.4.6.7 是否弄错执法对象;4.4.6.8 执法处理过程和结果与法定规则、幅度是否符合;4.4.6.9 执法人员言行举止与行业形象基本要求是否一致;4.4.6.10 其它涉嫌违反依法行政的情形。

4.5 行政执法案卷的审查4.5.1 市局法规、专卖、纪检部门组成案卷审查小组,负责行政执法案卷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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