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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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2006-12-27 14:12:25 编译: 沈阳市房产局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沈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沈阳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
第三条沈阳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小区办具体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会同市物业管理协会做好评标专家的选聘、培训和专家库的建立、专家抽取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应在沈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五条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五年,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年龄一般在六十岁以下;
(二)熟悉物业管理及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专家工作;
(五)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没有违反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第六条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均须有书面的申请书或推荐书,并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沈阳市房产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培训、考试和评审,确定评标专家成员,并颁发沈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证书。
第八条沈阳市房产局对评标专家实行以下监督和管理:
(一)定期组织评标专家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
(二)建立评标专家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具体情况,并在沈阳物业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评标专家进行资格确认。
第九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沈阳市房产局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一)收受招标人或投标人贿赂的;
(二)有犯罪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三次以上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评标专家活动的。
第十条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招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接受参加评标的劳务报酬;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享有下列义务:
(一)被招标人抽取,担任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委委员会成员;
(二)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抵制违规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主动接受市房产局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四)每半年向市房产局提交一份书面的评标工作经验、建议等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抽取
(一)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抽取,应由招标人派代表于开标前三日内到市小区办招投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招投标人提出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应予回避。
第十三条对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构成犯罪的评标专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除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否决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
第十五条沈阳市房产局应当保证评标专家档案的记载真实有效;不得以管理为名,干预专家的评标活动;工作人员不得以私人名义不经过合法程序介绍专家参加评标活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房产局
二00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