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夏商周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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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商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律概况

一、周礼在古代典籍中,一般分五类:

1.吉礼:祭祀方面的礼

2.凶礼:丧葬方面的礼

3.军礼:征战方面的礼,还包括需要动员大量人力活动方面的礼

4.宾礼:诸侯对周王的朝见

5.嘉礼:宴饮婚冠等吉庆活动方面的礼

二、周礼的基本原则

“亲亲”和“尊尊”

“亲亲”指家族内部的人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卑亲属必须尊从尊亲属,尤其是儿子必须孝顺父亲,即所谓“亲亲父为首”(目的在于维护家族内部的等级关系)

“尊尊”指地位低的人必须尊从地位高的人,尤其是要尊敬和服从最高统治者君主,即所谓“尊尊君为首”(目的在于维护整个国家的等级制度“)

三、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

1、春秋时期的“刑书”(子产铸刑书)

2,、战国时期的《法经》

公元前445年,魏文侯李悝编纂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诗经》

《诗经》六篇即: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盗》法:有关维护私有财产和惩处盗窃犯罪行为的法律

《贼》法:有关惩罚伤害他人身体和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的法律

《囚》法:有关于诉讼、审判和刑罚执行发面的规定

《捕》法:关于追捕违法犯罪者的法律

《杂》法:关于违犯礼制发面的行政法规和惩罚盗、贼之外的各种犯罪的法律规定

《具》法:关于加重或减轻刑罚方面的规定

第二节行政法律

一、关于王权的法律制度

二、关于职官管理的法律制度

夏:

第三节刑事法律

一、刑法思想

1、孟子:继承了孔子重德轻刑的刑法思想,

他主张治国必须先德后刑

2、荀子最早提出:罪行相适应

3、商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重刑

4、韩非:法不阿贵

二、刑法原则

比较系统的刑法原则到西周时期才逐渐形成

西周时期已经形成以下一些刑法原则:

1、区分过失与故意、偶犯与惯犯的原则

如果是过失或偶犯(初次犯),虽罪行较重也可以减轻处罚。如果是故意和惯犯,虽罪行较轻也不能减轻处罚

2、刑罚世轻世重原则

西周的统治者总结了法制历史的经验,认为刑罚适用的差异来决定。

3、罪疑从赦的原则

证据不够、不充分,从轻处罚

4、宽严适中的原则

5、正当防卫原则

6、罪责自负原则

一人犯罪,罪责自负,不得株连亲属。(创举)

7、矜老恤幼原则

凡七岁以下、八十岁以上的人,即使实施了构成犯罪的行为,也不处以刑罚。

三、刑罚制度

以下几种刑罚是夏商周的正刑,反应了当时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

1、墨刑(黥刑):在受刑人的面部或额头刺刻后涂上墨成

为永久性标记的刑罚。

2、劓刑:是割掉鼻子的刑罚

3、剕刑(刖刑或膑刑):是截断受刑人足部的刑罚

4、宫刑(淫行或腐刑):是毁伤受刑人生殖器的刑罚

5、大辟:是死刑的统称,有斩、杀、磔(分裂肢体或碎割的酷刑)

除此之外,夏商周还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刑罚

1、赎刑:是法律规定犯人可以用财产折抵刑罚的一种制度

2、流刑:是将罪犯放逐到偏远地区的刑罚

3、徒刑:是将罪犯置于一定场所并强迫其服劳役的刑罚

4、拘役:是将罪犯短期拘押并强迫其服劳役的刑罚

四.罪名制度

1.侵犯国王的罪名

2.侵犯尊长的罪名

3.侵犯人身的罪名

4.侵犯财产的罪名

5.妨害农业生产管理的罪名:西周就有务农时罪

6.妨害社会秩序的罪名

还有官吏贪污渎职方面的罪名和违反军法方面的罪名

第四节经济法律

一、关于土地的法律制度

夏商周时期的土地都属于国王所有

西周中叶以后,法律允许土地进入交换领域,贵族已有处分

土地的权利。春秋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秦国确立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土地制度

二.关于赋税的法律制度

夏朝的创始人禹将国土分为九州、分为三等九级,又根据土地的等级确立了赋税的制度

夏商西周的赋税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例如:鲁国的初税亩、秦国的出租禾

三、关于货币的法律制度

西周时期已经经常使用铜制的货币

春秋战国时期,货币迅速发展

四、关于手工业和商业的法律制度

1、西周时期国家对手工制品的规定相当严格,产品上要刻上工匠的姓名,如不和规格,制作的工匠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有关商业的法律,可能在氏族社会就以习惯的形式存在于民间了。西周已设置有专门负责管理市场贸易的官吏,如“司市”和“质人”

3、交易的时间也有具体的规定:

3、春秋战国时期,最突出的就是盐铁专卖法

由国家垄断盐铁等重要资源的专卖权

五、关于农业的法律制度

凡废田不耕者,要罚交粮食。闲游不务农事者,要罚交布和粮。住宅周围不种桑麻者,要纳宅地之税。不耕田者,祭祀不可用谷。不植树者,死后不准用槨。不养蚕者,不准穿丝绸等等

第五节民事法律

一、关于民事主体的法律制度

根据西周礼制的规定,男、女二十岁都视为成人,也就具有了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关于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1、现代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夏商西周时期,国王享有最高的土地所有权,各级贵族对国王所封赐的土地,只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没有处分权。

3、西周时对无主物的处理是遵循先占的原则(大的归公,小的归个人所有)

三、关于债权的法律制度

西周的契约形式:傅别和质剂(写在长简上的叫质,短简上的是剂)

西周至战国时期的契约:1、交换契约(以物易物)

2、买卖契约

3、租赁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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