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权
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权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权,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承包方对于其施工完成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法律基础通常来源于相关的建筑法、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
我们要明确优先权的适用范围。
通常情况下,优先权适用于因工程款支付发生的争议。
例如,当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时,承包方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优先权条款主张权利,要求对其施工的建筑物进行拍卖,并从中优先受偿。
优先权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在合同中应详细说明优先权行使的条件、程序以及效力等。
比如,可以约定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若发包方未能支付约定的工程款项,承包方有权书面通知发包方行使优先权。
优先权的顺序也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如果同一建设工程涉及多个承包方,需要规定各方的优先权顺序。
一般而言,先完成施工任务的承包方拥有较高的优先级别。
关于优先权的实现方式,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通过司法途径或者其他法定途径来实现优先权的变现。
这可能包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变卖建设工程等方式。
为了保障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合同中还应当对优先权的期限作出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合同还应考虑到特殊情况下优先权的丧失。
例如,如果承包方放弃优先权或者同意延期支付工程款,则可能丧失或者受到限制。
一个完善的建设工程合同优先权范本应当涵盖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内容、顺序、实现方式、期限以及丧失条件等方面。
通过合理设置这些条款,可以有效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维护整个建筑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在实际工作中,建议各建筑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仔细研读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够维护自身权益的合同条款。
同时,加强与法律顾问的沟通,确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及时准确地处理各种法律问题,以保障工程顺利进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法定优先权
建设工程施工法定优先权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依法享有的对其劳动成果即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承包商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施工法定优先权的概念、法律依据、优先受偿的范围和条件以及实现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建设工程施工法定优先权的概念建设工程施工法定优先权,是指承包商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对所完成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其价款的权利。
这一权利是法律赋予承包商的法定权利,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地位。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是我国法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法定优先权的明确规定。
三、优先受偿的范围和条件1. 优先受偿的范围:承包商在建设工程项目中付出的劳动、材料、设备等费用。
2. 优先受偿的条件:(1)承包商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建设工程合同;(2)承包商提交的工程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要求;(3)发包单位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
四、实现途径1. 协商解决:发包单位与承包商在合同中约定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如支付期限、支付方式等。
2. 仲裁解决:当发包单位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商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实现优先受偿权。
3. 诉讼解决:承包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发包单位支付工程价款,并实现优先受偿权。
4. 法院强制执行:当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生效后,承包商可以申请法院对发包单位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以实现优先受偿权。
五、总结建设工程施工法定优先权是我国法律为了保障承包商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这一权利,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发包单位也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及时支付工程价款,以免影响承包商的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优先权
一、建设工程施工优先权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有权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按照约定向发包人收取工程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并有权就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优先权的法律地位。
二、建设工程施工优先权的行使条件1. 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必须与发包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这是行使优先权的前提。
2. 工程已经竣工:建设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证明。
3. 承包人没有违约行为:建设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且承包人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4. 工程数额已经确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已经确定,发包人应按照约定支付。
5. 承包人已给发包人合理期限的催告:在6个月内,承包人已向发包人发出合理期限的催告。
三、建设工程施工优先权的范围建设工程施工优先权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
不包括预期利润、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
四、建设工程施工优先权的效力1. 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债权发生竞合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2. 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保全债权: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保全债权发生竞合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保全债权。
五、建设工程施工优先权的行使期限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
若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优先权,则可能丧失实现优先权的机会。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优先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法定权利,旨在保障其合法权益。
了解和掌握建设工程施工优先权的行使条件、范围、效力及期限,对于承包人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应充分运用这一制度,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施工工程优先受偿权(3篇)
第1篇一、施工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概念施工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工程款支付纠纷中,依法对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具有以下特点:1. 优先性:施工工程优先受偿权在债权中具有优先地位,即当承包人与其他债权人发生债务纠纷时,承包人可以优先受偿。
2. 专属性:施工工程优先受偿权仅限于承包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享有。
3. 时效性:施工工程优先受偿权有一定的时效限制,超过法定期限,该权利将丧失。
二、施工工程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依照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承包人已经完成工程,工程质量合格;(三)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四)承包人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未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施工工程优先受偿权适用范围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等。
2.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合同。
3.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其他劳务单位的合同。
四、施工工程优先受偿权实现方式1. 协议折价: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一致,将工程折价作为工程款支付。
2. 拍卖: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 变卖: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答辩状
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答辩状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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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优先受偿权案例
建筑合同优先受偿权案例话说在一个不算繁华但也充满生机的小镇上,有这么一个建筑工程的事儿。
老张呢,是个建筑承包商,他带着一帮兄弟辛辛苦苦地给一个开发商老李盖了一栋大楼。
这大楼盖得那叫一个不容易啊,从打地基开始,老张就天天守在工地上,风吹日晒的,就盼着工程结束能拿到钱,给手下的兄弟们发工资。
老张和老李签的建筑合同里可是明确规定了工程价款,而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老张是享有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
这啥叫优先受偿权呢?简单说就是如果老李欠了一堆人的钱,在这大楼上老张是有优先拿到钱的权利,就像在分蛋糕的时候,老张能第一个挑一块大的(是在和这个工程有关的债务里啊)。
可是啊,这老李呢,在工程还没完工的时候,就因为资金周转问题,把这大楼抵押给了银行,贷了一大笔款。
银行嘛,觉得自己有抵押权,这大楼要是卖了还钱,肯定得先还银行的钱。
工程完工了,老张去找老李要钱,老李两手一摊,说没钱。
老张这可急了,手下那帮兄弟还等着工资养家糊口呢。
于是老张就把老李告上了法庭,要求行使自己的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法庭上,银行也来了,银行的代表就理直气壮地说:“我们有抵押权,这大楼拍卖的钱得先还我们银行的贷款。
”老张也不甘示弱啊,他说:“我带着兄弟们没日没夜地干活,按照法律规定,我这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得优先啊,不然我那些兄弟的工资可咋办?”法官呢,就开始审理这个案子。
法官心里明白,这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是为了保护像老张这样的建筑人的权益,要是建筑人拿不到钱,那以后谁还敢盖房子啊?而且这优先受偿权的设立,也是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工资能够得到支付,这可是关系到很多家庭的生计问题。
经过仔细审查证据,法官发现老张确实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工程,而且工程质量也没有问题。
最后法官判定,老张的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也就是说,在拍卖大楼所得的钱里面,得先把老张的工程价款给支付了,剩下的钱才能考虑银行的贷款。
这个判决一下来,老张心里的大石头可算是落了地,他能给兄弟们发工资了。
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表述
一、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因工程项目的实际投入和劳动成果,依法享有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优先受偿其工程款的权利。
这一权利具有以下特点:1. 优先性: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在债权人的其他债权之上,即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承包人有权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2. 专属性: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仅限于承包人,其他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得主张。
3. 有条件性:承包人优先受偿权须满足一定条件,如合同约定、实际投入和劳动成果等。
二、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完成工程后,有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完成工程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完成工程后,应当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工程款。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后,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致使承包人无法及时收回工程款的,承包人有权要求优先受偿。
”三、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1. 合同约定:建设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2. 实际投入和劳动成果:承包人需证明其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投入和劳动成果。
3.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承包人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4. 诉讼时效:承包人应在诉讼时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四、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力1. 优先受偿权具有强制执行力:承包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以实现其优先受偿权。
2. 优先受偿权具有对抗力: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可对抗其他债权人和债务人。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它确保了施工方在工程款支付方面的权益。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含义、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深入讨论。
一、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含义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工程款支付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权。
即施工方在工程款支付中,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地位,可以优先受到支付。
这一权利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施工方能够按时、足额收取工程款,从而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
二、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不论是政府投资还是商业投资。
无论是主体工程方、分包方还是其他参与方,只要其参与建筑工程并为该工程提供材料、劳务或服务,都有权享受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三、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制度为了确保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效行使,我国法律制度对其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施工方可以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确保其权益。
合同中应包括工程款支付方式、期限以及支付保证等内容,明确约定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要求。
其次,在建筑工程项目中,要求业主(或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支付保证制度,确保工程款按时支付。
这包括支付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形式。
此外,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还有权向建设单位要求提供进度款,确保工程款的相应支付。
四、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权益保障为了进一步保护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权益,我国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
一方面,如果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方可以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支付滞纳金、利息或违约金等经济赔偿。
另一方面,施工方还可以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支付义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结语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保障建筑工程中施工方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通过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确保施工方能够按时收取工程款。
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的范围
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的范围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因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而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为了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的范围。
一、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的范围1. 工程价款本金:承包人施工完成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如果发包人未支付,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工程价款本金,包括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如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等。
2. 法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逾期支付价款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因此,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时,有权要求支付法定利息。
3. 违约金: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因此,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时,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4. 损害赔偿金:如果发包人的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了损失,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承包人实际损失的大小确定。
5. 诉讼费用:如果承包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三、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承包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催告:承包人应当先向发包人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
合同法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价款的支付是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
为了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赋予了承包商一定的优先受偿权。
本文旨在通过一个范本,解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内容。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承包商有权依法对其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立,是为了确保承包商能够及时收回工程款,保障其正常运营和资金链的稳定。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商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提出优先受偿的请求。
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承包商可能会丧失这一权利。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是有限的。
它通常仅限于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部分,不包括尚未施工或未完成的部分。
如果存在多个债权人,那么他们之间的受偿顺序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范本。
在这个范本中,甲乙双方约定了以下内容:1. 甲方(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价款给乙方(承包商)。
2.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价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 在甲方未能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依法对其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向甲方提出优先受偿的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资料。
5. 如果甲方对乙方的优先受偿请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通过以上范本,我们可以看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在合同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
这对于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需要提醒的是,虽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承包商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同时,也应当加强与发包人的沟通协调,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建筑工程合同优先权范围
建筑工程合同优先权范围是指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相对于其他债权人,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合同优先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工程价款工程价款是承包人完成工程后,按照合同约定应得的报酬。
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二、装修装饰工程款装修装饰工程款是指承包人完成的装修装饰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应得的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三、建设工程的价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建筑工程合同优先权的范围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四、其他费用除上述费用外,承包人在履行建筑工程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施工设备租赁费、临时设施建设费等,也属于建筑工程合同优先权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工程合同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
承包人应当在该期限内及时主张优先权,否则将失去优先受偿的权利。
总之,建筑工程合同优先权的范围包括工程价款、装修装饰工程款以及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有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解答
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工程施工中,承包商或施工方对工程所产生的价款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意味着在工程建设项目发生债务清偿问题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在清偿顺序中占据较高的地位,优先得到清偿。
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工程所产生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一规定明确了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中的优先受偿地位,保障了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也规定了施工单位对工程的价款享有担保权利,并对担保的形式和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
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或建设单位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时支付工程价款;2.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施工单位或其他参与方的倒闭、破产等情况;3. 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纠纷或诉讼,导致工程价款未能按时清偿。
四、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障措施为保障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效行使,我国法律体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中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规定了工程价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确保发包人或建设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2. 规定了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防范恶意拖欠工程价款和违约行为;3. 规定了施工单位对工程价款的担保和保证措施,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措施。
五、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机制为保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我国法律体系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加强对发包人或建设单位的监管和督促,确保其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2. 建立工程价款纠纷解决机制,加快纠纷的解决速度,确保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和风险,促进各方诚信合作。
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尽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法律上得到保障,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改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加强对发包人或建设单位的信用监管,防范恶意拖欠行为;2. 建立完善的工程价款支付和验收机制,提高工程价款支付的透明度和效率;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和风险;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景展望随着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逐渐得到更好的保障和落实,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的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建筑施工优先受偿权主张期限、范围以及行使的程序和方法
建筑施工优先受偿权主张期限、范围以及行使的程序和方法一、建筑施工优先受偿权主张期限建筑施工优先受偿权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发生债务追偿时,优先受偿的权利。
建筑施工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期限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对债务人主张该权利的时间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债务人主张建筑施工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一般为发生债务追偿之日起一年。
二、建筑施工优先受偿权主张范围建筑施工优先受偿权的主张范围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的全体债权及相关利益。
具体而言,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对其为履行建筑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工程款、利息和违约金等债权主张优先受偿权。
同时,建筑施工企业还可以主张与债权有直接关联的其他利益,如担保权、质押权等。
三、建筑施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程序和方法建筑施工企业对债务人主张建筑施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程序和方法如下:1. 提交主张书面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应向债务人提出书面申请,明确主张建筑施工优先受偿权的内容及相关债权。
2.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与主张债权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合同、、付款凭证等,以证明债权的合法性和优先受偿的事实依据。
3. 协商和解或诉讼程序:债务人可以与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协商和解,如无法达成一致,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选择采取诉讼程序进行维权和追偿。
四、注意事项在行使建筑施工优先受偿权时,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申请主张期限:建筑施工企业应在主张期限内向债务人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债权将失去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2. 证明材料准备: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确保债权主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债务人违约情况:如债务人存在违约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据此主张相应的违约金等优先受偿权。
以上是关于建筑施工优先受偿权主张期限、范围以及行使的程序和方法的简要说明。
建筑施工企业在行使此权利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妥善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以保障债权主张的成功。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一、问题概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发生破产清算或者其他情况下,优先享有建设工程价款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确立及其实质内容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大量的案例和争议表明,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对于维护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以此为课题,深入探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依据主要包括《担保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企业破产法》等。
《担保法》明确了债权人向担保人追索债务的权利,并优先于其他债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程序,保障施工企业应得的价款权益。
而《企业破产法》则规定了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建设工程价款有可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此类问题做出了一定的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合同及履约担保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施工企业对已完成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而广东省的相关法规也有类似规定。
由此可见,各地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现状并不一致。
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实施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些地方的立法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规定并不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在破产清算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施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需要切实解决。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
首先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是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流程的监督,确保价款能够按时足额支付给施工企业。
还应加强对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防范拖欠价款的风险。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例并不少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优先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优先权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过程中,承包商对于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如果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如果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在拍卖之后,承包人就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缓解基层的劳动纠纷。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承包商往往需要垫付大量资金,用于支付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承包商就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影响工程的正常进行。
优先权的规定,使得承包商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折价或拍卖工程的方式,优先受偿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
这意味着,承包商在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六个月内,都需要及时主张优先权。
否则,将失去优先受偿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优先权的行使范围并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
承包商只能就工程价款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不能就预期利润和违约金优先受偿。
此外,如果承包商在行使优先权时,发现发包人已经将工程抵押给其他债权人,那么承包商的优先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商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详细明确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价款支付的条款。
一旦发现发包人有可能逾期支付价款,承包商应当及时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折价或拍卖的要求。
同时,承包商还需要注意保存好与发包人的通信记录、工程进度等相关证据,以便在行使优先权时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优先权是承包商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承包商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优先权的规定,合理行使优先权,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2023年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承包人。
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是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并无疑问。
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勘察人、设计人也属于广义上的承包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广义上的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
如何理解《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承包人,实践中存在比较多的争议。
一、建设工程勘察人、设计人和监理人关于勘察人、设计人和监理人是否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和监理合同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勘察人、设计人和监理人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而且他们的劳动也都物化到建设工程之中,《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并未明确将勘察人、设计人和监理人排除在外。
因此,勘察人、设计人和监理人理应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勘察人、设计人和监理人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理由有如下两点:1.监理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监理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
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范畴,非建设工程合同,监理人的报酬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
监理人作为发包人的代理人,自然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勘察人、设计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对象。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的目的之一是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工人,勘察、设计人显然不属于弱势群体,勘察、设计是知识密集型产业,且费用相对于工程款而言较少,一般情况下发包方不会拖欠。
建筑施工方的优先权怎么行使法律是如何规定建筑优先权的
建筑施工方的优先权怎么行使法律是如何规定建筑优先权的建筑施工方的优先权行使与法律规定一、引言建筑施工方在建筑工程中拥有一定的优先权,这是为了保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措施。
本文将介绍建筑施工方的优先权的定义、行使方式以及法律对该优先权的规定。
二、建筑施工方的优先权定义建筑施工方的优先权指施工方在建筑工程中享有的一种优先级别,即在建筑工程发生特定情况时,施工方可以优先享有某些权益,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建筑施工方的优先权通常与款项支付、欠款追偿、材料供应等相关。
三、建筑施工方优先行使权的方式1. 预先告知权在合同订立阶段,建筑施工方应当向业主提前告知其在建筑工程中的优先权行使方式和权益,以警示业主并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停工权建筑施工方在工程款项未得到支付的情况下,有权停止工程施工,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停工的同时,施工方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及有关方,并书面告知具体原因及后续处理方案。
3. 优先受偿权在建筑工程中,如果发生违约或欠款的情况,建筑施工方具备优先受偿的权益。
即在工程款项分配时,施工方可以优先获得应收款项,以保障其权益。
4. 材料供应优先权如果建筑工程需要大量材料供应,建筑施工方可以享有材料供应的优先权。
这意味着供应商应优先向施工方供应所需材料,并确保供货的及时性和质量。
四、法律对建筑施工方优先权的规定法律对建筑施工方的优先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护施工方在建筑工程中的利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该法规定,建筑施工方在工程款项未支付的情况下,有权暂停履行工程合同,并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逾期利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施工方享有合同权益,可以依法向业主要求违约金、利息等权益,并优于其他形式债权人受偿。
3. 相关地方法律法规根据不同地区的建筑法规及相关行政规定,对建筑施工方优先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和权益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与细化。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然而在实际行使该权力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与困难,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探究出科学合理的对策解决相应的问题,进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够得到更好的落实。
关键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对策引言:我国建筑市场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发包方拖欠承包人工程款项的情况,进而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劳动报酬的风险,给承包人带来诉讼风险甚至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
因而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落实该权利对于实际生活有着重要的价值与影响。
一、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和行使对象行使期限起算点应结合建设工程的合同所约定好的付款方式,建设工程领域有着较为严重拖延工程款的现象,因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大部分都是根据工程进度进行付款,当承包人将某一进度施工完成之后,发包人应进行工程款支付,若发包人未能按照进度进行工程款支付,承包人就会停工,进而产生“烂尾工程”。
因而当发包人未支付住房工程进度款的时候,承包人就能够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
如果未能按时支付进度款,就会出现停工现场导致工程无法竣工,进而实际竣工日也不会到来。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起算点为权利受损之日或者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而不是竣工之日或者合同所约定竣工之日。
建设工程优先权行使对象也应包含未竣工的工程,建设工程能否成为建设工程优先权行使对象和竣工与否没有关系,而是需要与工程能否进行交易,能否进行拍卖或折价有一定关系。
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概述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主要含有以下5个主要构成要件。
首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以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前提,该合同需要具有合法性。
建筑行业中,有着较为普遍的分包与转包的情况。
分包指的是以进行主体工程施工为前提,对于部分专业领域可以选择分包的方法,分包是种法律允许的行为,违法分包的情形包括(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导读: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该权利对于平衡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解决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该条规定过于简略,在理论中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也无法适用;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权利出台的相关解释及审判纪要可谓“乱象丛生”。
本文从该权利的法律依据进行归纳总结,结合当前的一些典型案例,对该权利进行全面分析,以帮助各位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处理好类似案件。
一、法律依据(一)法律《合同法》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二)司法解释1、《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上海高院《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答复(2002年)(1)定性: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依合同法286条,认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限制: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范围: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时效: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第3条施工合同无效,且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第10条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3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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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导读: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该权利对于平衡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解决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该条规定过于简略,在理论中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也无法适用;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权利出台的相关解释及审判纪要可谓“乱象丛生”。
本文从该权利的法律依据进行归纳总结,结合当前的一些典型案例,对该权利进行全面分析,以帮助各位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处理好类似案件。
一、法律依据(一)法律《合同法》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二)司法解释1、《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上海高院《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答复(2002年)(1)定性: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依合同法286条,认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限制: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范围: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资料(4)时效: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第3条施工合同无效,且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第10条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3条处理。
第14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3、最高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福建省高院: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资料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4、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26、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27、当事人以《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2)(拖延验收)、(3)(擅自使用)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间起算点的,不予支持。
28、法院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不能随意扩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严格控制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合同相对性要求),且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9、因违法分包、转包等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请求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资料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三)地方法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资料二、典型案例相关案例1—合同解除后优先受偿权案件名称:陕西省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凯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一审:陕西高院(2008)陕民一初字第3号;二审:最高院裁判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已经解除,但承包人所付出的劳动与建筑材料已物化于该建设工程之中,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保护施工人的立法本意出发,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款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相关案例2—合同解除后优先受偿权案件名称:中铁集团与上海丽洲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一审:上海第一中级法院(2011)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4号;二审:上海高院(2012)沪高民一(民)终字第28号裁判观点:合同解除不影响承包人主张对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相关案例3—所建房屋已登记备案在其他人名下案件名称: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与刘振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一审:银川中院(2009)银民初字第100号;二审:宁夏高院(2010)宁民终字第70号裁判观点:由于所建房屋已登记备案在其他人名下,因此,实际施工人刘振豹要求对所涉及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本案已不能调整,故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4—内部承包优先受偿权案件名称: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一审:唐山中院(2010)唐民初字第361号;二审:河北高院(2012)冀民一终字第22号裁判观点:内部承包的实际施工人以总包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以总包名义形成负债,故工程款应向总包支付,总承包人与内部承包人纠纷应另案解决,实际施工人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统筹考虑。
相关案例5—合同无效优先受偿权案件名称: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奥金(金坛)鳄鱼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一审:江苏金坛市人民法院(2011)坛民初字第1450号;二审:常州中院(2012)常民终字第0001号裁判观点: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请求支付价款和享有优先受偿权。
相关案例6—优先受偿权范围案件名称:湖南嘉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一审:长沙中院(2009)长中民一初字第0251号;二审:湖南高院(2011)湘高法民一终字第23号裁判观点:优先权范围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尽管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在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但是如果发包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发包人便无须向承包人支付。
因此,利息的产生与发包人的违约行为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资料接相关,而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因此,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不属于优先受偿权应支付的范围。
相关案例7—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名称:田家成等与广东振兴实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一审:广州中院(2006)穗中法民五初字第4号;二审:广东高院(2008)粤高法民一终字第83号。
裁判观点:施工人对所施工的建筑物享有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依据是施工合同,而本案的施工合同无效,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缺乏依据,施工人请求对涉案工程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8—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放弃案件名称:常山县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叶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一审:浙江省常山县法院(2013)衢常民初字第16号;二审:衢州中院(2014)浙衢民终字第50号裁判观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财产性权利,承包方出具的表示部分放弃该项权利的承诺书,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承包方应受该承诺约束,但仍然享有未放弃部分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相关案例9—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案件名称:龙达(江西)差别化化学纤维有限公司与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一审: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九中民一初字第4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资料号;二审:江西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民一终字第54号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