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倾斜试验检验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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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斜试验检验须知
1.总则
1.1目的:为规范倾斜试验现场检验行为,明确倾斜试验中验船师职
责,特制订本须知。
1.2本须知编写依据:《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04)、《船
舶建造检验规程》(1984)及《船舶倾斜试验与静水横摇试验实施指南》(1996)。
1.3倾斜试验中,验船师应核准试验条件、试验步骤及试验记录,完
善有关验船师的记录。验船师不应参与具体倾斜试验操作。2.检验
2.1试验前准备工作核准
2.1.1船舶状态
(1)船舶必须在建造或改装完成或接近完成时,处于或接近设计规定的空船状态下进行试验。
(2)多余或不足物件及需重新定位的物件已记录并经认可。2.1.2试验环境与天气条件
(1)倾斜试验的天气条件经认可。
(2)试验地点应满足倾斜试验要求。
2.1.3试验移动重量
(1)试验所用移动重量能满足验船师同意的横倾角要求。
(2)试验移动重量块一般采用铸铁块、钢锭或水泥块等外形规则
的重物。除非对重量重心的位置有足够控制,一般不应使用砂包等外形相对不规则的移动重物;
(3)使用压载水作为移动重量应经验船师同意,并应预先提交详细的压载水转换(移动)实施计划及有关资料备查。
2.2倾斜试验
2.2.1全船检查
(1)确认已有指定的试验主持人及足够的登船试验人员,登船试验人员位于规定的位置并在多余物件表中已记录其重量及重心位置。其他人员均应离船。
(2)确认多余或不足重量及需重新定位的物件与提供记录的一致性。
(3)确认试验移动重量已称重、核定,并经认可。移动重量的位置已在船上划定,移动距离已核准。
(4)挂锤测重装置形式、数量、设置位置及测量挂锤线的长度符合试验要求。测量标尺与液体槽及液体槽位置已可靠固定,在试验过程中不得有任何移动。
(5)详细检查液体舱柜情况。正常情况下,所有的液体舱柜应抽空或灌满,满载液体舱的满实率应为100%;空的液体舱柜应无残存积液;液体舱之间所有可连通的阀门或横贯装置已关闭;所有与推进有关的机械、锅炉、管路及系统内的液体处于工作状态,并关闭所有有关的阀门及通海阀等,以防液体的流动与流失。
(6)船上一切可摇动或滚动的装置、设备及物件等均已全部加
以系固。
(7)确认测量与记录的风向、风速、流向、流速及周围水域情况已符合倾斜试验所要求的环境及系泊条件;
(8)船舶四周及船底留有充分的空间,保证船舶在试验过程中不触及任何障碍物。
(9)船舶系泊缆绳有足够的长度,试验过程中读数时,保持系缆绳松驰,以保证船舶能自由浮动与自由横倾。
(10)已拆除所有通行跳板、电缆、软管等接岸物件。
(11)船舶初始横倾角不超过0.5°。
2.2.2测量船舶吃水和舷外水的重量密度
(1)核准船舶首部、中部及尾部两舷的吃水记录,测量吃水时的船舶状态,应与试验初始状态完全相同。
(2)确认选取或测量试验水域的重量密度。
2.2.3试验
(1)初次提放移动重量后及其余每次移动后,在测量之前应检查并确认:
①船舶摇摆趋于稳定,且船舶处于自由浮动与自由横倾状态;
②挂锤线应贴近标尺,但不与之相碰;
③船上试验人员位于规定位置。
(2)为保证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应在试验过程中进行误差检查。如某些测量数据偏差过大,分析原因后,确定部分或全部重作试验。
2.2.4数据整理
(1) 检查试验者已按《船舶倾斜试验与静水横摇试验实施指南》(1996)附录中的表格格式,完整、清晰地填写各项试验测量数据及原始数据。
(2) 验船师应对有关试验测量数据及原始数据作记录、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