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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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培训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培训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20•【字号】渝人社办〔2023〕187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培训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3〕18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部),市属有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为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培训工作,提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渝人社〔2023〕41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全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开展培训。

鼓励事业单位组织非编人员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在岗培训公共科目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政策知识、行为规范、纪律要求等内容;专业科目主要包括所聘岗位需要的政策法规、理论知识和管理实务,包含公共管理、财务、资产、人事、外事、安全、保密、信息化等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在岗培训按照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时要求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其中管理人员公共科目培训不少于50学时,工勤技能人员公共科目培训不少于30学时。

四、培训方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培训可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五、学时认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在岗培训后,应提供当年度真实有效的学习记录,凭培训通知、结业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认定培训学时。

参加线下培训的,可按每天8学时、每半天4学时的标准认定培训学时。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25•【字号】渝经组干[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通知(渝经组干〔2008〕22号)机关各处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8〕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经委党组会集体研究,现就我委机关工作人员带薪休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休假时间及待遇1.按照国家人事部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分别为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第3条的(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5.按照渝人发〔2008〕61号文件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数严格控制在本单位符合年休假条件总人数的5%以内。

为此,我委将这部分名额按分管委领导所分管处室的人数比例进行控制,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员,由分管主任审批,并填写《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备案表》交组织干部处(人事处)备案,每年末统计报送市人事局审核后,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工资报酬。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3.27•【字号】渝人社发〔2019〕3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3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下同)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二)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封存。

本人退休时,其改革前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改革后,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含外省市)流动到我市企业的,在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改革前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机关工勤人员岗位核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机关工勤人员岗位核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机关工勤人员岗位核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渝人社发[2011]26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机关工勤人员岗位核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6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根据《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1〕246号)精神,现就做好机关工勤人员(含参照公务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以下同)岗位核定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人员统计工作为了摸清全市现有机关工勤人员情况,为人员岗位核定奠定良好基础,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做好现有机关工勤人员编制和聘用情况统计工作,并分别按照市级机关、区县级机关和乡镇机关填报《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聘用统计表》(附件1)。

二、认真做好岗位核定工作按照规定,各级机关工勤人员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其中,区县(自治县)级机关最高岗位等级不超过技师,乡镇机关最高岗位等级不超过高级工。

市级机关工勤人员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按2%、8%、40%控制;区县(自治县)级机关工勤人员技师、高级工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按10%、40%控制;乡镇机关工勤人员高级工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按50%控制。

各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工勤人员岗位,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审核,报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由区县人力社保局集中管理使用;市级机关(含实施垂直管理的部门)工勤人员岗位,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由市级机关集中管理使用。

三、认真做好聘任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机关工勤人员岗位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岗位数,依据岗位聘任的资格和条件,稳妥组织实施机关工勤人员的岗位聘任工作。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渝人发[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8]6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为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我市的顺利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确保贯彻落实(一)认真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年休假落到实处。

(二)领导高度重视。

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落实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从关心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自觉在本单位贯彻落实年休假制度,并带头休假。

(三)建立工作制度。

各单位应在每年初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将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数严格控制在本单位符合年休假条件总人数的5%以内;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在本单位内公示无异议,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后,填写《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备案表》,报主管部门备案。

各单位应建立年休假动态管理台账;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每年初应对上一年度执行年休假情况进行汇总,并填写《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统计表》,报市人事局。

(四)完善配套制度。

各单位要结合实施年休假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事假、病假、考勤以及工作岗位A、B角等制度,处理好工休关系,确保年休假计划顺利实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11.17•【字号】渝劳社办发[2008]268号•【施行日期】200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268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已于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对适用范围的规定中所称的“职工”为实行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用人单位职工。

二、《办法》第三条中“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以是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但其中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间的工作时间不得间断超过一个月以上。

超过的,其连续工作时间重新计算。

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职工才有资格享受年休假。

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按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三、《办法》第四条“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应提供如下有效证明作依据:(一)档案有记载的累计工作时间;(二)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三)劳动合同书证明的有效工作年限;(四)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证明的工作时间。

上述工作时间不得重复计算。

四、参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职工在当年度工作时间满10年或20年,年休假由5天变为10天或由10天变为15天的,则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下列公式计算:(满10年或20年时当年已过的日历天数÷365天)×职工应休的5天或10天年休假+(满10年或20年后当年剩余的日历天数÷365天)×职工应休的10天或15天年休假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关于转发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通知》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事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通知》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有关事业单位:现将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通知》(渝人发〔2007〕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报批所需材料:《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重新确定工资审批表》一式四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一式一份。

特此通知二○○七年五月十一日主题词:人事工资通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事局办公室 2007年4月19日印制渝人发〔2007〕50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3号)的相关规定,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范围和对象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中,当年12月31日在编在岗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正式工作人员(含当年12月31日前达到离退休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用的人员)。

二、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1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三、相关政策㈠不纳入正常增加薪级工资范围的人员1、按年度考核规定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不合格(不称职)等次,或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或按规定不进行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人员;2、当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㈡变动岗位(含技术等级,下同)的人员1、在相同岗位序列变动岗位(含一年中2次及以上变动岗位的)人员中,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第二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从第三年1月起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和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从第二年1月起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11.27
•【字号】渝人社发〔2016〕15号
•【施行日期】2018.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等要求,我局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现对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2018年11月27日附件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一、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制度,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所有工作人员。

三、年休假的计算1.按照国家规定,工作人员每年享有带薪年休假。

2.工作人员入职的第一年不享受年休假。

3.从第二年开始,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按照工作年限逐年递增,具体计算方法如下:–2年(含)以下:5天–2-10年(含):10天–10年以上:15天四、年休假的安排与申请1.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安排管理。

2.工作人员需提前提交年休假申请,经上级审批后方可休假。

3.年休假可分为连续休假和分段休假,但应当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不得影响工作任务完成。

4.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不得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无关的兼职、业务活动。

五、年休假的福利保障1.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不得因休假而减少工资收入。

2.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发生因公受伤、患病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和支持。

六、年休假的监督和督促1.上级单位应当加强对年休假实施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下级单位进行督促。

2.工会组织可协助对年休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单位管理部门反映问题。

七、年休假的延期和补休1.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向单位提出年休假延期申请。

2.发生法定节假日或周末与年休假重叠的,应当视情况延长休假期限或安排补休。

八、年休假的记录和统计1.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休假记录制度,记录每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情况。

2.每年底,单位应当对全年年休假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做好年度年休假报告。

九、附则1.对于实施本办法中出现的争议情况,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与工会协商解决。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后续调整,应当重新公布。

以上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希望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确保员工权益和工作秩序的有序进行。

机关单位带薪休假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带薪休假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带薪休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职工的权利,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更好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机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带薪休假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而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的全体职工。

三、带薪休假的类型和条件1. 带薪年假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即享有带薪年假。

带薪年假的天数按照职工年龄和工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规定如下:(1)连续工作1-10年的职工,享有带薪年假5天;(2)连续工作10-20年的职工,享有带薪年假10天;(3)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职工,享有带薪年假15天。

带薪年假的具体安排由职工在与所在部门的主管经理商定后实施。

2. 带薪病假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即享有带薪病假。

带薪病假的天数根据职工实际病假情况而定,但总天数不超过50天。

职工在享受带薪病假时需提供相关的病假证明,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应是公司指定的医院或者当地有资质的医院。

3. 带薪事假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半年的,即享有带薪事假。

带薪事假的天数根据职工的真实情况而定,但总天数不超过10天。

职工在享受带薪事假时,需提前向主管经理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享受。

四、休假申请和审批1. 带薪年假的申请和审批(1)职工在享受带薪年假之前,需提前向所在部门的主管经理提出申请;(2)主管经理应在收到职工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职工;(3)若职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休年假,需提前向所在部门的主管经理提出延期或调整年假的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2. 带薪病假的申请和审批(1)职工在享受带薪病假之前,需提前向所在部门的主管经理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病假证明;(2)主管经理应在收到职工申请及病假证明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职工;(3)若职工因病无法按时提供病假证明,需提前向所在部门的主管经理提出申请延期,获得批准后方可享受带薪病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范文(2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范文(2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范文一、总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为了保障员工的休息权益,促进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职工作人员。

二、年休假的计算与安排1. 年休假的计算:员工享有的年休假天数根据工作年限进行累积,具体计算规则如下:(1)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5天;(3)工作满20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20天。

2. 年休假的安排:员工享有年休假后,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本人的意愿进行安排。

员工应提前向单位请假,单位根据员工的申请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审批。

单位应合理安排员工的年休假,确保员工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

三、年休假的使用与结算1. 年休假的使用:员工获得年休假后,可以选择分段使用或者一次性使用。

员工应提前向单位提出年休假使用计划,并经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休假计划,员工应提前向单位说明原因并获得单位同意。

2. 年休假的结算:员工使用完年休假后,应向单位提供休假申请单和休假期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应在员工复工后的一个月内,结算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并与员工签订相关年休假结算协议。

四、年休假的限制与延期1. 年休假的限制:员工在享受年休假期间,不得参加工作,不得接受单位以外的工作安排。

如有违反,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 年休假的延期:员工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无法按计划使用年休假的,可提出延期申请。

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给予相应的延期天数。

延期后的年休假需在一年内使用完毕,否则作废。

五、年休假的福利保障1. 年休假期间的福利保障: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和各项福利待遇。

2. 年休假期间的社会保险缴纳: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最低保障标准,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年休假的补偿与返聘1. 年休假的补偿:员工因工作需要无法使用年休假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休假的年限进行补偿。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重庆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09•【字号】渝人社发[2011]326号•【施行日期】201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市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精神,不断提高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公开招聘范围和对象的规定(一)严格执行公开招聘范围的规定。

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任用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其中,因工作需要新进涉密岗位人员须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

严禁事业单位以引进人才、照顾家属子女就业等名义,未经公开招聘从机关事业单位以外调入人员。

(二)严格执行公开招聘对象的规定。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执行《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规定,不准随意设置限制性条件,防止“因人画像”、“量身定做”,确保应聘人员不因民族、性别或者身体残疾而受歧视。

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中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渝人社发〔2017〕136号•【施行日期】2017.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7〕13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按计划落实年休假制度各单位应充分认识落实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从关心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自觉在本单位落实年休假制度。

每年初,各单位应根据当年的工作安排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当年的年休假计划。

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并建立年休假管理台账,按月登记本单位年休假计划的执行情况。

同时,单位应结合实施年休假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事假和病假的请销假制度,以及工作岗位AB角制度,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和各类假期的登记工作,实施严格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享受年休假。

工作人员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年按满12个月计算。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15天。

(三)工作人员退休的当年,单位仍应按照其工作年限对应的年休假天数安排年休假。

其中,本人当年的工作天数(1月1日至本人生日期间的工作日)少于其工作年限对应的年休假天数的人员,按当年的工作日天数享受年休假。

事业单位带薪休假的规定(事业单位带薪休假的规定最新)

事业单位带薪休假的规定(事业单位带薪休假的规定最新)

事业单位带薪休假的规定(事业单位带薪休假的规定最新)事业单位年休假多少天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事业单位年休假的天数多少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有多少天,需视情况而定:(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享有5天年假;(2)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享有10天年假;(3)连续工作已满20年的,可享有15天年假。

事业单位年休假规定20231、法律主观:事业单位年假的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

累计工作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

累计工作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2、法律主观:2023年假规定:工龄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3、年国家带薪年假规定如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事业单位人员休假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单位公休假国家规定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渝人社发[2013]246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渝人社发[2013]246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4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市各用人单位: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并报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通知如下:一、具体标准(一)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潼南县、铜梁县、荣昌县、璧山县等23个区县及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2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2.5元/小时。

(二)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5个县(自治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1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1.5元/小时。

二、适用范围上述标准分别适用于对应区县(自治县)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的项目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应该取得的劳动报酬的最低限额,不包括下列各项:(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渝人社发〔2021〕50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市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6号)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人社服务快办行动”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5号)精神,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信息化、规范化、便利化,市人力社保局制定了《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1月26日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实施方案按照人社部的工作部署,为扎实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提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信息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6号)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人社服务快办行动”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5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拓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清理事项、精简材料、优化流程、压缩时限,扎实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迈上新台阶,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聚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生涯全周期管理,围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管、出”全环节,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岗位变动及其他人事关系变化、工资变动、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个人档案转递、党组织关系转移等业务事项整合为“一件事”,实行联动服务,为事业单位和人员提供高效、便捷、规范服务。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2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3号)精神,现就2006年7月1日及以后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新录用人员,下同)的工资待遇㈠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含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下同)中录用的公务员,均实行一年试用期。

试用期内,实行试用期工资待遇。

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的职务、级别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见附表1)。

其中:⑴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已在本级别最低档(1档)的,不再低定。

试用期满后,按所任职务及所定级别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⑵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录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机关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不实行试用期工资,从到单位报到起薪之月起执行附表1所列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渝府发〔2006〕132号文件规定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

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录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机关工作的人员,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已在本级别最低档(1档)的,不再低定。

试用期满后,按所任职务及所定级别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其中,如低于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2档)的,按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2档)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3.10•【字号】渝人社发[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4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3〕25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的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人力社保局2014年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失效或废止120件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未列入失效或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从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3)。

附件:1.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需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3月10日附件1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0件)附件2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50件)1.继续适用的人事人才工作类规范性文件(266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渝府发〔2015〕67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5〕6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9日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实施范围(一)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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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7]13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6.09
【实施日期】2017.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

(渝人社发〔2017〕13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按计划落实年休假制度
各单位应充分认识落实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从关心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自觉在本单位落实年休假制度。

每年初,各单位应根据当年的
工作安排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当年的年休假计划。

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并建立年休假管理台账,按月登记本单位年休假计划的执行情况。

同时,单位应结合实施年休假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事假和病假的请销假制度,以及工作岗位AB角制度,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和各类假期的登记工作,实施严格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享受年休假。

工作人员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年按满12个月计算。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15天。

(三)工作人员退休的当年,单位仍应按照其工作年限对应的年休假天数安排年休假。

其中,本人当年的工作天数(1月1日至本人生日期间的工作日)少于其工作年限对应的年休假天数的人员,按当年的工作日天数享受年休假。

(四)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事假不抵扣年休假。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1年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1年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1年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次年的年休假。

(六)因工作性质特殊未执行国家统一的工作、休息时间的机关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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