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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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方案

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宁德市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沿海四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执法支队、船管办:

为贯彻落实省海洋与渔业厅对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的要求,提高我市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的水平,根据省厅在泉州市开展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宁德市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现将《方案》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宁德市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省、市、县三级联网,实时记录渔船变更信息,建立起真实有效、准确一致的渔船基本信息数据库,切实解决渔船船证数据不一致、不准确和不方便查询等问题,实现渔船数据有效统一、合法规范、网上公开、信息共享、随时查询等管理目标。形成以渔船信息卡为基础,以信息网络为平台的现代渔船管理模式,最终达到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渔船的目的。

二、工作组织

为保证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成立宁德市渔船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张宝生市海洋与渔业局党组书记

副组长:卢统国市海洋与渔业局副调研员、办公室主任

郑华生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成员:陈一宁蕉城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潘兴中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林作丛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郑庆丰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局船管办,卢统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李建良、黄吉宝、游陈婷及各沿海县(市、区)局渔船管理分管领导。办公室职责是负责处理实船核查期间的日常事务和各方面协调工作。

三、工作对象

宁德市所有录入全国渔船管理系统的捕捞渔船、已持有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捕捞辅助船和养殖船。

四、组成人员和职责

本次核查工作共分三个工作组:即组织协调组、现场核查组、数据录入组。各组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是:

1、组织协调组。市渔船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县(市、区)局渔船管理分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人组成组织协调组,具体负责渔船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的组织、分工、联络、后勤保障并对要完成的任务、时间要求等工作做详细安排。县(市、区)局局长是本组责任人。

2、现场核查组。省、市、县抽调的验船师、渔业执法人员或有验船资质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实船核查、真实填写《渔业船舶实船核查表》(见附件)。县(市、区)局渔船管理分管领导是本组责任人。

3、数据录入组。市、县抽调的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管理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对采集到的渔船数据进行审核并按各类渔船数据录入要求进行录入并制作“证船相符”渔船的信息卡。县(市、区)局渔船管理分管领导是本组责任人。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9月7日至9月30日)

1、宣传发动。各沿海县(市、区)局在公告“全市开展渔业船舶实船核查工作”的同时,要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等宣传媒体及制作宣传资料到沿海乡、镇、村大力宣传渔船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对于实现全省渔船动态和协同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强调系统建成后将大幅提高渔船管理工作效率,为服务对象节约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具有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同时,特别说明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核查并安装信息卡的渔船将暂缓享受燃油补贴发放等国家相关惠渔政策。

2、摸底设点。各沿海县(市、区)局要根据各乡、镇、村渔船类型和数量集中设立核查检验点,并预先安排好工作人员的交通车辆和后勤保障计划。

3、组织培训。市局将举办渔船信息化管理系统软件操作和现场核查实操培训班,邀请广州嘉泰软件公司技术总监讲解渔船信息化管理系统软件操作规则,组织进行实机演练。并安排相关人员就渔船实船核查、做好核查标记、信息卡安装使用等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实际操作培训。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二)实施阶段(10月8日至12月30日)

1、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组配合现场核查组负责对现场核查人员进行分组,指定每小组的成员和负责人,并对各乡、镇、村要完成的任务、集中点选择和时间安排等工作做出详细工作计划,并负责通知各船主随带“三证”原件和《渔业船舶检验证》复印件以及《渔业船舶实船核查表》(现场提供填写),提供给各现场核查小组。

2、核查工作。现场核查小组要对组织协调组提供的详细工作计划做好分析,并认真开展实船核查工作。核查数据分别以渔船捕捞许可证数据库和《渔业船舶检验证》数据库信息为基础,结合渔船生产安全隐患整改和渔业执法工作,严格按照设定的《渔业船舶实船核查表》(见附件)要求,采用逐船登临的方式,按核查时间安排分片、分批对渔业船舶按“证书记载数据”、“渔船安全检查情况”和“实船核查数据”三部分内容真实填写。可按以下四类情况处理:

(1)《渔业船舶检验证》记载的数据与实船核查数据相符的渔船(以下简称:“1类船”),在《渔业船舶实船核查表》“其他情况” 栏中注明“证船相符”和其他需要整改的意见并签名确认。

(2)《渔业船舶检验证》记载的数据与实船核查数据不相符但符合规定的渔船(以下简称:“2类船”)[A、渔船实际功率小于证书中载明功率的;B、渔船主尺度不一致但在许可范围内的]。在《渔业船舶实船核查表》“其他情况” 栏中注明“证船不符但符合规定”和其他需要整改的意见并签名确认。

(3)44.1千瓦以下临时捕捞渔船主尺度一致或不一致但不超出许可范围,实际功率不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载明功率50%的(以下简称:“3类船”),在《渔业船舶实船核查表》“其他情况” 栏中注明“证船不符但符合规定”和其他需要整改的意见并签名确认。

(4)需要重新检验的渔船(以下简称:“4类船”)[A、实际功率大于《渔业船舶检验证》载明功率的(44.1千瓦以下临时捕捞渔船实际功率不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载明功率50%的除外);B、渔船主尺度不一致且超出许可范围的;C、渔船主机型号和总吨位不一致的]。在《渔业船舶实船核查表》“其他情况”栏中注明“船证不符,需重新检验”并签名确认。

现场核查小组每日要做好工作小结,及时向组织协调组反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困难和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组要及时加以研究解决。

3、数据录入。数据录入组根据现场核查小组当天提供的《渔业船舶实船核查表》和《渔业船舶检验证》复印件及时进行审核录入,其中对“1类船”、“2类船”(2类船中“A”类功率按实际数据录入,“B” 类主尺度按《渔业船舶检验证》记载数据录入)的数据可以直接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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