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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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内蒙古新闻网13-06-27 09:53 【打印本页】来源:内蒙古新闻网-《内蒙古日报》第一条为提高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保证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相一致,维护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盟市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牵头联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盟市委办公厅经盟市委同意印发或转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盟市党政联合制定、由盟市委或者盟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主要用于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工作的文件,一般视为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三)盟市党政联合制定、由盟市委或者盟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主要用于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具体工作,且具有年度特点、不具有长期约束力的文件;(四)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五)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凡属报送备案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备案,不得不报、迟报、漏报。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全面审查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18•【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已经2016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4月18日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包括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以及涉密和依法不对外公布的文件。

本规定所称工作部门,包括市和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和本市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坚持层级监督、依法审查、有件必备、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制定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符合制定机关法定职责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五条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已经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制定机关集体讨论;(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公布。

第六条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

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定机关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其电子文本。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范性文件是指针对某一个领域或行业,为了规范和引导相关主体行为而制定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程序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在保证文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能够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进步。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规范性文件是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好方式。

它不仅具有强制性和协调性,还可明确标准,约束行为主体。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旨在为相关行业或领域建立规范化、有序的管理机制,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开展正常的经济活动,防止市场失序,维护公正竞争。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原则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程序合法性原则。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合法合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权发布机关的法定权限。

(2)适用性原则。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针对行业或领域特点和需求,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实际需要。

(3)科学性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合理科学,遵循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文件内容严谨、科学。

(4)可操作性原则。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可操作性,易于被行业主体、企业和个人操作执行,确保文件的有效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是指行政机关或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确认和登记的一种管理程序。

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的开展,可以保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合规,并能推动和促进企业和个人的遵守。

(1)立项审批。

文件制定前,需提出立项申请,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审核文件是否真实可行。

(2)起草制定。

起草者根据立项申请要求,遵照相应的制定程序所需程序和方案,完成文件制定。

(3)内部审查。

文件起草后,应进行内部审查,由所属部门或领导人进行审核,查看文件内容的针对性和到达度。

(4)公示征求意见。

对于具有一定影响力,比如关于环保、财政等大项问题的文件,需要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5)报送审核。

文件起草完成后,报送行政机关或相应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是否规范和合法。

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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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制定说明怎么写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中央备案,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央备案。

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中央办公厅承办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办理。

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直接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

第六条报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通过党内法规专网报送电子文本。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由中央办公厅责令其限期补报。

第七条中央办公厅对报送中央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五)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9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3.11.28【实施日期】2004.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9号)《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已经2003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含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和审查监督,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规章的备案依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义务机关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机关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以下简称监督机关)。

具体承担报送备案工作的机构是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备案审查监督的机构是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

第六条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相应的监督机关报送备案:(一)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可以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四)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本级人民政府;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省直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模版(2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模版(2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模版第一条为加强对全镇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_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文件、意见以及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本制度规定范围。

第三条镇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____日内,将正式文件及起草说明和依据、备案报告一式____份,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再由镇政府党政办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编辑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汇编,应当视同规范性文件,辑印后一式五份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再由镇党政办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四条镇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的____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报送镇人民政府备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____:(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三)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镇党政办公室____报送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镇政府有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限期内回复。

第七条备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经____发现问题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由镇人民政府通知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镇党政办公室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决定。

(三)在制定程序和技术上存在问题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报部门处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篇一: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并备案的函参考格式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并备案的函参考格式××局(委、办)关于提请登记并备案的函×××字〔××××〕××号××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现将我单位制定的《×××》(×××〔××××〕××号),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的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统一编号,一并备案。

附件:1.《×××》拟印文本2.登记并备案说明3.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单位印章)年月日(×××电话:×××)注:适用于县(市)区部门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报送登记并备案。

市级部门直接向市政府法制办网上报送其中的附件内容,无需此函。

篇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10年1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陕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陕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陕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公布日期】2002.03.25【实施日期】2002.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陕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程安东2002年3月25日陕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部省双重管理单位,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定。

政府规章的备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发布机关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

办法、实施细则、通告、决定、命令以及具有规范性内容的通知等文件的总称。

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机关制发的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联系、商洽公务的文件,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发布机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发布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向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直接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并具体承担向省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机关在发布规范性文件前,应当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就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内容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4]1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4]1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6.22施行日期2004.06.22文号哈政发法字[2004]16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4]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保证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保证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内部具体工作制度、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通知”、“通告”等。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应当冠以“哈尔滨市××委(办、局)”字样;需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0.29•【字号】苏政发[1997]120号•【施行日期】1997.10.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97]120号1997年10月29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切实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加强指导,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有关备案的各项工作。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目录登记格式(略)二、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略)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的总称。

规章的备案,按照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依照本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依照本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由主办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备案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式5份,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备案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式5份,寄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报备等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报备等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报备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6•【字号】青发改办文〔2020〕1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报备等工作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报备等工作质效,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持续提升“法治发改”建设水平,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青司发〔2020〕34号)、《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章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省的重要途径,是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大举措。

近年来,各处室、各单位对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识明显增强,力度明显加大,促进全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规范性文件送审程序不规范、有效期限不明确、报备不及时等问题,请各处室、各单位适应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法治意识,采取更加有力的举措,全面推进加强我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二、严格遵循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一)送审程序。

文件制定处室、单位应当在报批或上报主任办公会审议前3个工作日,将本处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的送审材料提交委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委政策法规处不再提前接收未经处室负责人签字的文件草拟稿等材料。

采用纸质版送审的,须附委内公文发文稿纸,明确填写文件制定处室拟稿人、拟稿时间及处室负责人签名等内容后提交委政策法规处;采用办公OA系统送审的,须经处室负责人审签后,提交至委政策法规处负责人会签(不须再提供纸质版材料)。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规范的通知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规范的通知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5•【字号】东丽政办〔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规范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丽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东丽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规范按照法治政府创建工作要求,为不断加强和完善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为规范性文件)管理,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范要求,依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9年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丽政办〔2019〕16号)等相关规定,现结合工作实际,对我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进行规范,以利于各单位在工作中操作和执行。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本规范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我区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等文件,不适用本规范。

凡纳入我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单位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包括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以及市和区人民政府部门派出机构不纳入清单,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荣凯二00四年十一月七日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活动,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和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但规章除外。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权限、范围、起草、审查、决定、登记、公布、解释和备案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本办法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办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精简、统一和效率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二)体现行政机关职权和责任的统一,在规定行政机关职权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责任;(三)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四)符合行政职能的配置原则,避免和减少职能交叉,简化行政管理手续,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条例”。

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篇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格式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登记表注:本表适用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登记8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审查表注:本表适用于备案审查机关登记下级政府或所属部门报备规范性文件及审查情况9附件5: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备案格式××乡(镇)或者××局(办、委)××××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篇二: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在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上的经验交流材料之一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各位领导: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监督和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

XX年《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实施以来,我区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力度,凡规范性文件均按照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送备案,对下级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有效地保证了法律法规在我区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了法制统一。

一、主要做法和体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是关键。

我区注重从制度机制建设入手,积极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了行政层级监督职能。

XX年制定了《毕节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行署规范性文件制定规程》、《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等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划、调研、起草、社会参与、论证、审查、备案等每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日益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化。

去年以来,行署向省政府共报备规范性文件6件,审查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340件,清理和撤销19件。

(一)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构建上下联动,各方配合的工作机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部门利益形成的重要措施。

市、县(市)、区或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

市、县(市)、区或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

市、县(市)、区或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人民政府××府规备字【】号关于《》的备案报告(上一级或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制定机关名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发文字号),已于×年×月×日(公布时间)通过(公布方式)予以公布,现上报备案,请查收。

(××人民政府印章)×年×月×日政府部门、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市、县(市)、区或乡镇×(局、办)××规备字【】号关于《》的备案报告(上一级或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制定机关名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发文字号),已于×年×月×日(公布时间)通过(公布方式)予以公布,现上报备案,请查收。

(局、办印章)×年×月×日政府部门、直属机构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吉林市××(局、办)××规备字【】号关于《》的备案报告(上一级或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局、办)与××(局、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发文字号),已于×年×月×日(公布时间)通过(公布方式)予以公布,现上报备案,请查收。

(主办局、办印章)×年×月×日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格式关于《》的起草说明注:该起草说明应包括《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

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格式××人民政府或××(局、办)××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填表时间:年月日填表单位:(印章)注:此表请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执法监督处。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登记单格式编号:××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登记单收文时间:备案号:报送机关:文件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协办单位:审查意见:处理结果:承办人: 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规范性文件协助审查通知书格式编号:××规范性文件协助审查通知书(主送机关名称):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制定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名称)送上,请就其内容是否违法、不当予以审查,审查意见于×年×月×日前书面告知(法制部门承办机构、联系人及电话)。

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之欧阳学创编

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之欧阳学创编
附1:
时间:2021.03.03
创作:欧阳学
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
(报送单位)
××规备[ ]号
关于《 》的备案报告
(备案机关):
现将我(乡、镇、局、办、委) 年 月 日公布的《 》及说明一式5份报请备案。
(报送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2:
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格式
关于《 》的制定说明
附3: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登记表格式
注:本表适用于备案审查机关登记下级政府或所属部门报备规范性文件及审查情况
附件5: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备案格式
××乡(镇)或者××局(办、委)
××××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规范性文件文号
公布日期
时间:2021.03பைடு நூலகம்03
创作:欧阳学
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登记表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件文号
公布日期
备案报告文号
备案材料数量(份)
备案日期
备注
备案
报告
规范
文本
制定说明
注:本表适用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登记
附4: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审查表格式
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审查表
序号
制文单位名称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件文号
公布日期
报备日期
备案审查处理情况
备注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2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2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法治化管理,保障行政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依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建立法治化管理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由行政文件备案审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由备案审查机构确定。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依法备案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保障备案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不得擅自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定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及时高效,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便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落地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备案申报义务,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和信息,并积极配合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章备案申报与审查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申报应当按照备案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和信息。

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备案申请书;(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文及其附表、附件;(三)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四)政策解释、解读等涉及的相关文件;(五)行政文件的立案依据及程序材料;(六)其他备案审查机构认为必要的材料。

第十条备案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漏报重要事实。

第十一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备案申报单位审查结果。

第十二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报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备案申报。

第十三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受理备案申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材料的审查和备案决定,并书面通知备案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备案审查过程中认真听取备案申报单位的意见,保障备案审查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04.17•【文号】公通字[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1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有效保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切实从源头上促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4年4月17日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单独或者牵头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一)机构设置、人事任免、教育训练、表彰奖励、纪律处分、装备财务等内部事务的命令、决定、工作制度;(二)请示、报告、会议纪要、内部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技术操作规程;(三)对具体事项的通报、处理决定,以及转发上一级文件且没有增加实质内容的文件;(四)其他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以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为辅。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和审查工作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业务部门配合。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进行事前法律审核。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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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
(报送单位)
××规备[ ]号
关于《》的备案报告
(备案机关):
现将我(乡、镇、局、办、委) 年 月 日公布的《 》及说明一式5份报请备案。
(报送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2:
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格式
关于《》的制定说明
附3: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登记表格式
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登记表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附件5: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备案格式
××乡(镇)或者××局(办、委)
××××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规范性文件文号
公布日期文件文号来自公布日期备案报告文号备案材料数量(份)
备案日期
备注
备案
报告
规范
文本
制定说明
注:本表适用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登记
附4: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审查表格式
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审查表
序号
制文单位名称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件文号
公布日期
报备日期
备案审查处理情况
备注
注:本表适用于备案审查机关登记下级政府或所属部门报备规范性文件及审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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