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企业资产交易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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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企业资产交易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光谷联交所”)产权转让中的国有企业资产交易活动,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关于省出资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14〕6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国有企业资产交易,是指国有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程序后,通过光谷联交所发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转让国有企业资产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国有企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的房地产、在建工程、机器设备、机动车、债权和知识产权等。

第四条国有企业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光谷联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国有企业资产交易,自觉接受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国有企业资产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六条转让的国有企业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企业资产不得转让。

第二章受理转让委托

第七条转让方通过光谷联交所转让国有企业资产时,应与光谷联交所签订《委托合同》,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委托书;

(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及决策文件;

(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的备案文件;

(四)交易资产的权属证明。

(五)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交易资产如涉及共有或设置其他权利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提供相关权利人明确表示认可转让行为的书面材料。

交易资产如涉及优先权的,应当提供其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交易资产为省外资产的,光谷联交所将提供快速便捷的网上服务,方便企业办理。转让方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光谷联交所网站在线委托,将提交资料扫描上传,光谷联交所进行网上审核受理委托。

第九条转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光谷联交所在收到转让方委托及相关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规范性审核。

第十一条经审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光谷联交所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光谷联交所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告知转让方。

第十二条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国有企业资产转让不得对

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可以采取网络竞价、拍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五条转让方在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要求的,光谷联交所应当明确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第三章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应当在光谷联交所网站进行信息公告。省外资产转让项目信息,由光谷联交所联合资产所在地产权交易机构同步发布信息公告。信息公告期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如需在报刊发布信息的,信息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之日起计算。

转让项目信息同时录入光谷联交所资产交易系统,接受国资监管部门的监管。第十七条转让方应当明确转让信息公告的期限。挂牌价格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等于或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资产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光谷联交所将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品名、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

(二)公告期限、转让方式、挂牌价格、保证金设置、标的展示期、付款方式和期限等;

(三)其他需要转让方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公告发布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取消所发布的公告,也不得擅自变更转让公告的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委托光谷联交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发布,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资产转让首次信息发布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应当获得相关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后,再发布资产转让公告。第四章受让意向登记

第二十二条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光谷联交所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转让资产在省外的,意向受让方可按项目公告要求在线填写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让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光谷联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受让协议。联合受让各方需委托办理受让相关事宜的,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明确授权范围、代理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光谷联交所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意向受让方可以到光谷联交所查阅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四条如涉及共有人、承租人或其他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或其他权利人应在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公告期间,向光谷联交所提出受让申请并按照交易规则参与交易。

第二十五条意向受让方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光谷联交所对意向受让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齐全性和规范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经审核通过并按时交纳保证金的,光谷联交所在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二十七条转让方在收到光谷联交所的资格确认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对受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当在书面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光谷联交所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二十八条光谷联交所可在公告发布期间设置转让标的的展示期,意向受让方要求查勘转让标的的,转让方应予以配合。

第五章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九条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光谷联交所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光谷联交所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第三十一条资产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的方式,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交割事项,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等。

第三十二条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将资产交易合同送光谷联交所,按照转让公告的内容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交易合同进行审核备案。

第六章交易价款结算

第三十三条资产转让成交后,受让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第三十四条资产交易各方应通过光谷联交所或其指定的机构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资产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一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涉及以外币支付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授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并按照光谷联交所关于外汇资金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光谷联交所实行交易资金统一集中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光谷联交所或其指定的机构结算账户。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可转为交易价款。未受让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按约定退还至原账户。

第三十七条受让方将资产交易价款交付到光谷联交所结算账户后,光谷联交所应当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具备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光谷联交所应按约定完成交易价款划转。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当向光谷联交所出具收款凭证。第七章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八条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到光谷联交所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服务费用后,光谷联交所在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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