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大中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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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大中修、水毁修复、整治工程

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公路养护大中修、水毁修复及整治工程的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强化内部管理,把现有的公路养护及工程管理机制向市场化发展,并逐步培育和建立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养护市场,结合我总段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总段所属的公路段承揽的大中修、水毁修复及整治工程。

二、各公路段在接到总段调查重点病害的通知后,必须同总段养护管理科派驻路政大队的技术员一同做调查工作。调查病害时必须认真、负责,对沿线的路况进行详细调查,不能走马观花,病害分类要规范,数量必须准确,且明确注明具体桩号、位置。

对于水毁造成路基、路面或防护工程损坏的,各公路段要在及时做好病害统计工作的同时,首先做好公路的保通工作,并把水毁修复的数量、方案报总段养护管理科,水毁报告中必须要有总段养护管理科派驻路政大队技术员的签字认可,养护管理科经现场核实和勘测后按标准和规范统一编制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完工后进行竣工验收。

三、招投(议)标管理

各公路段对要投标的工程必须编制投标文件,公路养护大中修、水毁修复、整治工程的招投(议)标工作,严格按照《青海省海东公路总段公路养护招投(议)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四、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一)组织管理:

1、各公路段在承担公路养护大中修、水毁修复、整治工程等中的任何一项目后,必须成立工程项目部,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按投标时编制的投标文件做好进场工作,并组织对工程的实施。

2、各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的人员、机械进场,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技术人员、减少施工机械,确需更换人员、机械退场时必须经养护管理科同意。

3、各公路段承揽的工程一律不得对外分包。因技术、设备、工艺的限制需要外包的工程必须向总段书面申请,经总段审查后定夺。

4、对施工的项目,实行三级管理制度,首先是项目部内部对工程的自检,经自检合格后,将各类原始记录与实验数据提交总段委派的监理,经监理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总段养护管理科进行不定期对工程全方面的检查。

(二)质量管理

1、项目部必须做好施工现场原始记录,对主要的工程

验收必须要有监理与技术主管两人的签字,在条件允许时,可以对隐蔽工程拍照留存。

2、自采材料进场前,必须做好前期的试验工作,经试验合格的材料才允许进场,不合格材料坚决不准进场;外购材料必须有材料检验合格证书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有关方面的试验合格资料,严禁使用无合格证或小厂家的材料。

3、施工时每道工序都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规范、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违规操作,违反者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严重的直接清除出场。

(三)进度管理

各项目部在中标后,应在7天之内组织人员、机械迅速进场,并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计划,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计划进行施工,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工。

(四)费用管理

工程达到规定的计量数量时,承包人可填写“工程价款结算单”,经监理核实、签字后可向业主提出支付价款,经业主在验收质量达到要求后可以支付。

五、承包人应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控制环境污染的法律条款和规定,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环境,防止污染。料场完工后均应妥善处理,材料用完后,承包人应无偿对料场进行全面恢复,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六、我总段的养护工程项目均采用一阶段竣工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竣工申请报告,由总段组织竣工验收小组,对工程的全部施工资料、竣工图表、工程决算、上级批准有关文件、工程总结等进行全面检查,并打分。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总段养护管理科所有。本办法自二00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二00八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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