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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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5) 代 (3) (4) 收 (1) (7) 代商 付 行 托及 托 收业 款 将 收 / 收 行单 人 商 申或 行 提据 付 业 请商 向 示要 款 单 书业 委 汇求 据 、单 托 票付 交 汇据 人 及款 给 票 交 / 付 款 或 款 人 (2)寄送托收指示书及汇票、商业单据 托收行 代收行 (6)代收行将收妥款项交托收行
分析: 出口商自己应该承担责任。 URC522在第四条c条中特别规定: 1.托收指示应载明付款人或提示所在地的完整地址, 如该地址不完整或不准确,代收行可尽力查明其确切地址 ,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代收行对因托收指示中提供的地址不完整/不准确 所造成的延误不承担责任。
教训: 任何被委托的银行只能按托收指示来行事,托收指示 应该详细、明确、具体。
应收取的费用和利息(如有),同时须注明该费 用和利息是否可以放弃。
付款方法及通知付款的方式。
发生不付款、不承兑和/或与其他指示不符时的 指示。
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条件 是D/A见票后20天,规定于4月12日向托收行C办理 托收手续。但是直到5月26日才收到进口商B的来 电,称至今没有收到出口货物在托收项下的单据 。经出口商A的调查,原来在托收指示及相应的单 据上,进口商的地址不详。由于这批货物没有来 得及提货,又由于收到雨淋所以严重受潮,进口 商B拒绝承兑付款。最终A商收到严重损失。 试问:谁将对损失承担责任?出口商A应该吸 取哪些教训?
托收行 (8)代收行将收妥款项交托收行
代收行
三、总则及定义 (一)对托收范围的限定 《托收统一规则》属国际贸易惯例性质 URC522仅规定“银行”托收业务 URC522规范的托收业务必须是单据的托收 (二)URC522与有关法规的关系 除非与一国、一州或地方所不得违反的法律和/或法 规有抵触,统一规则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约束力。
托收的定义(Collection) 债权人(出口商)出具汇票及/或商业单据委 托银行通过它的分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进口商 )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取得付款及/或承兑 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出单据 以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单据
一、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买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行领取商业单据。
2、对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等 单据上规定或附加的一般和 /或特殊条件,单据内条款、 文字、数字等可能隐藏的矛盾和问题 单据所代表之货物的准确性及单据出单人的资信等 3、对通讯等的免责 讯息、信件或单证在寄送过程中迟延及(或)遗失 cables,telegrams,telex的传送过程中electronic systems的通讯过程中所生的迟延、残缺或其他错误 专门术语的翻译或解释的错误
确认所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书所列的是否一致 a.如果不一致或缺少,应毫不延迟地用电讯方式通知托收 行。 b.代收行的主要责任是保管好单据,不得擅自将单据交给 进口人。 c.代收行将单据按收到时的原样提示,不需审核。
3、对货物的处理 银行与货物或买卖合同无关。 4、无延误地付款 代收行必须将收妥的金额按托收指示无延误地拨交托 收行。
(三)URC522第二条未涉及的问题 支票托收 EDI托收
四、托收的形式和结构 托收指示(Collection Instruction)——银行以 及有关当事人据以办理托收业务的依据。
托收指示应备事项: 包括全称、邮政地址等在内的寄单行、委托人、 付款人及提示行的详情。 托收金额及货币。 所寄单据清单及每一种单据的份数。
分析: 出口商A可向C银行索赔。 根据URC522的规定,虽然银行没有处理托收单据或执 行托收指示或其后相关指示义务,但是必须无延误地以电 讯方式通知发出托收单据或指示一方,而不能以时间仓促 或银行业务复杂为由逃避责任。
山东A公司出口欧盟B国果仁36吨,付款方式为D/P AT SIGHT。A公司填写了托收委托书并交单至我国Z银行, Z银 行通过DHL邮寄到B国W银行托收。之后,A公司业务员小李 收到外商邮件,说货物已经到达了港口,询问单据是否邮 寄,代收行用的哪一家。小李联系Z银行,Z银行提供了 DHL号码。小李要求外商立即联系W银行。第二天外商回复 说银行里没有此套单据。但W银行所在地的DHL提供了已经 签收的底联,其上可以清楚看到签收日期和W银行印章。 外商告诉小李,B国市场行情下跌,必须立即补办提单等 单据,尽快提货。重压之下,A公司补办花费和损失已经 超过本次出口预期利润。 托收行是否履行了义务? 代收行应该承担单据丢失的责任?
分析: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第4条明确规定,“与托收有 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 延误和(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 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 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承担义务或责 任。”由此可以断定托收行已经善意地履行了义务。 《托收统一规则》第1条即提出“银行应以善意和合理 的谨慎行事”。签收的单据找不到了,又无《托收统一规 则》第5条所规定的不可抗力来解脱责任,代收行明显地 没有尽到谨慎义务,应该承担单据丢失的责任。
五、义务与责任 有关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必须诚信、合理谨慎。如 因银行的失误,给委托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银行不能 免除责任。
(一)托收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1.托收银行的权利 选择代收银行之权 在委托人未指定代收银行的情形下
单证提示方法的决定权 单据必须以银行收到时的形式向付款人提示
收回代垫费用之权 即使未能收到货款,托收银行的托收手续费仍可向 委托人收取。
《托收统一规则》解读与案例
一、《托收统一规则》的产生及发展
《托收统一规则》于1995年5月由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 定名为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RC522来自百度文库)。 1996年1月1日实施。
二、《托收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概述 (URC522)共7部分,共26条。包括: A.总则及定义,包括3条; B.托收的形式和结构,包括1条; C.提示方式,包括4条; D.义务与责任,包括7条; E.付款,包括4条; F.利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包括2条; G.其它规定,包括5条。
5、通知代收情况 代收行必须毫无延误地将付款通知、承兑通知、拒绝 付款或拒绝承兑的通知向托收行发出。
(三)受托方的免责事项
1、对所收单据的免责 银行将按单据收到时的原样提示,而不予地一步审核。
对于任何单据缺少或出现与托收指示中所列单据不一致 时,必须用电讯,或用其他快捷的方法通知发出托收指示 书的一方。
4、对不可抗力的免责 5、对货物保全措施的免责 6、对不得放弃托收手续费等的收取所生费用及迟延的免 责 付款人又拒付该项费用时,提示行将不交付单据,并对 由此所引起的延误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六、其它规定 (一)银行无义务证实签字的真实性 除非事先征得代收行/提示行同意,不得签发以上述 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 (二)拒绝证书 托收指示应对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有关拒绝证书 事宜或代之以其法律程序给予明确指示,否则,与托收有 关的银行届时无义务作成拒绝证书等。 有关办理拒绝证书等的手续费和/或开支应由发出托收 指示的一方负担。
委托人
发货
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 买方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后,即可向代收 行取得商业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于汇票到期日 付款。
委托人
发货
付款人
(5 ) (6) (7 ) (3) (4 ) 代 到 付 代 收 期 款 付 收 (1) (9) 款 行 代 人 行 人 将 收 付 托及 托 提 收 承 商 行 款 收 / 示 行 兑 业 提 申或 汇 汇 单 示 向 票 请商 据 汇 票 要 交 票 书业 委 求 给 要 、单 托 承 人 付 求 汇据 兑 款 付 交 票 人 款 款 人 付 (2)寄送托收指示书、汇票及/或商业单据 款
2.托收银行的义务 严格遵守托收指示义务 未指示时,则依URC的规定,但其指示及URC规定不得 违背一国、一州或当地的强制执行规定。
查对单证义务 单证名称及份数是否与托收指示书中所列载者相符, 并不包括单证内容的审查。
拒绝兑付时,单证处理的通知义务 托收银行应于60日内向提示银行作适当的指示 承担过失责任
某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大蒜,双方采用D/P即期,并 且明确表示适用于URC522的规定。出口商A将这批大蒜装 船出运后,向出口地C银行提交了托收申请书和相应的单 据,而C银行始终没有给出口商A答复。当这批货物到达目 的港后,进口商B没有收到出口商A通过银行寄来的海运提 单等单据,无法提货。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批大蒜开始腐 烂变质,进口商B只好向出口商A发电要求速寄单据,出口 商A也要求C银行给其答复。 C银行的解释是:由于当时出口商A提交托收指示及相 关单据的时间恰逢周五下午,C银行没来得及通知出口商A ,等到下周一的银行工作日时,由于银行业务的复杂性又 耽搁了一段时间。此批大蒜已经出现了大范围的腐烂。出 口商A只有降价处理给进口商B,损失惨重。 试问:出口商A可否向C银行索赔?
(二)代收行的权利与义务 1.对托收指示的处理 没有执行托收指示的义务。如托收指示不明确,应征求 托收行意见。
不从审单中获取托收指示
除非另有授权,对来自委托方以外的任何一方的指示不 予理会。
2.对单据的处理 代制单据 单据的格式和措辞应由托收行提供,否则,托收行将 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