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胎死婴处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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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房胎儿死亡、死婴处置制度

产房胎儿死亡、死婴处置制度

产房胎儿死亡、死婴处置制度引言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产房胎儿死亡、死婴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降低。

然而,对于这类悲剧事件,社会上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关注和讨论。

为了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制定和完善产房胎儿死亡、死婴处置制度至关重要。

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并提出产房胎儿死亡、死婴处置制度的相关问题和建议。

正文1.处置制度的重要性产房胎儿死亡、死婴是一种严重的医疗事故,不仅给家庭带来巨大的悲痛,也对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制定合理的处置制度有助于应对这类事件,保护患者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

2.制定合理的处置流程针对产房胎儿死亡、死婴事件,医疗机构应明确合理的处置流程。

包括但不限于:尽快通知家属,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核查;确保死婴的合规处理,包括火化、墓葬等;加强对医疗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此类事件的处理能力。

3.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为了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医疗机构应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相关事件的处置过程和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和评价。

同时,为了保护患者和家属的隐私,应注意合理处理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方式。

结论产房胎儿死亡、死婴处置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维护医疗秩序、促进患者权益至关重要。

通过明确合理的处置流程,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这类悲剧事件,并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1] XXXX,XXXX,XXXX(年份)。

XXXX. XX(X), XXX-XXX.[2] XXXX,XXXX,XXXX(年份)。

XXXX. XX(X), XXX-XXX.。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篇一:死胎死婴处置方法死胎死婴处置方法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

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

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

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

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

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

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

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者,应行充分告知,如不按废物处理,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说服孕妇及其家属,应接受政府倡导的处理办法,即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

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

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简介产房死胎和死婴处理制度是指对于在产房中发生死胎或死婴情况时,相关机构和人员应该采取的处理措施和程序。

该制度旨在保护孕妇和新生儿的权益,同时确保对死亡胎儿和婴儿进行适当的处理,以尊严对待他们的生命。

主要原则1. 保护孕妇权益:产房中发生死胎或死婴的情况,首要考虑是保护孕妇的身心健康。

相关医务人员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医疗帮助,确保孕妇能够妥善处理这一悲痛的经历。

2. 确定死亡原因:对于死胎或死婴的情况,应尽快确定死亡原因。

相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鉴定,以便了解产房死胎和死婴的原因,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3. 适当处理尸体:对于死亡胎儿和婴儿的尸体,应根据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进行适当处理。

这包括尊重胎儿和婴儿的生命,以及尊重家长或监护人的意愿和宗教。

处理程序1. 通知家属或监护人:一旦发现产房死胎或死婴的情况,相关医务人员应立即通知家属或监护人,并向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2. 协助家属决定处理方式:根据家属或监护人的意愿和宗教,相关医务人员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建议,帮助他们决定如何处理死亡胎儿或婴儿的尸体。

3. 执行家属决定:一旦家属或监护人决定了处理方式,相关医务人员应按照家属的意愿进行尸体处理。

这可能包括进行火化、埋葬或进行其他适当的处理。

法律依据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的实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包括尸体管理、医疗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法规。

相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确保对产房死胎和死婴进行合法、规范的处理。

结论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是确保对产房中发生的死胎和死婴进行适当处理的重要制度。

它旨在保护孕妇的权益,尊重生命,同时遵守法律法规。

相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这一制度,为相关家属提供必要支持和帮助,确保处理过程合法、规范、尊重生命的原则。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篇一:死胎死婴处置方法死胎死婴处置方法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

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

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

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

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

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

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

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者,应行充分告知,如不按废物处理,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说服孕妇及其家属,应接受政府倡导的处理办法,即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分娩室死胎管理制度

分娩室死胎管理制度

分娩室死胎管理制度一、分娩室死胎的定义和分类1. 定义:指在分娩过程中,胎儿因各种原因在母体内死亡,出生时已无生命迹象或呼吸心跳停止的情况。

2. 分类:根据死胎的死亡时间和原因,可将死胎分为新生儿死亡、新生儿死亡的定义和胎生死亡。

二、分娩室死胎的管理程序1. 发现死胎:当医护人员在分娩过程中发现死胎时,应及时通知主治医生,并记录患者基本情况、产程及胎儿情况。

2. 确认死胎:主治医生应当进行胎心监护确认死胎,并告知患者家属和相关医护人员。

3. 通知上级领导:医护人员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通报死胎事件,并协助上级领导进行处理。

4. 处理死胎:主治医生应根据患者情况和医疗要求,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包括药物诱导、剖宫产、药物引产等。

5. 记录和报告:医疗机构应当详细记录患者分娩过程、死胎处理程序及结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分娩室死胎的处理原则1. 尊重患者意愿:医护人员应当尊重患者意愿,根据患者和家属要求合理处理死胎,并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

2. 保护患者隐私:医护人员应当对患者和死胎进行隐私保护,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3. 保障医护安全:医院应当加强分娩室死胎处理程序的培训,保障医护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4. 防止医疗事故:医院应建立明确的死胎处理制度,规范分娩室操作流程,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五、分娩室死胎的风险评估和质控1. 风险评估:医院应当对分娩室死胎发生的概率、原因和对患者的影响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风险。

2. 质控措施:医院应建立健全的质控体系,加强对分娩室操作流程、设备设施和医疗人员培训的监督和管理。

3. 进行案例研究和总结:医院应当对分娩室死胎事件进行案例研究和总结,查找问题原因,及时改进工作。

六、分娩室死胎的医疗纠纷处理1. 处理程序:对于分娩室死胎引发的医疗纠纷,医院应当对患者进行及时处理,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2. 沟通与排解:医护人员应当与患者及家属进行有效沟通,并努力排解分娩室死胎事件带来的纠纷。

胎盘、死胎、死婴处理制度

胎盘、死胎、死婴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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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死胎、死婴处理制度
一、分娩后胎盘处理:
1、本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入院时签署胎盘同意书,如果产妇无传染性疾病,胎盘可自行带回家处理,如产妇不愿带回家处理,可委托医院处理,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

3、如果为传染性性胎盘,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

二、死胎、死婴的处理:
1、死胎、死婴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理。

2、根据《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本单位不得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盈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三、科室应制定胎盘、死胎、死婴处理流程及签署相关同意书。

死胎死婴处置流程

死胎死婴处置流程

死胎死婴处置流程在医疗卫生领域中,处理死胎死婴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残酷现实。

这项任务要求医务人员以敏感和专业的态度来处理这一情况,保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快速且尊重地处理。

本文将介绍死胎死婴的处置流程,以确保这一任务得以妥善进行。

第一步:确认死亡首先,在处理死胎死婴之前,医务人员必须确保胎儿或婴儿已经死亡。

通常,这一确认需要医生进行体格检查并进行其他相关测试,如胎动检查和超声检查。

只有在确证死亡后,才能继续下一步的流程。

第二步:与家属沟通与家属进行有效的沟通对于情感上的支持和尊重是非常重要的。

在这个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表达对亲属的同情和安慰,并尽力解答关于处理死胎死婴的任何疑问或担忧。

无论决定是将死婴带回家或参与其他处理方式,都需要得到家属的同意和合作。

第三步:沟通家属的意愿和选择家属可能会对死胎死婴的处理方式有自己的想法和意见。

在这一步骤中,医务人员需要耐心倾听,并与家属进行深入的对话,了解他们的意愿和选择。

医务人员应尽量满足他们的需求和期望,在遵守医院规定的前提下,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决定。

第四步:安排尸检和其他的检查尸检是一项对死胎死婴进行调查和诊断的重要手段。

与家属沟通后,医务人员应尽快安排进行尸检。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医生还可能需要其他检查,如染色体检查或感染状况检查,以进一步了解死因和提供更全面的医学报告。

第五步: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医务人员需要根据家属的意愿和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处理方式。

其中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是埋葬,可以选择家庭墓地或公墓。

另一种方式是火化,医院可以帮助安排相关事宜,或者家属可以自行决定具体的安排。

对于个别家庭,他们可能选择将死胎死婴捐献给科研机构,以为其他孩子的生命做出贡献。

第六步:提供心理支持无论家属选择哪种处理方式,他们都需要得到充分的心理和情感支持。

医务人员应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为家属提供情感上的支持,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家属可能会经历悲伤、愤怒、无助等情绪,医务人员应尽力理解和安慰他们,让他们感受到关怀和支持。

死胎死婴处置方法

死胎死婴处置方法

死胎死婴处置方法在现代社会中,死胎和死婴的出生不幸是一种令人痛心的现象。

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尊重人权,需要正确且尊重尊严地处理这些情况。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于死胎和死婴处置的方法。

首先,在死胎和死婴的处理方面,医学伦理的准则起着重要的作用。

医务人员应该遵循专业和道德的规范,确保在处理过程中尊重死胎和死婴的人权。

这包括给予他们适当的尊严和妥善处理他们的遗体。

一种常见的死胎和死婴处置方法是进行火化。

火化是将遗体暴露于高温下,使其完全燃烧的过程。

这种方式能够有效地处理遗体,防止传播疾病,并确保遗体无害化。

然而,其中一个问题是由于胚胎和婴儿的比例较小,可能需要将多个遗体放在一起火化。

另一个常见的处置方法是埋葬。

尽管法律和规定可能因地域而异,但埋葬是一种被广泛接受并被许多人选择的方式。

这种方法尊重生命的存在,使家属能够在合适的墓地或纪念地安葬逝者。

然而,对于死胎和死婴的埋葬有时可能需要特殊规定或手续,因此有必要在法律框架内操作。

此外,有些地区的法律可能允许进行尸体捐赠。

尸体捐赠是一种将遗体用于医学研究或教育的方式。

对于死胎和死婴的尸体捐赠,可能需要得到家属的同意,并遵循特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这种方式可以为医学研究提供有价值的资源,并帮助推动科学进步。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是,一些人可能采取不合法或不道德的方法来处置死胎和死婴。

这包括将他们抛弃在公共场所、河流或垃圾堆中,从而导致公共卫生问题和伦理道德问题。

为了阻止这种行为的发生,社会需要加强对死胎和死婴处置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对于正确处理这些情况的意识。

在结束这篇文章之前,我想强调一个重要的观点,那就是个体和社会对死胎和死婴的处置方式应该尊重人权和人类尊严,遵循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

无论采取哪种处理方法,我们都应该意识到这是对生命的敬意和尊重。

总结而言,正确处理死胎和死婴是一个既敏感又重要的问题。

尊重人权、遵循医学伦理准则、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以及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是确保死胎和死婴处置尊严且合法的关键。

最新死婴死胎处理管理制度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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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婴死胎管理制度

死婴死胎管理制度

死婴死胎管理制度死婴死胎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医疗机构应该对于无法存活的胎儿和新生儿进行及时的处理。

一旦发现胎儿或婴儿无法存活,医院应该及时通知家属,并经过医生和家属的共同确认后,可以对无法存活的胎儿和新生儿进行合理处理。

其次,医疗机构对于无法存活的胎儿和新生儿要进行合理的记录和报告。

医院应该建立完善的婴儿死亡和胎儿流产的记录系统,包括病历、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在发生死婴死胎的情况下,医院应该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再者,针对无法存活的胎儿和新生儿的处理,医院应该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

医生和医院应该尊重家属的意愿,同时也要根据医疗技术和道德标准做出合理的决定。

绝对不能私自处理无法存活的胎儿和新生儿,更不能出现非法买卖婴儿和胎儿的现象。

除此之外,国家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处罚制度,对于违反死婴死胎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对于医生和医院私自处理婴儿和胎儿,或者参与非法买卖婴儿和胎儿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进行严格处罚。

同时,加强对医院和医生的监管力度,保证医疗机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死婴死胎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最后,社会应该加强对于死婴死胎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媒体、宣传册、宣传片等形式,向社会大众宣传死婴死胎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社会对于这一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同时,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倡导人们尊重生命,关爱婴儿和胎儿,共同维护婴儿和胎儿的权益。

总的来说,死婴死胎管理制度是保护婴儿和胎儿权益、规范医疗行为的重要制度,对于保障社会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部门、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媒体和公众都应该共同关注这一制度,共同努力做好死婴死胎的管理工作,为保障婴儿和胎儿的健康和权益做出贡献。

产妇胎盘、死胎、死婴该如何正确处置?

产妇胎盘、死胎、死婴该如何正确处置?

产妇胎盘、死胎、死婴该如何正确处置?
产妇胎盘、死胎、死婴该如何正确处置?
濮清医感控办邮编457300
▲何为胎盘、死胎、死产、死婴
1.胎盘是胎儿与母体之间物质交换的重要器官,是人类妊娠期间由胚胎胚膜和母体子宫内膜联合长成的母子间组织结合器官。

胎儿在子宫中发育,依靠胎盘从母体取得营养,而双方保持相当的独立性。

胎盘还合成多种激素、酶和细胞因子等,以维持正常妊娠。

一般情况下,胎盘一般在胎儿娩出后半小时内排出。

2.死胎是指临床上妊娠20周后在子宫内死亡的胎儿。

3.死产是指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称为死产,是死胎的一种。

与死胎一样都是胎儿在娩出之前死亡。

4.死婴是指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是胎儿在娩出之后死亡。

一般孕12周后胎儿即初具人形。

▲孕妇终止妊娠术后产物如何判断?
终止妊娠术后产物的处理原则不是按照临床上死胎定义的孕周或胎儿成形定义的孕周为界定,而是按照终止妊娠术后死胎是否成形来进行管理的。

终止妊娠产物是否成形是由终止妊娠手术方法的选择决定。

终止妊娠手术方法常规情况下是根据孕胎儿的大小进行选择的。

规章制度-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篇一:死胎死婴处置方法死胎死婴处置方法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

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

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

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

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

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

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

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者,应行充分告知,如不按废物处理,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说服孕妇及其家属,应接受政府倡导的处理办法,即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

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

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福建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我院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

1、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

2、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

家属授权委托医院处理的须签署《委托书》及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医院按《福建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时通知火葬场火化,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车费200元,火化费500元)。

3、在医院引产的胎儿以及死胎等原因产生的胎儿遗体由医生开具“引产证明”到保健科盖“医学死亡专用章”;在医院死亡的婴儿由医生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到保健科盖“医学死亡专用章”。

4、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5、被死者家属遗弃在医院,而且在规定时间内无人认领的胎儿遗体、婴儿遗体,医院通知公安部门,由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按无名尸处理。

6、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务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7、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12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1.本制度规定了办公室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2.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办公室卫生的管理二、定义1.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走道、会议室、卫生间,每天由行政文员进行清扫;2.个人区域:包括个人办公桌及办公区域由各部门工作人员每天自行清扫。

1.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1)保持公共区域及个人区域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

死胎、死婴能按病理性废物处置吗?

死胎、死婴能按病理性废物处置吗?

死胎、死婴能按病理性废物处置吗?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21号)明确规定,对死胎和死婴,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

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

对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目前,对于死婴不作为医疗废物处理没有争议。

但死胎在法律上是未被规范的模糊概念,近年来,围绕着死胎的法律属性、所有权归属以及医疗机构在其中扮演角色的失当等问题,已经发生了多起法律上的纠纷。

对于死胎的界定,我国《殡葬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均未涉及,《妇产科学》中定义为妊娠20周后的胎儿在子宫内死亡称死胎,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称为死产,是死胎的一种。

EmotionsAsBio-CulturalProcesses一书中指出,在德国一般而言,死胎体重>1kg时,可视为尸体来处理;如果死胎的父母提出相关要求,体重>500g而<1kg的死胎也可以被允许视为尸体来处理;体重<500g的胎儿不应被视为尸体,可按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理。

国外多以胎龄、重量或有无生命体征界定死胎,胎龄在20~24周,体重在350~1000g,无生命体征。

中国台湾地区将胎龄16周以上者视为死胎,因为胎儿发育到第16周时已完全成形,可分辨性别,大脑发育趋于完善。

结合国外及中国台湾等地的法规经验,建议确定为16周以上、胎重>500g的死胎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16周以下、胎重<500g则按病理性废物处理。

死胎、死婴管理制度

死胎、死婴管理制度

D县人民医院
死胎、死婴管理制度
一、应将引产死胎纳入遗体管理,妥善处置。

二、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保障产妇的知情权。

医务人员应当告知产妇及其家属对死婴、死胎处理的相关规定,并填写相关登记。

三、引产死胎由医护人员与医院指定人员交接,做好登记,双方签字,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四、指定人员负责引产死胎的收集和规范存放,批量送往殡仪馆,并有完整的交接手续。

五、有传染性风险的,应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死胎收集、运送、存放全过程进行无害化处置,并做好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

六、禁止我院医务人员从事营利性的引产死胎处置工作。

七、严禁将引产死胎按医疗废物处置。

注:死胎:胎龄在16周以上或胎重500克以上的死产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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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胎、死婴处置流程

死胎、死婴处置流程
★★县人民医院死胎、死婴(胎盘)处置流程
死胎、死婴须经医护两人确认签字
告知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
患者或直系亲属签字
非感染性
感染性
自行
处理
医院
处理
与患者或直系亲属交接并签字
装入医用垃圾袋并封口
表面喷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袋并封口
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住院号、娩出日期、时间、名称
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并注明患者姓名、住院号、娩出日期、时间、名称
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
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并注明感染性废物
通知太平间管理人Βιβλιοθήκη 收取立即通知太平间管理人员收取
交接双方人员交接、签字
密闭运送太平间冰藏暂存、保管
密闭运送殡仪馆,与殡仪馆人员交接、签字
殡仪馆人员
进行火化处理

胎盘、死胎、死婴管理制度

胎盘、死胎、死婴管理制度

胎盘、死胎、死婴管理制度
Ⅰ目的
规范胎盘、死胎、死婴管理工作,。

Ⅱ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妇产科。

Ⅲ制度
一、胎盘的处理:
(一)产妇分娩后的胎盘应做好登记,内容包括:时间、产妇姓名、传染病名称、胎盘的去向,并签订《胎盘处理告知处置单》;产妇放弃的胎盘由科室(包括手术部)按照病理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并规范记录。

(二)传染病、疑似传染病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患者的胎盘,不得交给产妇,应按病理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三)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死胎、死婴的处理:
(一)科室做好产妇引产后死胎及死婴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
时间、产妇姓名、胎龄、胎儿数量、单个重量、处置去向、交接签名。

(二)胎龄在16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克的死产胎儿,作为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

(三)胎龄在16周以上或胎重超过500克的死产胎儿,作为死尸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火化处理。

(四)产妇患有传染病、疑似传染病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死胎应交医院集中处理,不得由家属带走。

(五)家属委托医院处理遗体的,应签署《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

(六)后勤保障科建立《死胎、死婴遗体处理登记本》,内容包括:死胎性别、来源、父母姓名及工作单位或住址、交接日期、遗体去向,遗体处理经办人签名,资料至少保存3年。

(七)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将死产胎儿随意掩埋,严禁进行死产胎儿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科室和工作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Ⅳ参考依据
1.《医院感染监测规范》(卫通〔2009〕10号)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原卫生部第36号)。

意外宫内死胎应急预案

意外宫内死胎应急预案

一、背景宫内死胎是指妊娠20周后胎儿在子宫内死亡。

意外宫内死胎对孕妇及家庭心理和生理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为提高应对此类紧急情况的能力,保障孕妇及新生儿安全,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组织架构1. 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由医院院长担任组长,分管院长担任副组长,相关科室主任担任成员。

2. 成立应急小组:由妇产科、儿科、护理部、检验科、药剂科、麻醉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三、应急预案1. 早期发现与报告(1)医护人员在产检过程中,如发现胎儿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医生。

(2)孕妇出现宫缩、胎动减少、腹痛等症状,应及时通知医生。

2. 确诊与处理(1)医生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临床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确诊为宫内死胎。

(2)医生应向孕妇及家属说明情况,并告知治疗方案。

(3)对孕妇进行心理疏导,减轻其心理负担。

3. 治疗与分娩(1)根据孕妇病情,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

(2)若孕妇身体状况良好,可采取自然分娩或剖宫产分娩。

(3)分娩过程中,医护人员应密切观察孕妇及胎儿情况,确保母婴安全。

4. 新生儿抢救(1)若胎儿已死亡,新生儿抢救工作由儿科负责。

(2)新生儿抢救过程中,医护人员应遵循新生儿复苏指南,全力抢救。

5. 心理关怀(1)对孕妇及家属进行心理疏导,减轻其心理负担。

(2)协助孕妇及家属处理后续事宜。

6. 产后护理(1)对孕妇进行产后护理,确保其身体恢复。

(2)对新生儿进行观察和护理,确保其健康成长。

四、应急物资与设备1. 医疗设备:产床、胎儿监护仪、新生儿复苏设备等。

2. 药品:缓解宫缩药物、抗生素、止痛药等。

3. 物品:无菌巾、无菌手套、消毒液等。

五、应急演练1.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医护人员应对宫内死胎的能力。

2. 演练内容包括:病例报告、诊断、治疗、分娩、新生儿抢救等。

六、总结与改进1. 对每次宫内死胎事件进行总结,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2. 对应急物资与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更新,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3. 加强医护人员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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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胎死婴处置方法
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

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

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

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

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

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

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

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者,应行充分告知,如不按废物处理,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说服孕妇及其家属,应接受政府倡导的处理办法,即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不管采取何种处理办法,在处理死胎、死婴之前,均应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以免发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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