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公用事业管理办公室、天津市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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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公用事业管理办公室、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
劳动保障管理与服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劳办[2006]2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公用事业管理办公室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6.03.02
【实施日期】200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公用事业管理办公室、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劳动保障管理与服务的通知
(津劳办〔2006〕2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客运出租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劳动保障管理与服务,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依据《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天津市公共交通客运行业劳动就业管理规定》,按照稳定整体、把住源头、规范就
业、参加保险的原则,结合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应该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二、受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公用客运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客运职介机构),负责从业人员的劳动保障管理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