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专题 错误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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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案例:甲想杀死乙,致乙休克(第一个行 为),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毁尸灭迹,将乙扔 进河里(第二个行为),实际上乙是溺水身亡。 理论上对此有四种处理意见。
①甲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 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②甲的第二个行为如果是间接故意,则将两个行 为整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是过失,则 将两个行为按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分别处理。 ③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两个行为的主观 视为概括的故意(韦伯的概括故意),认定为一 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例如,甲将乙推入井里,欲淹死乙,井里没水, 摔死了乙。如何处理? 首先,在客观上,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因果 关系;其次,在主观上,因果关系的具体样态不 是故意的认识内容,不要求行为人对此有认识, 即使没有认识到或产生认识错误,也不影响犯罪 故意的确立。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结论】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成 立故意犯罪既遂。
对于例1,①考查主观,甲触犯故意杀人罪(未 遂)。②考查客观,甲的行为属于过失毁坏财物。 ③因刑法只规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过失毁坏财 物不是犯罪,故只触犯故意杀人罪(未遂),所 以对甲只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对于例2, ①考查主观,甲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未遂)。②考查客观,甲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③甲的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择一重罪论处。 由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比过失致人死亡罪 轻,所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司考一般只考到择 一重罪论处,不会问具体哪个罪名更重,除非两 个罪名的轻重很明显。
法定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人”,客观上也 杀死了“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在法定符 合说看来,甲只要具有杀人的故意,那么对乙和 丙就都具有杀人的故意。具体而言,甲对乙构成 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 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结论】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打击错误,司考官 方立场是法定符合说,结论是:成立故意犯罪既 遂。
现在的具体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的是前方三 十米处站着的“那个人”,客观上也杀死了“那 个人”,在杀人对象上做到了具体的符合,所以 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人”,客观上也 杀死了“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结论】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现在的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结论都是一致的:成立 故意犯罪既遂。
(三)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界定
1.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
对象错误,行为人在主观认识上存在错误,是一 种主观认识错误。而打击错误,行为人在主观认 识上并没有认识错误,只是因为客观因素导致错 误结果,是一种客观结果错误。 例1:甲欲炸死乙,误将乙妻的车当作乙的车, 将炸弹装到乙妻车上,炸死乙妻。属对象错误。 例2:甲欲炸死乙,将炸弹装到乙车上,不料乙 的情人来开乙的车,炸死乙的情人。属打击错误。
1.对象错误
这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存在认识错误。
例如,甲欲开枪杀死乙,看到乙站在前方 三十米处,实际上是丙。甲误将丙当作乙 而打死。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早前的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 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犯,择 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④按照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处理,只要行为与结果 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 遂。根据处理介入因素的三标准:第一,先前行 为即重伤致休克的行为对死亡作用大。第二,介 入因素是毁尸灭迹的行为,犯罪后实施毁灭罪证 的行为,不算异常。应注意的是,甲主观上竟将 活人当作死人,这一点貌似异常,但这是主观心 态,现在判断的重点是毁灭罪证的客观行为是否 异常。第三,毁灭罪证的行为对死亡作用大。综 合判断,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相当的因果关 系,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结论】司考命题采取的是第④种观点。2010年 第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对此作了专门考查。
因此,判断的重点在于犯罪行为是否着手。如果 进入着手实行阶段,则发生的危害结果属于既遂 结果,构成故意犯罪既遂;如果没有着手,则仍 在预备阶段,发生的危害结果不属于既遂结果, 同时由于结果已经发生,行为便无法继续着手实 行了,只能构成犯罪预备这种未完成形态。不过 此时应注意,还应从过失犯罪的角度审查,看行 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无过失,是否构成过失 犯罪。
(3)结果提前
这是指实际结果的发生比行为人所预想的要早。 例1:大学宿舍里,甲欲将舍友乙的笔记本电脑 从阳台扔下,刚拿起没走到阳台时,失手掉地上 摔坏了。甲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
首先应明确,犯罪既遂是实行阶段的犯罪形态, 只有实行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才是犯罪既遂结果。 预备行为即使偶然导致危害结果,也不属于犯罪 既遂结果。
对于例3, ①考查主观,甲主观上有盗枪故意, 客观上有盗枪危险,甲触犯盗窃枪支罪。因普通 财物无法评价为枪支,故构成盗窃枪支罪未遂。 ②考查客观,甲盗窃了普通财物,主观上有盗枪 故意,盗枪故意能包容评价为盗窃普通财物的故 意,故构成盗窃罪既遂。一行为触犯两罪名,想 象竞合,择一重处。一般而言,盗窃枪支罪未遂 比盗窃罪既遂处罚更重,定盗窃枪支罪未遂。 反之, ①考查主观,甲构成盗窃罪。因枪支可 评价为财物,故构成盗窃罪既遂。即盗窃枪支罪 能够包容评价为盗窃罪,二者在盗窃罪范围内重 合,实现主客观统一。 ②考查客观,甲盗窃了 枪支,但主观上未认识到是枪支,无盗枪故意, 不构成盗窃枪支罪。故甲只触犯盗窃罪既遂,定 盗窃罪既遂。
2.对象错误、打击错误的讨论范围
对象错误、打击错误所讨论的案件需要具备以下 条件: (1)客观行为对法益有危险,并且造成其他危害结 果。如果客观行为对法益没有任何危险,就是不 能犯(无罪)的问题。如果没有造成其他危害结 果,就只是犯罪未遂的问题。 例1,甲欲打死乙,在游人如织的蜡像馆里,误 以为珍贵蜡像(以乙为原型)是乙本人,开枪打 碎。甲在游人如织的蜡像馆开枪,对他人生命有 危险,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过未遂而已。这 是对象错误的案件。
对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理论上存在抽象符合 说与法定符合说。抽象符合说已遭淘汰,不作介 绍。司考官方立场是法定符合说。 根据法定符合说,处理这种错误的方法是三句话: ①考查主观,触犯何罪,是否既遂。 ②考查客观,触犯何罪,是否既遂。
③若只触犯一罪,依该罪论处;若为想象竞合, 择一重罪论处。后者具体而言:主观为轻罪,客 观为重罪,因无重罪之故意,“就低不就高”, 按轻罪之既遂处理;主观为重罪,客观为轻罪, 则同时构成重罪之未遂与轻罪之既遂,二者择一 重处。张:都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处理。
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 合,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未遂,对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 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3.因果关系错误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这是指行为人预想的因果历程样态与实际发生的 因果历程样态不一致。
刑法专题第五讲 ——错误论
华南农业大学法律系 邓定永
事实认识错误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在德日理论中属于违法性认识可能 性讨论的内容,故放在责任论的“违法性认识错 误”中阐述。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 不一致。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不一致时,行为 人是否仍成立故意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事实 认识错误比较复杂,历来是司考难点。
所谓着手,是指行为对法益已经产生现实、 紧迫、直接的危险。注意,开始犯罪与着 手犯罪不是一个概念,开始犯罪意味着犯 罪进入预备阶段,着手犯罪意味着犯罪进 入实行阶段。 对上述例1,由于甲的毁坏行为已经着手, 所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
例2:妻子为杀害丈夫,中午将一瓶毒酒放在餐 桌上,准备在丈夫第二天回家后端给他喝,然后 就出门办事。不料丈夫当天下午就回家,喝了毒 酒死亡。由于妻子的杀人行为属于准备工具的预 备行为,尚未着手,丈夫提前死亡这个结果不属 于既遂结果,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只能成立犯罪预 备。同时,妻子将毒酒放在家里餐桌上,存在过 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 名,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注意】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与打击错误 (方法错误)不同。二者的区别在于,前 者行为对象只有一个,后者行为对象有两 个。例如,甲向乙开枪,沒有瞄准打中了 乙身边的丙,这属于打击错误。
(2)结果推迟(事前故意)
这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 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 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由于事前 就有犯罪故意,所以称为事前故意。由于预想的 结果是推迟发生的,也称为结果的推迟发生。
(二)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错误(抽象 的错误)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包括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由于对二者的处理完全相同,所以一并讨论。 例1(对象错误):甲欲开枪打死乙,在游人如 织的蜡像馆里,误以为珍贵蜡像(以乙为原型) 是乙本人,开枪打碎。 例2(打击错误):甲欲打碎蜡像馆的珍贵蜡像, 在游人如织的蜡像馆里,没瞄准,将蜡像旁边的 乙开枪打死。 例3(对象错误) :甲欲盗窃某军警人员的枪支, 却实际窃得普通财物(或反之)。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也称抽象的错误,是指 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而 且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也即这种错误跨越 了不同犯罪构成。例如,甲欲开枪打死乙,没有 瞄准,打碎了乙身旁的珍贵花瓶。甲主观认识的 事实(杀死乙)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毁坏财物) 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属于抽象的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和不同 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也称具体的错误,是指 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 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范围,也即行为人只是 在某个犯罪构成范围内发生了认识错误。例如, 甲欲开枪打死乙,误将丙当作乙而打死。甲主观 认识的事实(杀死乙)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杀死 丙)不一致,这种错误发生在故意杀人罪这个犯 罪构成范围内,属于具体的错误。
一、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错 误)
对此,理论上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实际 发生的事实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实际 发生的事实,只要在同一个犯罪构成内是一致的, 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通说;司考立场) 同一犯罪构成的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
(2)主观有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没有犯罪故 意,就属于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的区分问题。 例如,甲打猎时,看到草丛中有响动,以为是兔 子而开枪,结果打死了捉迷藏的小孩。在这里, 虽然貌似有对象错误问题,但并不是真正的对象 错误问题。因为甲主观上只是想打兔子,没有犯 罪故意,所以,只是甲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 意外事件的问题。
例2:甲欲打死乙,在荒郊野外,误以为前方的 树桩是乙,开枪射击。甲的开枪行为对任何人的 生命都没有危险,不是危害行为,属于对象不能 犯,做无罪处理。 例3:甲欲打死乙,没有瞄准,子弹打在墙上 (或打死一只野狗)。由于在客观上没有造成其 他危害结果,不存在毁坏财物罪的问题,只是简 单的犯罪未遂问题。
2.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这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没有认识错误,但由于 客观因素导致错误的结果(物理性偏差)。 例如,甲欲开枪打死乙,没有瞄准,将乙身旁的 丙打死了。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 名,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 未遂。但问题是,丙被杀死了,给凶手只定故意 杀人罪未遂,过于轻纵。
【引申】打击错误需注意情形:
(1) 一箭双雕:甲欲开枪打死乙,一枪打死 乙,也打死乙身旁的丙。如何处理?
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 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对乙和丙都成立故意 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罪既 遂。
(2)甲欲开枪打死乙,一枪致乙重伤,却打 死了丙。如何处理?
①甲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 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②甲的第二个行为如果是间接故意,则将两个行 为整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是过失,则 将两个行为按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分别处理。 ③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两个行为的主观 视为概括的故意(韦伯的概括故意),认定为一 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例如,甲将乙推入井里,欲淹死乙,井里没水, 摔死了乙。如何处理? 首先,在客观上,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因果 关系;其次,在主观上,因果关系的具体样态不 是故意的认识内容,不要求行为人对此有认识, 即使没有认识到或产生认识错误,也不影响犯罪 故意的确立。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结论】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成 立故意犯罪既遂。
对于例1,①考查主观,甲触犯故意杀人罪(未 遂)。②考查客观,甲的行为属于过失毁坏财物。 ③因刑法只规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过失毁坏财 物不是犯罪,故只触犯故意杀人罪(未遂),所 以对甲只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对于例2, ①考查主观,甲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未遂)。②考查客观,甲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③甲的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择一重罪论处。 由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比过失致人死亡罪 轻,所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司考一般只考到择 一重罪论处,不会问具体哪个罪名更重,除非两 个罪名的轻重很明显。
法定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人”,客观上也 杀死了“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在法定符 合说看来,甲只要具有杀人的故意,那么对乙和 丙就都具有杀人的故意。具体而言,甲对乙构成 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 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结论】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打击错误,司考官 方立场是法定符合说,结论是:成立故意犯罪既 遂。
现在的具体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的是前方三 十米处站着的“那个人”,客观上也杀死了“那 个人”,在杀人对象上做到了具体的符合,所以 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人”,客观上也 杀死了“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结论】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现在的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结论都是一致的:成立 故意犯罪既遂。
(三)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界定
1.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
对象错误,行为人在主观认识上存在错误,是一 种主观认识错误。而打击错误,行为人在主观认 识上并没有认识错误,只是因为客观因素导致错 误结果,是一种客观结果错误。 例1:甲欲炸死乙,误将乙妻的车当作乙的车, 将炸弹装到乙妻车上,炸死乙妻。属对象错误。 例2:甲欲炸死乙,将炸弹装到乙车上,不料乙 的情人来开乙的车,炸死乙的情人。属打击错误。
1.对象错误
这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存在认识错误。
例如,甲欲开枪杀死乙,看到乙站在前方 三十米处,实际上是丙。甲误将丙当作乙 而打死。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早前的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 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犯,择 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④按照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处理,只要行为与结果 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 遂。根据处理介入因素的三标准:第一,先前行 为即重伤致休克的行为对死亡作用大。第二,介 入因素是毁尸灭迹的行为,犯罪后实施毁灭罪证 的行为,不算异常。应注意的是,甲主观上竟将 活人当作死人,这一点貌似异常,但这是主观心 态,现在判断的重点是毁灭罪证的客观行为是否 异常。第三,毁灭罪证的行为对死亡作用大。综 合判断,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相当的因果关 系,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结论】司考命题采取的是第④种观点。2010年 第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对此作了专门考查。
因此,判断的重点在于犯罪行为是否着手。如果 进入着手实行阶段,则发生的危害结果属于既遂 结果,构成故意犯罪既遂;如果没有着手,则仍 在预备阶段,发生的危害结果不属于既遂结果, 同时由于结果已经发生,行为便无法继续着手实 行了,只能构成犯罪预备这种未完成形态。不过 此时应注意,还应从过失犯罪的角度审查,看行 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无过失,是否构成过失 犯罪。
(3)结果提前
这是指实际结果的发生比行为人所预想的要早。 例1:大学宿舍里,甲欲将舍友乙的笔记本电脑 从阳台扔下,刚拿起没走到阳台时,失手掉地上 摔坏了。甲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
首先应明确,犯罪既遂是实行阶段的犯罪形态, 只有实行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才是犯罪既遂结果。 预备行为即使偶然导致危害结果,也不属于犯罪 既遂结果。
对于例3, ①考查主观,甲主观上有盗枪故意, 客观上有盗枪危险,甲触犯盗窃枪支罪。因普通 财物无法评价为枪支,故构成盗窃枪支罪未遂。 ②考查客观,甲盗窃了普通财物,主观上有盗枪 故意,盗枪故意能包容评价为盗窃普通财物的故 意,故构成盗窃罪既遂。一行为触犯两罪名,想 象竞合,择一重处。一般而言,盗窃枪支罪未遂 比盗窃罪既遂处罚更重,定盗窃枪支罪未遂。 反之, ①考查主观,甲构成盗窃罪。因枪支可 评价为财物,故构成盗窃罪既遂。即盗窃枪支罪 能够包容评价为盗窃罪,二者在盗窃罪范围内重 合,实现主客观统一。 ②考查客观,甲盗窃了 枪支,但主观上未认识到是枪支,无盗枪故意, 不构成盗窃枪支罪。故甲只触犯盗窃罪既遂,定 盗窃罪既遂。
2.对象错误、打击错误的讨论范围
对象错误、打击错误所讨论的案件需要具备以下 条件: (1)客观行为对法益有危险,并且造成其他危害结 果。如果客观行为对法益没有任何危险,就是不 能犯(无罪)的问题。如果没有造成其他危害结 果,就只是犯罪未遂的问题。 例1,甲欲打死乙,在游人如织的蜡像馆里,误 以为珍贵蜡像(以乙为原型)是乙本人,开枪打 碎。甲在游人如织的蜡像馆开枪,对他人生命有 危险,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过未遂而已。这 是对象错误的案件。
对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理论上存在抽象符合 说与法定符合说。抽象符合说已遭淘汰,不作介 绍。司考官方立场是法定符合说。 根据法定符合说,处理这种错误的方法是三句话: ①考查主观,触犯何罪,是否既遂。 ②考查客观,触犯何罪,是否既遂。
③若只触犯一罪,依该罪论处;若为想象竞合, 择一重罪论处。后者具体而言:主观为轻罪,客 观为重罪,因无重罪之故意,“就低不就高”, 按轻罪之既遂处理;主观为重罪,客观为轻罪, 则同时构成重罪之未遂与轻罪之既遂,二者择一 重处。张:都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处理。
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 合,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未遂,对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 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3.因果关系错误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这是指行为人预想的因果历程样态与实际发生的 因果历程样态不一致。
刑法专题第五讲 ——错误论
华南农业大学法律系 邓定永
事实认识错误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在德日理论中属于违法性认识可能 性讨论的内容,故放在责任论的“违法性认识错 误”中阐述。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 不一致。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不一致时,行为 人是否仍成立故意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事实 认识错误比较复杂,历来是司考难点。
所谓着手,是指行为对法益已经产生现实、 紧迫、直接的危险。注意,开始犯罪与着 手犯罪不是一个概念,开始犯罪意味着犯 罪进入预备阶段,着手犯罪意味着犯罪进 入实行阶段。 对上述例1,由于甲的毁坏行为已经着手, 所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
例2:妻子为杀害丈夫,中午将一瓶毒酒放在餐 桌上,准备在丈夫第二天回家后端给他喝,然后 就出门办事。不料丈夫当天下午就回家,喝了毒 酒死亡。由于妻子的杀人行为属于准备工具的预 备行为,尚未着手,丈夫提前死亡这个结果不属 于既遂结果,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只能成立犯罪预 备。同时,妻子将毒酒放在家里餐桌上,存在过 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 名,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注意】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与打击错误 (方法错误)不同。二者的区别在于,前 者行为对象只有一个,后者行为对象有两 个。例如,甲向乙开枪,沒有瞄准打中了 乙身边的丙,这属于打击错误。
(2)结果推迟(事前故意)
这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 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 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由于事前 就有犯罪故意,所以称为事前故意。由于预想的 结果是推迟发生的,也称为结果的推迟发生。
(二)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错误(抽象 的错误)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包括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由于对二者的处理完全相同,所以一并讨论。 例1(对象错误):甲欲开枪打死乙,在游人如 织的蜡像馆里,误以为珍贵蜡像(以乙为原型) 是乙本人,开枪打碎。 例2(打击错误):甲欲打碎蜡像馆的珍贵蜡像, 在游人如织的蜡像馆里,没瞄准,将蜡像旁边的 乙开枪打死。 例3(对象错误) :甲欲盗窃某军警人员的枪支, 却实际窃得普通财物(或反之)。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也称抽象的错误,是指 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而 且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也即这种错误跨越 了不同犯罪构成。例如,甲欲开枪打死乙,没有 瞄准,打碎了乙身旁的珍贵花瓶。甲主观认识的 事实(杀死乙)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毁坏财物) 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属于抽象的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和不同 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也称具体的错误,是指 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 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范围,也即行为人只是 在某个犯罪构成范围内发生了认识错误。例如, 甲欲开枪打死乙,误将丙当作乙而打死。甲主观 认识的事实(杀死乙)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杀死 丙)不一致,这种错误发生在故意杀人罪这个犯 罪构成范围内,属于具体的错误。
一、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错 误)
对此,理论上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实际 发生的事实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实际 发生的事实,只要在同一个犯罪构成内是一致的, 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通说;司考立场) 同一犯罪构成的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
(2)主观有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没有犯罪故 意,就属于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的区分问题。 例如,甲打猎时,看到草丛中有响动,以为是兔 子而开枪,结果打死了捉迷藏的小孩。在这里, 虽然貌似有对象错误问题,但并不是真正的对象 错误问题。因为甲主观上只是想打兔子,没有犯 罪故意,所以,只是甲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 意外事件的问题。
例2:甲欲打死乙,在荒郊野外,误以为前方的 树桩是乙,开枪射击。甲的开枪行为对任何人的 生命都没有危险,不是危害行为,属于对象不能 犯,做无罪处理。 例3:甲欲打死乙,没有瞄准,子弹打在墙上 (或打死一只野狗)。由于在客观上没有造成其 他危害结果,不存在毁坏财物罪的问题,只是简 单的犯罪未遂问题。
2.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这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没有认识错误,但由于 客观因素导致错误的结果(物理性偏差)。 例如,甲欲开枪打死乙,没有瞄准,将乙身旁的 丙打死了。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 名,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 未遂。但问题是,丙被杀死了,给凶手只定故意 杀人罪未遂,过于轻纵。
【引申】打击错误需注意情形:
(1) 一箭双雕:甲欲开枪打死乙,一枪打死 乙,也打死乙身旁的丙。如何处理?
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 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对乙和丙都成立故意 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罪既 遂。
(2)甲欲开枪打死乙,一枪致乙重伤,却打 死了丙。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