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及练习题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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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一国际商法概述

【综合实务训练参考答案】

一、略

二、略

【任务案例参考答案】

1.任务案例1-1-1分析提示: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选择适用的法律,应由受理合同争议的仲裁机会或法院来确定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

2.任务案例1-2-1分析提示:

法院裁决原告败诉,其不能获得法院颁布的实际履行命令。

法官认为,在本案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珍贵稀有的物品,因此赔偿无法弥补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失,因此此种合同法庭应该判决强制履行,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意见,当事人应当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但是,被告订立出卖该花瓶的合同是基于一个估价师的鉴定,然而这份鉴定和估价是不公平合理的,原告街道这一切,他所支付的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法院不能强制履行一个对价不公平或不符合良心的合同。

【课堂讨论参考答案】

1.课堂讨论1-2-1分析提示:

属于对抗制。中国香港属于英美法系,诉讼制度采用对抗制。

项目二国际商事组织法

【综合实务训练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 2. 3.✓ 4. ✓ 5.

二、单项选择题

1.A

2.C

3.D

4.A

5.C

三、多项选择题

1. ABCD

2. CD

3. ABC

4. ABCD

5. BCD

6. ABCD

7. ABCD

四、问答题(略)

五、案例分析题

1:

(1)老王承担,老王是该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以老王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

(1)我国《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组成,且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龙翔公司投资某合伙企业,不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章程对投资数额有限定的,对外投资不多超过规定的限额。龙翔公司章程中未对投资数额作出限定,三位股东协商决定出资210万以达到控股目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任务案例参考答案】

1.任务案例2-2-1分析提示:

(1)该企业的设立合法。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0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张三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该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张三将其取名为“灵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

(2)张三允许他人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8条、第15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张三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3)作为企业,应当与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的

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规定、《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2条、第23条的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张三的理由不成立。

(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张三不能清偿债务时不能向张三的家庭求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8条的规定,张三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向张三的家庭求偿,而应当是由张三个人负无限责任。

(5)张三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张三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张三的做法并不违法。

(6)由于李四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已转变为公民之间的合伙关系,由此,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合伙人张三、李四承担,李四应当对该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任务案例2-3-1分析提示:

(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2)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3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全部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

(3)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4条的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甲聘任张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

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C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1条的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但C公司可以用乙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任务案例2-4-1分析提示:

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任务案例2-4-2分析提示:

(1)我国《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此四个发起人能作为发起人募集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2)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法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的限制是: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因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故本案发起人认购股份总额应不得低于2100万元,因此,本案发起人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未达最低限额,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项目三合同法

【综合实务训练参考答案】

一、略

二、略

三、实务训练

1.提示:要注意李某与老李之间的代理关系。

2.提示:保险单是否是格式合同?关注格式条款解释中的不利解释相关规定。

3.提示:依据债务法定抵销的条件,分析房地产公司是否有权单方主张债务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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