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XX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组织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XX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组织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组织员工作,着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组织员队伍,为学校基层党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根据《中共XX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高校组织员队伍建设的意见(试行)》(XX教工委字(2022)12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按照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切实选优配强用好组织员队伍,不断提升我校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及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推动学校党建工作高质量创新发展。
二、组织员的基本条件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政治素质好、党性意识强、业务水平高、熟悉党务工作的干部担任组织员。
组织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强。
2.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3.能够自觉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熟悉高校党的建设理论和党的组织工作,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党龄,具有2年以上党务或思想政治工作经历。
4.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教育引导、宣传讲解能力,工作作风优良,公道正派,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坚持原则,群众基础好、认可度高。
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校党政领导⼲部兼职管理暂⾏办法⾼校党政领导⼲部兼职管理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部的新精神、新要求,更好地发挥⼈才作⽤,进⼀步规范领导⼲部兼职⾏为,调动领导⼲部推动创新、服务社会的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学校任免和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部(含保留相应职务待遇⼲部,以下简称领导⼲部)在社会团体(包括学术性团体和⾮学术性团体)、基⾦会、民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任职务。
第三条领导⼲部要忠于职守,廉洁⾃律,认真履⾏岗位职责,把主要精⼒放在做好本职⼯作上。
在坚持从严管理的基础上,学校⽀持其兼任与其⼯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持其按有关规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部兼职管理,按照有利于提⾼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对领导⼲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第⼆章管理与审批第五条领导⼲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第六条领导⼲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会、民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认真把握,必要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和听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会、民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七条领导⼲部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其中兼任企业职务不得超过2个;兼任⾮学术性团体、基⾦会、民办⾮企业单位职务不得超过3个;机关部处及直附属单位领导⼲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
受学校委派,经批准在本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企业单位兼职的,可适当放宽。
在⾼⽔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学术性团体和国际学术组织兼职的,也可适当放宽。
第⼋条领导⼲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再由学校对其进⾏奖励。
在兼职⼈员完成校内⼯作任务的前提下,原则上按不超过上缴报酬70%的额度内进⾏奖励。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篇1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xx〕7号〕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立的意见》〔教监〔20xx〕15号〕,健全学校议事规那么和决策程序,实在加强和完善学校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工程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学校,是指由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对学院,是指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做出决定。
第二章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第四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开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一〕研究讨论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道路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研究讨论学校办学方向和方针;制订、调整学校开展战略及规划。
〔三〕研究讨论学校党的建立、党风廉政建立、学术道德建立、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审定学校年度工作方案与总结;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报告。
〔五〕审定学校党政机构,科研、学术机构,对外合作办学组织机构的设置、重要调整和人员编制。
〔六〕审定学校学科、专业建立中的重要事项,以及人事、财经、条件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研究讨论津贴、待遇、医疗、住房、职称,以及校级以上奖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审定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校园功能划分和建立事项、校产处置和校办企业的创办和整合等。
〔九〕研究决定校园平安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学校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等重大事项。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暂行办法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暂行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及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十不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三、校级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按照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研究和报批。
四、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由校党委负责研究和审批,组织部、纪检委、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五、组织部、纪检委、监察处要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教育、要求、管理和监督。
六、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校党委审批。
七、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在学校设立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的,由学校有关单位报校党委研究审批。
八、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非学校设立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研究签署意见,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由校党委研究审批。
并报纪检委、监察处备案。
九、新提任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
确需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十、经批准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在每年年底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兼职有关情况。
十一、经批准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维护学校的利益。
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4]16号文件和晋发[2005]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4]16号文件和晋发[2005]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2005年7月28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4]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晋发[2005]16号以下简称《意见》)(以上两个16号《意见》简称为双16号《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大战略意义1、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
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关系到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关系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因此,必须从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保证党和人民的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大意义。
2、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院的教育教学快速发展。
院党委、行政带领全院各部门,坚决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了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维护了学校和社会稳定,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的主流是积极、健康、向上的。
但也要看到,国际国内形势深刻变化,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对大学生理想信念、价值观念、道德标准和行为方式等产生了深刻影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挑战。
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已经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二、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3、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双16号《意见》”精神,紧紧围绕为地方经济服务、紧密结合建设新型能源、工业基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XX大学组织员工作细则
XXXX大学组织员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对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党员发展“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培养、教育、考察入党积极分子,严格履行发展党员程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保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组织员是学校党委发展党员的参谋与助手,是严格履行发展党员程序、预审发展党员材料、检查发展党员质量、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组织员设置第三条学校设专职、兼职和特邀组织员。
专职组织员的聘任与任期按照学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地大党字〔2013〕8号)有关规定执行;兼职组织员一般聘任具有党务工作经验的副处级以上在职党务干部;特邀组织员一般聘任具有党务工作经验的退休党员干部。
第四条根据学院(课部)学生党员发展数安排专职、兼职或特邀组织员。
第三章组织员的基本条件第五条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六条对党的基本理论和党的组织工作熟悉,具有履行职责的政治理论水平,有3年以上党务工作经历或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经历。
第七条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于律已、联系群众。
第八条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组织员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四章组织员工作职责第九条组织员负责做好以下党员发展相关工作:1.指导协助基层党组织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2.指导协助基层党组织制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计划,参与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给入党积极分子讲党课;3.负责发展对象的预审工作,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发展党员程序是否符合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入党材料(入党申请书、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党校结业证书、团组织推优表、政审材料、党员和群众意见、公示情况、党支部拟发展意见等)是否齐全、相关材料的时间是否规范、思想汇报内容是否真实等负责把关,对审查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和标准严把质量关,预审工作一般不超过15天;4.了解党支部纳新情况,适当参加党支部吸收新党员大会,检查指导发展党员工作;5.代表上级党组织与发展对象谈话,谈话前注意了解发展对象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审阅《入党志愿书》,拟定谈话提纲,确定谈话内容,与发展对象谈话时着重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政治立场态度、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存在的缺点和不足等内容,通过谈话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和时事政治的再教育。
【业务】违规兼职取酬怎么处理:您都懂了吗
【业务】违规兼职取酬怎么处理:您都懂了吗?违规兼职取酬问题是我们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中经常可能遇到的问题,2003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给予相应处分”和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报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给予相应处分”。
在纪检监察实践中,党员干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查处时往往被调查的党员干部违反该项纪律的时间都比较长,因此很多情况需要同时适用2003年和2016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
违规兼职取酬问题也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难点问题之一。
办理违规兼职取酬案件的难点在于如何界定违纪主体和违纪行为。
接下来,笔者将从违纪主体认定、违纪行为认定和上述案件办理中需要注意的三个方面来浅谈违规兼职取酬问题的处理。
一、违纪主体认定违规兼职取酬从违纪主体上划分,大致包括公务员违规兼职取酬、事业单位人员违规兼职取酬和国有企业人员违规兼职取酬。
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取酬的相关规定,除198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进行经商、办企业和兼职外,其余中央下发的规定均把规范上述人员的范围明确为“党政领导干部”或“党员领导干部”。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中央纪委法规室2015年已经明确解释: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三是事业单位中“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
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新精神、新要求,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兼职行为,调动领导干部推动创新、服务社会的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任免和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含保留相应职务待遇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包括学术性团体和非学术性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任职务。
第三条领导干部要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在坚持从严管理的基础上,学校支持其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支持其按有关规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对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第五条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第六条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认真把握,必要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和听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七条领导干部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其中兼任企业职务不得超过2个;兼任非学术性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务不得超过3个;机关部处及直附属单位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
受学校委派,经批准在本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的,可适当放宽。
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学术性团体和国际学术组织兼职的,也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再由学校对其进行奖励。
在兼职人员完成校内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原则上按不超过上缴报酬70%的额度内进行奖励。
XX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xx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劳动合同法》和《关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人事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社发[2017]22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学校全职聘用的教职工(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另文规定)。
第二条校外兼职的界定校外兼职(以下简称“兼职”)是指学校教职工在xx学院之外的其他单位或团体担任实质性工作。
主要类型有:(一)担任其他学校的兼职教师,包括到其他学校或培训机构兼课。
(二)在企业或其他机构从事各类管理、经营、研发、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个人或与他人合作开办公司、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
(四)在学术性组织中的兼职,包括在非赢利性质的民间组织中的兼职。
第三条鼓励性兼职(一)鼓励教职工从事可扩大本人和学校学术声誉或社会影响的兼职,主要指在各类学术组织或其他非赢利性机构任职,在其他高校兼任研究生导师,兼任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不担任实质性工作任务的名誉性职位。
(二)鼓励教职工在学校大学创业园从事产品孵化、成果转化、创业实践等活动。
第四条限制性兼职(一)学校不提倡教职工从事以赢利为目的、与提升本人业务能力无关的兼职。
(二)教职工在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申请与本人专业、学科相关,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增强学术影响力的兼职。
主要包括:1.在企业或其他机构兼任各类管理、经营、研发、咨询等职务,或以承担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专业服务等方式兼职;2.在其他学校、培训机构兼课。
第五条禁止性兼职(一)禁止兼职的范围1.接受校外机构的全职聘用或与校外其他单位签定聘用合同(不含特殊情况下,经学校同意在国外机构兼有实质性工作或与国外机构保持聘用关系者);2.以学校名义承接研究项目但项目经费不进入学校账户(不含经批准的合作研究);3.个人或与他人合作开办公司、举办各种类型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班;4.到与学校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冲突的机构兼职;5.非教学科研人员(含双肩挑人员)占用工作时间兼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 中纪发【2011】19号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正确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有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主动检查纠正。
能够主动检查纠正,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必要时可以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
第三条已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适用〘廉政准则〙。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廉政准则〙执行。
第二章廉洁xx行为规范第一节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四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一项所称"以借为名占用",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借用的名义占有或者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超过六个月。
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二项所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或者与履行职责相冲突。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高校教师能否作为股东
高校教师能否作为股东?教育部党组印发的《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有两条与禁止经商和兼职有关,即第五条“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和第六条“不准以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教监[2008]15号文《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第(九)条: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
教党[2011]22号文《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
总结:我国《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没有规定教师不可以做股东。
以上通知和意见中只讲到兼职的情况。
教师也不是公务员,他们只是有些待遇按照公务员或者不低于公务员对待。
所以,他们可以投资做股东。
但是,以上通知针对的是“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能在经济实体中兼职,也就是说不可以做公司的职员(董监高或普通员工),但是没有学校领导职务的普通教师可不可以兼职,这点不知道证监会会不会卡,如果不卡的话,应该只要征得任职学校的同意就可以兼职。
如果不兼职,只是持股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持股比例过高成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可能会产生利用学校的职务之便谋取商业利益的情况,应该会有违规的嫌疑。
参考博云新材的案例:该公司上市时,参股股东黄伯云是中南大学的校长,也是没在上市公司任职。
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根据中南大学2001年4月18日出具的书面证明,黄伯云系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南大学教授,不属于国家公务员,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不过,有的上市公司是按照“辞去学校领导职务,保留教师编制”进行操作的。
也侧面说明只要不是高校党政领导干部,以教师身份还是可以持股的。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华中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第五条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中层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中层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其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高校校外兼职在岗或离岗创业管理办法
******大学校外兼职、在岗或离岗创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和创业人员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有序进行,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及我省《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事业单位管理的教学科研岗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教学科研人员)。
第三条学校鼓励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
第二章在岗创业或校外兼职第四条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是指在履行校内所聘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到企业或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任与本人学科专业密切相关、并能发挥其专业技术能力和作用的职务并取得合法报酬,但不得在兼职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或聘为管理岗位。
在岗创业是指教学科研人员在履行校内所聘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通过注册公司、参股公司等形式在岗开展自主创业的行为。
第五条在岗创业、校外兼职的基本原则:(一)在岗创业或兼职应保证履行学校聘任岗位的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
在此前提下,尚有余力的方可申请在岗创业或校外兼职。
在试用期内的,不得申请校外兼职或在岗创业。
(二)在岗创业或兼职应尽量利用寒暑假。
利用正常工作时间兼职的,应明确每周在学校工作时间;不得以创业或兼职为由耽误本职工作,或不参加本单位必要的教研活动和会议等,是中共党员的不得以创业或兼职为由不参加党内政治生活。
(三)在岗创业期限为3年。
第六条担任学校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管理岗位人员(含“双肩挑”人员)的兼职和在岗创业管理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教学科研人员在岗创业或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占用正常工作时间的学校按照在校工作时间的比例发放绩效工资。
正文
武大党字〔2017〕35号关于印发武汉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校各部门、单位:《武汉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2017年7月19日武汉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有关精神,根据中央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兼职,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含武汉大学所属或出资的企业)等。
第四条中层领导干部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本人科研教学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经批准可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的,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五条中层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再由学校对其进行奖励。
在完成本职工作岗位任务的前提下(即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原则上按上缴报酬的70%进行奖励,但中层领导干部每年获得学校奖励的兼职报酬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度学校发放给本人的薪酬总额。
第六条除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外,中层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继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两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七条对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中层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要认真把握,必要时应当听取有关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并如实加以说明。
中层领导干部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任何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八条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组织部审批。
本人须填写《武汉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详见审批表说明),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组织员工作条例
组织员⼯作条例延边⼤学党委组织员⼯作条例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是做好发展党员⼯作的重要环节。
建⽴⼀⽀数量⾜、质量⾼、素质好、责任⼼强的组织员队伍,严格把好党员队伍的⼊⼝关,是提⾼新党员质量的可靠保证。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学⽣中发展党员⼯作的⼤学⽣党⽀部建设的意见》和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全省组织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条例。
第⼀章组织员的设置第⼀条我校的党委组织员分为专职组织员和兼职组织员两种职务。
党委建制学院(部)⾄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总⽀建制的学院不配备专职组织员。
第⼆条在校关⼯委设臵2名兼职组织员。
第三条党委建制学院(部)设臵组织员的数量,根据该党委全年发展新党员的数量配备,每发展60名新党员,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
第四条不设专职组织员的党总⽀,其单位发展党员⼯作由校党委组织员办公室选派专职组织员协助做好发展党员⼯作。
第五条组织员作为校党委派驻发展党员单位的代表,编制为2种:⼀是学校编制;⼆是学院(部)编制。
第⼆章组织员的任职条件、职责及作⽤第六条组织员的任职条件1、认真贯彻执⾏党的路线、⽅针和政策,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致。
2、党性强,作风正,敢于坚持原则,懂得党的基本知识,有独⽴⼯作能⼒。
3、具有⼤学以上⽂化程度,⾝体健康。
4、原则上为具有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党员⼲部。
5、党龄在5年以上,并有⼀定的党务⼯作经验。
第七条组织员是受校党委委托,代表校党委主持发展党员⼯作的专职⼈员。
组织员的⼯作职责,主要负责发展党员⼯作,同时,对基层党⽀部建设、党员管理也有检查指导责任。
第⼋条组织员的具体职责1、按照上级党委和校党委的要求,从实际情况出发,指导基层党组织制定发展党员⼯作规划,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单位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党员⼯作规划。
2、紧紧围绕党在新时期的中⼼任务给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课题,深⼊实际,调查研究,协助基层党组织完成发展党员规划,注意研究和总结发展党员⼯作的经验,及时向党委报告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总结经验,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加强对发展党员⼯作的指导。
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以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为基础的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滁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滁办发[2009]12号)、市人社局《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滁人社办发[2010]59号)和市人社局《关于滁州市实验中学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滁人社复[2010]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通过建立以岗位聘用为核心的用人制度和以体现岗位绩效为准则的分配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与实施范围(一)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设岗、宏观调控的原则;坚持优化结构、精干高效的原则;坚持制度入轨、平稳过渡的原则;坚持妥善处理历史与现实矛盾的原则;坚持现职现岗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我校在编在职在岗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设岗时间均以2010年12月31日前为准。
三、核准的岗位情况根据市人社局核准的288个岗位总量进行管理,包括:管理岗位11个,其中五级1个,六级3个,七级3个,八级2个,九2个级。
专业技术岗位266个,其中五级(副高)16个,六级(副高)32个,七级(副高)32个;八级(中级)36个,九级(中级)48个,十级(中级)36个;十一至十三级(初级)66个。
工勤技能岗位11个,其中三级3个,四级5个,五级3个。
四、各岗位具体任职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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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
规定
1
2020年4月19日
某大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等文件中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党员领导干部从业行为,现规定如下:
一、全校校、处两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十不准”及其它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二、学校党委在加强领导干部兼职管理中,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三、学校校、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管理规定,落实相关制度,统一纳入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中。
四、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