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押汇与议付的区别-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出口押汇与议付的区别》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出口押汇,指出口商凭进口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将货物发运后,按照信用证要求制作单据并提交其往来银行要求押汇,即以出口单据的权利为质押,要求银行提供在途资金融通,这种融资方式即称押汇。

议付,是出口地银行在审核单据无误后,扣除本身的手续费及转让汇票之日起到开证行付款之日前这段时间的利息,并将其余货款付给出口商的一种行为。

出口押汇与议付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适用范围上不同。

议付必须是在议付信用证项下方可操作,而且是由被指定的议付行来办理。如果议付信用证中规定了具体的议付行,议付只能由该行办理。如果是自由议付信用证,则可由任意银行办理议付。

出口押汇范围比议付广泛,凡是可做议付的都可以做出口押汇,出口押汇不一定是针对信用证的,托收项下也可以。

2.对单据要求不同

根据UCP600的规定,议付必须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交单到指定银行,指定银行给予“预付款”或“同意预付款项”,对不合格单据,被指定的议付行可以代为寄单,但不能做议付。

在出口押汇业务中,对有不符点的单据银行也可酌情处理,不一定就必须凭合格单据。出口押汇合同中一般都明确规定:如因单据有不符点等原因导致被拒付,甚至遇到开证行无理拒付等情况时,押汇行可立即向押汇申请人追索,包括保留选择自行处理出口押汇项下的单据及货物,以从中受偿,不足部分再向押汇申请人追索的权利。

3.银行的地位不同

议付关系中,银行通过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买入了单据,银行对单据享有所有权,银行享有议付行的地位,应该承担议付行的义务并行使议付行的权利。

在押汇关系中,押汇申请人是将全套单据质押给银行,银行享有的是债券和质押权。

4.融资额度评估和核放标准不同

议付的融资额取决于受让汇票票面记载金额及其付款期限。议付银行是按汇票的面值扣除从议付当日起到预期实际收汇日的利息以及相关的手续费后,把净额支付给出口商。

出口押汇的融资额主要取决于出口商品的类别,品位以及其市场价格,所以它有相当大的伸缩性。银行通过宽严有别的弹性尺度衡量标准来控制其出口贸易融资风险。

5.银行救济权利不同

在我国,银行与出口商签订的出口押汇协议中都规定保留对出口商的追索权,如果信用证被开证行或保兑行拒付,银行可以根据押汇协议中的所谓“担保权”向押汇申请人索回款项。

在议付业务中,银行是否有救济权利首先取决于议付信用证的种类。如果是无追索权的议付信用证,银行在遭到拒付后无权行使追索权;如果是有追索权的信用证,银行在信用证被拒付后,既可以向开证行、保兑行追索,也可以向受益人行信用证所附汇票上的的票据追索权。

三、银行愿做出口押回原因如下:

1.我国的法律制度促使银行愿做出口押汇而不愿做议付。

本案中法院判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不构成议付。从法院判决案例看,我国法院对议付行的保护并不强,从事议付的银行面临的风险较大。在我国,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甚至也没有司法解释,法院对议付行的法律地位认识是不统一的,这是银行在我国叙做议付业务的最大不确定风险。

2.做出口押回,银行可以避免审单过失责任。

根据议付和出口押回对单据要求的不同来看,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更适合做出口押回,因为原告上海俊豪公司提供的相关单据有不符点

3.做出口押汇,银行可以避免卷入国际诉讼中。

议付是由银行审核并购买单据,银行议付以后就成为单据的所有人,如果开证行拒付,议付行就必须以原告的身份提出诉讼。

如果做的是出口押汇业务,银行只是审查和传递单据,当单据被国外付款行拒付时,因为银行并没有支付价款,所以不构成议付行,可以避免卷入国际诉讼中去。

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正是基于此而避免了被卷入该案件中。

4.当国外付款行拒付时,办理押汇的银行较易从出口商处索回押汇款。

出口押汇的性质是借贷和质押的结合,当出口押汇的单据被国外付款行拒付时,办理押汇的银行可以依据借贷法律关系直接要求出口商返还贷款,如果出口商不偿还押汇融资贷款,银行可以依据质押法律关系将质押的单据或货物拍卖、变卖,获得优先受偿。

如果是议付,当国外付款行拒付时,议付行能否要求出口商清偿,需要区分情况。另

外,银行在审单有误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出口商清偿,因为议付后,则表明议付行己经认可了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一旦出现因单据不符被拒付的情形,出口商可以以议付行审单过失为由拒绝返还议付行的融资。

【案例启示】

出口押汇与议付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业务、不是同一概念,二者的区别很大。尽管我国银行出于自身利益原因多愿意做出口押汇,但出口商在进行国际结算业务时,还是应当要求银行按照国际上真正意义的议付行为办理,即议付行审单后,在单证一致的前提下立即对受益人付款或对受益人允诺预付款项;另一方面,我国银行在开展国际结算业务时,也应转变传统观念,按照国际惯例,积极开办真正的议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