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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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规
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深圳市前海众房汇互联网金融服务
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准则第03号关于公司执行投资业务管理制度的
通知
各部门、各岗:
为了更好地推动公司业务发展,进一步完善、规范公司业务制度,树立并维护公司品牌形象,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试行《深圳市前海众房汇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制度》(详见附件)。请各部门、各岗成员认真学习并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众房汇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日
签发人:附件:
投资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实现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并结合公司业务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投资原则及标准
第三条投资原则
(一)总体原则:注重安全性,确保流动性,平衡收益性。
(二)投资策略:依据总体原则,灵活设置投资期限,短期、中期、长期投资合理设置。短期投资期限控制在一年及以内,中期投资期限控制在一年至二年(个别投资可适度延长),长期投资期限为三年及以上。
(三)具体投资策略:依据投资策略,具体投资项目应明确定位,定位为单一投资或集合投资;单一投资可根据拟订投资策略或委托方需求,设定单一期限投资方案并投资;集合投资,则应充分考虑短、中、长期期限配置,并结合委托方需求设计投资方案。
(四)具体投资标的选择:短期投资,主要以银行活期存款、银行理财、保险理财、货币基金等为标的;中期投资,主要以中期可赎回股权投资、委托贷款、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及相应优质收益权转让为主;长期投资,主要以股权投资为主,具体为高盈利性优势企业股权、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及新型商业企业股权。
第四条投资资金的分配
合理分配各期募集资金与公司自有资金,确保风险可控且在可承受范围内,致力确保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
第五条投资限制
(一)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二)不得为非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所投资企业要求担保的,应按股份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且须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五)不得从事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或风险控制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业务。(六)不得从事需要取得特定资质但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投资。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投资。
第六条股权投资标准
(一)选择投资的项目应在行业内具备核心竞争优势,例如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技术优势、新商业模式、具备稀缺资源优势或准入资格等,并至少具备以下五点:
1、发展战略清晰、未来增长可预期。
2、清晰且经检验的有效盈利模式。
3、稳定、专业、可沟通的经营团队。
4、法人治理结构清晰。
5、具有完整财务、税务记录,无潜在损失。
(二)有足够的安全边际,投资价格合理。
第三章组织管理与决策程序
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的运作部门主要包括:业务部、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以及综合管理部。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项目立项的评审决策机构,由公司高管组成,亦可聘请外部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立项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对时间要求紧迫的立项项目,可灵活掌握。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项目立项审核工作负有勤勉、诚信之责。
(二)制订、修改公司的投资策略与投资政策。
(二)对投资经理经筛选后提交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小组会议,独立发表评审意见并客观、公正地行使投票权。
(四)组织项目的审慎调查工作,对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的项目文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人以上组成,且总人数必须为奇数。项目立项由投资决策委员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人1票。每次参加投资立项会议的委员为3名以上,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过半数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过半数为未通过。投资决策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并简要说明原因,不允许投弃权票。因故无法参加立项评审会议的委员可书面提交表决意见。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业务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对于立项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但无一票通过权。
第十二条综合管理部是业务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公司投资管理业务运作的后台支持部门。
第十三条综合管理部的职责为:
(一)管理项目资料和会议文件。
(二)其他与项目投资管理相关协调支持工作。
第四章投资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项目的投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项目初审、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项目上会、投资决策、协议的起草和执行、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步骤。
第十五条项目初审
投资经理负责收集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材料,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评判,提出可否跟进的初审意见。
第十六条项目立项
立项是尽职调查前的一项工作。对具有进行尽职调查价值的项目,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应填写《立项申请书》,连同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等有关资料,报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投资经理将项目基本情况向立项委员会委员进行汇报,评审委员应对立项会所评审的项目出具书面的评审意见,经委员一致认可的项目即可开展尽职调查工作,若委员对项目最终持否定意见,则该项目终止。
对未通过立项的项目,应将资料交由综合管理部归档。
第十七条尽职调查
对经立项会批准立项并决定进行审慎调查的项目,由业务部门组织项目组进行项目的现场尽职调查。在完成项目现场的尽职调查后,项目组应制作完成《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方案书》。
第十八条项目上会与投资决策
项目上会采用会议方式,全体参会投资决策委员均须表决。项目上会由业务部门(投资经理/市场经理)发起,投资决策委员会收到全套上会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并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意见表》。项目在通过决策之后的后续入资过程中,若因客观原因遇到与投资决策会议表决之时发生预设条件的重大变化,应撰写书面报告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重新表决。
第十九条合同的起草与执行
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项目投资决议后,由项目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以及公司律师起草的投资合同标准文本与拟投资企业及其原股东进行合同条款的磋商,洽谈并撰写《投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