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1.21•【字号】津国土房法[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国土房法[2007]46号)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局直属有关单位:《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2月18日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为做好新修订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的宣传、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条例于2007年3月1日的顺利贯彻实施,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一、实施前的准备工作2007年1月31日前,为《条例》配套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责任处室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并报市政府;2007年2月15日前,为《条例》配套的局规范性文件,起草责任处室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公布施行;2007年3月1日前,为《条例》配套的政府规章,起草责任处室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法规处负责与政府法制办协调落实提交市长常务会审议时间。
起草责任分工如下:(一)政府规章1、法规处、土地资源处(1)修改《天津市征收土地管理规定》(政令);(2)《天津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修订)》(政令)。
2、法规处、土地整理中心《天津市土地收购整理储备管理办法》(政令)3、滨海分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管理规定》(政令)(二)政府规范性文件1、土地资源处(1)《关于公布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2)《天津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评办法》(已发文);(3)《天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发文)。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九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九号《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1992年9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6年12月1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三节国有土地使用第四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第五节土地储备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
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行为,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等。
第三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管理工作。
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前述各项工作。
第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取得用地外,其他国有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以有偿方式取得。
第五条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并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经营性土地位于中心城区等特定区域的,由市规划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位于滨海新区及在滨海新区的各开发区范围以内的,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批准。
除前款规定以外情形以有偿方式供地的,由区规划资源部门拟定有偿使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出让方案经批准后,由市或者区规划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公开出让,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两部分组成,即土地出让成本和土地出让收益,土地出让成本包含土地整理储备成本和土地评估费,协议出让土地评估费可以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
其中,公开出让项目土地出让收益市级土地不低于出让底价的30%,区级土地不低于出让底价的28%;协议出让建设项目土地出让收益不低于协议出让底价的25%o受让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8•【字号】津政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津政规〔202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8日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行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行为。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市规划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各区规划资源部门在市规划资源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以有偿方式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
第五条对可以使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以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政府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
第二章出让第六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七条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一)出让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其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二)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四)出让非住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五)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2•【字号】津政发[2003]101号•【施行日期】200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3]10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要求,加强我市土地市场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土地管理,解决好土地问题,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要求和国土资源部的具体部署,从切实保护土地资源,规范土地市场,保障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抓治理整顿就是抓经济发展的观念,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和保护资源的关系。
这次治理整顿工作事关我市“三步走”战略目标的实现,事关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事关保护土地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一定要把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工作任务按照国务院要求和国土资源部的具体部署,结合我市前一阶段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实际,确定这次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要求,全面清理和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暂停批准设立新的开发区(园区),进一步摸清各类开发区(园区)的数量、面积、种类、批准设立的依据、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经济效益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4]8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6日津政发〔1994〕8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荒山、荒地、滩涂、各类建设用地。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四条城市市区(含塘沽、汉沽、大港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原为农村或郊区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五条建制镇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六条土地改革时没收、征收后未分配给农民的土地,1962年9月实施《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称《六十条》)时未确定给农民集体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荒山、荒地、滩涂等,属于国家所有。
第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征用的土地,由于建设项目停建、缓建等原因暂时退给农民集体耕种的,仍属于国家所有。
第八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且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包括未被征用的部分)。
第九条国家铁路、公路(含废弃路段)、水利、电力、通讯、机场、码头及军事设施等征用或相沿接管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津政办函〔2017〕167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6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9日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
为加快推动本市市属国有企业完成公司制改制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7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底前,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存续发展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全部完成公司制改制工作,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二、规范操作(一)制定改制方案。
市属国有企业推进公司制改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二)严格审批程序。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情形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津国土房籍[2007]142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籍[2007]142号)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对开发利用土地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使用土地、界外地处理及临时用地行为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监管)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用地监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或者土地使用者(以下统称建设用地单位)自建设项目开工到竣工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全过程检查、验收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用地监管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依法查处、有错必纠、责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地籍管理处对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执法监察总队(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依职能查处建设项目用地违法违规案件。
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负责市内六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具体承办巡查、检查、验收工作;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其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具体承办巡查、检查、验收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管理制度)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依据《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和《关于开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治理违法违规用地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6〕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是指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按房屋设计用途分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和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其他用途类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壹负责全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按照以下权限分工:(壹)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内的,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办理有关手续;(二)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外的,由房屋所于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下列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禁止转让:(壹)无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二)房屋、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六)经县级之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近期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范围内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按份共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的共有人转让房屋时,其他共有人于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房屋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且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2〕306号•【施行日期】201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2〕306号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新区房管局),有关单位:经 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关于转让划拨土地住宅连同底商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补充通知》(津国土房籍〔2006〕170号)与《关于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籍〔2006〕1330号)进行合并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28日关于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充分发挥房、地职能整合优势,方便企业、群众,保护房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按照统一规范、提高效率的原则,现就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凡划拨土地房地产进行转让,不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规定范围的,当事人应先到市土地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申请现状补办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
二、有关业务分工及程序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交易中心或区(县)国土部门按下列情况受理申请或进行告知:(一)交易中心和各区(县)国土部门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时,房地产转让方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房、地登记信息一致、证载附图与现状一致的,交易中心或区(县)国土部门直接受理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1月16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2)48号)予以修改。
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标题“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修改为:“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二、将第二十九条删除。
三、将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局没收其非法收入,并依情节处以非法收入或者抵押金额5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万元。
”
四、将第五十五条删除。
五、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结束——。
国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
国有划拨⼟地补办出让⼿续⼀、办件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天津市⼟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国有⼟地有偿使⽤办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约定。
⼆、办件程序1、预审前期准备程序(1)受让⽅持《国有划拨⼟地补办出让申请表》等⽂件向天津⼟地交易中⼼窗⼝申请预审前期准备;(2)天津⼟地交易中⼼审核申请材料,验⼟地、房屋权属证书原件,收复印件;(3)天津⼟地交易中⼼向⼟地整理中⼼、海河处核实是否在收购范围;向⼟地收购中⼼核实是否为打捆还账项⽬或⼯商银⾏天*分⾏不良贷款打捆还账的捆外企业;向市风貌办核实风貌建筑整修及分摊风貌保护整修费⽤情况;核实是否存在拖⽋⼟地出让⾦、⼟地租⾦问题;(4)天津⼟地交易中⼼现场查勘有⽆违章建筑;(5)天津⼟地交易中⼼向受让⽅出具预审前期准备意见通知书,受让⽅按要求落实有关⼯作;(6)天津⼟地交易中⼼核实受让⽅落实预审前期准备意见情况,现场复查违章建筑拆迁情况,决定是否受理;(7)决定受理的,天津⼟地交易中⼼提出测量、评估条件,受让⽅委托测量,提供测量成果(含电⼦⽂件),受让⽅委托评估,提供经市国⼟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价确认会确认的评估报告;(8)天津⼟地交易中⼼通知市国⼟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驻⾏政许可中⼼窗⼝和受让⽅可以申请⾏政许可事项。
2、⾏政许可程序(1)受让⽅向局驻⾏政许可中⼼窗⼝申请⾏政许可;(2)⾏政许可中⼼窗⼝登记后转市国⼟资源和房屋管理局;(3)天津⼟地交易中⼼草拟⼟地出让⽅案、出让合同,上报市国⼟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4)市国⼟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地出让⽅案和出让合同后,天津⼟地交易中⼼通知受让⽅签订《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
三、提供要件1、申请⼈填写申请表;2、原⼟地使⽤者放弃划拨⼟地使⽤权、同意转让房地产权利的证明⽂件⼀份,申请⼈受让申请⽂件⼀份;不转移权属申请⼟地受让的,申请⼈申请办理⼟地使⽤权出让⼿续的证明⽂件⼀份;法院裁定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份、协助执⾏通知书⼀份;涉及国有资产的,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转让⽂件⼀份;3、划拨⽤地尚未开发建设,不改变⽤途实施建设的,需提供规划部门有效的相关规划条件批准⽂件复印件⼀份;4、房屋、⼟地权属证明⽂件及五份复印件;5、地籍前置调查成果或⼟地勘测定界成果;6、经确认的⼟地评估报告;7、受让⽅为⾃然⼈的,需有效的本⼈⾝份证明复印件⼀份;受让⽅为⾮⾃然⼈的,需有效的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份和有效的法定代表⼈⾝份证明复印件⼀份,或设⽴组织的有效批⽂、组织负责⼈的任命⽂件及其有效地⾝份证明复印件⼀份;委托他⼈办理的,需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有效⾝份证明复印件⼀份;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约定需提供其他⽂件(受让⽅名称变更的,需有效的批准⽂件复印件⼀份;房地产设定他项权利的,需相关权利⼈的书⾯意见⼀份)。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98年修正)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9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1.16•【字号】•【施行日期】1998.01.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2年6月1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16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国有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天津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主管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事务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中的产权产籍管理。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主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管理事务。
各区、县的土地、房管部门参与土地出让、转让活动,并依照职权进行管理。
市土地局和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分工,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利用现状、规划用途、出让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土地局会同市规划局、房管局和其他建设管理部门共同拟订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局实施。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6.05•【字号】津国土房资[2008]441号•【施行日期】200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08]441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保税区规建局、开发区建发局、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环局:近日,国土资源部对1999年印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进行了修订,以贯彻落实国家最新土地政策,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
新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与老版本相比,修订后的新版本主要进行了以下4个方面的调整:一是规定住宅用地的划拨决定书需明确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
二是明确划拨决定书按宗地核发,同一项目用地依据规划用途和项目功能分区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核发划拨决定书。
三是对土地用途进行了统一,明确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
四是强调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涵盖的空间范围和划拨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划拨决定书的附件增加了《划拨宗地竖向界限图》和《划拨宗地规划/建设条件》。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具体问题或建议,及时反馈市国土房管局土地资源处。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津国土房地市[2007]261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地市[2007]261号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现将《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依据《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和《关于开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治理违法违规用地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6〕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按房屋设计用途分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其他用途类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按照以下权限分工:(一)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内的,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办理有关手续;(二)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外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划拨土地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划拨土地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1.13•【字号】津国土房地市[2006]41号•【施行日期】2006.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划拨土地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通知(津国土房地市〔2006〕41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天津土地交易中心:为规范房地统一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转让,承让方为自然人的,由各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按照《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的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
本通知下发前,上述房屋已经发生多次转让行为,且未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再追缴本次转让之前的土地出让金。
二、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转让且承让方为非自然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等非住宅房屋转让的,应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的规定补办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其中,上述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内的,由转让双方向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位于外环线以外的,由转让双方向房屋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三、凡涉及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房屋转让的,各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受理房地登记申请前,须将相应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让金缴齐证明作为受理登记的要件。
四、本通知下发后,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未按上述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各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一律不予办理房地登记。
特此通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三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6.01•【字号】津规资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5月19日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2020年6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平房和单元式楼房(以下简称“住宅房屋”)。
不包括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别墅式、独幢式住宅房屋。
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除住宅房屋以外的房屋(以下简称“非住宅房屋”)。
第四条住宅房屋因买卖发生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每交易一次,缴纳一次土地出让金。
住宅房屋因赠与、继承、析产等发生转让的,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住宅房屋因交换发生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的1%分别缴纳土地出让金。
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代为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转让的,暂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住宅房屋转让,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不动产权证书》“权利性质”栏中土地部分对应内容记载为“出让”,“使用期限”栏按首次缴纳土地出让金时点起计算70年,并记载“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附记”栏注记“私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上述记载内容不变。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登记中房屋设计用途和土地用途填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登记中房屋设计用途和土地用途填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6.06•【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3]163号•【施行日期】2013.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登记中房屋设计用途和土地用途填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3〕163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县地矿局,红桥房产总公司,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规范房地产登记中房屋设计用途和土地用途填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6〕1166号)超过有效期限,已经废止。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规范房地产登记中房屋设计用途和土地用途填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6日关于规范房地产登记中房屋设计用途和土地用途填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加强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规范房地产登记中房屋设计用途和土地用途填写,减少纠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屋竣工后,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土地用途按照土地初始登记证载用途填写。
房屋设计用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等规划批准文件填写。
房屋设计用途分为“居住”和“非居住”。
规划批准文件明确整幢建筑为住宅的,房屋设计用途按“居住”填写。
属于与住宅相连的、专为本小区业主日常生活以及居住的服务配套用房(包括水泵房、锅炉房、变电室、电梯间、避难层等),且规划批准文件未注明商业等其他用途的,亦按“居住”填写。
规划批准文件明确注明用途为商业、办公等其他性质的房屋,房屋设计用途统一按“非居住”填写。
二、已进行登记的独用非住宅房地产,需补办土地出让或划拨用地批准手续的,土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或房地产权证中记载的土地用途与房屋设计用途不一致的,按土地用途办理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
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的规定
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房地产权属登记,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群众,在2006年9月1日实现市内六区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市内六区以外的区县国有土地范围内实行房、地统一登记,核发统一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在天津市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管理系统上办理各类登记。
现就全市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统一登记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房地登记业务分工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下列业务分工办理具体登记事务:(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总登记和设定登记,具体包括下列土地登记事务:1、土地总登记。
2、新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3、房屋已登记但土地未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土地补登补测。
5、历史遗留的整宗土地部分转让后剩余土地的裁余登记。
6、上述登记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房地产初始登记前(包括房地产初始登记)的各类房地产权属登记,以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所有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具体包括下列登记事务:1、土地变更登记。
包括变更土地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宗地范围、名称、坐落等。
房屋初始登记且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的建筑物上宗地图、计算宗地分摊系数等。
2、土地抵押权设定、变更及注销登记。
3、在建工程房地产权属登记。
包括在建工程房地产转移、变更登记;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设定、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4、房地产初始登记(房屋初始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
5、商品房预售登记。
6、属于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所有的各类房地产权属登记(不包括军队建设开发的商品房转移登记)。
7、上述1-6项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8、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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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目录1简介2相关规定3管理办法4价值构成5基本估价方法6补办出让手续1简介估价方法。
2相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为国有划拨用地的价值认定及其估价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划拨用地是指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等等。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也是国家在一定年期内,继续向土地使用者无偿提供生产经营的场地。
实际上,伴随城市土地市场的进一步改革,国家土地管理局已于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第8号令《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提出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不论哪种方式,划拨土地的价值属性已经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中有所体现,明晰这些价值属性及其结构,对于提高土地集约化效益,合理进行土地收益的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而言,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在成本构成上的差别在于有没有交出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是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
出让金的高低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而使用划拨土地因没缴纳出让金,所以没有明确受那些因素的限定,这样在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如何参照出让土地使用权作因素调整就显得无所适从了。
因此,需要估价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估价方法和合理的调整系数。
本文在对划拨用地的价值构成及其基本估价方法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进一步讨论。
3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国有土地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内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依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事业单位改制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各类事业单位改制的不同形式和用地性质,经依法批准,可分别采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和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一事业单位改制中,凡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及即将开发的地块范围内,土地使用原则上采用租赁方式(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处置的除外)。
以协议方式租赁的,租金以该地段不同用地类型的基准地价为依据确定。
二事业单位改制中,凡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处置。
三事业单位改制中,除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用地以外的其它一切营利性用地,其土地资产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四公益性且属非营业性事业单位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经批准一般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用地处置。
五事业单位附属企业的工业用地,应在事业单位改制时,彻底剥离,并进行处置,其处置办法按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
六事业单位改制时享受优惠政策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后,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对出让、租赁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的土地差价。
改制后土地发生转让的,应补缴政府已优惠的地价款。
第九条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一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多元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二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三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四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第十条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时,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用出让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经批准,可以采用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第十二条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但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5年:一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符合政府鼓励发展方向的;二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三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第十三条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第十四条位于城市繁华地段的企事业单位,鼓励其易地改造(搬迁),腾出的土地由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部门有计划地收回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企业易地改造费用可在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
第十五条企业单位的空闲地或利用率不高的土地,经有关部门论证可以就地改造的,由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原用地单位的土地补偿按该幅土地的成本加利息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
第十六条旧城改造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被拆迁单位或个人的土地补偿按该幅土地的成本加利息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
第十七条土地拟转让为非经营性用地的,经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50%缴交。
第十八条土地拟转让为经营性用地的,原则上由市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补偿按该幅土地的成本加利息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
第十九条房改房(含安居房)上市涉及的土地出让按标定地价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它土地出让,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50%缴纳。
第二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需转让土地的,由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特殊情况的,可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解散、破产或其它原因停止使用的;二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连续两年未使用的;三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四公路、铁路、机尝矿山等经核准报废的;五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的国有土地。
[1]4价值构成新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明确提出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概念,在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时最常用的是基准地价法。
为了确切掌握划拨土地的价值构成,首先需要了解基准地价的价值构成。
根据国土资源部对城市基准地价内涵的统一规定,即各土地级别或均质区域内的,“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下,平均容积率下,同一用途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基准地价法是根据各个城市和地区确定的城市基准价格,通过对不同类别和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修正,得到委估对象评估价值的方法。
基准地价测算的土地价格可以分为楼面熟地价、地面熟地价、楼面毛地价、地面毛地价四种类型。
基准地价的表达方式可以有级别基准地价、分区基准地价和路线价。
在实际运用中,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基准地价一般是指具有级别的地面熟地价。
对于地面熟地价而言,其价值构成基本由3大部分组成: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以及土地所有者权益。
由于土地所有者权益一般通过出让金的形式体现,所以划拨用地的价值主要由前两项构成,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如果划拨用地是生地,则其基本价值构成是土地取得成本。
其基本计算公式是:土地价格=适用的基准地价*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因素修正系数。
5基本估价方法对于划拨用地的估价,我们同样可以套用其他常用基本估价方法,例如在用成本法计算出让土地价格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应为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平均成本,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有关税费、利息和利润。
在用收益还原法估算划拨用地的价值时,用土地纯收益减去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可以得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
再经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比较修正,求得待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等于划拨土地的纯收益除以土地还原利率。
在用市场比较法估算划拨用地的价值时,可以通过划拨土地交易案例进行交易情况、日期、区域及个别因素修正得出待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出让土地比较法是根据与委估对象类似的出让土地价格,通过对扣减出让金,得到委估对象评估价值的方法。
其基本计算公式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1-出让金比例)。
6补办出让手续一、办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约定。
二、办件程序1、预审前期准备程序(1)受让方持《国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申请表》等文件向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窗口申请预审前期准备;(2)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审核申请材料,验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原件,收复印件;(3)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向土地整理中心、海河处核实是否在收购范围;向土地收购中心核实是否为打捆还账项目或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不良贷款打捆还账的捆外企业;向市风貌办核实风貌建筑整修及分摊风貌保护整修费用情况;核实是否存在拖欠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问题;(4)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现场查勘有无违章建筑;(5)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向受让方出具预审前期准备意见通知书,受让方按要求落实有关工作;(6)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核实受让方落实预审前期准备意见情况,现场复查违章建筑拆迁情况,决定是否受理;(7)决定受理的,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提出测量、评估条件,受让方委托测量,提供测量成果(含电子文件),受让方委托评估,提供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价确认会确认的评估报告;(8)天津土地交易中心通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驻行政许可中心窗口和受让方可以申请行政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