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收回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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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流程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流程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流程1. 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登记完备、使用期限届满、法定收回等情况下,国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补偿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确保合法、公平、公正。

2. 取得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申请表•土地使用权收回前,土地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须提供申请表格。

•申请表格中需要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的相关信息,收回理由、土地用途、法定用地面积等。

•申请表格要求填写详细、准确,确保申请程序的顺利进行。

3. 提交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土地使用权人根据要求,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并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相关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法定手续文件、相关证明材料等。

•提交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时,需按照要求进行复印件加盖公章,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4. 审核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土地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将对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主要包括对土地使用权人身份和资质的核实,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审查。

•审核的结果将作为是否批准土地使用权收回的依据。

5. 公告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方•在土地使用权收回申请通过审核后,土地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将会公告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方。

•公告通知应当明确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原因、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使权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等内容。

•公告通知的内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公告栏、媒体等合法渠道进行公示。

6. 协商补偿方案•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公告通知后,有权利与土地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进行协商。

•协商主要围绕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方案,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回后的权益安置等。

•协商补偿方案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7. 签订协议并补偿•在协商达成一致后,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将签订补偿协议。

•协议中应当明确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时间、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所有等内容。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式及其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式及其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式及其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行政处罚性“收回”。

如果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条款的规定,那么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该方式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第2款等。

一种是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收回”。

政府在与使用权人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就依法约定了土地使用年限,当使用年限期满前使用权人没有申请续期的,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政府将土地“收回”的行为。

对此《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3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均有明确规定。

上述两种方式均属于“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一般情况下不会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因此本文不做过多探讨。

以下仅就第三种收回方式“法定事由收回”做重点说明,后文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也均是指“法定事由收回”方式。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到底是依何程序进行,又是依何标准补偿呢。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此,只有有权人民政府可以批准收回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虽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作了规定,但还是没有针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程序诸如公告、提出收回方案和补偿方案等进行规定,因此急需立法予以完善。

综合各地的通行做法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

国有划拨土地收回如何进行

国有划拨土地收回如何进行

国有划拨土地收回如何进行国有划拨土地收回如何进行国有划拨土地,是指由政府将收回的土地重新分配给社会成员使用的一种土地管理方式。

在征收、拆迁、改造、城市更新等过程中,政府会将原土地委托于开发商开发,并进行规划设计、拆除旧房、修建新房、设施建设等工作。

然而,在一定的时间内,这些开发商没有完全完成规划的工程,或者其维护和管理出现了问题,政府有权利收回这些土地并重新分配给需要的社会成员。

那么,国有划拨土地收回如何进行呢?一、划拨土地收回的时机国有划拨土地在法律上规定有一定的使用期限,一般情况下为50年,或者在红线范围内为70年。

在使用期限到期之前,政府不会收回土地。

但在以下情况下,政府有权提前收回土地:1.土地利用计划发生改变或者发生重大事件,使得土地用途发生改变的;2.土地管理者的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导致土地未能按期开发和利用或者建设内容与规划不符合的;3.土地管理者的生产和生活需求改变,导致土地无法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利用的;4.国家或者当地有关部门、国务院、地方政府经批准、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划拨土地收回的程序划拨土地收回过程中,应该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程序如下:1.通知政府在地区报纸、政府网站公告等方式公布土地收回的通知,并通知现有的土地管理者。

通知内容包括收回土地的类型、具体位置和收回时间等。

2.调查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通知进行调查,收集相关数据和证据,了解到土地利用的情况,验证收回土地的合法性。

3.勘验政府有关部门对收回土地进行勘验,确定各项收回办法,包括土地完成收回后的处理。

4.征收在土地勘验处理合法、勘验报告经土地管理者认可后,政府有关部门再行通知相关土地管理者,展开成果收回与处理。

5.处理政府依据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将收回土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社会成员,或者直接用于政府机关、公共事业等公益事业。

三、划拨土地收回的结果划拨土地收回后的结果主要有两种情况:1.土地重新划拨政府将收回的土地重新划拨给合法的社会成员使用。

国有土地收储程序

国有土地收储程序

国有土地收储工作流程补充说明一、提出申请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土分局提出土地收购储备申请,同时一次性交付以下材料:1.国有土地收储申请;2.上级公司或上级管理部门同意收储的意见;3.土地使用证、地籍调查成果或土地权属的其他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的其他凭证;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手续等土地来源相关文件;4.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5.关于被收回土地及其地上房屋设定抵押、质押、优先权或其他担保物权限制情况和被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情况的说明;6.现场照片;7.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8.其他有关资料如:航拍图、地形图、控规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二、现场踏勘对拟有偿收回地块的四至范围、地上物状况、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现场踏勘;三、权属及规划核实1、核实拟有偿收回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情况及抵押、查封等其他限制条款;2、对权属清晰,无抵押、查封等他项权利限制的地块,核查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会同规划部门确认规划用途、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等规划情况;3、最终将申请收储地块事宜上报区政府,待区政府批准同意后,进行收储工作;四、评估测算由评估机构对拟收储地块进行现状综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提供土地收购、拆迁安置及补偿等费用的测算数据;五、收储价格审核及确定评估机构提供的收储价款,由储备中心初审完毕后,会同国土分局内部相关科室及区财政局、发展改革、规划分局、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联审,联审完毕后将结果报区政府新城会审议,确定最终收储价格;六、签订收储协议收储价格经区政府批准后,国土分局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协议;七、支付收购费用国土分局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国有土地收储补偿费;八、权属变更国土分局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协议支付收储费用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中心向国土分局、住建委申报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九、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土分局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储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十、入库交易国土分局土地储备中心将收储地块统一纳入土地储备库,届时根据计划入市交易;。

国有土地收回方案

国有土地收回方案

国有土地收回方案1. 引言国有土地收回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依法收回已经划拨给个人或企业使用的土地。

这一过程是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深入探讨国有土地收回的意义、实施的原则和方式,以及可能面临的挑战和解决办法。

2. 国有土地收回的意义(1)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国有土地收回可以避免土地闲置和浪费,确保土地资源能够有效利用。

同时,通过集中收回土地,可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减少对农用地和生态环境的压力。

(2)推动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

国有土地收回可以为城市建设提供足够的土地资源,满足城市规划和发展的需要。

此外,收回的土地还可以用于发展新的产业,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增长。

(3)促进社会公平。

国有土地收回可以防止少数人或企业过度占有土地资源,为其他人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

同时,收回土地后,政府可以通过再分配和补偿机制,确保合理补偿被征收的农民和企业,保障其权益。

3. 实施国有土地收回的原则和方式(1)依法依规。

国有土地收回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依照程序进行。

相关部门在收回土地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收回程序的公开透明。

(2)合理补偿。

对于被征收的农民或企业,应当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合理补偿,确保其权益不受损失。

同时,应当采取灵活的补偿方式,确保被征收方能够顺利过渡,避免因土地收回而造成的经济困境。

(3)公开透明。

国有土地收回必须在公开透明的原则下进行。

相关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信息、补偿标准和程序,接受社会的监督,并及时向被征收方提供相关信息,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面临的挑战和解决办法(1)农民权益保护问题。

在土地收回过程中,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问题。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补偿制度,确保农民可以得到合理的补偿,并提供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

此外,加强农民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也是重要的解决途径。

(2)监管机制不健全。

土地收回涉及多个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监管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划拨地收回的法律规定(3篇)

划拨地收回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等方式取得。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为了规范土地管理,保障国家土地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划拨地收回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划拨地收回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以期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

二、划拨地收回的概念划拨地收回,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划拨地收回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2.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3.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4.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丧失土地使用权的其他情形。

三、划拨地收回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划拨地收回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十八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划拨地收回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三十一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划拨地收回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十九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如何进行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如何进行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如何进行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出让或划拨给使用者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依法进行收回。

但是,在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时,往往面临一系列实体法律问题及程序法律问题,导致不少地方开展此项工作存在障碍,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涉及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问题,因具体工作开展与法律规定往往存在一定差异,导致该工作难以推进并严重影响了项目的快速推进。

什么情况下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流程和工作如何开展呢?本文简单阐释如下: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方式有哪些?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方式有哪些?

If you want to live an ordinary life, you will encounter ordinary setback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方式有哪些?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方式有行政处罚性收回方式;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收回收回方;法定事由收回方式。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方式有哪些?1、行政处罚性"收回"方式。

该方式是指因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条款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收回"收回方。

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与使用权人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就依法约定了土地使用年限,当使用年限期满前使用权人没有申请续期的,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政府将土地"收回"的行为。

3、法定事由"收回"方式。

该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因发生某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件,而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方式条件有哪些?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是怎样的?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是怎样的?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是怎样的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是怎样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

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都有哪些规定?

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都有哪些规定?

Innovation is the only way out. Eliminate yourself, otherwise competition will eliminate u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都有哪些规定?1、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2、国家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

3、各级司法部门没收其所有财产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土地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

5、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

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我国的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所以在进行相关的土地审批和土地规划时我国都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和过程。

那土地在违规使用和不符合我国的的土地使用规定时可以进行收回呢。

下面就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这类问题为你进行解答。

一、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1、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2、国家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

3、各级司法部门没收其所有财产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土地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

5、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

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7、铁路、公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土地。

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应给原土地使用者适当补偿。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

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

收回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流程

收回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流程

收回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流程1. 背景介绍收回土地承包使用权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依法收回土地承包使用权,并重新分配或进行其他土地利用方式的一种行政行为。

此流程旨在管理土地资源,保障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 流程概述收回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收回申请2.审核调查3.组织听证4.决策发布5.执行收回接下来将逐一介绍每个阶段的具体内容。

3. 收回申请收回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流程通常由土地管理部门发起。

当需要收回特定土地的承包使用权时,相关部门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表格通常包括以下信息:•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承包人基本信息•土地面积•收回原因•其他相关信息4. 审核调查一旦收到申请,主管部门将进行审核调查,以确保收回土地承包使用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审核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的符合性•承包人是否违反土地使用协议•收回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影响承包人补偿的因素等主管部门可能会组织实地考察、调阅相关档案等方式进行审核调查。

5. 组织听证在审核调查完成后,主管部门将组织相关方参与听证会。

听证会旨在听取承包人、农民代表、专家学者等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听证会通常包括以下环节:•介绍收回事宜•相关方发表意见•问题解答与讨论听证会结束后,主管部门将综合各方意见进行评估,并做出相应的调整。

6. 决策发布主管部门根据审核调查和听证结果,重新评估申请,决定是否收回土地承包使用权,并根据决策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决策发布包括以下环节:•汇总评估结果•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对决策结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一般包括土地收回的基本信息、承包人权益保障方案等。

7. 执行收回决策发布后,主管部门将按照实施方案对土地进行收回。

主要执行步骤包括:•发放通知书给承包人,通知其办理交地手续•确认土地交界点,进行测绘•将土地交回国有土地储备或重新分配给新的使用者在土地交回过程中,主管部门需要及时与承包人沟通,解答其相关问题,并做好补偿、安置等工作。

国有划拨用地处置方案

国有划拨用地处置方案

国有划拨用地处置方案背景介绍国有土地是指全民所有的土地,由国家代表全民所有。

在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中,对国有土地进行了划分,其中一部分国有土地向社会公众出让作为各类用地,此类土地被称为“国有划拨用地”。

如今,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各种用地需求的增加,以及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对国有划拨用地的处置也日益受到重视。

国有划拨用地的处置方式国有划拨用地的处置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出让国有划拨用地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划拨用地所有权转移给出让人,并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出让人能够依法获取该土地的使用权、抵押权和担保权等权利,并按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利益。

回购国有划拨用地回购是指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在一定期限内将先前划拨出去的国有土地收回,并向原土地使用人或者其他人支付一定的款项。

国有划拨用地回购的实施,能够及时有效地回收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国有划拨用地。

集约国有划拨用地集约是指国家对划拨出去的土地实施集约化管理,将低效用地改造为高效用地。

集约化管理能够调整资源配置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国有划拨用地处置方案的制定国有划拨用地的处置方案是指在国有划拨用地变更、收回或者未使用的情况下,对国有划拨用地的新的利用和开发所应当采取的措施或者行动的总称。

国有划拨用地处置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具体如下:土地利用需求需要对土地利用需求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明确新土地用途及所需开发面积、开发时间等,以便确定具体的国有划拨用地处置方案。

土地管理政策各级政府颁布的地方性规章、文件及法规的制定和宣传,是影响国有划拨用地的处置方案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应当及时关注政策变化,严格遵守各项土地法规,并优化国有划拨用地的处置方案以适应新政策的要求。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制定国有划拨用地处置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坚决防止违法违规的行为。

恶意占用和滥用土地将会破坏土地资源的平衡,对其他公共事业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引发社会不满和动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程序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程序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有⼟地使⽤权收回的补偿程序及法律依据是什么依照我国现⾏法律规定,“有偿”“⽆偿”两种⼟地使⽤权收回⽅式的程序存在许多不同的地⽅。

⼟地是国家安⽣⽴命之本,同时也关系到民⽣⼤事。

那么,⼟地使⽤权的收回程序到底是怎么样的?店铺⼩编为你详细讲解。

国有⼟地使⽤权收回的补偿程序及法律依据是什么依据现⾏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收回国有⼟地使⽤权的程序应当采取:先⾏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到位后再实施“收回”国有⼟地使⽤权。

“⽆偿”收回国有⼟地使⽤权的程序应当采取:先⾏收回国有⼟地使⽤权,需要补偿的给予补偿再拆除或没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不需要补偿的直接拆除或没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

没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直接收回⼟地。

1、“有偿”收回国有⼟地使⽤权的补偿程序第⼀步:修改规划依据《城乡规划法》第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1、上级⼈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2、⾏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3、因国务院批准重⼤建设⼯程确需修改规划的;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组织编制机关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可编制修改⽅案。

没有《实施情况总结》或《专题报告》组织编制机关不得编制修改⽅案。

组织编制机关为本级⼈民政府。

第⼆步:报批规划规划的审批因规划内容和规划级别不同,审批的权限不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13、14、15、16条规定,国务院、省级、市级、县级均有批准权限:国务院负责审批的有:省、⾃治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省、⾃治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治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有土地收回方案

国有土地收回方案

国有土地收回方案随着国土资源日益紧缺,土地使用权的激烈竞争和乱象屡屡发生,国家加强了对土地的管理和监管,也对国有土地的收回提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国有土地收回方案。

定义国有土地是指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其授权单位、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以履行公共权力、履行公益事业、保障公众利益为目的,依法处置的土地,且其土地使用权归国家所有。

国有土地收回的程序国有土地收回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 收回前程序在正式进行收回前,需要经过如下程序:1.1 地方政府出具收回决定书地方政府需要根据法律程序出具国有土地收回决定书,明确被收回的土地范围、用途、收回原因以及政府对土地使用者所需进行的补偿等事项。

1.2 宣传告知政府需要通过媒体等方式向公众宣传并告知国有土地收回的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知晓和理解收回的目的和合法性。

2. 实施收回程序实施国有土地收回的程序如下:2.1 收回通知书政府需要出具收回通知书,并要求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政府的收回工作。

2.2 收回现场勘查政府会组织专业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查,评估土地的价值和使用情况等关键信息,为合理的征收做出准备。

2.3 确认土地的市场价值根据土地使用规划和实际情况,政府会确定土地的市场价值,为这部分的征收做出准备。

3. 补偿随着国有土地的收回,相关的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需要得到相应的补偿。

具体的补偿事项包括:3.1 经济补偿政府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市场价格,对土地原使用者进行经济上的补偿,用于调整其合法权益和保护其基本利益。

3.2 拆迁费若土地的所有者和原使用者需要拆迁,政府需要支付相应的拆迁费用。

3.3 搬迁费若土地的使用者需要搬迁到其他地方,可以申请搬迁费的补偿。

建议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有土地收回的要求,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1. 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的国有土地收回制度体系,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程序、合理的收回条件和规定的补偿标准等。

2. 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政府需要加强对国有土地的监管和执法力度,规范整个收回过程,排除乱象,确保土地权益的合法性。

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能收回吗,划拨土地国家收回怎么补偿

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能收回吗,划拨土地国家收回怎么补偿

划拨性质的国有⼟地使⽤权能收回吗,划拨⼟地国家收回怎么补偿在我国⼟地是国有的,个⼈只能够拥有⼟地的使⽤权。

获得国有⼟地的使⽤权可以通过两种⽅式,⼀种是出让,另⼀种是划拨。

那么划拨性质的国有⼟地使⽤权能不能收回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呢?收回划拨的⼟地使⽤权要如何进⾏补偿?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划拨性质的国有⼟地使⽤权能收回吗,划拨⼟地国家收回怎么补偿的知识,下⾯就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划拨性质的国有⼟地使⽤权能收回吗,划拨⼟地国家收回怎么补偿1、所谓划拨的国有⼟地使⽤权其实是指⼟地使⽤者经过县级以上⼈民政府依法批准,⽆偿取得的或者时缴纳了补偿安置等费⽤之后取得的没有使⽤期限所限制的国有⼟地的使⽤权。

2、⽆偿取得了划拨⼟地使⽤权的⼟地使⽤者,因为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使⽤⼟地的,市、县⼈民政府应当⽆偿收回其划拨⼟地使⽤权。

划拨⼟地国家收回怎么补偿?1、对划拨的⼟地使⽤权,市、县⼈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偿收回。

⽆偿收回划拨⼟地使⽤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划拨取得的⼟地使⽤权在长期使⽤过程中,也伴随资⾦的投⼊,会产⽣相应的附加值,在收回⼟地的使⽤权时,要对其进⾏价值评估。

新的《城镇⼟地估价规程》明确的提出了“划拨⼟地使⽤权价格”的概念。

3、在进⾏估价时利⽤基准地价法,根据各个城市和地区确定的城市基准价格,通过对不同类别和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修正,得到委估对象评估价值的⽅法。

由于⼟地所有者权益⼀般通过出让⾦的形式体现,所以划拨⽤地的价值主要由前两项构成,⼟地取得成本和⼟地开发成本,如果划拨⽤地是⽣地,则其基本价值构成是⼟地取得成本。

划拨⼟地使⽤权价格=出让⼟地使⽤权价格-应缴纳的⼟地出让⾦。

以此做为收取⼟地收益⾦和进⾏适当补偿的依据。

以上就是有关划拨性质的国有⼟地使⽤权收回问题的相关知识,按照规定国家可依法收回划拨的国有⼟地使⽤权,但是要对⼟地所有⼈按照规定进⾏补偿。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监督管理、收回与出让、税费规定及法律责任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指国家在特定条件下无偿或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授予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需按照划拨条件使用土地,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原批准划拨土地的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所附加的义务。

第三章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七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原批准划拨土地的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所附加的义务。

第四章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十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物,但须经原批准划拨土地的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所附加的义务。

第五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国家和地方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家和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与出让第十五条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有权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出让。

国有土地收储流程

国有土地收储流程

国有土地收储流程一、前言国有土地收储是指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和建设,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土地进行征收、购买、协议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本文将从国有土地收储的背景、流程、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和建设对于土地资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而在中国,土地资源主要由国家所有,因此需要政府通过收储等方式来满足城市建设所需的土地资源。

同时,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国有土地收储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三、流程1. 收储需求确认首先,政府部门需要确定城市规划和建设所需的土地面积和位置,并对符合条件的土地进行筛选。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相关环保、水利等因素对于该区域的影响。

2. 征询意见政府部门会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征询意见,了解该区域内是否存在重要文物古迹或其他特殊情况,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3. 收储协议签订政府部门与土地所有者进行谈判,达成收储协议并签订。

收储协议中应包含土地面积、补偿费用、使用年限等相关内容。

4. 征收决定如果无法通过谈判达成一致,政府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进行征收。

在征收前,政府部门需要向土地所有者发出征收通知,并进行公告。

5. 补偿费用支付政府部门需要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评估价值、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

6. 土地使用权转移政府部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需要将其转移给城市规划和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

四、注意事项1. 收储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收储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3. 补偿标准应公平合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 征收前需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了解相关情况,并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意见。

5. 征收通知和公告应明确征收范围、征收原因、补偿标准等内容。

6. 收储行为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结语国有土地收储是城市规划和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怎么处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怎么处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怎么处理?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的处理有下面两种情况。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一是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因为闲置两年没有土地使用,或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二还是有偿收回,因政府征用土地,适当给以补偿。

请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欢迎阅读。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的处理有下面两种情况。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一是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因为闲置两年没有土地使用,或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二还是有偿收回,因政府征用土地,适当给以补偿。

请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欢迎阅读。

▲一、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两项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等5种情形。

具体内容包括:1、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2、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3、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连续二年未使用土地的;4、未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5、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上述5种情况,第1、2两种和第3、4种情况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采取的方法不相同:收回第1种和第2、第5种情况下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管理的一种行政措施,可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五条规定办理,即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当事人按期不交出土地,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5种情况必须特别注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只能是国务院,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没有这一批准权。

河南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流程

河南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流程

河南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流程1. 概述本文档主要介绍了河南省内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流程。

从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准备工作到办理收回手续的具体步骤,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相关审批流程和办理流程等内容。

2. 准备工作在开始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流程之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和信息:•土地权属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收回申请书•相关证照和文件复印件•土地评估报告•相关权属变更手续3. 申请材料准备在准备阶段,需要搜集和准备一系列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权属证书:需要提供土地权属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以证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土地权属归属。

•收回申请书:需要填写一份收回申请书,详细说明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原因和目的。

•相关证照和文件复印件: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证照和文件复印件,如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土地评估报告:需要提供土地评估报告,以评估土地的价值和收回的合理性。

•相关权属变更手续:如果土地使用权已经发生过变更,需要提供相关的权属变更手续,如土地使用权转让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

4. 审批流程在提交申请材料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流程需要经过以下审批流程:•受理及初审:由土地收回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步审核,确认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审查: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包括土地权属、使用情况、评估报告等内容的审核。

•公示:对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项进行公示,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或反馈。

•终审:综合评估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终审决定是否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

•批复:相关部门对终审结果进行批复,并出具相应的批复文件。

5. 办理流程一旦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得到批准,接下来就需要按照办理流程来完成后续手续和手续:•完善申请材料:根据批复要求,补齐相关的申请材料并提出申请。

•缴费:按照收回土地使用权所需的费用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办理抵押解除手续:如果申请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曾经抵押,需要先办理抵押解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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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收回如何进行
一、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是使用单位的财产,是国家财产(见国土资函〔2001〕407号),使用单位对其使用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不予补偿;《城镇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单位在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划拨国有土地时,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由人民政府予以无偿收回,作为政府储备土地依法处置。

(一)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政府直接收回,也就是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依法无偿收回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出让。

二是政府间接收回,即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将应收回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收回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再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扣除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之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二)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拍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时,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扣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作了明确规定,即: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或不低于评估地价的40%)
的标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
虽然划拨土地使用权不是使用单位的财产,使用单位无权对其使用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但使用单位建在划拨土地上建筑的厂房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和《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的规定,国家也可以在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再进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家成为新企业的股东。

同样原土地使用权人在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后,而成为新土地使用权单位的股东;原土地使用权人也可分割出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17日)对处置土地使用权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对行业(企业)根据改革的需要,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处置土地资产有明确的意见。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
需要指出的是,《拍卖法》中所指的拍卖在其含义、性质、范围等方面均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拍卖有明显不同。

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拍卖,不能完全照搬一般意义拍卖的程序。

我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土地,《拍卖法》第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因此,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不适用《拍卖法》,《拍卖法》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采取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进行。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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