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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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1 目的
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的基层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
2 适用范围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定义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党员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党员就可以而且必须参加该组织的生活,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4 职责
4.1 政工部(工会办)
政工部(工会办)归口负责公司系统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党委和直属各党支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工作。
4.2 各单位党委
负责做好本单位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工作。
5 管理内容和程序
5.1 确定、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党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措施,也是增强党员的党性和组织观念,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5.2党员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需要转移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
5.2.1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都应由本人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式样附后)。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
5.2.2 党员证明信是党员身份的证明。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实习、学习、考察等,应办理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证明信》(式样附后)。持党员证明信的正式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2.3 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组
织活动的凭证。党员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登记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式样附后),并由原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加盖党委印章。党员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外出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3 组织关系的建立和转移
5.3.1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在通常情况下,党员的组织关系与行政关系应当一致。
5.3.2 申请入党的人一经被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党组织应及时将其编入党的基层组织,从此即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
5.3.3 党员因调动工作以及其他原因离开所在地或单位,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党员外出实习、学习培训等超过6个月以上的,经党组织同意应办理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5.3.4 党员组织关系变动,在同一单位党委内部调动的,由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内部组织关系转移手续,虽在同一单位内部调动,但下属基层单位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应通过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5.3.5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党员本人亲自办理。如遇特殊
情况不能亲自办理的,应由党组织指派党员办理,个人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5.3.6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应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传递。
5.3.7 党员自己携带组织关系介绍信要妥善保存,防止遗失,并要在有效期内到所去单位党组织转接组织关系。
5.3.8 因公出国(境)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5.3.8.1 党员在国(境)外时间6个月以内的,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在国(境)外时间虽在6个月以上,但流动性较大的,也不转移组织关系。如果一同出国(境)人员中的党员在三人及以上的应组成临时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上述人员如需要证明其党员身份的,可由本单位党委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党员证明信交派出部委保存,派出部委将党员名单通知驻外使领馆党委。
5.3.8.2 出国劳务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凡在国外已建立劳务公司党委的,由所在单位党委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通过国内派遣部委和其所属的驻外劳务公司党委转接,或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留在国内,只开具党员证明信;未建立驻外劳务公司党委的,仍由外交部党委将其组织关系转往驻外使领馆党委。
5.3.9 因私事出国(境)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5.3.9.1 党员(含预备党员)短期请假出国(境)办理私事的(在职人员去港澳台地区一般不超过3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6个月,离退休人员一般不超过12个月),应由党员个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保留党籍(预备党员资格)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党员因私事出国(境)保留(恢复)党籍登记表》(式样附后),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支部)组织部门审查办理保留党籍(预备党员资格)手续。
5.3.9.2 党员如期或提前回国后,本人应及时(一般在回国后3个月内)向原所在党组织提出恢复党员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经党组织审查,无问题的,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支部)组织部门办理恢复党员组织生活的手续。
5.3.9.3 党员超过批准假期(含经批准的续假)回国的,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审查,如理由正当,又无问题者,可按规定程序办理恢复党员组织生活的手续。
5.3.9.4 党员无故超假6个月左右或犯有一般性错误回国的,原所在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也可按规定程序办理恢复党员组织生活的手续。
5.3.9.5 党员无故超假12个月以上回国的,一般不能恢复党员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的,经审查情况属实,要依据《组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规
定严肃处理。
5.3.9.6 预备党员回国后,原所在党组织应对其在国(境)外的表现情况进行审查,按规定讨论其转正问题。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考察期(半年或一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转正,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5.3.9.7 因私事出国(境)的党员,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以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5.3.10 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中的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按规定程序转移到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
5.3.11 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5.3.11.1 单位管理的离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应保留在原单位。如离休干部党员本人有要求,应由党员本人向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将其党的组织关系转入到居住地党组织。
5.3.11.2 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包括:退休的干部党员、工人党员)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其居住地党组织。党员退休后受聘于原单位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保留在原单位,解聘后再转出;受聘于另一单位或外出务工经商半年以上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所去地区或单位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