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备案办事指南
无锡市地震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锡震规[2014]1号
无锡市地震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地震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锡震规〔2014〕1号)各市(县)区地震局(办):为贯彻落实《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不断提高安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无锡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管理办法》。
经局研究决定,现将《无锡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本《办法》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原锡震规[2012]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无锡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管理办法》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附件:无锡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管理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管理实行报告预审、项目备案与结果运用办法。
一、报告预审(一)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1、项目所在地地震部门批复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申请表。
2、安评报告两份。
(二)预审1、市地震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报告进行预审,视情提出修改意见。
2、市地震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二、项目备案(一)项目备案管理方式无锡市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全市范围内所有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合同签订后,均应到无锡市地震局备案。
无锡市地震局震灾防御处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工作。
(二)项目备案时间:安评报告预审通过,即予备案。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公布日期】2005.05.10•【文号】•【施行日期】2005.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地质灾害正文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行政许可行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是指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组织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依据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有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监督检查等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国地震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地震局)。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山东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山东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震局•【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山东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市地震局、各有关单位:《山东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地震局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震局2018年7月30日山东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服务效能,规范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等法规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8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土地规划手续完备、功能定位明确的区域开展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单位和机构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以工程建设需求为导向,以提供精准便捷的公共服务为目标。
已经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可以直接根据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可不再单独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
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1.24•【字号】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施行日期】2000.11.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0年11月24日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2000年11月24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防震减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计划、建设、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证资金和物资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地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每年7月28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妨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北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市政府【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5号【颁布时间】1997-07-14 【生效时间】 1997-07-14【时效性】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工程建设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影响程度及安全程度的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市地震局是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察。
区、县地震工作部门协助市地震局进行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房屋土地、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管理。
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场地,建设单位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标定设防标准的重点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二)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局部地质条件较复杂或者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尽程度较低的地区;(四)占地面积较大或者跨越不同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城镇、大型厂矿企业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场地的具体范围由市地质局、市计划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城乡规划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者市地震局核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许可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中央和外省市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应当持国家地震局核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到市地震局办理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程序(2篇)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程序建设单位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协助建设单位到市地震局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核手续市地震局提交《工程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书》程序图说明: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市联系业务前须到市地震局进行资质验证和单项工程登记。
验证登记时须到窗口办领取《单项建设工程安评登记表》,同时需向市地震局提供下列资料各一份:1、中国地震局或者广东省地震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复印件);2、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3、联系人上岗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4、按要求填写的《单项建设工程安评登记表》。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验证登记手续完成后方可对已登记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送市地震局审查备案。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通过审查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及时协助建设单位到市地震局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核手续;同时还应向市地震局提交该工程的《工程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书》(原件)一份。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程序(2)一、引言地震是一种毁灭性的自然灾害,为了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通过对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结构、材料等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评估,以确定它们在地震发生时的抗震能力。
本文将介绍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基本流程和步骤。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基本流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基本流程包括:数据收集、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调查、数据分析、结构计算、抗震安全评定和报告编制。
1. 数据收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第一步是收集相关的数据。
这些数据包括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技术资料、结构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等。
此外,还需收集地震活动的数据,如历史地震记录、地震烈度资料等。
2. 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调查在数据收集完成后,进行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实地调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条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确保评价结果具有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地震危害性、场地条件和工程设计等因素,综合评估场地的地震安全性。
第二章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流程第五条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成立评价组织:项目业主应当成立专门的评价组织,负责组织和推进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收集相关资料:评价组织应当收集与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地震烈度、地质地貌、场地地层等资料。
(三)进行场地勘查:评价组织应当派出专业人员进行实地勘查,了解场地的实际情况。
(四)制定评价方案:评价组织应当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勘查结果,制定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方案。
(五)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评价组织根据评价方案,以科学、系统的方法对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进行评价。
(六)编制评价报告:评价组织应当根据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明确场地的地震安全性等级,并提出安全性改善措施建议。
(七)评价报告审验:评价组织应当将编制好的评价报告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验,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标准第八条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标准应当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进行制定。
第九条场地地震安全性等级的划分,应当根据场地的地震烈度、地质地貌和工程设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章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应用第十条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工程设计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向项目业主和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需要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应当根据场地的地震安全性等级,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应当与项目验收相结合,确保工程的地震安全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程序
3、联系人上岗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4、按要求填写的《单项建设工程安评登记表》。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验证登记手续完成后方可对已登记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送市地震局审查备案。
行业资料:________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程序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价报告并协助建设单位到市地震局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核手续
市地震局
提交《工程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书》
程序图说明: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市联系业务前须到市地震局进行资质验证和单项工程登记。验证登记时须到窗口办领取《单项建设工程安评登记表》,同时需向市地震局提供下列资料各一份:
1、中国地震局或者广东省地震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复印件);
2、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
地震局办事指南
地震局办事指南
一、审批项目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二、法定依据
《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全面落实抗震设防要求,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和设计图审查部门应当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查、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必备内容。
三、申请材料
1、《**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申请表》
2、申请人提交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勘部门出具的项目地质勘查报告(如有关技术单位出具的勘察报告或其他证明工程场地类别的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规划条件表)
4、属审批类项目的,申请人应提交市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报告文本
5、属备案类的项目,申请人需提交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证
6、属核准类项目的,申请人应提交市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批复及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7、《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所列工程)
四、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行许可法》第42条
五、时限
3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行审批办理窗口(联系方式)
地震局窗口()
**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示范文本)
**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申请表
编号:由受理单位填写
XX**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申请表。
银川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银川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正文:---------------------------------------------------------------------------------------------------------------------------------------------------- 银川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1999年8月28日)第一条为了加强银川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止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银川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地震安评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监督和检查。
县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地震安评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地震安评工作包括:(一)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概率的或确定的地震危险性分析;(二)地震烈度复核;(三)地震小区划;(四)工程场地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五)地震地质和断层活动性评价以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
第五条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计划、规划土地、建设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把地震安评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第六条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在银川市立项建设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二)占地范围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型企业及新建开发区;(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新建工程中的主要工程;(四)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基本烈度区划图或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工程。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规定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地震局(已更名)•【公布日期】1994.08.31•【文号】•【施行日期】1994.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规定(地震局1994年8月31日发布)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防震减灾工作“以预防为主,走综合防御道路”的方针,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提供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标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建设的破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团体和个人投资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技扩改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等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应对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主要指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地震动时程等)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和监督。
(一)国家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归口重要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审批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及城市、经济开发区的抗震设防标准。
(二)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内省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
(三)地(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审批本辖区内地(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
第五条在一般场地条件下,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可直接使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标示的烈度值。
第六条根据《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使用规定》,下列工程和地区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依据其工作结果确定抗震设防标准:(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评估评审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评估评审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震局•【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津震发〔2018〕40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评估评审指导意见的通知津震发〔2018〕40号各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相关文件要求,推进园区“多评合一”综合评估评审工作,市地震局制定了《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评估评审指导意见》。
特此通知。
2018年11月16日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评估评审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按照中国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和《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推进地震安全性评价改革,规范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评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在市、区、乡镇三级工业、产业园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开展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政府统一组织评估评审。
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组织园区管理机构应依法采取相应采购方式,择优选择符合中国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或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编制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三、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评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政府统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技术审查通过后方可使用。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中国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
承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或机构应当在通过评审后30日内,向市地震局提供数据库和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备案。
2023年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程序
2023年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程序一、目的和意义地震安全性评价是对特定区域地震灾害潜在风险和抗震能力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其目的是为地震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为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应急管理提供参考。
二、工作准备1.组建评价工作小组:由地震科研机构、地震局、建筑设计院、城市规划局等相关单位聘请专业人员组成,确保评价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2.确定评价范围:根据地震风险等级划分,确定评价区域和关键区域,如城市中心区、地质灾害点等。
3.收集基础数据:获取相关数据,包括地质地貌、地下构造、地震记录、建筑物信息等,为评价工作提供基础。
三、方法和步骤1.地震危险性评估:通过收集历史地震事件数据、构造地质数据等,利用统计学和地震学方法,评估评价区域的地震危险性水平。
包括确定地震活动性质、区域地震活动密度、地震历史最大震级等。
2.建筑物抗震力评估:通过调查现有建筑物的设计标准、资料和抗震监测数据,结合现场勘察,对不同结构类型和地震烈度条件下的建筑物抗震性能进行评估。
包括评估建筑物的设计抗震等级、结构整体稳定性、地基基础条件等。
3.震害脆弱性评估:通过调查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年限、材料和结构类型等信息,综合考虑建筑物的韧性、延性和耐震性能等指标,评估建筑物的震害脆弱性。
4.综合评价和分级划分:根据地震危险性评估和建筑物抗震力评估的结果,结合震害脆弱性评估,综合评价评价区域的地震安全性水平。
根据评估结果,划分地震安全性等级,为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提供参考。
5.编制评价报告:根据评价过程和结果,编制评价报告,包括评价的方法和步骤、评价结果和分析、关键问题和建议等。
四、工作实施1.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由专业人员按照评价程序进行,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准确性。
2.评估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评价结果至关重要,必须确保数据的来源可靠,并进行必要的验证和核实。
3.评价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并在评价报告中进行说明。
4.评价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为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应急管理等提供参考。
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327号令]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鸿忠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确定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区地震灾害预测等方面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含受本级政府指定,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水利、土地、交通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可以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下列重要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一)交通工程1.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工程;2.多孔跨径总长大于等于1000米或者单孔跨径大于等于150米的公路、铁路桥梁,长度大于等于3000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桥、高架桥、地下铁路、地下公路、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3.Ⅰ、Ⅱ级干线铁路的铁路枢纽建筑、大型站的客运候车楼、一级以上汽车客运站以及一级以上长途汽车站客运侯车楼和5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物流调配中心;4.新建、扩建民用航空机场,4D以上机场中的航空站楼、航管楼、大型机库项目;5.二级以上港口客运站和停靠5000吨以上泊位的货运港口工程(含侯船室、码头、泊位等)。
重庆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渝府令[1999]61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正文:---------------------------------------------------------------------------------------------------------------------------------------------------- 重庆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9年7月1日渝府令〔1999〕61号)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指通过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学、地形变等综合研究后,预测场地周围未来一定年限内可能发生的地震及这些地震对场地的影响,并对场地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提出意见。
其主要内容有: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场地及其周围的地震稳定性评价等。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适用本规定(建设工程见附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审批全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协助上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计划、财政、建设、土地房屋、规划、环保、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可行性论证和立项审批时应通知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六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海南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
海南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海南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5月3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阮崇武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海南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的破坏,合理利用建设投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主要指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包括地震动小区划和地震地质灾害小区划)、场地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和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三条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执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以所标示的烈度值作为抗震设防标准。
第四条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和地区有:(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设防标准的生命线工程、特殊工程和其他重要工程(见附表);(二)位于地震烈度值≥Ⅵ度分界线附近8公里区域的新建工程;(三)占地范围较大、跨着不同构造及工程地质单元的城市、大中型厂矿企业和开发区。
进行过地震小区划的地区,除有特殊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外,同一小区内的同类工程已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不再进行重复评价。
第五条省、市、县、自治县地震部门分别是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震减灾的主管部门,各级地震部门负责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及监督,参加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
第六条工程项目必须明确抗震设防标准(地震动参数或设防烈度)及其依据。
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以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或扩建的重要工程项目和经济开发区场地(以下统称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三条省、市地震局(办)是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主要包括: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地震动时程)确定、地震影响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等。
第五条对在坚硬、中硬场地土条件下的一般工业和民用新建或扩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可直接使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标示的烈度值,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进行抗震设计。
第六条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地区的下列重要工程项目,其建设场地均应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一)交通工程: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隧道;2.铁路干线(Ⅰ级)的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工程;3.地下铁道工程;4.高速公路,Ⅱ类以上机场,重大(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港口。
(二)能源工程:1.大型水库的大坝和城市上游的Ⅰ级档水坝;2;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厂、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5O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三)通讯工程:1.省、市200千瓦以上大功率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2.大中城市长途电话枢纽的程控机主楼。
(四)市政工程:大中城市主要供水、供气、供电等的调度控制工程。
(五)特殊工程: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工程,以及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和仓库等工程。
(六)其他重要工程:1.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工矿企业,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以及地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2.高层(Ⅶ度和Ⅷ度坚硬、中硬场地其高度超过80米;Ⅷ度中软、软弱场地其高度超过60米)建筑工程。
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1997年修正)
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5•【字号】•【施行日期】1997.12.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1996年5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6年6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5日发布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合理利用建设投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和实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工程建设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影响程度及安全程度的评价。
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场址周围断层评价、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等。
第四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审定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及其结果(含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核发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许可证书和上岗证书,对省外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进行验证;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市、县(市)地震工作机构根据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工程建设场地,按照国家地震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布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进行抗震设防,不另作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
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2、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一、事项: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核准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第二款“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㈠国家重大建设工程;㈡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它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它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㈢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㈣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41—1999《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
4、江苏省地震局、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的通知》。
三、条件:1、重大建设工程和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2、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已获得发展计划部门立项批复,同意立项的建设工程。
四、数量:无数量限制五、申报材料1、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表;2、有效的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3、建设工程场地位置图。
六、办理程序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和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办理人员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3、确定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等级和内容,签发审批意见,颁发《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认证书》。
七、收费:不收费八、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审批意见。
九、受理地点、电话:苏州锦帆路31号市地震局0512—十、办理人员:主办:李克偕协办:阙济兴十一、申请表: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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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备案办事指南
1.行政审批事项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备案(一级事项为佛山市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审核)
2.颁发的法律文书佛山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备案表(已批复)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实施备案后才可开展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4.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佛山市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核监督工作的通知》(佛府办〔2013〕84号)第一、五大项。
5.审批条件1、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此事项的申请;2、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由市立项的项目除外);3、地震安评工作入场实施前;4、地震安评实施单位资质、项目参与技术人员符合要求,提供完整、真实的材料。
6.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安评实施单位公章);
2、《佛山市地震安评实施单位备案登记手册》“佛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备案登记信息”页复印件1份(加盖地震安评实施单位公章);
3、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加盖安评实施单位公章);
4、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方案复印件1份(加盖安评实施单位公章)(包括工程概况、工作内容,总平面图、钻孔布置及数量、测试手段方法、主要技术人员组成、现场测试时间);技术方案须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如技术服务合同中已包括以上内容则不需另行提交);
5、安评项目与现场工作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资料复印件1份(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安评实施单位公章);
6、佛山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备案表(1式3份);
7、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告知书1份。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受理机构:南海区地震办公室;收件地址: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24号行政服务中心六楼。
9.审批决定机关南海区地震办公室
10.审批程序一、申请人把申请资料送交区行政服务中心抗震设防管理窗口。
二、抗震设防管理窗口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
2.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部门内部对申请作实施备案:
区地震办授权窗口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核,并出具备案意见。
四、办结:
区行政服务中心抗震设防管理人员发出已经批复的《佛山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备案表》。
11.审批时限资料齐全,即来即办。
12.审批收费无
13.审批表格√有(各表格见附件); □无
佛山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备案表;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告知书
14.是否有年审□有; √无
15.法律救济办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受理咨询机构及电话:
南海区地震办公室(电话:86334406),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抗震设防管理窗口(电话:86233543)投诉机构及电话: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建设法规科投诉电话:86286106
17.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其他审批□日常管理
18.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