痕迹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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痕迹物证在命案现场勘查中的分析与运用
认真、细致、全面、系统地对命案现场进行勘查与检验,是侦破命案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有效地对各种命案现场中提取到的痕迹物证进行分析和运用,不仅可以确定整个命案案件的性质,据此判断出“当事”现场是否为第一现场,确定犯罪嫌疑人在整个现场中的作案过程,还可以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区分犯罪嫌疑人的主次,从而为侦查破案提供必要的方向和范围,为诉讼审判提供强有利的证据价值。

命案现场的勘查是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勘与检查工作中最具挑战性的工作。

在刑侦实践工作中,对命案现场中提取到的痕迹物证的分析与运用,不仅有助于确定案件性质,判断“事发”现场是否为第一现场,并据此推断出犯罪嫌疑人在整个现场中的作案过程,甚至可以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区分犯罪嫌疑人所要承担的责任。

可见,站在刑事科学技术尤其是痕迹检验专业的角度,认真、细致、全面、系统地对命案现场进行勘查与检验,是侦破命案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和大量涉及侦查破案文艺作品的广泛传播,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日趋智能化、专业化,反侦查能力不断加强,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在命案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的难度也在明显加大。

因而,提高痕迹物证的分析与运用是侦破命案的关键所在。

一、痕迹物证的概述
所谓痕迹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表结构、物体增减、位置变动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痕迹。

其属性是以其表面结构变化或形态改变而反映出的具体特征。

痕迹物证是为区分与文件物证、人身物证和物品物证等而出现的名词。

(一)痕迹物证的种类和形成因素
痕迹物证从宏观结构上可分为立体痕迹物证和平面痕迹物证,根据造痕体不同可以分为人
体痕迹物证(手印、足迹、唇纹、耳廓痕迹和牙齿痕迹等)、器械痕迹物证(工具痕迹、枪弹痕迹、车辆痕迹、纺织品痕迹和开破锁痕迹等)、动物痕迹。

由于各种痕迹物证的形态结构不同,形成痕迹物证的条件不同,因而形成痕迹物证的因素也有区别,主要是有造痕体、承痕体、作用力三个因素(平面痕迹还有中介质因素)。

造痕体又称造型客体,
是指留下痕迹物证的人、动物或物体,其表面结构、特征的来源有些是固有的,有些是外加的,在形成痕迹物证时,这些特征会不同程度地反映在痕迹物证之中;承痕体又称承受客体,是指在造痕体的作用下而出现的客体反映,是诸如木质、金属、泥土、塑料、玻璃等客体的表面结构、特征的反映体。

其机械性能的不同,对造痕体特征的反映也不同;作用力又称载荷,是指外力的一种方式,是形成各种痕迹不可缺少的因素;中介质又称介质,是指呈现平面痕迹物证的某种物质,如汗手印中的汗液,灰手印中的灰尘等,形成平面痕迹物证时,介质是不可缺少的因素之一。

(二)痕迹物证在现场勘查中的意义
犯罪现场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客观反映,是以痕迹物证为表现形式的。

犯罪现场还是一个犯罪信息“宝库”,通过对现场痕迹物证的分析,可以获取大量的犯罪信息,为现场分析提供依据。

1.提供有关犯罪事实的信息。

犯罪事实是指证明一种犯罪发生的那些基本事实。

如现场上的尸体、血迹和凶器都是证明凶杀案件发生的基本事实;
2.提供作案方式的信息。

现场犯罪痕迹物品的状况能反映出犯罪分子的作案方式,如进入室内的方法、撬锁的方式、作案目标的选择等,有时还可通过犯罪分子作案方式的习惯性,进行并案侦查;3.提供某人与犯罪现场之间联系的信息,分析犯罪的时间、作案人是否作案的可能性等;
4.提供犯罪分子个人情况的信息,验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书面证据的可靠性。

总之,痕迹物证是整个证据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了大量的犯罪信息,分析和利用现场勘查中的痕迹物证,对我们侦破这种案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
痕迹物证在命案现场勘查中的作用命案是最为严重的侵害人身安全的刑事犯罪案件,各级公安机关都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命案的侦破工作中。

公安部每年的各种考核都是以“命案”的侦破为基准考核目标,命案现场勘查也成为每一个刑侦人员所追求“命案必破”的主要出发点。

(一)
通过对命案现场中痕迹物证的分析可以确定案件的性质通过对命案现场痕迹物证的收集、提取、分析和检验鉴定,确定他杀、自杀、意外等相关案件的性质,不仅减少了侦查过程中的走访和调查工作,而且还清晰地指明了侦破案件的线索,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例如,2008年1月13日,某市火车司机李某驾驶火车途中发现在火车道边躺有一具尸体。

接到报案后,附近公安分局技术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对现场进行了细致勘查。

经勘查,尸体系男性,尸体呈俯面状态,头东南脚西北,面部与地面接触位置留有血泊。

尸体上身穿褐色皮夹克,下身穿黑色裤子,腰部系有一条粗麻绳,尸体头部有严重撞击伤,手部、面部有擦划伤,上衣前面有褐色擦蹭痕迹。

在案情分析会上,侦查员在确定案件性质上产生了分歧,部分侦查员认为该现场是他杀或是交通肇事现场案件的第二现场,即移尸现场。

但是有的侦查员却认为是自杀案件现场,弄清案件性质成为解决该起案件的关键问题。

随后,技术人员又认真勘查了盐场内所有的拉盐火车。

最后,在一辆火车的第12节货箱侧面角部发现了擦蹭痕迹和少量毛发及血迹,提取血迹和毛发后检验,确定提取的血迹和毛发与死者的血迹和头发一致,提取12节货箱上擦蹭处物质与尸体上衣前面留有的褐色物质进行比对检验,确定是同一种物质。

最终确定该起案件是一起自杀案件。

(二)
通过对命案现场中痕迹物证的分析可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的作案过程我们在勘查每起命案现场时,关键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竭尽全力地寻找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蛛丝马迹,通过这些蛛丝马迹倒视时空,进而呈现出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的整个作案过程。

这样,不仅方便了将来的审讯工作,而且还为侦查破案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

例如:2003年10月24日10时,某派出所民警接到其管辖地某小区居民刘某的报案,刘某家住在该小区五楼,发现其家楼上有时散发出一股臭味,多次敲门但无人开门。

开锁人员将房门打开,在西卧室的大衣柜内发现11个黑色塑料袋,袋内装有尸块。

经过对尸块进行拼接,确定被害人为一男一女两人。

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发现该现场已经被人清理过,但是技术人员在现场东卧室的西墙上、卧室西南角的电视机和卧室内双人床上均发现细密的喷溅血迹。

由此可推断出,杀人现场该在西卧室内。

技术人员又在东卧室西门框边下侧发现了少量擦蹭时留下的血迹,从而我们可以判断出,尸体不是在东卧室内肢解的,而是被拖到其他房间进行肢解的。

经过尸检,确定被害人是被人用钝器打击头部后死亡,然后用锯和刀进行肢解。

第二天又在该楼楼下的下水井内发现一条毛毯及被害人的衣服等物品,经过对毛毯详细勘查,发现毛毯上粘有大量毛发及被锯成片状的骨骼碎片,从而确定被害人是在毛毯上被肢解的。

同时又在小区南侧墙角处发现案犯丢弃的作案工具锤子、铁锯和刀。

后来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交代整个作案过程与现场勘查时分析的情况一致。

(三)
通过对命案现场中痕迹物证的分析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命案现场勘查过程中,痕迹物证提取至关重要,诸如指纹、足迹、DNA等都能够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

有些命案现场的犯罪嫌疑人是第一次作案,在作案时遗留了大量痕迹物证,所以自然加快了破案速度。

而有些命
案现场的犯罪嫌疑人却具备较高的反侦查能力,能够破坏现场或是伪装现场,这就给我们技术人员的勘查工作增加了很多困难。

然而,犯罪嫌疑人或多或少会在现场留下蛛丝马迹,也恰恰是这些蛛丝马迹成为我们开启案件侦破之门的宝贵钥匙。

例如,2001年7月28日,某小区楼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

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将门边对应锁舌的位置扣开,然后拨开暗锁进入室内。

由于现场是空房,地面上灰尘较多,所以技术人员可以清晰的观察,提取了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足迹,并且根据足迹分布情况,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的活动规律。

随后,侦查人员又沿着足迹活动方向进行勘查,并在一下水管内提取到一枚犯罪嫌疑人遗留的“七匹狼”牌香烟烟蒂。

此外,侦查技术人员还在被害人东侧地面上发现一个装有半瓶水的“娃哈哈”牌矿泉水瓶,并在被犯罪嫌疑人撕断的胶带纸上提取到一枚指纹。

随后,技术人员将现场提取的“七匹狼”牌香烟烟蒂、“娃哈哈”牌矿泉水瓶以及捆绑被害人的绳子全部送到省厅刑科所DNA实验室进行检验,结果在上述三种检材上检验出相同的DNA数据,并且确定是犯罪嫌疑人所遗留。

同时,侦查员根据现场提取的足迹开始在市内商场及鞋店排查,最终查出犯罪嫌疑人所穿的鞋为“安踏”牌旅游鞋。

侦查员又对市内所有的洗浴中心进行布控,9月11日在市内某洗浴中心内排查到犯罪嫌疑人杨某。

技术人员首先捺印了杨某的十指指纹,然后与现场上提取到的指纹进行比对,结果确定现场遗留在胶带纸断头上的指纹是犯罪嫌疑人杨某右手拇指所留。

接着,提取杨某血样送至省公安厅与现场提取的“七匹狼”牌香烟烟蒂、“娃哈哈”牌矿泉水瓶以及捆绑被害人的绳子进行DNA比对,鉴定结论同一。

在大量证据面前,杨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四)
通过对命案现场中痕迹物证的分析可以判断现场是否为第一现场一起命案可能具有多个现场,每个现场都会隐藏许多信息,我们要查清犯罪事实就必须找到与案件有关的每个现场,特别是第一现场,从而在第一现场中寻找破案线索,划清犯罪嫌疑人的界限。

例如2006年1月6日某大街发生一起杀人案件,被害人蔡某被人用刀扎死在某小区楼下小房夹道内,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查。

死者呈俯面,腹部有刀伤。

死体上身穿黑色羽绒服,下身穿黑色裤子,裤兜被掏出,死体东侧地面上有两枚一元钱硬币。

根据现场情况分析,确定该现场不是第一现场,并且应该是被伪装成抢劫案件现场。

技术人员从“中心现场”向四周延伸勘查,结果在其西侧100余米楼门洞口处发现了一处滴落血迹,经检验该血迹与死者血迹出自同一人。

随后,又在楼门洞西墙上发现少量黑色毛发,经检验该毛发是被害人所留的。

此处被确定为第一现场。

侦查员对周围进行重点走访时获得一条重要信息,曾有一男一女于半夜11点钟左右在此处发生激烈争吵,侦查人员得出犯罪嫌疑人应与被害人认识这一结论。

经过排查,确认与被害人相识的夏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在证据面前夏某供出了全部犯罪事实。

(五)
通过对命案现场中痕迹物证的分析可以区分犯罪嫌疑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在侦查聚众斗殴等人参与的伤害致死案件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区分主次犯罪嫌疑人,并划定他们所要承担的责任的困难,甚至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和量刑。

法医通过尸体检验确定作案凶器是解决该类案件的重要环节。

简单的案件可以借用创口形态为依据来区分作案凶器,从而达到区分犯罪嫌疑人的主次、划定他们所要承担的责任的目的。

复杂的案件可以应用扫描电镜,通过能谱来分析创口中微量物质的成分,结合创口形态及现场遗留的与作案工具有关的微量物质的鉴定判断凶器的种类,从而达到区分主次犯罪嫌疑人、划定他们所要承担的责任的目的。

例如,2009年11月24日某一迪吧内发生一起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被害人栾某酒后在迪吧内与保安人员发生口角后被多名保安员殴打,栾某进行强烈反抗,结果被人用刀刺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获归案,但是均否认扎死被害人。

市局法医对被害人尸体进行检验,发现被害人共被刺6刀,其中1刀刺中要害部位,被确定为致命伤,其他5刀刺在上肢和腿部。

经过伤口测量,确定作案凶器为两种。

根据犯罪嫌疑人供
诉材料获知,有两名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使用了刀具,侦查员也在犯罪嫌疑人的家中找到了作案凶器,并且制作了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根据伤口的特征确定了形成致命伤的凶器,从而确定了该起伤害致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主次,并划定了他们所要承担的责任。

三、结语
总之,刑侦工作肩负着预防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使命。

面对日益严峻的犯罪形势和狡猾的犯罪分子,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性也逐渐显现出来,特别是痕迹物证的采集及其应用已经从服务于侦查破案转变为引导侦查破案。

作为一名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在命案勘查的过程中,一定要以现场中得痕迹物证为基础,充分、认真、细致、全面对所发现和提取的各种痕迹物证进行分析与利用,重视其内在的证据价值与整个命案现场的必然联系。

由此,痕迹检验工作在肩负着重大使命的同时,也给我们在命案案件的侦破带来了无限的契机与曙光。

血迹
血液的基本知识
血液是流动在心脏和血管内的不透明红色液体,主要成分为血浆、血细胞。

属于结缔组织,即生命系统中的结构层次。

血液中含有各
种营养成分,如无机盐、氧、以及细胞代谢产物、激素、酶和抗体等,有营养组织、调节器官活动和防御有害物质的作用。

对犯罪刑侦
学来说,血液的凝固速度非常重要。

正常情况下,从出血到血凝固需要的时间大约为2~8分钟。

血迹的暗示:血迹就是血液在物体上留下的痕迹血迹可根据其形状分为:
滴落状血迹:血液受重力作用从一定高度呈自由落体滴落于载体上形成的血迹。

一般用于分析加害过程中受伤人员的活动轨迹。

如果在离开尸体或加害地点一定距离处发现孤立或成淌的滴落状血迹,则其为嫌疑人受
伤出血所留的可能性极大。

2.流柱状血迹:血液受重力作用沿载体表面向下运动所形成。

受载体的形态或位置变动影响,可出现弯曲、转折或者分叉等形态改变。

流柱状血迹能客观反映受伤时体位及体位变化情况,一般为被害人所留。

3.抛甩状血迹:沾血的物体运动时附的血液因惯性甩离运动物体而在其他载体上留下的血迹。

嫌疑人持械反复加害被害人
时常形成,故可用来分析嫌疑人在加害被害人时所处的位置及挥动凶器的方向。

如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手臂受伤出血,
其血液可能混杂于形成的抛甩状血迹中。

4.喷溅状血迹:人体动脉血管破裂所形成的。

喷溅状血迹往往提示第一现场,即加害的起始位置。

被害人遭侵害后如追赶凶手或本能逃跑,
沿途会形成趟的间断喷溅状血迹,一般为被害人所留。

5.血泊:具有一定体积的血液聚集所形成的血迹。

除地面潮湿的稀释状血迹外,常见于嫌疑人冲洗破坏现场地面痕迹,或冲洗清理自身黏附血迹
时所留。

6.浸染状血迹血液在有吸附性的物体(如衣着、纸张等)上所形成的血迹。

常见于出血伤口相应的部位衣着上,其形态与
出血量、体位、物质质地、浸染时间有直接关系。

7.溅落状血迹有血液之处受碰撞、打击向四周溅散所形成的点状血迹。

常见于嫌疑人持钝器反复击打被害人,此时溅
落状血迹中常夹杂抛甩状血迹。

一般是被害人所留。

刑侦探案中常用的化学试剂-----鲁米诺鲁米诺人工合成的化合物,又叫发光氨。

它有一个奇妙的特性:被氧化时能发出蓝光。

血液中含有铁,能促使鲁米诺氧化。

这种检测方法极为灵敏,能检测只有百万分之一含量的血,即使滴一小滴血到一大缸水中也能被检测出来!
听!现场的血迹在说话
一提到案发现场,大多数人会想到几个形容词:鲜血淋漓、血流成河、血浆四溅、血肉模糊等等,伴随着一种油然而生的恐惧感。

若真要置于这种场景中,惊叫逃跑或呕吐是免不了的,有些晕血的可能会直接倒掉。

但在专业人士看来,在现场看到血迹不仅不能跑,而且要加倍小心,认真谨慎的倾听,不能有丝毫的遗漏,因为现场的血迹会说话。

让血迹的形状来告诉你血滴的出处
当一满杯水受到外力作用时,它会溅出大小不等形状各异的水滴。

而同为液体的血液也一样,在受到外力会形成血滴。

一个带血的物体受到击打或震动时,有些血滴能飞到很远的地方。

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些时候,尽管现场可能被嫌犯清理过,办案人员可以在一些不经意的角落里找到未及清洗的血迹。

只需运用牛顿力学和简单的几何学知识,办案人员就可以合理的推测血迹是从何而来并如何而来的。

血滴同汗水一样,会在受击打时飞出很远
通过使用高速摄影观察时可以发现,一滴血在下落时,基本上是个小球形。

当它垂直落到一个平坦的表面时,就会形成一个圆点,并且形成大量的小滴,从中心迸发出来。

当血滴落到一个倾斜的表面或以一个倾斜的角度撞击地面时,形成的图案就会被拉长。

倾斜的角度或移动的速度越大,图案就会被拉得越长,就像下面图中所显示的那样。

同时被拉长的血迹还可以告诉我们血滴移动的方向。

在相同条件下,大的血滴质量大,所以比起小血滴来,更容易克服空气阻力,所以大血滴通常溅得更远些。

同时,受力越大,形成的血滴越小。

这也就是为什么枪击产生的血迹是雾状的,飞溅距离很短,而钝器击打往往会形成血肉横飞满目狼藉的景象。

通过血迹分析,可以大致判断凶手所使用的凶器。

不过,这些特征并不是独一无二的。

当受害者如果肺部被刺穿时,所引发的喀血会以相当大的力将血滴射出;或者鼻子出血打喷嚏,喷出细小的血滴。

这些现象都与上面说的特征不符。

而此时,办案人员则需要根据尸体的特征和自身的经验来进行判断。

在侦查中,办案人员有时会用细绳,或用更高级点儿的光束做反向延长,来推测血迹的来源、喷溅方式。

用模拟重现的方式来判断凶手使用的凶器和作案手法。

一个优秀的血迹模式分析师甚至可以分析出凶手当时的心理状态,与死者的关系等等。

(是陌生人还是身边的熟人?是意外、冲动还是蓄谋已久?)那个大名鼎鼎的《嗜血法医》Dexter在白天的工作不就是这些吗?难怪他至今还没被抓住呢。

需要注意的是,用绳子或光束重建现场时,通常假设血滴是沿直线飞行的。

而事实上所有物体都会受到重力作用,即使血滴的质量再小,也会受到影响,它实际飞行路线是抛物线。

这就决定了如果喷距
离很远的话,反向延长所得到的目标位置会和实际的有偏差(偏高)。

血迹不见了?是谁干的?
如果一张堆放物品的桌面长期无人清理的话,桌面和桌上物品的表面会落满灰尘。

但如果这满是灰的桌上有一个圆形的区域却一尘不染呢?那一定是桌上有个什么东西被拿走了,更进一步,如果我们拿这个形状与其他物品进行比对的话,就可以很轻易的得知被拿走的到底是个杯子,还是其他什么的了。

不止是灰尘,血迹也一样,在一片血泊或溅血点中,如果突然出现了一块没血的区域,就表明有些东西本应在那里但被移走了。

这里的有些东西可能是劫财劫色的贵重物品,还可能是会暴露死者或身份的证件衣物,甚至可能是当时出现在现场的第三者等等。

想想看,让凶手作案以后仍然需要留下来处理的东西,或者让后来者出现在现场,不去报案而一定要去破坏的东西,往往会成为通向罪案迷宫大门的钥匙。

但这些留白通常都会比较“抽象”,确实需要办案的刑侦人员细细思考。

真相就在那里
曾经有过由于现场办案人员取证不规范,导致证物污染而使证物无效的案例;也有过由于医务或消防人员的前期工作,大量破坏了现场而使刑侦工作举步维艰的案例。

即使没有这些干扰,凶手可能会把现场弄得很乱,使得取证变得很繁琐很困难。

尽管有时候证据本身不稳定,随时都会变化。

但有些基本规律永远不会变,例如血液在飞溅时不会绕过固体溅到别处。

现象总是很纷繁,而真相总是只有一个。

我们能做的,就是全面搜集,多方聆听,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一、可以通过血迹形态判断血迹形成的方向
1.滴落状血迹毛刺状突起较多的一侧表示血迹的方向,现场上有连续这类血迹的,多表示人受伤后的行走方向;
2.圆形光滑的滴血表示近距离垂直的方向;
3.惊叹号的血迹,其“点”的方向表示血迹的方向;
4.墙上喷溅而成的流注状血迹,上端边缘有小突起的为血迹方向,向下流注的不表示血迹形成的方向,它仅表示血液在物体上流动的方向;
5.涂擦血痕,有拖尾的一侧表示涂擦的方向,或纤维倒伏的方向表示血迹擦拭的方向;
6.衣物上的渗透血迹,如里层颜色深,说明血迹是由内向外渗,反之亦然;
7.对细小圆形血滴难以判别方向的,可结合周围血迹进行判断,对细小血迹为附近大血滴中的血迹时,可根据大血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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