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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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刘颖杀夫案刑事判决书)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昆刑初字第045号公诉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颖,女,1966年5月8日出生于内蒙古包头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包钢祁连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人,捕前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19号街坊1区20栋71号;因本案于2004年9月9日被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包头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龚磊,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姜勇,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包昆检刑诉(2004)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颖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娟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颖及其辩护人龚磊、姜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颖经常被其夫于景森酒后殴打。

2004年9月7日晚,被害人于景森又与被告人刘颖发生争执,被告人刘颖于当晚去于景森的朋友张某某家居住。

2004年9月8日晚7时许,被害人于景森打电话找被告人刘颖,被告人刘颖约被害人于景森在包头市昆都仑区东华货仓处见面,二人见面后,被告人刘颖与其夫于景森又发生争执,被害人于景森将被告人刘颖的手机扔在地上,朝被告人刘颖腿部踢了一脚,被告人刘颖用其当天从包百大楼买的单刃刀,连刺被害人于某某胸部六刀、四肢数刀,致被害人于景森死亡。

经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景森因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法医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颖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刘颖犯罪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XX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XX)X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XX,男,19XX年*月*日生,X族,XX县人,农民,住**县XX乡黑豆涧村,19XX年XX 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XX县看守所。

辩护人:代X,X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于19XX年*月*日以被告人文XX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XX及其辩护人代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起字(19XX) 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XX于19XX年**月*日晚因酗酒闹事在其大哥文X训家门前用土制猎枪将本村村民文X佃打死,被告人文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XX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当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开枪的目的只是想吓唬人,没有想打伤或打死人的故意。

文X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文XX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其罪行当比直接故意杀人轻,文XX作案后能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应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年**月*日晚,被告人文X *酗酒后到其大哥文X训家闹事,被文X训等斥责并撵出,被告人文XX恼羞成怒,从其三哥文X永家拿走土制猎枪返回到文X训家门前,扬言要打文X训。

其堂兄文X佃闻讯赶来劝阻,遭到文**的辱骂,文X佃欲弯腰捡石块打文XX, 被文XX开枪击中,散弹射入文*佃头部,致文X佃颅脑损伤而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文XX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现场见证人张X进、张X茂、徐X朵、张X训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文XX亦供认不讳;被告人文X X 当晚酗酒闹事的情况,有证人张X增、张X站、张X信的证言证实,证人张X永、路X粉的证言证明当晚文XX从家中拿走一支装有火药的土制猎枪;XX县公安局对发案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提取的血迹经检验与死者文X佃的血型一致;XX县公安局法院对文X佃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作出文X佃系被散弹击中颅脑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鉴定结论,另有作案凶器土制长猎枪一支在案作证。

陈X强奸、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X强奸、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X强奸、故意杀⼈⼀审刑事判决书律师观点分析昆明市⼈民检察院以昆检公⼆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陈X犯强奸罪(未遂)、故意杀⼈罪,于2014年9⽉23⽇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5年7⽉13⽇作出(2014)昆刑⼀初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云南省⾼级⼈民法院于2016年5⽉12⽇作出(2015)云⾼刑终字第1588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院于2016年9⽉27⽇受理,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因本案涉及当事⼈隐私,本院依法另⾏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了合并审理。

昆明市⼈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XX出庭⽀持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孔X1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孔X1、孔X2、孔X3、⾼X1、贾X的委托诉讼代理⼈李XX,被告⼈陈X及其辩护⼈⽂⽔莲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昆明市⼈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17⽇上午,被告⼈陈X在昆明市官渡区XX遇见被害⼈⾼X2,在⾼X2⼦君村住处,陈X见⾼X2穿着性感、房间内⽆他⼈,顿⽣奸淫之念,从背后抱住⾼X2意欲与其发⽣性关系,遭到⾼X2拒绝和反抗,陈X便⽤随⾝携带的⼑具刺向⾼X2颈部两⼑后逃离现场,后经鉴定,被害⼈⾼X2系被锐器刺切颈部左右颈内静脉破裂致失⾎性休克死亡。

4⽉21⽇,公安民警在昆明市⼤板桥街道办事处螺蛳湾安XX在建房内将被告⼈陈X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了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体检验报告及照⽚、鞋印鉴定书、dna鉴定书、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证⼈证⾔及被告⼈供述等指控证据,认为应当以强奸罪(未遂)、罪、故意杀⼈罪追究被告⼈陈X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孔X1、孔X2、孔X3、⾼X1、贾X请求判令被告⼈陈X赔偿丧葬费、被扶养⼈⽣活费、死亡赔偿⾦共计⼈民币XXX.5元。

庭审中,被告⼈陈X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确实到过现场,并捡到被害⼈的⼿机卡;当时被害⼈已经死亡,因担⼼⾃⼰说不清楚,证明不了⾃⼰的清⽩,就逃离现场没有报案;⾃⼰没有实施过强奸、杀死⾼X2的犯罪⾏为”,请求宣告⽆罪。

黄XX、吴XX、骆XX等非法采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XX、吴XX、骆XX等非法采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XX、吴XX、骆XX等⾮法采矿罪⼀审刑事判决书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港⼝区⼈民检察院。

被告⼈黄XX(曾⽤名“黄X”,绰号“阿洪三”、“黄三哥”),男,1974年12⽉20⽇出⽣,汉族,中专⽂化,系原防城港市港⼝区企沙镇板寮村主任,户籍地⼴西防城港市港⼝区。

因涉嫌⾮法采矿罪,于2019年9⽉20⽇被刑事拘留,同年10⽉25⽇被逮捕。

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看守所。

辩护⼈刘XX,⼴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钦,男,1993年8⽉10⽇出⽣,汉族,初中⽂化,⽆业,户籍地⼴西防城港市港⼝区,现住⼴西防城港市港⼝区。

因涉嫌⾮法采矿罪,于2019年9⽉3⽇被刑事拘留,同年10⽉10⽇被逮捕,2019年12⽉17⽇被取保候审。

辩护⼈何X,⼴西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XX(曾⽤名“房巍”,绰号“⽼房七”),男,1971年1⽉1⽇出⽣,汉族,⼩学⽂化,⽆业,户籍地⼴西防城港市港⼝区,现住⼴西防城港市港⼝区。

因涉嫌⾮法采矿罪,于2019年9⽉3⽇被刑事拘留,同年10⽉10⽇被逮捕,2020年2⽉14⽇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张X,⼴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X,男,1988年10⽉15⽇出⽣,汉族,⼩学⽂化,⽆业,户籍地⼴西防城港市港⼝区,现住⼴西防城港市港⼝区。

因涉嫌⾮法采矿罪,于2019年9⽉5⽇被刑事拘留,同年10⽉10⽇被逮捕,2019年12⽉23⽇被取保候审。

辩护⼈蒋XX,⼴西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XX,男,1992年6⽉10⽇出⽣,汉族,⼩学⽂化,⽆业,户籍地⼴西防城港市港⼝区。

因涉嫌⾮法采矿罪,于2019年9⽉5⽇被刑事拘留,同年10⽉10⽇被逮捕,2019年12⽉17⽇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揭X英,⼴西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男,1962年1⽉17⽇出⽣,汉族,⼤专⽂化,⽆业,户籍地⼴西防城港市东兴市,现住⼴西防城港市防城区。

因涉嫌⾮法采矿罪,于2019年9⽉10⽇被刑事拘留,同年10⽉10⽇被逮捕,2019年12⽉17⽇被取保候审。

一审刑事判决书名词解释

一审刑事判决书名词解释

一审刑事判决书名词解释
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对被告人所犯罪行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文书。

下面是一些相关名词的解释:
1.刑事诉讼程序: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判决等环节。

2.被告人:被控告犯有刑事罪行的个人。

3.罪行:指被告人所涉嫌犯下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行为被定义为犯罪。

4.审理:法院针对刑事案件进行的调查、研究、辩论和判断的过程。

5.判决文书: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结论和决定的书面文件,包含了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判决结果等内容。

通过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制定,可以对被告人的罪行进行审理和量刑,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拓展上,一审
刑事判决书的结果通常可以进行上诉,相关当事人可以在上诉阶段对判决结果进行申诉,以便获得更公正和合理的裁决。

何震、王斌、王文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何震、王斌、王文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何震、王斌、王文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内04民终48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明娟孙晓东张斯琪【审理法官】王明娟孙晓东张斯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敖汉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秀伟;敖汉旗富华乳业有限公司;李玥霞【当事人】敖汉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秀伟敖汉旗富华乳业有限公司李玥霞【当事人-个人】徐秀伟李玥霞【当事人-公司】敖汉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敖汉旗富华乳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敖汉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徐秀伟;敖汉旗富华乳业有限公司;李玥霞【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富华乳业公司与上诉人宏图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地产开发服务协议》,借用宏图房地产公司资质以宏图房地产公司名义开发涉案小区房屋对外销售,被上诉人购买房屋并缴纳了包含契税、住宅维修金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后宏图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为被上诉人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其再次缴纳契税、住宅维修金的事实清楚。

被上诉人与宏图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以及各种款项收取票据上的公章均系宏图房地产公司,被上诉人作为一般消费者,难以知晓宏图房地产公司、富华乳业公司、李玥霞之间的内部关系,其有理由相信上述费用收取方为宏图房地产公司,故对重复缴纳的相关费用,其要求宏图房地产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判。

【权责关键词】量刑建议鉴定意见轻伤轻微伤陪审有期徒刑证据确实、充分质证初犯居住地缓刑考验期拘留取保候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3日22时许,被告人何震、王斌、王文明和张某2(另案处理)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庆祥烧烤店外因故与赵某、张某1发生纠纷并相互厮打,造成赵某、张某1、张某2受伤的后果。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刑事一审判决书案号: [案号]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名称]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辩护人: [辩护人姓名]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名称]审判长: [审判长姓名]审判员: [审判员姓名]人民陪审员: [陪审员姓名]书记员: [书记员姓名]本案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原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一审公开审理。

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与辩护人 [辩护人姓名] 到庭参加了诉讼活动。

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本案经过充分审理,现向原审法院提出如下一审判决:一、案件事实及证据1. [案件事实一]根据证人 [证人姓名] 的证言,其证言真实可信,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法庭认为该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之行为构成了 [指控罪名] 的犯罪事实。

2. [案件事实二]根据物证 [物证名称] 的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法庭认定该物证与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之行为有直接关联。

因此,法庭认定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在案件中承担了一定责任。

二、法律适用和判决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犯罪的认定和判决需要依据的法律适用如下:1. [法律条款一]根据法律条款 [法律条款一],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在案件中犯下了 [指控罪名] 的罪行,因此被认定为 [指控罪名] 罪犯。

2. [法律条款二]根据法律条款 [法律条款二],法庭对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的刑罚情况进行判断。

三、判决结果根据以上法律适用和案件事实,并依据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所犯罪行的具体情况,原审法院对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作出如下判决:1. 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犯有 [指控罪名] 罪,应依法惩处。

2. 依照刑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刑罚。

3. 对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所犯犯罪所得的追缴、扣押物品的处理,依法予以没收或追缴。

4. 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有上诉权,并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公诉案件一审法律文书(3篇)

公诉案件一审法律文书(3篇)

第1篇刑事公诉案件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XX0101刑初XX号公诉机关: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三,男,汉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4月15日被XX省XX市XX 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XX省XX市XX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四,XX省XX市XX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与证据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三于2021年3月10日,因琐事与被害人李五发生争执,在XX市XX区XX路XX号附近,张三持刀将李五刺伤。

经鉴定,李五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 被害人李五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张三持刀将其刺伤的事实;2. 证人赵六、钱七的证言,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3. 法医鉴定意见书,证实李五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4. 张三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犯罪事实;5. 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

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张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行为是出于防卫过当,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李四认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系防卫过当,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审理过程本案由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三及其辩护人李四到庭参加诉讼。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机关宣读了被害人李五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赵六、钱七的证言、法医鉴定意见书、张三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张三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

杨XX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杨XX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杨XX强奸罪、猥亵⼉童罪⼀审刑事判决书律师观点分析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猥亵⼉童被告⼈杨X于2019年6⽉21⽇下午15时许,在苏州市相城区娄北XX,以玩游戏的名义将被害⼈周X诱骗⾄其车牌号码为苏E×××××的XXXX中,以玩医⽣打针游戏的名义让被害⼈周X(5周岁)脱下裤⼦裸露阴部,并⾯对着被害⼈周X,⾃⼰进⾏⼿淫的⽅式对被害⼈周X实施猥亵。

上述事实,被告⼈杨X在庭审中⽆异议,并有被告⼈杨X的供述和辩解,被害⼈周X的陈述,证⼈赵X等⼈的证⾔,书证被害⼈周X的户籍信息、病历资料,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和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以认定。

⼆、强奸被告⼈杨X于2019年6⽉22⽇上午10时许,在苏州市相城区娄北XX上其车牌号码为苏E×××××的XXXX内,以玩医⽣打针游戏的名义诱使被害⼈周X脱下裤⼦后,以⽣殖器接触被害⼈的⽣殖器,并同时⾃⼰⼿淫的⽅式,对被害⼈周X实施奸淫。

被告⼈杨X明知他⼈报案⽽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拒捕⾏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2、律师点评⼀、被告⼈杨X系⾃⾸,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杨被告⼈杨X已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三、被告⼈实施犯罪时因⽣活压⼒太⼤⽽⼀时糊涂,并且可能患有抑郁证的精神疾病,其是临时起意⽽⾮预谋犯罪,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四、基于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与⼀般数罪并罚相⽐,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系初犯、偶犯,此前⽆犯罪前科、劣迹表现,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请法庭酌情从政治觉悟较⾼,事后也后悔不已,极为⾃责,请法庭酌情从六、被告⼈系党员,在实施犯罪前,思想积极进步,政治觉悟较⾼,事后也后悔不已,极为⾃责,轻处罚七、被告⼈杨X主观恶性⼩,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3、建议或意见刑事犯罪的后果⾮常严重,不要为了⼀时的爽快或⼀时的冲动,就实施犯罪⾏为。

李琳飞、李高凤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琳飞、李高凤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琳飞、李高凤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3【案件字号】(2020)内行终2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晓静博赫张艳【审理法官】侯晓静博赫张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石鑫;石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石鑫石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石鑫石磊【当事人-公司】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陶志刚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陶志刚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陶志刚【代理律所】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判定罪名】寻衅滋事罪【刑罚】被告人李琳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李高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石鑫;石磊【被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石鑫、石磊的诉讼请求一是撤销赤红政决字〔2018〕50号《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权责关键词】量刑建议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书证轻伤罚金社区矫正证明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初犯前科主犯缓刑考验期悔罪表现拘留执行逮捕取保候审从重可以从轻【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琳飞、李高凤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偶发矛盾引起纠纷,但二被告人被他人劝离后又返回现场继续与被害人厮打并造成二人轻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中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故二被告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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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XX)XX刑初字第XX号
被告人:XXX
公诉机关:XXX
辩护人:XXX
审判庭:XXX
审判员:XXX
执行员:XXX
审判程序:
一审开庭审理
本案公开审理,公诉人XXX、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X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
应当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依法宣读了起诉书、辩护意见书、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和辩解、证据等材料。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XXX罪,查明被告人XXX因XXX原因对XXX实施了XXX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应当以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了XXX的辩护意见,认为XXX是XXX原因所致,并请求将XXX减轻到XXX。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XXX所犯的罪名成立,但经对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及对犯罪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依法可对其作出轻判。

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XXX罪罪名成立,应当依法判处有期徒刑XXX年;
二、被告人XXX的行为已造成XXX损失,应赔偿XXX元;
三、依法应当对被告人XXX所犯的罪行作出公告,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XX年XX月XX日。

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

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

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标题)刑事判决书案号:XXXXXXXX被告人:XXX法定代理人(辩护人):XXX审理法院:XXX法院审判日期:XXXX年XX月XX日(正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第XXX条之规定,本案经XXX人民检察院指控、XXX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现作出一审判决如下:一、案件事实及证据XXXX年XX月XX日,被告人XXX在XXX市某地,持刀抢劫被害人XXX的手机一部,并导致被害人轻微伤。

该犯罪事实在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以及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的共同证实下,已形成相对确凿的证据链。

法院经慎重审查,认定上述事实为案发当时发生的真实情况。

二、定罪与量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被告人XXX犯有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

在定罪的基础上,对被告人的量刑参照刑法有关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结合其犯罪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如下量刑决定:被告人XXX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

三、附带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之规定,被害人XXX在本案中享有附带民事诉讼权利。

对于被告人的判决结果,被害人可以向本院申请赔偿,并要求被告人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四、宣告被告人的财产处置被告人XXX所占有的犯罪所得必须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控制在该被告人名下的涉案财物一律予以追缴、查封,并依法决定财产处置。

五、判决结果的执行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生效。

公告送达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不服本判决的上诉期届满,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应当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刑罚执行。

六、附则本案中涉及的有关组织单位、证人、物证、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副本随案卷一并归档。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法院名称)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检察院名称)被告人:_____,男/女,(出生年月日)出生,(民族)族,(文化程度)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具体地址),现住(现居住地址)。

因涉嫌(罪名),于(具体日期)被刑事拘留,经(批准机关)批准,于(具体日期)被逮捕。

现羁押于(看守所名称)。

辩护人:_____,(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检察院名称)以(起诉书文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_____犯(罪名)罪,于(具体日期)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检察院名称)指派检察员_____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_____及其辩护人_____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详细阐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手段、情节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物证的名称、特征、来源等)2、书证:(书证的名称、内容、来源等)3、证人证言:(证人的姓名、证言内容等)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内容)5、鉴定意见:(鉴定的事项、结论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相关笔录的内容)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资料和数据的名称、内容等)被告人_____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阐述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及理由)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_____犯(罪名)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_____(阐述被告人具有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累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_____(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规定,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理由),其行为已构成(罪名)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_____(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的量刑进行阐述)。

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精选5篇

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精选5篇

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______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______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审理了本案。

______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______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______及其辩护人______、证人______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

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

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

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

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分三种情况: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一、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二、被告人______……(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

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

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

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案号:___________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公诉机关: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住所地:___________审判长: _________人民陪审员: _________人民陪审员: _________书记员: _________一、案情简介根据___________(案件来源),本案由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公诉。

经审理查明,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时间)在___________(地点)犯下了以下行为:1. ___________(描述具体犯罪行为)2. ___________(如有多项罪行,请依次描述)被告人在指控期间,___________(描述被告人对案件的态度和表现)。

二、证据情况本案围绕以下证据进行审理:1. _________(证据种类1)- 具体信息:___________2. _________(证据种类2)- 具体信息:___________3. _________(如有更多证据,请继续列出)以上证据经法庭查验证实,签署了相关法律文书,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责明确,无异议。

三、判决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1. _________(适用法条和相关法律依据)2. _________(根据法条分析被告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量刑方面,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对其从轻处理。

同时,被告人适用的从重情节为___________(描述情节)。

综合上述理由,对被告人判处如下:四、判决结果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___________(姓名)犯___________罪,判处有期徒刑___________(刑期)年,刑期自___________(开始日期)起至___________(结束日期)。

卢秋丽、李倩、赵苗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卢秋丽、李倩、赵苗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卢秋丽、李倩、赵苗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甘肃省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甘肃省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甘10民终16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小栋王军杨立锋【审理法官】卢小栋王军杨立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董某1;盖某1【当事人】董某1盖某1【当事人-个人】董某1盖某1【代理律师/律所】蔡莉莉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郭剑辉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王勤福建晓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莉莉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郭剑辉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王勤福建晓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莉莉郭剑辉王勤【代理律所】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福建晓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基层人民法院【被告】卢秋丽;李倩;赵苗【本院观点】本案一审存在以下问题:1.一审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变更起诉辨认笔录物证书证没收财产单处并处罚金缴纳追缴犯罪未遂证明延期审理拘役管制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明知从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缓刑自首拘留取保候审从重可以从轻应当从轻可以减轻【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6年,同案人秦某(已起诉)成立某某公司,2017年9月起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公司员工作为话务员冒充上海“大众”等汽车服务商,以参与398元的优惠活动购买进口的行车记录仪一个、进口节油器一个并赠送400元中国石化加油卡一张为由,骗取客户信任,后实际寄达质量低劣的行车记录仪一个、节油器一个以及无法使用的假冒中国石化加油卡一张并诱骗客户收货付款。

秦某陆续组织公司员工即被告人卢秋丽、李倩、赵苗及同案人张某2、王某3、王某4等人(均已起诉)实施上述诈骗活动,并委托同案人白某(保定市某某速递公司股东)通过保定市某某速递公司寄送用于诈骗活动的产品。

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X刑初字第XX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X,男,31岁,河南省宜阳县柳泉镇纸房村人,身份证号码XX。

2006年12月16日因涉嫌非法行医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孙XX,男,宜阳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2006]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犯非法行医罪,于200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X及其辩护人孙XX,证人XXX、鉴定人法医X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XX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村私开了一个体诊所,从事非法行医活动。

2006年11月14日晚,该村妇女刘女因患类风湿到郭XX处就诊,郭XX给刘女配制了一副含乌梅12克,川芎10克,赤芍10克,川乌、草乌各9克(临床医学表明,川乌、草乌是医学上的慎用药物,应适量使用,9克已超量),甘草10克,木香10克的中药,嘱刘女用半斤白糖和1斤白酒兑泡7日服用。

刘女将中药带回后于当天晚上兑泡,第二天上午即服用,不幸中毒,经被告人郭XX抢救无效,于2006年11月15日下午死亡。

经鉴定,刘女死于川乌、草乌所含剧毒“乌头碱”。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宜阳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证人村民XXX的证言,被告人郭XX开具的药方,鉴定人XXX的鉴定报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XX无视法纪,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并造成就诊人中毒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XX辩称其给刘女配制的中草药符合药理,刘女的死亡在于其不遵守医嘱。

辩护人孙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刘女之死与郭XX的行医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郭XX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XX于2000年在宜阳县中医学院学习过中医,证人村民XXX的证言证实,2006年以来,郭XX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村私开了一家个体诊所,从事非法行医活动。

一审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刑事诉讼判决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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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刑事诉讼判决书范文)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德水,男,汉族,初中文化。

因本案于2023年12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23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23〕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德水犯某某某罪,于202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应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院依法分别于同年6月6日、7月23日对本案延期审理。

同年6月4日、8月22日,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先后向本院移交补充侦查的证据,并于同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惠阳检公诉刑变诉〔2023〕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认定事实作出变更,并将指控于德水的罪名变更为盗窃罪。

本院依法于同年4月1日、9月11日、9月28日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春杨、代理检察员高明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德水及其辩护人黄旭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10月3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于德水用其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为6210某某某某5100271某某某某)到惠阳区新圩镇塘吓创亿商场旁邮政储蓄银行惠州市惠阳支行ATM柜员机存款时,于德水先后几次存入300元,均遇到现金退回的情况,经多次在柜员机查询,发现账户余额相应增加。

发现这一情况后,于德水尝试从该网点旁边的农业银行跨取2000元和1000元,获得成功,遂产生了恶意存款并窃取银行资金的念头。

于是返回邮政储蓄柜员机,连续10次存款3300元,马上到附近银行柜员机跨取1.5万元,并转账5000元,再次返回,连续存款5000元1次、9900元3次、10000元3次,至2023年10月30日21时58分59秒,于德水共恶意存款17次,恶意存入人民币97700元,后被告人于德水到深圳市龙岗区其他网点陆续跨取和转账,到2023年10月31日6时28分10秒,于德水共窃取人民币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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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人民法院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X刑初字第XX号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住址)
辩护人(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x检X诉【】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 犯XX罪,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本法院提起公诉。

本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诉讼代理人XXX,被告人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辩护人XXX,证人XX,鉴定人XXX,翻译人员XXX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XX人民检察院指控。

(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被告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XX辩称。

辩护人X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

(事实、质证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后对控辩)
本院认为。

,依照。

的规定,判决如下:
第一,定罪判刑的,判处。

一、被告人xxx犯XX罪,判处(写明主刑及附加刑)
二、被告人XXX(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产的名称。

种类和数额)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于刑事处罚(退赔情况写在第二项)第三,宣告无罪,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被告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人民法院提出上述。

书面上述的,应当提交上述状正本一份,副本x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XXXX年X月XX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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