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菱王电梯被终止审查说起:实际控制人因行贿行为被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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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菱王电梯被终止审查说起:

实际控制人因行贿行为被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问题的处理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菱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王电梯)主要从事电梯的生产、研发及销售、安装维保,菱王电梯的实际控制人为梁永标及其配偶邹雍然、梁永源,梁永标担任董事长,梁永标直接持股48%,间接控股30%,邹雍然直接持股5%,梁永源直接持股12%,邹雍然、梁永源不在菱王电梯任职。

2016年5月30日菱王电梯提交申请材料,2017年10月27日提交反馈意见更新版申请材料,2017年12月29日被证监会终止审查。

对比更新版招股说明书,我们发现菱王电梯补充披露了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之一邹雍然存在行贿行为被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的情况。菱王电梯被终止审查,很有可能是实际控制人之一存在行贿行为有关。通过搜索相关IPO案例,我们发现实际控制人存在行贿行为即使不被起诉也很难顺利通过IPO审核。

菱王电梯行贿案件虽然发生在报告期外,且保荐机构通过核查极力证明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首发上市审核要求的情形,但由于案件的性质(行贿案件)、案件当事人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性(实际控制人)以及首次申报时未对该案件进行披露,菱王电梯被监管机构质疑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最终被迫撤回申报材料。

IPO项目中,实际控制人存在行贿行为,我们该如何解决好这个问题?我们试图通过研究菱王电梯的案例对这个问题提出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

二、反馈意见

我们注意到:裁判文书网中刊登的刑事判决书中提到2013年发行人涉及贿赂案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另案处理。但发行人在申请材料中披露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情况。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相关案件详细情况及发行人在案件中的处理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另案处理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申报时前三年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21条之规定;发行人董监高是否存在违反《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的情形;

(2)说明并披露发行人获取政府补贴、补助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行贿等违法违规情形,是否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3)说明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招股说明书披露情况

2009年至2011年期间,刘某某(原佛山市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员)与李某某(原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常务副局长)密谋寻找有资质企业,由李某某发动企业向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申报政府资金项目,刘某某则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企业通过审批。2010年,李某某发动了发行人通过南海区经促局向政府申报“2010年省财政挖潜改造资金民贸贴息技术改造项目(50万)”、“2010年配套省滚动计划及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补贴(100万)”两个项目。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发行人申报成功,两个项目共获得政府扶持资金150万元。为感谢李某某、刘某某的帮助,发行人及邹雍然

2011年先后两次送给李某某、刘某某好处费10万元和17万元,共计27万元。

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于2014年7月4日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发行人及邹雍然不起诉;也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九条规定向任何行政部门提出对于发行人或邹雍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结论如下:

(1)根据刘某某和李某某的《刑事判决书》以及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出具不予起诉决定书,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邹雍然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未发生在报告期内;

(2)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邹雍然于2014年取得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论意见”的情形;也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九条规定向任何行政部门提出对于发行人或邹雍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

(3)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邹雍然取得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未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告知函,以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西樵派出所“暂无发现有违法犯罪”证明,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无违法违规的证明;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邹雍然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相关案例

1、湖南五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方教育)反馈意见(2018年3

月5日被终止审查)

《每日经济新闻》于2017年5月5日发表题为《湖南五方教育拟IPO背后:董事长夫妻曾向湖南移动相关负责人送钱》一文提到,2004年8月至2005年下半年,五方教育实际控制人佘晏飞及其配偶李卓曾连续多年向湖南移动公司相关负责人李中华送钱送礼,折合人民币47.13万元,为开展“家校通”业务谋取利益除上述情形外,李中华还涉及收受他们贿赂,最终被判处刑事处罚。请发行人详细说明:

(1)实际控制人佘晏飞及其配偶李卓是否存在上述商业贿赂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实质性影响。

(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相关处罚,发行人是否建立防范商业贿赂的内控制度及其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媒体事项出具明确核查意见。

2、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科技)发审会问题(2017年7月11日被否,2018年6月21日重新申报)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

(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因涉嫌单位行贿被司法机关立案和部分高管、员工涉及到多起商业贿赂案件的情形,发行人有关销售、投标、资金费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是否能够合理保证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2)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具体原因,高管和员工有关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报销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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