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1. 保险统计的范围: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再保险等各类保险业务。
2. 保险统计机构:由保险行业监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保险统计管理工作。
3. 保险统计数据的收集:保险公司在每个统计周期内,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向保险统计机构报送保险业务数据。
4. 保险统计数据的内容:包括保险机构的基本信息、保险产品信息、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等相关数据。
5. 保险统计数据的报送时限:保险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统计数据报送给保险统计机构,一般为每月或每季度报送。
6. 保险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险公司在报送统计数据时,应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保险统计数据的保密性:保险统计机构应对收集到的保险统计数据进行保密处理,不得将数据泄露给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个人。
8. 保险统计数据的使用:保险统计机构可以将收集到的保险统计数据用于行业分析、政策制定和市场监管等用途,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9. 保险统计数据的发布:保险统计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发布保险统计数据,为相关机构和公众提供有关保险行业的信息。
10. 对违反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的处理:对故意提供虚假数据或违反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的保险公司,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可能吊销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保险统计管理工作,保障保险业务的正常运行,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保险统计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对保险业务进行信息登记、汇总和分析的工作。
第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保险统计管理制度。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要求,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故意虚假填报统计数据。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时、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供各类统计报表。
报表内容应当包括保险业务的总量、结构、区域分布等基本情况。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整理、分析和报告制度,及时发布统计报告,为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关保险业务的参考和决策依据。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保险统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统计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
第七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统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保护保险统计数据的安全和机密,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统计数据。
第九条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罚。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如对本暂行规定有任何疑义,由监管部门解释。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3篇)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1. 保险统计的范围: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再保险等各类保险业务。
2. 保险统计机构:由保险行业监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保险统计管理工作。
3. 保险统计数据的收集:保险公司在每个统计周期内,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向保险统计机构报送保险业务数据。
4. 保险统计数据的内容:包括保险机构的基本信息、保险产品信息、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等相关数据。
5. 保险统计数据的报送时限:保险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统计数据报送给保险统计机构,一般为每月或每季度报送。
6. 保险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险公司在报送统计数据时,应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保险统计数据的保密性:保险统计机构应对收集到的保险统计数据进行保密处理,不得将数据泄露给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个人。
8. 保险统计数据的使用:保险统计机构可以将收集到的保险统计数据用于行业分析、政策制定和市场监管等用途,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9. 保险统计数据的发布:保险统计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发布保险统计数据,为相关机构和公众提供有关保险行业的信息。
10. 对违反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的处理:对故意提供虚假数据或违反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的保险公司,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可能吊销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统计管理工作,提高保险行业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保障保险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等保险市场主体的保险统计工作。
第三条保险统计是指对保险市场主体的经营业务、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有序、统一的数据汇总、整理、分析和报送的工作。
第四条保险统计工作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以保险公司为主要责任主体,保险代理机构等保险市场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五条保险统计工作应当建立完善的统计制度和相关的信息系统,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实用参考]《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GG年第1号《保险统计管理规定》已经20GG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GG年3月1日起实施。
主席项俊波20GG年1月6日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组织实施保险统计工作,加强保险统计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保险业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实施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发展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保险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统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保险统计工作;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保险统计工作。
保险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管理本机构保险统计信息。
第五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保险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统计是指下列活动:(一)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反映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保险统计监督和管理;(二)保险机构依法对反映本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并对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进行管理。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统计信息是指反映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有关数据、报表、报告和文件,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统计资料。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一)制定保险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保险统计指标体系;(二)负责保险监管统计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维护、管理和升级,建立保险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库;(三)制定和实施保险统计工作规划,组织、协调、管理保险行业统计工作;(四)采集、审核、汇总、分析保险统计信息,编制保险业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对外公布有关保险统计信息;(五)管理保险统计信息,维护保险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库;(六)组织和实施保险行业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七)组织保险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是适用于保险业的一系列条例、指导性文件和政策,旨在提高保险行业的统计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主要包括:
1. 保险数据的收集与统计: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准确收集和统计有关保险业务的数据,以便进行分析和评估,保障保险公司正确开展业务。
2. 保险财务报告:要求保险公司在每年度结束后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财务报告,将所有有关财务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以便给予保险监管机构客观评估,监督保险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
3. 保险风险监测:要求保险公司不断监测有关风险,及时发现风险、准确分析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以避免损失的发生。
4. 保险费用核算:要求保险公司建立有效的费用核算制度,对保险费用进行有效管理,并定期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费用核算报告。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范本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统计管理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保险公司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的统计管理工作。
第三条统计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涉及的各类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统计管理制度,明确统计管理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统计管理应遵循客观真实、及时准确、保密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采集第六条保险公司应根据业务需要,确定统计数据的采集范围和要求,并建立相应的数据采集工作机制。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为数据采集工作配备专门的人员,并进行培训,确保其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系统,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数据采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数据采集工作,在采集过程中应及时核实数据的准确性并进行记录。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建立数据采集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数据采集的质量进行评估。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整理和分析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确保数据的有序性和可检索性。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建立统计数据库,将统计数据整理、存储和管理起来,并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根据需要,利用现代统计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为业务决策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统计分析人员应具备统计学和数据分析的基础知识,并能够熟练运用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建立数据分析的质量控制机制,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四章统计报告的编制和发布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统计报告并按时上报。
第十七条统计报告应包括业务量、损失率、赔付率、费用率等指标,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确保统计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
第十九条统计报告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并由责任人签署。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及时将经批准的统计报告发布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并保证报告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保险公司作为一种金融机构,旨在为客户提供各种保险产品和服务。
为了高效地管理和统计保险业务数据,保险公司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统计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统计数据的采集、处理和分析等方面,阐述保险公司统计管理的规定。
二、统计数据的采集1. 数据来源保险公司的统计数据主要来源于保险业务的实际运营情况,包括保险合同、索赔记录、支付记录等。
此外,还可以借助外部数据源,如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经济数据等。
2. 数据采集方式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数据采集机制。
可以采用自动化系统、网上申报、纸质报表等方式进行数据采集。
同时,应该规定数据采集频率和截止时间,以确保数据的及时更新。
三、统计数据的处理1. 数据清洗数据清洗是统计数据处理的第一步,旨在排除数据中的错误、缺失和异常值等。
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数据清洗流程,并制定标准化的数据清洗规则,确保数据的质量。
2. 数据整合为了全面了解保险业务状况,保险公司需要对不同数据进行整合分析。
可以采用数据集成技术,将来自不同系统的数据汇总到一个统一的数据仓库中,以方便统一管理和分析。
3. 数据归档归档是保险公司统计数据管理的重要环节。
保险公司应建立规范的数据归档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归档数据应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分类、打包和保存,并定期备份。
四、统计数据的分析1. 统计方法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多种统计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如描述统计分析、相关性分析、趋势分析等。
在选择统计方法时,应根据具体问题的特点和目标来确定。
2. 统计报告为了向管理层提供决策支持,保险公司应编制相应的统计报告。
统计报告应包括数据的分析结果、趋势预测和风险评估等,以便管理层作出合理的决策。
五、统计数据的保密性统计数据涉及到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公司的商业机密,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
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和使用统计数据,而且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数据泄露或被非法使用。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模版(5篇)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模版《保险统计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统计工作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三条保险统计指保险业务活动中涉及数据的采集、整理、汇总、报送、发布等流程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保险统计工作的目标是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整理和报送相关保险统计数据,为保险监管部门和决策者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第五条保险统计工作应本着公正、公平、科学、严谨的原则进行,不得隐瞒、篡改、伪造或传播虚假数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统计部门,负责保险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统计部门应当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和工作制度,并负责制定保险统计工作的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统计分析和数据处理能力。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统计数据的管理制度,规定数据的采集、整理、汇总、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具体要求、流程和责任。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进行统计数据的审核和验收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保险统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三章数据采集与整理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采集和整理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数据采集系统,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分类编码标准对数据进行分类和编码。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明确数据采集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并建立相应的数据采集表和报表。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数据采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四章数据汇总与报送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汇总和报送保险统计数据。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3篇)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的统计管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 数据收集:保险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收集保险业务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2. 数据分类与整理:保险公司应将收集的数据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整理,并建立完善的统计编码体系,以便对数据进行分类、分析和比较。
3. 数据报送与披露:保险公司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统计数据,并向投保人、保险人、受益人等相关方披露数据。
4. 数据分析与利用:保险公司应利用统计数据进行业务分析,识别潜在的风险和机会,并根据统计结果制定相关的策略和措施。
5. 数据保护和安全: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统计数据的保护,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防止数据泄露、损毁或被非法使用。
6. 监管与审计:保险公司的统计管理工作需要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审计,以确保数据的质量和合规性。
总体上,保险公司的统计管理规定旨在确保保险业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为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有力支持,并保障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二)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保险公司的统计管理工作,规范统计报表的编制和提交,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准确度,保证统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统计报表的编制和提交保险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和提交各类统计报表。
统计报表的编制应严格遵循统计原则和规范,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统计报表的种类和内容保险公司的统计报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保险公司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包括公司注册信息、业务范围、股权结构等。
2. 保险公司经营情况统计报表,包括公司的经营收入、利润、投资收益等。
3.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统计报表,包括风险资本、资本充足率、风险溢价等。
4. 保险公司产品销售统计报表,包括各类保险产品的销售额、保费收入、赔付等。
5. 保险公司理赔统计报表,包括理赔金额、理赔率、理赔速度等。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一、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统计管理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精确性,保证统计结果的可靠性和可比性,确保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决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保险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统计管理制度,明确统计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统计工作由公司统计部门负责,并设有统计岗位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三、保险公司应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和录入流程。
统计数据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和标准进行收集和录入,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比较性。
四、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统计素质和业务能力。
统计工作人员应具备扎实的统计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统计软件和工具的使用方法。
五、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存储和备份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访问性。
统计数据应按照年度和月度进行归档,并备份至安全的存储介质,以备不时之需。
六、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展统计数据的分析和应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统计数据分析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和工具,如数据挖掘、统计建模等,以发现数据背后的规律和趋势。
七、保险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统计报告制度,按照一定的频次和格式向上级机构和相关部门汇报统计数据。
统计报告应包括数据的来源、处理方法和分析结果,并提供相关的解释和建议。
八、保险公司应加强与相关机构和部门的数据交换与共享,提高数据的共享效率和利用效益。
统计数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保密和保护,确保不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
九、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统计工作质量和效果的监控和评价。
定期进行统计工作质量检查和结果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十、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统计行业的标准制定和更新,推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参与行业统计调查和信息共享,提高行业的整体统计水平和竞争力。
十一、保险公司应设立统计监督委员会,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1号-2013-01-06)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1号2013-01-06)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1号《保险统计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主席项俊波2013年1月6日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组织实施保险统计工作,加强保险统计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保险业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实施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发展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保险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统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保险统计工作;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保险统计工作。
保险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管理本机构保险统计信息。
第五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保险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统计是指下列活动:(一)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反映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保险统计监督和管理;(二)保险机构依法对反映本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并对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进行管理。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统计信息是指反映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有关数据、报表、报告和文件,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统计资料。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一)制定保险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保险统计指标体系;(二)负责保险监管统计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维护、管理和升级,建立保险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库;(三)制定和实施保险统计工作规划,组织、协调、管理保险行业统计工作;(四)采集、审核、汇总、分析保险统计信息,编制保险业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对外公布有关保险统计信息;(五)管理保险统计信息,维护保险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库;(六)组织和实施保险行业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七)组织保险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范文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保险公司作为一种金融机构,旨在为客户提供各种保险产品和服务。
为了高效地管理和统计保险业务数据,保险公司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统计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统计数据的采集、处理和分析等方面,阐述保险公司统计管理的规定。
二、统计数据的采集1. 数据来源保险公司的统计数据主要来源于保险业务的实际运营情况,包括保险合同、索赔记录、支付记录等。
此外,还可以借助外部数据源,如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经济数据等。
2. 数据采集方式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数据采集机制。
可以采用自动化系统、网上申报、纸质报表等方式进行数据采集。
同时,应该规定数据采集频率和截止时间,以确保数据的及时更新。
三、统计数据的处理1. 数据清洗数据清洗是统计数据处理的第一步,旨在排除数据中的错误、缺失和异常值等。
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数据清洗流程,并制定标准化的数据清洗规则,确保数据的质量。
2. 数据整合为了全面了解保险业务状况,保险公司需要对不同数据进行整合分析。
可以采用数据集成技术,将来自不同系统的数据汇总到一个统一的数据仓库中,以方便统一管理和分析。
3. 数据归档归档是保险公司统计数据管理的重要环节。
保险公司应建立规范的数据归档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归档数据应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分类、打包和保存,并定期备份。
四、统计数据的分析1. 统计方法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多种统计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如描述统计分析、相关性分析、趋势分析等。
在选择统计方法时,应根据具体问题的特点和目标来确定。
2. 统计报告为了向管理层提供决策支持,保险公司应编制相应的统计报告。
统计报告应包括数据的分析结果、趋势预测和风险评估等,以便管理层作出合理的决策。
五、统计数据的保密性统计数据涉及到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公司的商业机密,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
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和使用统计数据,而且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数据泄露或被非法使用。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5篇)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组织实施保险统计工作,加强保险统计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保险业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实施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发展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保险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统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保险统计工作;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保险统计工作。
保险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管理本机构保险统计信息。
第五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保险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统计是指下列活动:(一)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反映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保险统计监督和管理;(二)保险机构依法对反映本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并对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进行管理。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统计信息是指反映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有关数据、报表、报告和文件,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统计资料。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一)制定保险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保险统计指标体系;(二)负责保险监管统计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维护、管理和升级,建立保险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库;(三)制定和实施保险统计工作规划,组织、协调、管理保险行业统计工作;(四)采集、审核、汇总、分析保险统计信息,编制保险业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对外公布有关保险统计信息;(五)管理保险统计信息,维护保险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库;(六)组织和实施保险行业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七)组织保险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范文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保险统计管理对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保险统计管理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实用性,制定本规定。
二、总则1.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保险统计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和流程,确保保险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2. 保险公司应指定专门负责保险统计管理的部门或岗位,确保统计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3. 保险统计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保险数据的安全和隐私。
三、保险数据的采集和整理1.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和整理流程,明确数据采集的频率和内容;2. 数据采集应覆盖全部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保费收入、赔付支出、投资收益等;3. 数据整理应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及时排查错误和漏报;4. 保险公司应定期汇总和报送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合规性。
四、保险统计报告的编制和发布1. 保险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保险统计报告,并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2. 统计报告应包括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业务结构、风险状况等内容,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3. 统计报告应及时发布,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栏等渠道进行发布;4. 统计报告的发布应注意保护保险数据的安全和隐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
五、保险统计审计和核实1. 保险公司应定期进行保险统计的内部审计,发现并纠正数据错误和违规行为;2. 监管机构有权对保险公司的保险统计进行核实和审计,保险公司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3. 保险公司应密切关注监管部门发布的统计要求和规范,及时调整统计工作的方式和内容。
六、保险统计数据的使用1. 保险统计数据应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进行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竞争或其他非法目的;2. 保险公司应将保险统计数据运用于内部风险控制、经营决策等方面,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3. 保险公司应密切关注保险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统计指标和分析方法,提升统计数据的应用价值。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范保险行业数据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保险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分析部门,负责保险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一致和可比性。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的要求,报送符合质量标准的数据,保证数据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第二章数据收集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明确数据收集的范围和要求,制定相应的数据收集表格和报送时间表,并向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数据收集制度,明确数据收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确保数据收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主动收集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保费收入、赔付支出、资产负债状况、营业利润等。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的要求,保护数据的机密性,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数据抽样调查工作,并及时向统计部门报告调查结果。
第三章数据整理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汇总,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数据整理制度,明确数据整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确保数据整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对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部门。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存储和备份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用性。
第四章数据分析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发现经营状况和风险变化的趋势,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分析制度,明确数据分析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促进数据分析工作的开展。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四篇)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保险统计管理工作,保障保险业务的正常运行,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保险统计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对保险业务进行信息登记、汇总和分析的工作。
第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保险统计管理制度。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要求,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故意虚假填报统计数据。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时、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供各类统计报表。
报表内容应当包括保险业务的总量、结构、区域分布等基本情况。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整理、分析和报告制度,及时发布统计报告,为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关保险业务的参考和决策依据。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保险统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统计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
第七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统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保护保险统计数据的安全和机密,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统计数据。
第九条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罚。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如对本暂行规定有任何疑义,由监管部门解释。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二)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统计管理工作,提高保险行业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保障保险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等保险市场主体的保险统计工作。
第三条保险统计是指对保险市场主体的经营业务、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有序、统一的数据汇总、整理、分析和报送的工作。
第四条保险统计工作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以保险公司为主要责任主体,保险代理机构等保险市场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五条保险统计工作应当建立完善的统计制度和相关的信息系统,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第六条保险统计报送周期为每月,具体报送时间由中国银保监会确定,并通过统一的信息报送渠道进行。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保险统计管理规定是指对保险统计工作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将就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一、保险统计的目的和任务保险统计的目的是为了掌握保险市场的基本情况,了解保险公司的运营状况,为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保险统计的任务包括收集、录入、处理和分析各类保险数据,生成保险统计报表等。
二、保险统计的范围和内容保险统计的范围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等,统计内容包括保险业务收入、保险产品销售情况、保险索赔情况、保险费率等。
三、保险统计的要求1. 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保险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标准,准确地提供保险业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 统计报表的及时性:保险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上报保险统计报表,确保统计数据能够及时为监管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
3. 数据安全保密: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统计数据不被非法获取、篡改或泄露。
4. 纳税申报依据:保险统计数据应作为保险公司纳税申报的依据,确保纳税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保险统计管理的组织实施1. 建立保险统计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统计管理部门,并配备统计专业人员,负责保险统计工作。
2. 制定保险统计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保险统计的组织机构、职责责任和工作流程,并将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3. 强化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统计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同时,定期进行统计工作的内部监督和自查。
五、保险统计管理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还可采取吊销保险业务许可证等措施,以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总之,保险统计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保险统计工作,确保保险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为保险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统计报告的义务,加强统计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做到对保险数据的安全保密、时间准确、质量可靠。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1. 保险统计的范围: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再保险等各类保险业务。
2. 保险统计机构:由保险行业监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保险统计管理工作。
3. 保险统计数据的收集:保险公司在每个统计周期内,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向保险统计机构报送保险业务数据。
4. 保险统计数据的内容:包括保险机构的基本信息、保险产品信息、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等相关数据。
5. 保险统计数据的报送时限:保险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统计数据报送给保险统计机构,一般为每月或每季度报送。
6. 保险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险公司在报送统计数据时,应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保险统计数据的保密性:保险统计机构应对收集到的保险统计数据进行保密处理,不得将数据泄露给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个人。
8. 保险统计数据的使用:保险统计机构可以将收集到的保险统计数据用于行业分析、政策制定和市场监管等用途,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9. 保险统计数据的发布:保险统计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发布保险统计数据,为相关机构和公众提供有关保险行业的信息。
10. 对违反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的处理:对故意提供虚假数据或违反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的保险公司,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可能吊销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二)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统计管理工作,提高保险行业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保障保险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等保险市场主体的保险统计工作。
第三条保险统计是指对保险市场主体的经营业务、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有序、统一的数据汇总、整理、分析和报送的工作。
第四条保险统计工作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以保险公司为主要责任主体,保险代理机构等保险市场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五条保险统计工作应当建立完善的统计制度和相关的信息系统,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范文(3篇)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本文旨在规范保险公司的统计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准确性,加强公司内部数据的统一和共享。
准确的统计数据对于公司的决策和业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与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内部的统计管理工作。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准确和完整,为高效决策和业务运营提供支持。
三、统计数据的定义和分类1.统计数据的定义:统计数据是指保险公司在业务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数量、比例、金额等客观数据。
2.统计数据的分类:统计数据可以按照业务类型、区域、时间等因素进行分类。
四、统计工作的组织与责任1.统计工作的组织:保险公司应设置统计部门,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统计部门应与其他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业务数据。
2.统计工作的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应确保所属部门的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并配合统计部门的统计工作。
统计部门负责人应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最终责任。
五、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1.统计数据的收集:保险公司各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提供所需的统计数据。
各部门在收集数据时应注意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采用统一的数据收集格式。
2.统计数据的整理:统计部门应及时整理所收集的数据,并制定相应的统计报表。
统计报表的格式应统一、简洁,清晰明了地呈现统计数据。
六、统计数据的分析与应用1.统计数据的分析:统计部门应对所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提取有用的信息和规律。
根据统计分析结果,为公司的决策和业务发展提供参考和依据。
2.统计数据的应用: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统计数据进行业务分析和评估,为业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统计数据还可以用于制定业绩考核指标和奖励机制。
七、统计数据的存档与保密1.统计数据的存档:统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统计数据存档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靠。
同时,建立数据备份机制,以应对突发情况导致数据丢失的风险。
2.统计数据的保密:统计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对所涉及的统计数据保持严格的保密。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第一、总则1.为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统计管理,规范保险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保险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二、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报送1.保险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准确地收集有关保险业务的统计数据。
2.保险机构应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不得隐瞒、篡改或者故意失实。
3.保险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间节点,报送统计数据给相关统计部门。
4.统计数据的报送应当填写真实、完整、准确的内容,不得有虚假、失实等不当信息。
第三、统计数据的分类和定义1.保险机构应按照规定的分类方式对统计数据进行分类。
2.各项统计数据的定义应符合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统计数据的处理和分析1.统计部门应对收集到的统计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形成统计报告。
2.统计报告应包括保险行业整体情况、各类保险产品情况、保险机构财务状况等内容。
3.统计报告要客观、准确地反映保险行业的发展动态和经营状况。
第五、保险统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相关统计部门应对保险机构的统计数据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保险机构应积极配合统计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确保监督和检查的顺利进行。
第六、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1.对于隐瞒、篡改和故意失实的保险统计数据,相关统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对未及时纠正的违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2.保险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规定,如违反本规定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定解释权归相关统计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的内容,保险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以确保保险行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相关统计部门将监督和检查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报送工作,并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只有通过规范的统计管理,才能准确了解保险行业的发展动态和经营状况,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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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1号《保险统计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主席项俊波2013年1月6日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组织实施保险统计工作,加强保险统计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国统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保险业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实施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发展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保险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统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保险统计工作;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保险统计工作。
保险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管理本机构保险统计信息。
第五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保险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统计是指下列活动:(一)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反映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保险统计监督和管理;(二)保险机构依法对反映本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并对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进行管理。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统计信息是指反映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有关数据、报表、报告和文件,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统计资料。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一)制定保险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保险统计指标体系;(二)负责保险监管统计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维护、管理和升级,建立保险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库;(三)制定和实施保险统计工作规划,组织、协调、管理保险行业统计工作;(四)采集、审核、汇总、分析保险统计信息,编制保险业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对外公布有关保险统计信息;(五)管理保险统计信息,维护保险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库;(六)组织和实施保险行业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七)组织保险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辖区履行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职责。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统计部门,负责监督和归口管理保险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开展下列统计工作:(一)管理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二)制定本机构保险统计制度;(三)收集、审核、汇总、编制本机构保险统计信息,依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统计信息;(四)完成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五)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六)组织本机构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统计质量检查;(七)组织保险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八)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的其他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及其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为保险统计负责人。
保险统计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的保险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统计工作,设置统计岗位,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统计人员。
负责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为统计联系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保险统计联系人。
第十四条保险统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完成保险统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指定或者变更保险统计负责人、保险统计联系人后10日,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保险公司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在指定或者变更保险统计负责人、保险统计联系人后10日,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章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第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机构进行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的容主要包括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人员配备和统计信息化建设等情况。
第十七条保险统计信息可以采用调查表、调查问卷、统计指标等形式,通过、传真、网络等方式进行采集和报送。
第十八条保险统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从每年的1月1日0时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止。
第十九条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频度分为:月度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年度决算报和不定期报。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改变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频度。
第二十条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时间为:月度快报为下月的前2个工作日;月报为下月的前10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分别为下一季度、下半年及次年的前12日;年度决算报为次年的4月30日前。
不定期报告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时间报送。
月报、季报的报送时间,遇国庆、春节等法定长假可以顺延3日。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改变统计信息报送时间。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信息,报送的统计信息不得有误导性述。
保险机构对其报送的统计信息的一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保险机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收集、整理的统计信息,不得要求统计部门、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信息或者编造虚假统计信息。
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报送的统计信息应当由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
保险机构报送的下级分支机构的统计信息,应当经下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相关统计信息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共享。
第二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保险机构报送的统计信息存在错误的,有权责令改正并且要求其做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对保险市场和宏观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就其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本机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相关报告。
第四章统计信息管理与公布第二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制度,规统计信息的审核、整理、保存、查询、使用和公布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定期通过中国保监会公布全国保险行业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和资产总额等统计信息。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布辖区保险行业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和资产总额等统计信息。
保险行业统计数据,以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八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公布的保险统计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容:(一)本辖区以外未经公布的保险统计信息;(二)与前项保险统计信息比较分析的结果。
第二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制度,规统计信息的审核、签署、交接、报送、保存、查询、使用和披露等事项。
统计信息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统计信息。
保险机构披露统计信息不得损害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利益。
第五章统计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或者非现场方式。
第三十二条保险统计监督检查的容主要包括:(一)保险统计工作管理情况;(二)相关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三)统计岗位的设立及统计人员的配备情况;(四)统计信息的管理及披露情况;(五)统计信息质量;(六)统计信息系统完备性和安全性;(七)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对保险机构报送统计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及其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履行保险统计监督检查职责时,保险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调查表等资料。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保险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保险机构定期对本机构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并报送相关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口径等报送或者提供统计信息的;(二)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第三十七条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予以处罚:(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统计信息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八条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定,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依法对该保险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统计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虚报、伪造、篡改保险统计信息的;(二)违反国家制度或者超越权限公布保险统计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统计管理行为。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下列机构的保险统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没有其他规定的,参照适用本规定:(一)保险集团公司;(二)保险控股公司;(三)政策性保险公司;(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五)保险中介机构。
第四十一条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的保险统计工作,适用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制定的实施细则,应当在公布前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2004年9月29日发布的《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令〔2004〕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