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6〕20 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京建法〔2016〕20 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执行 2016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有关规
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正确执行 2016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以
下简称概算定额),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加强设计概算管理,现就有关
规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整体更新改造及复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
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
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执行本规定。
二、费用组成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
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二)概算定额的计税执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及相关规定的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概算定
额基价及各项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
三、要素价格及管理
(一)概算定额子目中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均为定额编制期
的市场价格。
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时,概算定额子目中人工、材料、机械等
要素价格执行概算编制期的市场价格,编制期的市场价格不含增值税
可抵扣进项税。
(二)概算定额子目中以“元”为单位的其他材料费和其他机具费,
应按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设计概算调整系数进
行动态调整。
四、计算程序
按概算定额及有关规定编制设计概算时,执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
计算程序表》(见附表),同时执行下列规定:
(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为概算定额各章节费用合
计金额。
(二)调整费用是指其他材料费及其他机具费由于价格波动调整
的费用。
调整费用以概算定额中的其他材料费及其他机具费之和为基数,
乘以调整系数计算。
(三)零星工程费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由于图纸设计深度不足等
原因发生的一些工程费用。
零星工程费以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及调整费用之和为基数,视图纸设计深度,按 1%~3%计取。
(四)费率应当执行概算定额规定的费率标准。
五、措施项目费说明
概算定额中措施项目费未包括的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等费用,应结合工程情况合理确定。
六、项目补充
属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需要补充的项目,由设计概算编制单位补充。
其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当与概算定额的口径保持一致。
七、通用安装工程相关规定
通用安装工程中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工业管道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等内容,应当按 2012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相应项目组价,人工乘以 1.05 系数,机械乘以 1.10系数。
八、执行时间
概算定额于 2017 年 3 月 1 日(含)起执行。
2017 年 2 月 28 日(含)前,已按 2004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其配套文件编制并批复的设计概算,如发生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计算程序表
(以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为基数)
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工程、市政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工程、轨道工程)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计算程序表
(以人工费为基数)
2.通用安装工程、绿化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通信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机电工程)
京建发〔2016〕56 号
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2014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4〕36 号)的要求,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北京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已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发布,编号为DB11/T 825-2015,代替《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 825-2011,自2016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凡在 2016 年 4 月 1 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项目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需按照本标准进行评审。
该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负责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