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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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5年7月1日起,《贵州省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将正式实施。按照规定,未经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将不能在流通市场进行销售,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处罚。
《办法(试行)》规定,进入我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随附进货票据和至少下列一项证明材料: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本省批发市场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产地来源证明;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证书;本省批发市场出具的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销售单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其他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除了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食用农产品外,不能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食用农产品,必须进行抽检,抽检合格的才能销售。
同时,《办法(试行)》还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批发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开具“易票通”。“易票通”一式两联,存根联和客户联。“易票通”和其他证明材料应当按月装订成册,保存不少于6个月。
据了解,“易票通”制度即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保证按照规定全面履行进货台账和索证索票义务的前提下,由食品供货方填写包括购货单位、食品的品名、数量、单价、产地等内容,并加盖“食用农产品销售溯源专用章”的销货清单。下级经销商持销售清单按照规定保管,用以替代索证索票和建立进货台账,达到食用农产品追根溯源目的。
《贵州省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通过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是一项直接关系全省民生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它的制定实施,对于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食用农产品全程监管机制,实现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与流通环节的有机衔接,保障入市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正式实施——积极作用惠及全省民生
《贵州省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其积极作用将惠及全省民生,关系全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该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包装物、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等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类制品;
(七)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
(八)其他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该条规定使得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在市场上无处遁形,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若经营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处罚。此外,消费者在购买食用农产品过程中,发现食用农产品经营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可直接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二、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未经检验检测合格的食用农产品不能进入我省市场。该办法第八条明文规定“进入我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随附进货票据和至少下列一项证明材料:
(一)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本省批发市场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产地来源证明;
(三)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证书;
(四)本省批发市场出具的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销售单据;
(五)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能提供前款一、二、三、四项中任意一项所列证明材料的食用农产品,必须进行抽检,抽检合格的才能销售。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食用农产品除外。不能提供第一款第五项证明材料的进口食用农产品,以及不能提供第六项证明材料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不得销售”。该条规定在“入口”设置关卡,其有效实施将有利于实现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与种养殖环节的有机衔接。该项规定主要针对批发市场和市场主办方进行设置,是市场主办方和批发市场经营者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查验的关键内容;消费者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也可通过查看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证书证明材料决定是否采购,一旦发现不符
合该项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还可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三、形成了更加科学有效的入市食用农产品可追溯机制。该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批发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开具‘易票通’,‘易票通’一式两联,存根联和客户联。存根联作为销售者的销货凭证和销售台账,客户联作为购货者的进货凭证和进货台账。食堂、餐饮服务单位、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商场、超市、配送中心等单位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易票通’。‘易票通’和其他证明材料应当按月装订成册,保存不少于6个月。鼓励有条件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取信息化手段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该条规定通过简洁有效的“易票通”制度(即: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保证按照规定全面履行进货台账和索证索票义务的前提下,由食品供货方填写包括购货单位、食品的品名、数量、单价、产地等内容,并加盖“食用农产品销售溯源专用章”的销货清单,下级经销商持销售清单按照规定保管,用以替代索证索票和建立进货台账),达到食用农产品追根溯源目的,其有效实施将使得经营者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从而更加保障了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有利于监管部门实现全程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