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京建发〔2011〕65号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10216
北京限购政策
北京限购政策年北京限购政策如下年内将安排自住房用地入市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是新京八条的重点之一。
新政规定,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购买首套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自住型商品住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除外)。
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无论有无贷款记录,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有关部门这次决定加快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供应。
各区要进一步加大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除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外,其他区要于年内尽快安排一批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入市交易。
新京八条还强化了“控地价、限房价”的交易方式。
严控地价,并对项目未来房价进行预测,试点采取限定销售价格并将其作为土地招拍挂条件的措施,以控制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部分住宅作为租赁房源,满足居民租房需求。
90平米以下套型不低于70%本市加大了住宅用地供应力度,保证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不低于70%,在满足刚性住房需求的同时,兼顾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
有关部门还决定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销售行为的管理。
对报价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和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属于期房预售的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属于现房销售的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商品住房项目在销售中,要继续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
开发企业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确标示所有可售房源及其价格等信息,不得把明码标价变成口头告知,不得采取拖延开盘时间或控制房源等手段捂盘惜售,故意制造房源紧张气氛;不得标示虚假信息或使用欺骗性、模糊性的语言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严禁中介独占房源哄抬房价本市也加强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活动的管理,在全市全面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北京商品房限购政策 北京买房条件
北京商品房限购政策北京买房条件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首都,对于祖国的首都,大家应该都很想去,不管是在首都学习还是在首都工作都是一桩美事,北京是我们祖国的首都,自然少不了大家的青睐,有些朋友有了一定的积蓄之后还想这去北京购买房子,那么北京商品房限购政策有哪些呢?在北京买房条件是什么呢?北京商品房购房政策有哪些?1、限购政策:对于已经在北京拥有一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有北京市有效暂住证在北京没有住房但连续5年或5年以上在北京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的非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买一套住房。
该套住房或为新房或为二手房。
2、停售政策:所谓停售,就是停止向其销售。
相关政策规定,对已经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北京本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北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或5年以上在北京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的非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销售住房(北京范围内)。
3、二套房首付新政策:不管是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北京买房条件有哪些?1、在数量上的相关规定。
北京出台的相关的京十五条中有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的部队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持有北京市有效暂住证的。
2、在北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北京市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在户口上的规定。
如果你没有北京户口,也没有5年及以上的纳税或社保证明,就算有再多的钱,你都没办法在北京买房。
3、评估-地税局缴纳税款-财政契税征收处缴纳契税-房产登记过户二,按揭过户的流程评估-买卖双方到银行办理按揭申请-地税局缴纳税款-财政契税征收处缴纳契税-房产登记过户-办理抵押登记-银行放款给业主整个按揭交易流程需44个工作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09•【字号】京建住[2008]223号•【施行日期】200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住[2008]223号)为规范我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等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九日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及房屋配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本地区居民家庭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等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中申请人为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
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重度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成员中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家庭、优抚对象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庭以及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已按京建住〔2007〕1129号、1175号文件公布的新标准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并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优先配售。
为规避限购政策签订借名买房合同,借名人据此请求确权或过户的,法院将不予支持(仅可请求解除)附例外规定
为规避限购政策签订借名买房合同,借名人据此请求确权或过户的,法院将不予支持(仅可请求解除)附例外规定阅读提示2011年2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即“京十五条”),其中第十条涉及住房限购政策: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该项限购政策对购房资格作出严格限制,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实践中出现大量借名买房的案例,即无购房资格的借名人以有购房资格的出名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实际居住、使用,但将该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
实际上,这种做法是有很大风险的,本文引用的北京市高院的案例即认为,为规避住房限购政策而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应予以解除,借名人无权要求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
但并不是所有此类借名买房合同的借名人均不得要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签订于2011年2月17日“京十五条”实施前或者在一审法庭辩论前借名人获得了购房资格的,对借名人请求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法院将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2012年3月19日,余某与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丁某购买余某所有的顺义区房屋,成交价格为112万元。
同日,余某(甲方)与丁某(乙方)签订了一份手写的《补充协议》,其中约定由于乙方无购房资质,如乙方购房资质无法办理或其他原因,乙方可以选择另行出售,出售价格与甲方无关,如需办理过户或公证手续,甲方需无条件配合乙方。
以上合同签订后,丁某先后支付定金及购房款共计35.5万元。
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丁某提出反诉,请求判令余某接受丁某后续部分购房款76.5万元并协助丁某将涉诉房屋的产权过户到丁某指定的购买人胡某名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6•【字号】京政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第五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需求,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各区县政府按照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的原则,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对建设用地不足的区县,市政府可规划专项建设用地,由其负责组织定向建设,并建立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3]6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1.11
【实施日期】2003.11.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
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建委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市建委二00三年十月十七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经济适用住房发展方向和基本政策,强化住房保障功能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要继续发挥经济适用住房对建立合理住宅供应体系,实现城市规划布局调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等方面的作用。
体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和保障性要求,大力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严格控制供应范围和建设标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健康发展。
(二)统一认识,采取措施,确保完成市政府已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推进后备项目,保证经济适用住房持续稳定供应。
新政:北京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调控工作通知(2011.2.15)
北京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调控工作通知(全文) 中新网2月16日电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消息,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今天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以下为文件全文: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印发后,本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二)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住房体系。
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比“十一五”翻一番,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坚决完成2011年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20万套以上,发放租赁补贴2万户,竣工保障性住房10万套。
全面推进旧城保护性修缮和人口疏解工程,基本完成门头沟采空棚户区等“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启动京煤集团房山矿区等五片棚户区改造工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京建发[2010]237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建发〔2010〕237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现将我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的规定,2008年4月11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
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2008年4月11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和《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255号)中第一条所列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上市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二、《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3.1.3.9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产权人可以补交土地收益后改为商品房的规定,只适用于《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2008年4月1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
即2008年4月1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产权人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11.07•【字号】[2003]京开办住字63号•【施行日期】200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2003]京开办住字63号)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为进一步规范资格审核工作程序,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现对购房资格审核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已通过资格审核的购房家庭,因申请人或配偶行政职务或技术职称调升,申请重新进行审核的,需重新填写审核表;并出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任职(免)文件或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核实后,准予变更。
原审核表注销。
二、审核表丢失,需由申请人提交挂失补办、申请,因个人原因丢失的,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分别出具证明;因开发单位原因丢失的,由开发单位出具证明。
受理申请后在有关媒体上公告三个月后方予补办。
三、对于无业或任职于非国有企业的申请人,住房补贴占面积标准按70平方米核定。
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申请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在80平方米(含)以上的,所在单位在核定时须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和人事(组织)部门的印章。
四、对原《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的通知》(京建开[2001]276号)规定的审核表样式:《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进行变更,详见附件。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京建发[2011]40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8.17【实施日期】2011.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的通知(京建发〔2011〕40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精神和“十二五”时期首都节能减排与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提出了今后五年本市建筑节能的发展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是全市“十二五”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十二五”时期本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全市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促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取得更好的成绩。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北京市“十二五”市级一般专项规划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八月目录前言一、北京市民用建筑能耗现状与“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进展(一)既有民用建筑与建筑能耗情况(二)“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工作的主要成果(三)当前建筑节能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四)与世界城市在建筑节能方面的主要差距二、“十二五”期间民用建筑能源需求和节能潜力(一)2015年的民用建筑量增长预测(二)2015年的建筑能耗需求预测(三)2015年的建筑节能潜力三、“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工作原则(三)发展目标四、重点工作任务(一)新建民用建筑执行更加严格的节能设计标准(二)组织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示范(三)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四)实施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和热计量收费改革(五)加强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六)推进农村建筑节能(七)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八)重点工程五、保障措施(一)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二)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的政策调控体系(三)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的市场监管(四)加强建筑节能的科技支撑和产业保障(五)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工作(六)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七)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与专业技术队伍的能力建设附件:“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措施可实现的节能量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前言“十一五”时期北京市建筑节能工作在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推广绿色建筑等领域全面推进,为完成全市节能减排目标和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做出了重要贡献,并明显改善了群众的工作和居住条件,成为我市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标志。
北京购房政策变化历史
北京购房政策在过去几年中发生了多次变化,这些变化通常是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稳定房价、改善市民居住条件等目的。
以下是北京购房政策的一些历史变化:
1.限购政策:
-2010年:北京首次实施了购房限购政策,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人员实施限制,包括户籍和非户籍居民。
2.差别化购房政策:
-2011年:北京推出差别化的购房政策,对不同类别的购房者实行不同的政策,例如对非京籍居民、限购区域内购房的居民等。
3.限贷政策:
-2013年:针对房贷过于宽松的情况,北京出台了限制购房贷款的政策,提高首付比例,加强对贷款购房的审查。
4.限售政策:
-2014年:北京实施限售政策,对购买不满五年的二手房实施限制,减少炒房投资。
5.限价政策:
-2017年:北京出台了房价过快上涨时可实施的限价政策,将商品住房价格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6.人才引进政策:
-2018年:北京推出了人才引进政策,吸引高层次人才落户,包括给予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
7.租赁市场发展:
-2019年:加大对长租公寓市场的监管力度,鼓励和规范租赁市场发展,以提高市民的住房选择。
8.共有产权房政策:
-2020年:推动共有产权住房发展,通过政府和企业合作,提供经济适用房,降低购房门槛。
9.全面放开限购:
-2022年:北京市宣布全面放开购房限购政策,取消了对非京籍居民购买一套住房的限制。
这些政策的调整旨在平衡住房市场的供需关系,防范投机行为,确保市场稳定发展,并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居住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政策的变化可能随时发生,因此购房者需要关注最新的政策动向。
北京限购令细则全文 京政办发[2011]8号
北京限购令细则全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印发后,本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二)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住房体系。
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比“十一五”翻一番,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坚决完成2011年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20万套以上,发放租赁补贴2万户,竣工保障性住房10万套。
全面推进旧城保护性修缮和人口疏解工程,基本完成门头沟采空棚户区等“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启动京煤集团房山矿区等五片棚户区改造工作。
继续实施无城镇危房户和老旧住宅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改善群众住房条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02•【字号】京建法[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3〕10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促进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后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述的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要求建设收购,并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公开配租配售的各类保障性住房。
二、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申请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时,申请人夫妻双方应共同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办理共同共有房屋登记手续。
夫妻双方对房屋产权份额有约定的,可持相关约定办理按份共有房屋登记手续。
三、各保障性住房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应在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前30日,将拟入住家庭情况书面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各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应在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后10日内,将办理入住家庭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家庭入住前核查家庭结构等变化情况,并通过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核对全部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
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立即责成相关单位停止为该家庭办理保障性住房入住手续,将《停止办理保障性住房入住手续通知书》(附件1)送达有关单位,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6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65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落实各项限购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2月17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强对居民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房资格的审查。
三、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详见附件)。
(京建发〔2011〕65号)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1-02-16 浏览次数:19131京建发〔2011〕65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落实各项限购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2月17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强对居民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房资格的审查。
三、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详见附件)。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还应提供军(警)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还应提交《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有效暂住证,以及提交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备查。
法规标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发布日期】2011.12.13 【实施日期】2011.12.13【法规类别】房地产【唯一标志】17334470【全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1年12月13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1年2月15日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统称“京十五条”),对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的资格限制及限购套数等问题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上述政策的出台对于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对房屋买卖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了重大影响。
实践中,本市法院民庭受理了一批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为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市高院民一庭召集市一、二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民庭召开了专题研讨会,经充分深入讨论,就该类案件审理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以下纪要内容:一、(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和导向)对房地产市场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是党和国家为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重大决策部署。
依据国家和本市的住房限购政策规定(以下统称住房限购政策),妥善处理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要确保司法审判与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导向相一致。
二、(住房限购政策与不可抗力)国家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并非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经历了一个从限贷到限购逐步加强和完善的发展过程。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标的额相对较大、与买卖双方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订立后可能出现的房地产市场风险及各种履行障碍均应当有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
因此,住房限购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不宜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
北京买房政策:申请材料及购房流程全攻略
北京买房政策:申请材料及购房流程全攻略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卖房,购房能力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在2001年的“京十五条”发布之后,为贯彻落实限购政策,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首都之窗网站,《通知》重点落实了“京十五条”中有关北京买房条件,以及外地人在北京买房条件、资格的规定。
北京买房新政策——申请购房需要提交哪些审查材料?《通知》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强对居民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购房资格的审查,规定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还应提供军(警)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还应提交《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有效暂住证,以及提交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备查。
北京买房新政策——提交完审核材料的流程什么?提交上述材料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对上述材料进行初步核查。
对符合条件的,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系统中填报认购核验信息,并留存购房家庭提交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及其他材料复印件。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购房手续。
之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购房家庭资格进行核验。
通过核验的购房家庭,方可办理网上签约手续。
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应将《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及其他材料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并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一并提交。
2023年北京最新购房政策
2023年北京最新购房政策2023年北京最新购房政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文件精神(京政办发[20XX]8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落实各项限购措施。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XX年2月17日起,本市户籍已拥有住房的家庭(含现役军人、现役武装人员、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但没有住房的家庭)在本市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限购1户(含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有户籍的家庭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无户籍家庭,不能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5户非本市居民的已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满一年(含)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出售房屋。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场”,严格落实住房限购政策,加强常住家庭(含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资格审查。
(三)常住家庭在购房前,应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中介机构或现房网签服务窗口提交以下材料:北京购房政策:户籍在本市的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购房人签署的《家庭购房申请表》和《购房承诺书》(详见附件)。
现役军人、武警驻京人员家属还需提供军(警)证原件和复印件;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留证》的家庭,还应提交《北京市工作居留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北京购房政策:本市非常住户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意向人签署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有效暂住证件,并提交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备查。
(四)房地产开发公司、中介机构、现房网签服务窗口对上述材料进行初步核实。
符合条件的,在北京市房产交易系统中填写认购验证信息,并留存购房人家庭提交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等材料复印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11.28
【实施日期】2002.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北京市城镇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建委、市计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制订的《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房),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
知》(京政办发(2000)13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就购房程序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申请购房家庭按不同类别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分别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二、须核定家庭收入的申请购房人应如实填写《核定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拆[2009]43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6.11【实施日期】2009.06.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建拆〔2009〕4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关系到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切实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
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统筹做好房屋拆迁各项工作;要加快组织建设或收购定向拆迁安置房,多渠道做好拆迁安置房源保障工作;要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合理编制拆迁实施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落实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依法实施房屋拆迁;要依法履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稳定等责任,加大拆迁执法力度,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三、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房屋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房屋安置力度,妥善安置被拆迁人,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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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1〕65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落实各项限购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7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强对居民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房资格的审查。
三、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详见附件)。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还应提供军(警)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还应提交《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有效暂住证,以及提交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备查。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对上述材料进行初步核查。
对符合条件的,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系统中填报认购核验信息,并留存购房家庭提交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及其他材料复印件。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购房手续。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购房家庭资格进行核验。
通过核验的购房家庭,方可办理网上签约手续。
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应将《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及其他材料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并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一并提交。
六、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对购房家庭的资格证明材料和购房家庭已拥有住房状况进行核对,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住房状况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七、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执行限购政策情况的检查,发现未严格执行限购政策、未严格核查购房家庭有关材料的,依法严肃处理。
八、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包括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和已进行网上签约但尚未完成产权登记的住房。
九、居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户籍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附件:1.家庭购房申请表
2.承诺书
附件1:
购房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附件2:
购房承诺书
本人已详细阅读并清楚知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65号)中有关住房限购政策的规定。
本人承诺遵守限购政策规定,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并自愿接受相关部门核查家庭购房资格。
以上承诺如与事实不符,违反限购政策规定导致本人所购住房不能办理网上签约、房屋登记等手续,本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购房承诺人(签字):年月日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