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内容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

张中兴

一、监督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修订,2004年12月1

日实施。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1997年1月日颁布实施。

⏹(三)《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6月7日颁布实施。

⏹(四)《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 B17051-1997),1998年12月1

日起实施。

⏹(五)《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 B5749-2006),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六)《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颁布实施。

二、部分定义、标准的解释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适用范围: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

⏹(三)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运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解释。

⏹(四)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水管网运至用户或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解释。

⏹(五)二次供水:加工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储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

(六)涉水产品

⏹(一)化学处理剂:是指用于混凝、絮凝、助凝、消毒、氧化、P H调节、软化、

灭藻、除垢、除氟、除砷、矿化等用途的化学物质;

⏹(二)水质处理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

活饮用水的水质处理设施。常见的有矿化水器、反渗透处理装置等;

⏹(三)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涂料

⏹1、输配水设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输配水管、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

(如:水处理剂加入器)等。

⏹2、防护材料: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涂料、内衬等。

(四)产品的审批: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卫生部审批,其他的由省级审批。

⏹(五)分质供水:是指根据生活中人们对水的不同需要,由市政提供的自来水为生活饮用水,采用特殊工艺将自来水进行深度加工处理成可直接饮用的纯净水,然后由食品卫生级的管道输送到户,并单独计量。分质供水分两种:纯水和净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瓶装饮用纯净水》(G B17323),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反渗透膜净化处理后,称为纯水。按照建设部《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 J94),用符合生活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纳滤膜或载银活性炭净化处理后,称为净水。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水源地或取水点的保护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供水范围新建、改建、扩建的阴影水供水工程项目,应该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以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十条:1、以地表水为水源的防护,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水域内,禁止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其他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2、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地水域禁止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3)

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供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需要,把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

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4、 (5)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

⏹(二)制水过程:混凝、沉淀、消毒等各个环节的监管,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所使用的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是否只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2、所使用的消毒器械、消毒剂是否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

⏹(四)供水单位水质检验:检验室的设置、人员和仪器的配备、自检记录、自检报告等。

⏹(五)水污染事件的报告和处理:供水单位制定的《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预防案》。

⏹(六)违法行为的查处。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检和监测工作

⏹一、国家卫生监督抽检

(一)抽检任务: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学校自备水源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和水质卫生质量;

(二)抽检数量:1、城市、县城所有水厂的出厂水;2、末梢水:城市水厂20份以上,县城3份;城市、县城所有的二次供水;3、所有学校自备水源供水。

(三)抽检内容:1、卫生管理(附表6、7);2、水厂的检测项目为常规指标;二次供水的检测项目为色度、浑浊度、臭和味等12个指标;3、学校自备水检测项目为常规指标。

⏹(四)抽检结果的上报:11月7日前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上报市级,市级审核、汇总后11月14日前上报自治区卫生监督所,11月21前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将汇总的数据和总结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五)职责分工:原则上由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采样,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样品的检测和出具报告书。

⏹二、国家饮用水监测工作

⏹(一)监测点的确定:南宁、柳州、桂林3个地级市,西乡塘区、宾阳县、柳北

区、雁山区、全州县、岑溪市、合浦县、浦北县、灵山县、桂平市、博白县、北流市、隆林县、金城江区、南丹县、环江县、武宣县、大新县等18个县第一批纳入全国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

⏹(二)检测对象:城市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农村集中式供水、学校自建供水、

分散式供水。

⏹(三)监测点的设置:1、出厂水监测点:城市所有水厂每个厂设1个,自建水厂

设3个,农村水厂设10个;2、末梢水监测点:省会城市设40个,地级市设20个,县城设10个(学校末梢水的监测点应占10%以上),每个农村集

⏹中式供水单位设2个。

⏹(四)检测频率和监测指标:略。

⏹(五)职责分工

⏹1、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样品采集、样品检测、水性疾病监测、监测结果网络填报,以及监测结果报送同级卫生监督机构;3、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水质消毒剂余量、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 H的现场快速检测,以及结果的网络填报。

⏹(六)结果的报告:1、每季度第3个月地前,报告水质监测、水性疾病监测结果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季度结果;2、6月末前,报告枯水期监测结果;3、9月末前,上报丰水期监测结果和全分析结果。

⏹谢谢大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