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实现“六有”,规范名称。街道、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覆行职责,落实必要的办公条件,帮助其做到“六有”,即有人员、有牌子、有印章、有办公场所、有工作制度、有履职记录。
(三)建立机制,规范运行。建立工作协调制度,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可以向街道党工委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街道党工委和有关部门将及时妥善处理。建立工作支持制度,建立健全街道包社区干部制度、街道纪委指导制度、社区两委工作和监委会工作双向通报等制度。建立工作培训制度,对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开展经常性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各社区要建立完善工作各项制度和机制,确保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充分发挥监督作用。wk.baidu.com
四、议事原则
居务监督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负责。监委会每年至少两次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与社区“两委”干部一起接受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大会有权罢免,罢免程序参照产生程序。
二、产生办法
委员候选人由居民代表大会或社区党组织提名,也可由居民自荐或联名推荐。监委会主任候选人应当是中共党员,由街道纪工委会同社区党组织提出,连同其他委员候选人报街道党工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为便于开展工作,监委会主任也可由社区党组织副书记或纪检委员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职数、选举办法由居民委员会确定,与居民委员会同期同届。过半数选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规定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必须经过半数选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或居民代表通过。补选按原产生方式进行。
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建立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是省、市、区推进“阳光居务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大工程。各社区务必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组织、民政部门要协助党工委、办事处抓好落实;纪工委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工作落实,支持和指导居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三、主要职责
督促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居民自治的各项制度;检查、督促居民委员会落实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制定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帐目与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监督社区集体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检查、监督居民委员会居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反映居民的合理意见、建议,督促居民委员会及时办理。
为加强社区基层民主,健全完善社区级民主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成与条件
居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名居民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候选人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信任,有一定文化和熟悉财会知识,热心公众事业的居民代表。社区党总支书记、居民委员会成员及配偶和直系亲属、社区报帐员不得担任社区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三)建立机制,规范运行。建立工作协调制度,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可以向街道党工委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街道党工委和有关部门将及时妥善处理。建立工作支持制度,建立健全街道包社区干部制度、街道纪委指导制度、社区两委工作和监委会工作双向通报等制度。建立工作培训制度,对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开展经常性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各社区要建立完善工作各项制度和机制,确保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充分发挥监督作用。wk.baidu.com
四、议事原则
居务监督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负责。监委会每年至少两次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与社区“两委”干部一起接受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大会有权罢免,罢免程序参照产生程序。
二、产生办法
委员候选人由居民代表大会或社区党组织提名,也可由居民自荐或联名推荐。监委会主任候选人应当是中共党员,由街道纪工委会同社区党组织提出,连同其他委员候选人报街道党工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为便于开展工作,监委会主任也可由社区党组织副书记或纪检委员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职数、选举办法由居民委员会确定,与居民委员会同期同届。过半数选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规定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必须经过半数选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或居民代表通过。补选按原产生方式进行。
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建立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是省、市、区推进“阳光居务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大工程。各社区务必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组织、民政部门要协助党工委、办事处抓好落实;纪工委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工作落实,支持和指导居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三、主要职责
督促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居民自治的各项制度;检查、督促居民委员会落实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制定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帐目与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监督社区集体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检查、监督居民委员会居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反映居民的合理意见、建议,督促居民委员会及时办理。
为加强社区基层民主,健全完善社区级民主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成与条件
居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名居民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候选人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信任,有一定文化和熟悉财会知识,热心公众事业的居民代表。社区党总支书记、居民委员会成员及配偶和直系亲属、社区报帐员不得担任社区务监督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