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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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23.03.17•【字号】上海银发〔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上海银发〔2023〕32号上海市各相关金融机构,各支付机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银联,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清算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工作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辖区商业汇票业务的通知》(上海银发〔2003〕164号)等18份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一、删除《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辖区商业汇票业务的通知》(上海银发〔2003〕164号)第七条。

二、将《上海区域性票据交换范围内签发支票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上海银发〔2005〕143号文印发)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出票人开户银行(或代理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支票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责令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删除《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银发〔2006〕57号)第二条第(四)项。

四、将《上海市商业承兑汇票不良支付信息报告、发布、使用基本规定》(上海银发〔2007〕257号文印发)第十四条修改为“举报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商业承兑汇票不良支付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责令其纠正。

”五、将《上海市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实施细则》(上海银发〔2008〕287号文印发)第十八条修改为“银行机构违反《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央银行电子对账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央银行电子对账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贷” “ 、 专业合作社 +农牧 户” 等新型贷款模 式。 ( )加 大牧业加 工贷款及特 色贷款 的发 放力度 和幅 五 度 。一方 面要积极探 索大额农牧业贷款发放 管理 办法 , 大 力扶持 农牧 业收购及 特 色加 工等贷款 需求。另一方面今后 应进一步加 大对畜牧 业结构调整的扶持力度 , 针对各 类养
生。由于规 定 中并没有对超期对账现 象的具体惩戒措施 ,
使 事 后 监 督 人 员难 以按 时 、保 质 完 成 当 日的 账 务 比 对 工
( 加大农牧 区信贷产品创新力度 。不断扩充有 效担 四)
保 物品的 范围, 打破牧 户因缺 少抵押 和担 保而形成的贷款
难 瓶 颈 。 加 大信 贷 产 品 创 新 力 度 , 极 开 发 “ 色农 业 信 积 特
二 、 策 建议 政 ( ) 通 牧 民货 款 的信 用 “ 颈 ” 户 与 牧 区金 融机 一 疏 瓶 。牧 构之 间缺 乏 合 理 的信 用机 制 。 为 此 要 解 决 牧 民 贷款 难 , 应 积极 推 行 以信 用体 系建 设 为 基 础 的 牧 民信 用 户 、 用 嘎 查 信 的评 定 , 而 打 通 信 用 瓶 颈 。 造 牧 民贷 款 的“ 色通 道 ” 从 打 绿 。
现 象。事后监督人 员在 每 5日进 行的纸质对账 中, 勾对 在 其分 户账 时发现 某开户单位存在 未达账项, 事后监督主 管
重新 查 阅其记 载的动 态监督 登记 簿时发 现并未记 栽该笔
未达 账 项 , 务 监 督 员使 用 对 账 系统 信 息查 询 功 能进 行 查 业
( ) 二 努力构 建 多元化农 牧 区金 融体 系。 以竞争 为导
中, 实际操作 中需要 业务监督 员每 日逐 笔查看开户单位 在 对账 结果数据 , 并且 需要每 日逐笔的对开户单位的 多个账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与开户单位的对账管理,切实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内控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以下简称对账系统)是依托城市金融专网实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与开户单位之间账务核对的业务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行、使用对账系统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开户单位。

第四条系统对账必须坚持“每日对账、授权管理、有疑必查、监督确认”的原则.第五条对账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第二章操作管理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应与开户单位每日对账.第七条开户单位应在下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一工作日的账务核对。

第八条开户单位通过城市金融专网登录对账系统,录入(或导入)账务数据进行账务核对。

第九条开户单位与中国人民银行账务余额核对不一致时,应逐笔勾对发生额,及时查清原因,由主管确认对账结果,并予以说明。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部门应于开户单位完成账务核对的当日确认对账结果。

对账务核对结果有疑问的,营业部门应及时与开户单位联系,查清原因,并予以说明;事后监督部门应追踪监督.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应按月通过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打印余额对账单交开户单位。

开户单位应将余额对账单加盖预留印鉴,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送交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

第十二条开户单位需变更基础信息(机构名称、机构代码、上级机构代码、主管等)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根据申请办理变更事宜.第十三条开户单位因操作失误需变更对账数据时,应通过对账系统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审核通过后,重新进行账务核对。

第三章用户管理第十四条对账系统用户采用实名制,划分不同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同一用户不能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户代码。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和开户单位的对账人员应与账务处理人员相分离。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修订稿)银会计〔 2003〕92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确保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正常运行,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以下简称运行单位)。

第三条系统由总行统一开发、优化和升级,统一确定硬件配置方案,统一提出业务需求,统一制定业务处理办法和系统管理办法。

第四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运用系统进行会计核算;事后监督部门对系统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实施日常监督;科技部门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会计部门负责系统的业务管理和检查。

第五条系统管理的目标是:促进会计集中核算安全、持续、高效进行;真实、完整地记录和反映会计信息;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二章软件管理第六条应用软件由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开发。

第七条应用软件开发(包括优化和升级)应以业务需求书为依据。

业务需求书的制定应根据有关业务规章,满足人民银行当前业务的要求,考虑今后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会计业务发生变化或系统存在问题需要修改程序,应由总行统一提出业务需求,再修改相应的应用软件。

各分支机构和开发人员不得擅自修改源程序。

第九条本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连接的数据接口,由总行统一提供,开发人员不得私自提供。

第十条应用软件开发完毕,开发单位应按人民银行有关应用软件管理规范进行严格测试,经总行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交运行单位使用。

第十一条应用软件交付使用时,开发单位应提供系统安装说明和用户手册等文档资料。

应用软件及其文档资料由会计部门保管,保管期为该软件停用或换版后 5 年。

第十二条发放软件,应严格手续,防止泄密。

严禁通过互联网发放应用软件及其补丁程序。

复制应用软件应经过运行单位会计部门和科技部门主管批准。

应用软件的发放、接收和复制应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支撑系统运行的操作系统和数据库及其技术文档资料由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和运行单位科技部门控制和保管,不得随意扩散技术文档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2008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2008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2008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3.20•【文号】银办发[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2008年3月20日银办发[2008]8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有效应对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ABS)突发事件,提高系统危机处置能力,总行根据系统建设实际情况,对《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预案》(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根据《预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建立科学的ABS应急工作机制,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和报告制度,切实做好ABS应急处置准备和应急保障等工作。

各分支机构制定的ABS危机处置预案实施细则,须于2008年4月中旬报总行支付结算司、科技司备案,并将电子版通过 OA系统发送至支付结算司马龙、科技司吴海丽邮箱。

附件:1.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2.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附件1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目录1总则1.1目的1.2依据1.3适用范围1.4处置原则1.4.1账务安全原则1.4.2业务连续性原则1.4.3可操作性原则1.4.4分级管理原则2危机处置组织机构2.1机构设置2.1.1中国人民银行ABS系统危机处置领导小组2.1.2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ABS系统危机处置领导小组2.2机构职责2.2.1总行领导小组2.2.2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2.2.3分支机构领导小组职责2.2.4分支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3危机处置报告程序3.1危机事件等级分析3.2危机事件报告程序3.2.1一般事件的报告3.2.2严重事件的报告3.2.3灾难事件的报告3.3危机处置流程图4预防机制与预防措施4.1预防机制4.1.1应急处理准备措施4.1.2应急演练4.2预防措施4.2.1日常维护检查4.2.2备份有效数据5业务应急处置5.1 ABS系统运行故障的处理5.1.1网点前置机故障的处理5.1.2ABS系统服务器故障的处理5.2国家处理中心出现故障后的处理5.2.1一般事件的处理5.2.2严重事件的处理5.3城市处理中心出现故障后的处理5.3.1城市处理中心应用系统故障的处理5.3.2城市处理中心数据库故障的处理5.4ABS系统与支付系统中断多日修复后的处理5.4.1可申请到相关报文信息的处理5.4.2无法申请到相关报文信息的处理5.5故障期间的其他规定6技术应急处置6.1 ABS系统概况及部署6.1.1系统构成6.1.2硬件配置6.1.3软件环境6.2技术危机处置6.2.1密押卡故障6.2.2数据库空间不足6.2.3文件系统空间不足6.2.4系统文件损坏或丢失6.2.5系统主控台出现页面显示超界警告6.2.6服务器关机出现黑屏、死机6.2.7服务器软件故障1--操作系统6.2.8服务器软件故障2--数据库管理系统6.2.9服务器软件故障3--中间件故障6.2.10服务器软件故障4--后台支付往、来账进程异常6.2.11 ABS系统主服务器硬件故障6.2.12 HP ML570G2服务器故障6.2.13服务器挂起或频繁重新启动6.2.14主备机损毁或丢失6.2.15客户端软件故障6.2.16客户端硬件故障7附则7.1总结报告7.2其他1 总则1.1目的为准确、高效处置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 ABS系统)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指导和规范会计核算业务应急处理工作,保障中央银行账务处理工作安全运行,制定本预案。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用简便 、 安全性和效率性较高 , 系统 的开通不仅提高了
人 民银 行 与 开户 单位 对 账 的及 时性 与准 确 性 ,而 且 在 加强 会 计 安 全 管 理 、 高 会 计 核算 质量 、减 少 账 务处 提
根据对账系统软件的设置 ,一个对账单位 只有一
个 机 构代 码 , 果 一个 机 构 对 账 账户 涉 及 多 个部 门 , 如 根 据 部 门设 置 不 同 的 对账 主管用 户后 ,查询 明细 账 务 数


电子 对账 系统存在 的 问题
好 定位 , 不 到会 计监 督 以及 风 险 控制 的 作用 。 起
( ) 账 系 统个 别 菜单 和 功能 设 置 欠合 理 五 对
(一 系统单…的对账周期不适合实际对账需求 )

电子 对 账系 统 的设 j 日标 .是 实 现 与 所 有 在 人 民 1
理差错 、 防范会计风险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但通 过一段时问的运行 、 操作 , 我们发现对账 系统还存在一
问题
据时 , 所有对账账户数据对各部 门主管毫不设防 , 不同 的主管问可相互查询其他部门的明细数据 。而如果所
有 的 内设 部 ¨只 设置 一 主管 用 户 ,其责 任 和 权 限 不 个

mai / we l e 0 0 63 c m n r 叶文 E- aly w en 1 0 i e n 0 3@1 o :

_
多种渠道套取人 民银行账户余额数据 比如第一次 录
人数据 , 系统 提 示 比对 不 一致 , 时 系统 显 示 该 账 户在 此
三、 完善 电子对 账 系统的 建议
加强 资金管理 ,要 求将县级 对账单 位 的上级 行代码

市支付清算系统知识竞赛试题

市支付清算系统知识竞赛试题

北京市支付清算系统知识竞赛试题第二轮单位名称:部门:姓名:得分:注:1、试题采取百分制,并应由答题人本人完成;2、答题时间为2小时;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建设的现代化支付清算系统由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和同城票据清分系统等组成;2.目前,北京市小额支付系统已开通五类业务,分别是普通贷记、定期贷记、普通借记、定期借记和通用信息业务;3.根据北京支付系统密押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要求,各直接参与者可根据内部控制需要设置密押操作员、密押主管和密押系统管理员;其中,密押操作员和密押主管由业务部门指派专人担任;密押系统管理员由科技部门指派专人担任;4.支付系统查询查复业务应遵循有疑必查, 有查必复, 复必详尽, 切实处理原则办理;查复行收到查询信息应在当日至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时间内,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向查询行发送查复信息,并打印查复书;查询查复率应为100% ;5.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支付系统的接入方式分为直连和间连;6.支付系统行号共有12位,是由3位行别代码、4位地区代码、4位分支机构序号和1位校验码组成;北京市地区代码为1000 ;7.小额支付系统净借记限额由授信额度、质押品价值和圈存资金组成;8.支付系统清算窗口的启止时间,由NPC 控制;目前支付系统清算窗口启止的时间为17:00 至17:30 ;9.目前,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运行时间为8:30-17:00,各直接参与者不得擅自延迟登录、提前退出或日终后无故不退出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为7×24连续运行,各商业银行直接参与者不得擅自退出登录;10.清算账户禁止隔夜透支.在清算窗口关闭前的预定时间,NPC退回仍在排队的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业务;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资金仍不足的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规定提供高额罚息贷款;高额罚息贷款的期限为一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11.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小额支付系统支付指令批量发送,轧差净额清算资金;12.代理兑付行兑付银行汇票,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汇票处理中心发送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汇票处理中心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将兑付资金和多余款项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分别汇划代理兑付行和签发行;13.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同城、异地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贷记支付业务;14.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已轧差的贷记支付业务信息或已轧差的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时应当贷记确定收款人账户;国家处理中心对异地业务进行轧差处理,城市处理中心对同城业务进行轧差处理;15.小额支付系统对排队等待轧差处理的支付业务自动按金额由小到大顺序排列,金额相同的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直接参与者可根据需要将指定的排队业务调整到队列首位;16.小额支付系统日切时点为每日16:00 ;17.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全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18.人行营业管理部对北京市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其主要依据是北京市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考核办法试行;考核周期为半年;对得分在60 以下的直接参与者,人行营业管理部可约见其单参与者位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19.票据抵用时间和退票时间;提出行午场提出票据抵用时间为当日16:00 ,晚场提出票据抵用时间为次日16:00 ;提入行午场提入票据退票截止时间为当日16:00 ,晚场提入票据退票截止时间为次日16:00 ;20.根据北京市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要求,各开户单位应于下一工作日14:30 前通过电子对账系统完成上一工作日的账务核对;二、不定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2分,共50分1.大额支付系统即时转账业务包括:ABA.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发起的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B.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起的债券发行缴款、债券兑付和收益款划拨、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清算业务C.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业务及内部转账业务D. 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业务2.大额支付系统按不同的业务类型,设置了不同优先级次的排队队列;请将下列业务按照优先级次进行排序; A错误!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错误!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错误!错账冲正错误!紧急大额支付错误!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错误!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A.错误!错误!错误!错误!错误!错误!B.错误!错误!错误!错误!错误!错误!C.错误!错误!错误!错误!错误!错误!D.错误!错误!错误!错误!错误!错误!3.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同城和异地小额支付系统业务轧差净额后立即进行清算处理;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按以下队列排队处理: D错误!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错误!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错误!错账冲正;错误!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错误!票据交换及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错误!小额轧差净额;错误!紧急大额支付;A.错误!错误!错误!错误!错误!错误!错误!B.错误!错误!错误!错误!错误!错误!错误!C.错误!错误!错误!错误!错误!错误!错误!D.错误!错误!错误!错误!错误!错误!错误!4.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当按以下方式立即筹措资金:ABCDEA.向其上级机构申请调拨资金;B.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C.通过债券回购或自动质押融资获得资金;D.通过票据转贴现或再贴现获得资金;E.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5.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时,国家处理中心按以下程序处理:ABCDA.对应贷记清算账户的差额,作贷记处理;B.对应借记清算账户的差额,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作借记处理,不足支付的作排队处理;C.一场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未全部清算完毕,不影响当日以后各场差额的清算;D.清算窗口关闭之前,所有排队等待清算的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必须全部清算;6.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清算账户实行; ACA. 余额控制B.贷记控制C. 借记控制D.不得被贷记7.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是指: CA.是指付款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收款行发起的批量付款业务;B.是指收款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付款行发起的批量付款业务;C.是指收款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付款行发起的批量收款业务; D.是指收款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付款行发起的批量付款业务;8.法定节假日期间,小额支付系统继续对支付业务进行轧差处理,但每日仅形成一场异地业务轧差净额和同城业务轧差净额,待法定节假日后的第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提交清算; AA.一个B.二个C.三个D.四个9.直接参与者采取接收小额支付来账业务的,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制定和印制; DA.直接方式B.间接方式C.直连方式D.间连方式10.小额支付系统以为收费对象,并对收费实行参数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CA. 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B. 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C. 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D. 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11.付款清算行CCPC 净借记限额可用额度计算公式为: DA.付款清算行CCPC 净借记限额+付款清算行CCPC 已提交未清算同城业务净借记差额-付款清算行CCPC 本场轧差场次的当前净借记差额+付款清算行CCPC 本场轧差送交的当前净贷记差额B.付款清算行CCPC 净借记限额+付款清算行CCPC 已提交未清算同城业务净借记差额-付款清算行CCPC 本场轧差场次的当前净借记差额+付款清算行CCPC 本场轧差送交的当前净贷记差额C.付款清算行CCPC 净借记限额-付款清算行CCPC 已提交未清算同城业务净借记差额+付款清算行CCPC 本场轧差场次的当前净借记差额+付款清算行CCPC 本场轧差送交的当前净贷记差额D.付款清算行CCPC 净借记限额-付款清算行CCPC 已提交未清算同城业务净借记差额-付款清算行CCPC 本场轧差场次的当前净借记差额+付款清算行CCPC 本场轧差送交的当前净贷记差额12.C CPC 对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同城贷记支付指令和借记回执,按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双边实时轧差;轧差公式为: AA.某清算行提交清算的贷方净额+或借方净额-=同城贷记来账金额+他行返回同城借记回执成功交易金额-同城贷记往账金额-发出同城借记回执成功交易金额B.某清算行提交清算的贷方净额+或借方净额-=同城贷记来账金额-他行返回同城借记回执成功交易金额-同城贷记往账金额-发出同城借记回执成功交易金额C.某清算行提交清算的贷方净额+或借方净额-=同城贷记来账金额+他行返回同城借记回执成功交易金额+同城贷记往账金额-发出同城借记回执成功交易金额D.某清算行提交清算的贷方净额+或借方净额-=同城贷记来账金额+他行返回同城借记回执成功交易金额-同城贷记往账金额+发出同城借记回执成功交易金额13.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排队业务可自行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解救:AB A.调增净借记限额 B. 对净借记限额进行内部均衡C.启动系统撮合机制D. 调整排队顺序14.系统发生故障采用应急业务处理,系统恢复期间,故障银行发起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可采用的处理方式有: ABCA.“先直后横” B.“先横后直” C.业务代理 D.业务排队15.支付系统岗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设置:ACA.系统管理员、系统维护员禁止兼任业务主管或操作员;B.系统管理员、系统维护员可以兼任业务主管或操作员;C.业务主管禁止兼任操作员;D.业务主管可以兼任操作员;16.支付系统应用软件开发文档保存期限为该应用软件停止使用后年;其他运行文档应比照同类会计档案确定保存期限; C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六年17.小额支付系统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不得小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时间,不得超过5个法定工作日;目前,北京市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接收行应在个工作日内向定期借记业务发起行返回定期借记业务回执; B.3 C D. 518.被强制退出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自退出之日起, 不得再次申请加入支付系统; A年内年内年内 D.永久19.持票人提交的通过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如不符合受理条件,持票人开户银行应拒绝受理,并向持票人出具 D ;A.拒绝受理告知单B.拒绝受理告知书C.拒绝受理通知单D.拒绝受理通知书20.提出行受理持票人提交的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ABCDA.票面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支票金额是否超过规定金额上限;支票是否是按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是否为远期支票;B.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持票人的名称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C.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D.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加盖骑缝章;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21.提入行收到支票影像信息,应审查下列事项:ABCDA.票面记载的银行机构代码是否为本行机构代码;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B.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是否相符,与客户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记载正确;C.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内容是否相符;D.出票人账号、户名是否相符;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22.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支票影像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拒绝付款:ABC A.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未填写或错误;大、小写金额不符;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不相符;出票人账号、户名不符;B.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不全;非本行票据;重复提示付款;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出票人已销户;C.出票人账户已依法冻结;持票人已办理挂失止付或已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持票人开户行申请止付;数字签名或证书错误;D.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退票理由;23.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新增、变更、撤销辖属间接参与者机构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应通过管理系统申请;同城票据清算系统参与者新增、变更、撤销辖属同城票据交换机构应通过申请;ADA. 行名行号管理系统B.人民银行科技信息平台C.支付信息管理系统D.票据交换信息管理平台24.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辖属机构出现一年内收到累计达3次的;连续内收到严重违规通知书的;以及其他严重危及票据清算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况之一的,人行营业管理部可要求北京票据清算中心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辖属机构同城票据清算业务资格; BA.违规通知书、一年、暂停B.严重违规通知书、二年、取消C.严重违规通知书、一年、取消D.违规通知书、二年、暂停25.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银行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报; ABCDA 未按规定及时登录、退出支付系统B 未按规定及时完成日终对账,办理查询、查复C 因流动性不足导致支付系统清算窗口开启D 出现重大技术故障,导致支付业务较长时间不能正常办理三、判断题:认为正确的打“√”,认为错误的打“X”每小题分,共10分1.目前,人民银行规定大额支付系统贷记业务金额下限为2万元含; X2.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与各城市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城市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3.小额支付系统净借记限额是指小额支付系统为开立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设定的、对其发生支付业务的净借记差额进行控制的最高额度; √4.小额支付系统的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其资金清算时间为大额支付系统的工作时间; √5.付款清算行到期未返回借记业务回执的,小额支付系统自动在借记回执信息返回到期日的当日予以撤销; X6.小额支付系统定期贷记支付业务,是指付款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收款行发起的批量收款业务; X7.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排队等待轧差处理最长时间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8.参与者应当妥善保管密押设备和密钥,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钥,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泄露密钥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9.小额支付系统对收到的贷记支付指令和借记业务回执,均需以收款清算行为对象进行净借记限额检查; X 10.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直接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支付系统运行时间的规定;国家处理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调整系统运行时间;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在业务运行期间未经批准不得退出登录; √11.直接参与者发现“轧差排队”和“清算排队”业务,应当主动调整额度,筹措资金,确保支付业务及时轧差、清算; √12.禁止在支付系统生产和备份设备上进行开发和培训、使用非系统专用的存储介质和安装与系统运行无关的软件; √13.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售支票时,应在支票票面记载收款银行的银行机构代码; X14.小额支付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清算资金;√15.在小额支付系统里,同城业务是指同一票据交换范围内的参与者相互间发生的支付业务; X16.对本行接收的支付业务有疑问、对本行发出的支付业务作主动更正或受理客户的查询事项,应及时向对方行发送查询报文,可选择使用自由格式报文发送查询信息; X17.目前,人民银行规定小额支付系统贷记业务金额上限为5万元含; √18.目前,全国支票影像业务的金额上限为¥50万元含;√19.目前,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规定提入行应在T+3日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回支票业务回执; X20.同城票据交换岗位人员上岗前应取得打码机和同城票据交换信息管理平台上岗合格证;√。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系统推广切换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系统推广切换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系统推广切换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3.03.07•【文号】银办发[2003]46号•【施行日期】2003.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系统推广切换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3]46号2003年3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广州、成都、西安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海口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2003年4月21日,天津、沈阳等11个城市将正式推广运行大额支付系统。

为做好支付系统及相关系统的切换,防范系统切换和运行风险,保障大额支付系统顺利推广运行,人民银行总行编制了《支付系统推广切换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分支行应根据《方案》的要求,组织拟订所在城市电子联行小站及其“天地对接”系统向支付系统切换的详细业务和技术实施方案,于2003年4月1日前报送总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根据《方案》的要求,抓紧组织拟订行内汇兑系统的切换及应急处理实施方案,于2003年4月1日前报送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根据《方案》的有关要求,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司和金融电子化公司负责组织拟订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切换及应急处理方案,并于2003年4月1日之前送交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和科技司;人民银行国库局和金融电子化公司负责组织拟订国库会计核算系统的切换及应急处理方案,并于2003年4月1日之前送交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和科技司;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负责拟订电子联行系统和转换中心的切换及其应急处理的技术实施方案,并于2003年4月1日之前报送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和科技司。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优化探析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优化探析



电子对账 系统 的基本 情况
我国经济金融和信息技术 高速发展, 整合各类 系统
资源 , 实现业务处理 自动化和数据资源共享 , 为会计 成 核算业务信息化建设 的主导方向。人民银行职 能的不
等重要事项 , 无法查询开户单位对账员具体对账时间 ,
不利于人民银行对开户单位对账工作监督管理 。 ( ) 三 开户单位对账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从 电子对账系统实际运行中看 ,开户单位对账人 员素质参差不齐 ,常遇到对账不一致情况下对账人员 不知如何处理等情况。虽然上线 前人 民银行做 了大量
二、 电子对 账 系统 运行 中的 问题
电子对账系统具 有强大的管理 功能 ,界面设计友
效、 安全 、 可靠的对账系统是加强安全管理 、 防范会计
风 险 的重 要 手 段 ,电子 对账 系统 的建 立 实现 了人 民银
好简便 , 符合业务人员的操作 习惯 , 提高 了对账效率和
频率 ,有效 降低 了各银行准备金存 款和财政性 存款 的 风险 。但是 , 电子对账 系统在系统设计 、 操作流程等方 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 , 有待进一步完善。 ( ) 一 开户单位对账数据录入未启用复核机制 开户单位对账员在录入对账数据过程中 ,只需对
行与开户单位每 日对账 ,对账 回执信息在对账完成后 即时反馈 , 提高了人 民银行 与开户单位对账 的即时性 、 高效性 、 可靠性。
会计对账作为人 民银行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环节
之一 ,是确保会计核算 日清月结 、账平表对的有效手 段, 也是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 加强 内控 管理 、 障财产 保 资金安全的重要措施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 统于 20 年上半年在全国推广运行后 , 09 改变 了原来手 工对账周期漫长 、 成本较高 、 力度不够 、 险系数较大 风

6.《北京市电子清分服务平台业务管理规定(试行)》(修订)

6.《北京市电子清分服务平台业务管理规定(试行)》(修订)

附件:北京市电子清分服务平台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电子清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清分平台)的业务处理,确保电子清分平台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与资金清算管理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子清分平台依托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实现各系统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以及本规定中其他业务的电子化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子清分平台的参与者和运行者。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业管理部)授权北京票据清算中心运行电子清分平台。

第四条电子清分平台的参与者包括:(一)北京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二)人行营业管理部同意接入的其他机构。

第五条电子清分平台的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接入电子清分平台办理业务的机构。

间接参与者是指通过直接参与者接入电子清分平台办理业务的机构。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人行营业管理部批准,通过电子清分平台办理特定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或非银行支付机构。

特定业务包括公共支付类业务、集团公司类业务、第三方支付类业务及其他人行营业管理部批准的业务。

第六条银行及其他机构可采取直连或间连方式与电子清分平台连接。

以直连方式与电子清分平台连接的银行(以下简称直连银行),其行内系统与电子清分平台连接,可直接发起和接收业务。

以间连方式与电子清分平台连接的银行(以下简称间连银行),其行内系统与电子清分平台不直接连接,通过业务处理中心提供的客户端发起和接收业务。

第七条各银行经电子清分平台办理的支付业务通过其清算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本规定所称的清算账户,是指各银行在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开立的用于北京市同城资金轧差清算的人民币准备金账户(或备付金账户)。

第八条电子清分平台处理下列业务:(一)支付结算类业务1.实时贷记业务;2.普通贷记业务;3.贷记退汇业务;4.普通借记业务;5.实时借记业务;(二)支票截留业务;(三)支票圈存业务;(四)公共支付类业务1.批量代收业务;2.批量代付业务;3.批量代付退汇业务;4.实时代收业务;5.实时代收冲正业务;6.实时代付业务;7.主动缴费业务;(五)集团公司类业务1.资金归集业务;2.资金划出业务;3.委托付款业务;4.账户余额查询业务;5.账户明细查询业务;(六)跨行缴税业务(七)第三方支付类业务1.身份核验业务;2.支付协议签约/解约业务;3.第三方贷记业务;4.第三方退汇业务;(八)信息类业务(九)人行营业管理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业务管理)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范—业务处理.

(业务管理)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范—业务处理.

(业务管理)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范—业务处理附件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范—业务处理中心目录第一部分凭证影像审核规范 (7)1.基本审核要素 (7)2.通用审核规范 (8)3.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9)3.1支票转账 (9)3.2普通转账 (10)3.3借记业务 (11)3.4代理转汇 (11)3.5通用账务调整 (12)3.5.2补记 (12)3.5.3冲正补记 (13)3.5.4红字记账 (13)3.5.5表外冲正 (13)3.5.6表外补记 (14)3.5.7蓝字反方 (14)3.6再贷款 (15)3.6.2常备借贷便利发放 (15)3.6.3再贷款展期 (16)3.6.4再贷款归还本金 (16)3.6.5再贷款还本主动扣收 (17)3.6.6再贷款归还欠息 (17)3.6.7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 (17)3.6.7.1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转账凭证 (17)3.6.7.2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表外凭证(再贷款核销欠息) (18)3.6.8再贷款停息挂账 (18)3.6.9再贷款账务调整 (19)3.6.10再贷款核销 (19)3.6.10.1再贷款核销本金 (19)3.6.10.2再贷款转待核销 (20)3.7再贴现 (20)3.7.2再贴现还款 (21)3.7.3再贴现主动扣收 (22)3.7.4再贴现转逾期贷款 (22)3.8现金及发行基金 (22)3.8.1现金及发行基金支取 (22)3.8.2现金及发行基金交存 (23)3.9同城票据交换 (23)3.9.1同城提出借方票据 (23)3.9.2同城提出贷方票据 (24)3.9.3同城提入借方票据 (25)3.9.4同城提入贷方票据 (25)3.9.5同城提入被退回贷方票据 (26)3.9.6同城退回提入借(贷)方票据 (26)3.9.7同城票据轧差净额清算 (27)3.10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27)3.11表外业务 (28)3.13准备金管理 (29)3.13.1一般存款余额采集 (29)3.13.2一般存款余额采集更正 (30)3.13.3特种准备金管理 (31)3.13.4特种准备金更正 (31)3.13.5差别准备金管理 (32)3.13.6差别准备金更正 (32)3.13.7批准动用准备金管理 (33)3.13.8批准动用准备金更正 (33)3.14财政性存款交存 (34)3.15特种存款 (34)3.15.1特种存款办理 (34)3.15.2特种存款支取 (35)3.15.3特种存款账务调整 (35)3.16开销户处理 (36)4.凭证影像审核退回规定 (37)5.其他相关说明和要求 (37)第二部分支付业务操作规范 (38)1.支付往账操作规范 (38)1.1业务描述 (38)1.2业务操作 (39)1.2.1往账补录 (39)1.2.2确认录入 (39)1.2.3补录认证 (39)1.3特殊处理 (40)2.支付来账操作规范 (41)2.1业务描述 (41)2.2业务操作 (41)2.2.1来账处理 (41)2.2.2来账主管审核 (42)2.3业务处理 (43)2.3.1一般支付来账处理 (43)2.3.2支付来账归还再贴现处理 (43)2.3.3支付来账归还再贷款处理 (44)2.3.4国库同城交换净额清算来账处理 (45)2.3.5特殊处理 (46)3.查询、查复操作规范 (47)3.1业务描述 (47)3.2业务操作 (47)3.2.1发出查询处理 (47)3.2.2接收查复处理 (47)3.2.3接收查询处理 (48)3.2.4发出查复处理 (48)为进一步提高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ACS)业务处理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凭证影像审核操作和支付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支付结算办法》、《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法规和制度,制定本规范。

2014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资金归集业务管理办法(正式文件)

2014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资金归集业务管理办法(正式文件)

附件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资金归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管理的需要,指导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ACS)办理资金归集管理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银发〔2005〕309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规定》(银发〔2013〕108号文印发)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归集管理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通过ACS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定的零余额账户和资金归集账户进行绑定,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放中央银行人民币准备金存款的集中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归集账户,是指实行资金归集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为自身和指定的分支机构零余额账户进行结算的人民币准备金存款账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指定一个人民币准备金存款账户作为资金归集账户。

本办法所称零余额账户,是指实行资金归集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同城清算、现金存取、再贷款、再贴现和其他资金结算业务的人民币准备金存款账户,其全部业务通过ACS同步借记或者贷记绑定的资金归集账户,账户余额实时为零。

支付系统清算账户、法定准备金存款账户不能作为零余额账户。

零余额账户为不计息账户。

一个零余额账户只能绑定一个资金归集账户,一个资金归集账户可以绑定多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章资金归集管理业务的开办、调整和取消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通过ACS开办资金归集管理业务:(一)在中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二)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有效的业务组织以及安全可靠的应用系统;(三)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两个及以上人民币准备金存款账户;(四)具备有效的头寸管理手段,确保资金归集账户头寸满足自身及零余额账户集中结算的需要。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拟通过ACS开办资金归集管理业务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需求,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加盖公章的资金归集管理开办需求书;(二)资金归集管理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资金归集账户名称和账号、开户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名称、资金支付保障措施以及应急方案;(三)会计核算内控制度;(四)金融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五)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六)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4.26•【文号】银办发[2006]100号•【施行日期】2006.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2008修订)(发布日期:2008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6日银办发[2006]10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加强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安全运行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总行修订了《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3]83号文印发)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修订稿)》(银会计[2003]92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附件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集中核算系统)管理,确保集中核算系统正常运行,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中核算系统包括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子系统(以下简称核算系统)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事后监督子系统(以下简称监督系统),其职责是处理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各项会计核算业务及实施会计监督。

第三条实施集中核算系统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会计核算安全、持续、高效进行;真实、完整地记录和反映会计信息;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7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7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8年6月5日银发[2008]17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适应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上线运行的需要,规范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银发[2005]304号文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78号文印发)等有关制度的基本规定,结合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特点,总行研究制定了《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见附件)。

现予印发,请使用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处理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遵照执行,同时停止执行《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银发[2005]305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银办发[2005]282号文印发)。

有关分支机构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库局反映。

附件: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附件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为规范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国库会计凭证国库会计凭证是国库会计核算的依据,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账 615户次 , 均每 天的对账率 为 9 . % , 账一 2 平 99 4 对 致率为 9 . % , 87 4 受理电子 申请 4 次 。 2
二 、 在 的 问题 存
( )管理办法》 一 《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1《 . 管理办法》 规定“ 综合柜对账员 , 负责将 中央银
1 a 2 1 I , 0 0年第2 期
4《 . 管理办法》 后面有 2张附件表 , 一张是“ 中央银 行会计核算 电子对账系统用 户信息 申请表” 用于人员 , 用户的变更 申请 ; 另一张是 “ 对账情况查询单” 用于对 , 对账情况 的查询反馈 。 当机构信息有所变更 , 比如机构
单位的 15个账户 中 ,有 9 个 账户被纳入 了电子对 5 1
的风险控制 , 障资金安全 , 保 改善金融服务 。 该系统 由各用户通过客户端登录系统 ,按其权 限
章的书面密码 复位 申请 ; 上级有权用户收到申请后 , 核 实 申请人身份后进行密码复位 。” 首先 , 核实 申请人身 份后再进行 密码复位 , 以有效地防止用户 口令被盗 , 可 达到了防范风险的 目的; 可是要求“ 上级有权用户收到
功能 , 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例如 , 各开户商业银行会计 营业 部 门可 以通 过本 系统对本单位 A S系统 中的历 B
史账务数据进行查询和核对 ,各开户银行会计 管理部 门( 资金调拨部 门) 以通过本系统对本行全辖各支行 可 的A S B 各账户余额和资金动 向进行调阅查询 。中央银 行会计营业部门通过本系统了解 、监督各开户银行 对
账 系 统 。该 系 统 自 2 0 0 9年 5月 2 日试 运 行 以 来 , 7 对
代码 、 名称发生 变更时 , 没有相应 的 申请表格 , 申请 单

ACS业务规则介绍.

ACS业务规则介绍.
流程授权监控
后台实时记账
•根据数据来源和业务性质的不同,ACS业务可分为柜台发起、交易驱动和信息服务三类。
ACS基本业务处理流程图
基本业务处理流程演示
基本业务处理流程演示
管理与服务功能
¡°零余额¡±账户管理,支持商业银行一点清算
客户账号人民银行系统内唯一
灵活的差额结算管理
完善的准备金和交存款管理
多元化的客户服务(电子对账、流动性查询、电子回单)
金融机构的交换差额按照其准备金账户的资金头寸情况分别进行清算。其主要特点:
保证资金清算效率;
非清算账户与清算账户同步处理;
ACS提供非清算户排队机制;
引入资金拆借等融资协议,防范流动性风险。
日终“清算窗口”影响范围最小。
3、准备金管理
一是灵活的管理模式。总行统一管理准备金参数,同时允许部分准备金账户进行属地管理;准备金参数可随时调整,也可进行约时生效设置。
ACS业务规则介绍
ACS是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
目前人民银行运行的ABS系统,即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它是以地心支行为会计核算主体,县支行作为营业网点。
ABS系统运行了很多年,存在不少问题,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数据分散,会计报告及数据需逐级汇总,时效性差;二是商业银行须多头摆放资金,以满足区域性资金清算和现金调拨的需求,不能适应集中的流动性管理要求;三是操作系统和数据库软件落后,不利于数据集中和数据共享,也不利于未来业务发展。四是业务流程较复杂,内控环节基本维持传统会计要求,导致岗位设置刚性与人员总体较少的矛盾突出,人力资源难以合理分配。
财政性存款余额表数据
管理与服务功能——电子报表管理
为提高金融机构报送会计报表数据准确性和报送效率,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的会计管理,ACS设计开发了电子报表管理功能。

人民银行考试题库专业考试制度明细表

人民银行考试题库专业考试制度明细表

货 币 信 贷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专业
序号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制度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对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287号)
会 计 财 务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 2 3
专业
序号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制度名称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 2009年11月12日 《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济银发〔2000〕188号)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04〕3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再贷款、再贴现管理的通知》 济银发〔2004〕127号) (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银行间市场业务非现场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济银发〔2005〕26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济银发〔2006〕226号) 《山东省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差补贴管理办法》(济银发〔2007〕88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济银发〔2007〕268号) 《山东省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鲁分办发〔2008〕16号) 《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银发〔2008〕147号)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08〕15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济银发〔2008〕162号)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规章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规章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规章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公布日期】2011.12.04
•【字号】南银发[2011]283号
•【施行日期】2011.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
支行规章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银发〔2011〕283号)
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管理,提高制度实施效能,切实保障金融监督管理职能的履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自2011年初以来,对自身成立至今已经发文和虽未发文但具有执行效力的所有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1年12月4日第15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业务管理规范性文件继续认定有效72件,需修订8件,废止17件。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
业务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拟废止制度清单(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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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市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业管理部”)与开户单位的对账管理,切实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09〕167号印发)和内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对账系统”)是依托北京市金融城域网实现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与开户单位之间账务核对的业务系统。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运行、使用电子对账系统的人行营业管理部相关部门和各开户单位。

第四条电子对账系统对账必须坚持“每日对账、授权管理、有疑必查、监督确认”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电子对账系统由人行营业管理部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二章操作管理
第六条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应与开户单位每日对账。

开户单位未于14:30前通过电子对账系统完成上一工作日账务核对的,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应及时与开户单位联系。

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ABS系统)综合柜对账员应于ABS系统日终处理完成后下一工作日9:30前,将ABS系统数据导入电子对账系统。

第七条开户单位应通过北京市金融城域网登录电子对账系统,录入(或导入)账务数据进行账务核对,并于下一工作日14:30前通过电子对账系统完成上一工作日的账务核对。

第八条开户单位与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账务余额核对不一致时,开户单位对账员应逐笔勾对发生额,并逐笔补录未达账项的摘要、凭证号、借方或贷方发生额,及时查清原因;由开户单位主管确认对账结果,对未达账项逐笔录入并确认比对不一致的原因。

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应按月通过ABS系统打印余额对账单交开户单位。

开户单位应将余额对账单加盖预留印鉴,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送交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

第九条人行营业管理部事后监督中心应于开户单位完成账务核对的当日16:30前确认对账结果。

对账务核对结果有疑问的,事后监督中心采取屏幕拷贝方法,打印“对账结果不一致情况说明”,加盖业务专用章,于对账日17:00前提交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收到“对账结果不一致情况说明”后应及时与开户单位联系,查清原因,并予以说明,次日将反馈结果加盖业务专用章送交事监督中心;事后监督中心应追踪监督。

第十条开户单位需变更基础信息(机构名称、机构代码、上级机构代码、主管等)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通过电子对账系统提交变更申请。

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根据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一条开户单位因操作失误需变更对账数据时,应通过电子对账系统向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提出申请,经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审核通过后,重新进行账务核对。

第十二条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应督促开户单位按时对账,对开户单位对账情况进行日常监测统计,并于季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对账情况(详见附表)以书面形式报送至人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

第三章应急对账
第十三条开户单位因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短期内不能登录电子对账系统的,应及时与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联系,并临时采取纸质对账的方式,即开户单位填列账户余额并加盖预留印鉴,由开户单位对账员和主管签字确认后,于对账日14:00前先行传真至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原件于对账日次日10:00 前报送至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营业室应于对账日次日14:30前将原件送交事后监督中心)。

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在对账日14:30前将传真件送交事后监督中心,事后监督中心业务监督员根据传真件在电子对账系统中输入对账余额,对该开户单位对账结果进行确认。

纸质对账结果有疑问的,人行营业管理部事后监督中心应在对账日17:00前及时编制“对账结果不一致情况说明”提交给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营业室收到“对账结果不一致情况说明”后应及时与开户单位联系,查清原因,并予以说明,次日将反馈结果加盖业务专用章送交事后监督中心;事后监督中心应追踪监督。

第四章用户管理
第十四条电子对账系统用户采用实名制,划分不同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同一用户不能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户代码。

第十五条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和开户单位的对账人员应与账务处理人员相分离。

第十六条人行营业管理部用户设置系统维护员、系统管理员、对账管理员、网点对账员和业务监督员。

系统维护员由人行营业管理部科技处人员担任,负责维护系统及数据库、管理人行营业管理部本机构和用户信息、设置系统管理员、备份和恢复数据等。

系统管理员由人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人员担任,负责对账业务的管理,设置统计参数、开设对账管理员等。

对账管理员由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会计主管担任,负责创建和维护所辖开户单位的对账资料,包括开户单位信息、用户信息、账户信息、对账日期等参数;开设并管理网点对账员和业务监督员等。

网点对账员由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综合柜和网点柜人员担任。

综合柜对账员负责将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日终登账后的数据导入电子对账系统。

网点柜对账员负责开设开户单位主管用户、撤销账务比对标志、督促开户单位及时对账等。

业务监督员由人行营业管理部事后监督中心人员担任,负责确认和监督对账结果、追踪监督未达账项等。

第十七条开户单位用户设置主管和对账员。

开户单位主管负责开设并管理本单位对账员;对账不符时,确认并说明对账结果。

开户单位对账员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录入(或导入)账务信息,核对并确认相关账务。

第十八条各操作员凭用户代码和口令登录电子对账系统。

操作员代码和口令须妥善保管,口令应每月更换。

操作员离岗应及时签退,防止代码和口令被他人盗用。

第五章对账结果及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九条系统维护员应定期做好电子对账系统数据备份工作,并将电子对账系统产生的对账结果和统计资料等数据信息进行完整的异地备份。

第二十条系统维护员应按年备份电子对账数据,并移交人行营业管理部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中对“对账回单”保管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人行营业管理部有权查询本级及所辖开户单位准备金账户情况和对账信息。

开户单位有权查询本级及所属机构准备金账户情况和对账信息。

第六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电子对账系统服务器摆放环境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机房规范化工作指引》规定。

第二十三条电子对账系统在北京市金融城域网上运行,网络环境应保持通畅和安全,不得与互联网相连,IP地址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电子对账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由人行营业管理部科技处负责。

第二十五条电子对账系统运行策略采用不低于双机冷备策略。

第二十六条电子对账系统用户应定期查杀计算机病毒。

一旦发现病毒,应立即断开网络链接,及时通知科技部门进行杀毒处理,确认计算机病毒被清除后方可重新接入网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人行营业管理部和开户单位对各自导入或录入账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开户单位违反《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的,人行营业管理部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人行营业管理部暂停办理其会计核算业务。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中开户单位,是指在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内设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机构。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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