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税收政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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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24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七)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现行经济房廉租房涉税优惠政策解析

现行经济房廉租房涉税优惠政策解析

现行经济房廉租房涉税优惠政策解析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C2008324号)。

这份通知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通知下达之日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和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根据政策规定,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商、个人等主体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将可以获得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以及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

笔者将有关税收优惠作一下梳理。

1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享受的优惠根据同时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销售的税收优惠主要有:1.营业税、房产税的减免。

根据通知,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根据地区不同实行差别税额。

大城市每平方米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每平方米1.5元至30元;小城市每平方米1.5元至3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至12元。

3.印花税的减免。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的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合同免交印花税。

如果为了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签订的购房合同,以及向金融机构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免0.5‰印花税;如果属租赁合同,免1‰印花税。

4.契税的减免。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3%-5%的契税,具体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在规定范围内决定。

租赁房屋的税务优惠政策与合规要求

租赁房屋的税务优惠政策与合规要求

租赁房屋的税务优惠政策与合规要求租赁房屋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与需求。

为鼓励和规范租赁市场,政府部门纷纷出台了各种税务优惠政策和合规要求。

本文将介绍租赁房屋的税务优惠政策和合规要求,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一、税务优惠政策1.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根据国家政策,个人或单位出租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一政策旨在减轻出租房屋所有者的负担,促进房屋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需注意,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房屋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如建筑面积、产权证明等。

2.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个人出租房屋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个人出租的房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过8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每月租金收入超过800元但不超过4000元的,可以享受一定的税务优惠。

3. 增值税减免政策针对租赁房屋的增值税,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个人或单位出租自有住房,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

具体减免比例需根据当地政策以及出租房屋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二、合规要求1. 合同签订在租赁房屋前,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房屋的租赁期限、租金、押金以及其他相关条款。

合同应具备合法性和公正性,以保障双方权益。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公示纳税信息房屋所有者作为纳税人,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将租赁房屋的纳税信息进行公示。

公示纳税信息有助于提高纳税透明度,规范市场秩序,并且也是房屋所有者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方式。

3. 定期申报纳税房屋所有者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时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信息,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定期申报纳税可以保证税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遵守相关纳税规定。

4. 合规记录保存房屋所有者应当保存与租赁房屋相关的合规记录,包括合同、发票、收据等。

这些记录是认定纳税依据的重要依据,也是日后可能发生的纳税争议的证据依据。

5. 定期咨询更新政策租赁房屋的税务优惠政策和合规要求可能随时发生变化,因此,房屋所有者需要定期咨询相关税务政策,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动态,并做好相应的调整和遵守。

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公民购买经济适用房,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而实施的特殊税收政策。

该政策目的在于改善人民住房生活条件、满足人民居住需求,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扩大有效需求。

一、政策解读1、免征土地增值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业主,申请向政府进行货币补偿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由于新房的楼面价格中包含了土地的开发成本,因此土地增值税的比例非常高。

如果能够免去即可大大减少购房者负担,使经济适用房更符合政府所预期的“经济实惠”的特征。

2、个人所得税减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首套房,从购买之年起,连续 5 年内,每年个人所得税缴纳额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10%计算。

可见政府对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支持力度很大,通过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使得购房者有了一定的经济优惠。

3、建设补贴为鼓励企业购买和建设经济适用房,国家出台了财政补贴政策。

企业在购买、建设、出租经济适用房的过程中,可以向政府申请一定的补贴。

这样可以吸引更多的企业投入经济适用房建设中,有利于解决房屋短缺问题。

二、政策分析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较高,一般人民难以承受。

相对于一些城市高昂的房价,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实在是非常便宜。

然而即使是这么便宜的房子,在普通人眼中,仍然是花上了所有积蓄甚至需要贷款才能够购买的。

对于这些困难群体,政府应该采用各种措施来支持他们,让他们有信心和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支持经济适用房的一项政策,可以从政策上减轻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的负担,有效的激发市场购房者的积极性。

其中个人所得税减免和建设补贴,对企业和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进一步节省了财务成本,让更多的人能够选择起居环境更好、生活条件更宽裕的经济适用房。

政策不足仍需完善尽管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但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市场的促进和完善仍然有很多不足之处。

例如: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个人所得税减免,一旦购买的房屋超过预定面积或房屋的全价值超过限制,将无法享受所得税减免,这对部分中低收入者却是没有任何作用。

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房地产开发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而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按国家规定可以享受较多税收优惠政策。

那么开发经济适用房究意有哪些优惠政策呢?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政策优惠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优惠属于当地政府给予的土地划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直接减免。

房地产开发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而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按国家规定可以享受较多税收优惠政策。

那么开发经济适用房究意有哪些优惠政策呢?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政策优惠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优惠属于当地政府给予的土地划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直接减免。

税收优惠方面,我们对现行的税务政策总结如下:1、营业税:目前没有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2、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交契税;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综合地价4%的税率缴纳契税。

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标准住宅各省规定不一样。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如湖南省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

但是需要完备备案手续,例如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7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开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确认备案表》、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准文件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明细资料(包括街号、楼号、楼层、房号、户型、面积、价格或预计价格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函[2008]13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函[2008]13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函[2008]135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结合各地贯彻执行情况,现将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一、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 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2%调整为1%,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仍为3%。

为了简化征收手续,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按其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和预收账款计征。

二、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

凡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其按收入的核定征收率,长沙市城区由3.75%调整为2%,其他市州城区由3%调整为1.5%,县市由2.5%调整为1%。

三、适当调整二手房交易中的税收负担。

对个人将购买的套内面积在144平方米内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不征收营业税的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对个人将购买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其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

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出售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现行标准统一下调50%。

四、住房租赁税收按综合税率简易征收。

纳税咨询热点问题 签报

纳税咨询热点问题 签报
12
新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业务招待费扣除?
税政股
上门咨询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业务费支出只能按60%扣除,而且全年支出额不能超出营业收入的5‰。
13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几种?
一分局
上门咨询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
14
新车船购置当年如何计算应缴纳车船税?
7
土地使用权更换为子女所占有是否要交纳契税?
税政股
上门咨询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房屋继承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云地税三字[2007]8号)土地、房屋的继承不属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范围,不征收契税。
8
加油站罩棚是否属于房产,是否要交纳房产税?
一分局
上门咨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3号)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16
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税政股、一分局
上门咨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持《再就业优惠证》未享受减免的纳税人造册登记。
2
残疾人出租房屋和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税政股、一分局、二分局
上门咨询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出租房屋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云地税发[2005]123号),对残疾人个人出租其自身拥有所有权的房屋,视同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出租房屋,按现行政策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一字[2005]9号)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招聘员工经营旅店、餐疾人员个人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土地使用税计算依据是什么?

土地使用税计算依据是什么?

⼟地使⽤税计算依据是什么?城镇⼟地使⽤税采⽤定额税率,即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中、⼩城市和县城、建制镇、⼯矿区分别规定每平⽅⽶⼟地使⽤税年应纳税额。

具体标准如下:1、⼤城市1、5元⾄30元。

2、中等城市1、2元⾄24元。

3、⼩城市0.9元⾄18元。

4、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纳税是每个⼈的基本义务,在⽇常⽣活中,由于每个⼈从事的⾏业不同,因此需要缴纳的税种是不⼀样的,然⽽对于除农民外的所有公民来说都是必须缴纳的。

奥⽆疑问,⼟地使⽤税是以⼟地⾯积为纳税对象的,那么,具体⽽⾔,⼟地使⽤税计算依据是什么呢?⼀、计税依据1、凡有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地⾯积的,以测定的⾯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地⾯积为准;3、尚未核发出⼟地使⽤证书的,应由纳税⼈申报⼟地⾯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地使⽤证以后再作调整。

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实际使⽤的⼟地⾯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地使⽤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式有偿取得的,应由受让⽅从合同约定交付⼟地时间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地时间的,由受让⽅从合同签订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地使⽤权出让或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地使⽤税,⽽在每期开发项⽬建成进⾏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地使⽤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地使⽤税时应注意以下⼏点: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

《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关于⼟地使⽤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实际占⽤的⼟地⾯积,是指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地⾯积。

住房租赁市场国家政策梳理

住房租赁市场国家政策梳理

住房租赁市场国家政策梳理(2016.07.11更新)至少从2000年开始,住房租赁市场的培育就已经成了中国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

所不同的是,在不同时期,对于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定位有所差异。

在2001年的政府文件中,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健全市场体系和开放市场改革的一部分。

2009年对于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主要是放在扩大内需和减轻居民、企业负担的框架下展开。

到了2010年,对于住房租赁市场的强调开始成为政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保障民生的重要手段。

此后,对于住房租赁市场的培育和促进政策基本在2010年确定的政策框架下展开。

2014年,对于住房租赁市场的强调开始被放在新型城镇化的国家政策框架下推进。

2015年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手段出现大幅推进。

2016年延续了新型城镇化和建立、完善购租并举之租房制度的政策框架,不过,新的文件表述将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视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任务之有序化解商品房库存的重要手段。

在今年最新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2016年5月17日)中,政府提出,指导思想是“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

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发展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X、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附录】基于《北大法律信息网》检索获得的关于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文件信息发布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与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第三节健全市场体系进一步开放市场,放开价格,继续发展商品市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全面推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制度,规X土地一级市场,活跃房地产二级市场,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房地产市场调控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房地产市场调控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全省住房建设研讨班交流材料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税收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甘政发[2011]28号)文件精神,现结合地税部门工作职责,对加强全省房地产市场调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涉及到的相关税收政策做如下解读。

根据我国税制设计,房地产税收政策主要涉及到如下几个税种,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对房地产业影响较大的税收调控政策集中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等几个税种上,目前,契税目前由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共同管理,今年月底以前将全面移交地税管理。

下面我分税种对加强房地产调控相关的政策逐一解读。

一、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和转让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可见凡在我国销售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但是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国家根据房地产业发展变化的趋势,会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一)个人转让住房税收政策的调整从1999年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根据房地产发展变化的形势,对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税收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

分别于1999年、2005年、2006年、2008年、2009、2011年做了六次调整。

调整的力度进一步加大,调整的频率也进一步加快。

最新的税收政策规定是2011年财税[2011]12号文件: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通过个人转让住房的税收政策的变化,从上述税收政策调整的轨迹可以发现,个人转让住房征收营业税的政策是逐年从紧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经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同意,我部制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政策,分配和拨付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安排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督促市县财政部门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财税【2008】24号 注释

财税【2008】24号 注释

发文标题: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发文文号:财税[2008]2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时间:2008-3-3实施时间:2008-3-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行业专题综合政策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全国阅读人次:306评论人次:0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历年来中国政府出台的房地产行业重大调控政策一览表

历年来中国政府出台的房地产行业重大调控政策一览表
历年来中国政府出台的房地产行业重大调控政策一览表
年份
政策信息
7 月,国发(1998)23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 1998 房建设的通知》,1998 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
配货币化——标志着房地产业全面开始市场化
2000
国家计委、 建设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对房 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价格评估费、 房地产经纪费的收取额度作了明确规 定。对过去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完善,并更名为《商 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我国第一个房产测量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正式实施。——预示着房地产市场规范即将开始
10 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加强土 地供应调控,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整顿市场次序,打击捂盘惜售。 10 月,物业税“空转”试点扩至十省市。
12 月,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近日联合颁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 年修订)》(下称《新目录》),外商投资房地产业限制范围有所扩大。 12 月,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土地储备管理办 法》。 12 月,央行第六次加息。——防止通货膨胀。
10 月,央行 10 年来首次宣布上调存贷款利率、 九年来首次加息。——央 行正式使用市场调节杠杆来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节
2005 3 月,央行决定从即日起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宣布取 消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对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或地区,个人住房贷
2
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可由现行的 20%提高到 30%。——调控力度进一步加 大,涉及消费层面。
9 月,央行下调贷款基准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开始实行积极财政和 适度宽松货币政策。

经济适用房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经济适用房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经济适用房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来源:房地产开发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而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按国家规定可以享受较多税收优惠政策。

那么开发经济适用房究意有哪些优惠政策呢?近日,税收专家对开发经济适用房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和特殊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土地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及鼓励性政策。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标准住宅各省规定不一样。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6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2.一般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如湖南省就出台了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这项规定加速了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流转。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湘乡市适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年应缴纳的税额最低为0.9元/平方米,最高为18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如建于比较中间的地段,为8元/平方米,占地1亩,1年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333.36元。

关于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的相关政策

关于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的相关政策

关于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的相关政策——2003年至2011年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一、2003-2005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汇总(一)2003年1.2003年4月121号文件拉响宏观调控警报。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规定对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商品房的借款人,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不再执行优惠住房利率规定。

此份文件是中国第一轮房地产牛市启动之后,中央政府第一次采取抑制房地产过热的措施,表明中央政府对房地产的态度由支持转为警惕。

2.2003年8月国务院明确将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出产业。

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又称18号文件),将房地产业定位为拉动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明确提出要保持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要求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要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程、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的变化完善住房供应政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对于高档、大户型商品住房以及高档写字楼、商业性用房积压较多的地区,要控制此类项目的建设用地供应量,或暂停审批此类项目。

(二)2004年2004年3月,831大限提高拿地“门槛”调控开始。

继2003年7月国务院发文严格控制土地供给之后,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又联合发文,严令各地须在当年8月31前将协议出让土地中的“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否则国土部门有权收回土地,纳入国家土地储备,是为“8.31大限”。

此举是中央政府从土地供给上抑制房地产过热的又一举措。

(三)2005年1.2005年3月1.1房贷优惠政策取消,调控涉及消费层面央行决定从即日起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宣布取消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对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或地区,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可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

央行此举表明,中央政府对房地产的政策调控力度进一步加大。

2024年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二篇)

2024年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二篇)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二)尊敬的各位房屋租赁相关人士:为了推动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促进租房人群的居住需求得到满足,我国税务部门决定着手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租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为进一步鼓励个人房屋租赁,减轻个人房东的税收负担,从即日起,均衡个人房屋租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会有如下调整:1. 租住面积与城市等级挂钩:按照租住面积与所在城市等级进行税收差异化管理。

具体政策为:一线城市每平方米每月租金收入按0.8%征税,二线城市按照0.6%征税,三线城市按照0.4%征税。

2. 个人自有住房出租免征个税:对于个人在购房后出租自有住房,在租期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需要提醒的是,租住天数不得超过180天,否则需按照一般租赁个人所得税政策缴纳税款。

3. 租期长的租赁获得减免:租期超过一年的住房租赁将享受免征税政策,以鼓励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

二、住房租赁代理机构税收政策调整针对住房租赁代理机构以及中介机构,税务部门将对其实施如下税收政策调整:1. 佣金收入计征营业税:住房租赁代理机构收取的佣金,按照住房租赁金额的一定比例计征营业税。

佣金收入在国内居民住房租赁市场的总体占比较低,此举旨在鼓励机构提供合理佣金、规范行业发展。

2. 注册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具备资质的住房租赁代理机构,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要求,且注册在税务部门备案的机构,将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政策将在后续文件中公布。

三、租赁税收信息的上传要求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强税收管理,税务部门将会实行租赁税收信息的上传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1. 房东信息上传:房东需在每年年初向当地税务部门上传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房屋证件等相关材料。

2. 租户信息上传:住房租赁代理机构需在每月月底前向当地税务部门上传租户租赁信息,包括租房期限、租金金额等。

最后,希望上述的税收政策调整对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3.09.28•【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税收优惠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

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七、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应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23年9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11.10•【文号】国税发[1998]196号•【施行日期】1998.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1998年11月10日国税发〔1998〕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年来,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各地出租公房、私房的情况越来越多。

由于出租房屋的申报纳税率低,租金收入隐蔽性强,在税收的征管中有不少漏洞。

针对此情况,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从1996年起连续三年开展了对出租房屋应纳税收的专项清理检查,取得了显著成效。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今年的税收收入任务,国家税务总局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的材料转发各地参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你们结合本地情况,加以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领导,克服不重视零散税收征管的思想,根据本省房产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学习辽宁省的做法,采取切实措施把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工作落到实处,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二、要广泛开展税收宣传,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多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使出租者和承租者都知道出租房屋要依法纳税,并了解要缴哪些税、如何申报纳税以及纳税时限等,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促进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

三、要依靠党政领导,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建立起有效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

要与房管部门、街道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起护税、协税工作关系,并通过这些部门的支持配合,及时、准确地掌握出租房屋的情况,严格征收管理。

四、要加大“双清”力度,清理房产税漏征漏管户。

凡没有对房屋出租开展“双清”检查的地区,要尽快抓紧时间开展“双清”检查,把它作为努力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的一项措施来抓。

2023年廉租房政策规定有哪些 廉租房政策

2023年廉租房政策规定有哪些 廉租房政策

2023年廉租房政策规定有哪些廉租房政策二、廉租房申请材料《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世分量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廉租房申请程序《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廉租房的政策是怎么样的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廉租房”这个词,那么廉租房的政策是怎样的?住房问题对于很多普通老百姓来说,可能是终其一生都在追求、奋斗的目标。

可是对于一些低收入家庭来说,在经济适用房都没有能力购买的起的情况之下,政府又推出了一批廉租房政策。

所谓的低价廉租房,我们就可以看出低价廉租房政策肯定是针对一些贫困家庭而推出的房产。

财税〔2010〕88号 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8号 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9-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现对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七、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件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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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24号
关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税收政策通知
财税〔2008〕24号关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税收政策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七)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

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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