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法在公安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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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在公安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针对这几个月的民法学习,联系现今实际在这我也就以我认为为中心浅谈下民法在公安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做过多的所以然,下面开始我的浅谈吧。

民法是一门古老而又年轻的法律。说是古老是因为法国在1789间提出的《人权宣言》中宣布“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这是资本主义的民法开端。到现在止已有一个世纪半的历史。说是年轻是因为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民法始于清末,这个变化在我看在也不是清政府积极向上的证据,多少还是迫不得已的。在这清末的民事立法只能说是在萌芽状态,却没有生长在历史的温室下。难免落于夭折的结局。包括现在的我国尚没有一部民法典,民法的舶来文化和我国的刑法比来实在是有点捉襟见肘。

“在民法慈母般地眼神下,每一个公民就是整个国家。”这是孟德斯鸠对民法的阐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以不可否认的说民法是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有区别于道德之外更有效的规范和制约。从立法目的上讲民法除了规范约束外更重要的是保护作用,为了是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把刑法比作达摩克利斯之剑,那民法无疑是保护人民的无形之盾。

以上是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下面在细化,讲讲这其中的一个子集,也是文章的重心,就是民法在公安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可能你会说那上面的那些不都是胡扯嘛。我说不是,只有知道上面的大方向,才能进一步的了解下面的细节,也限定了下面的细节。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职能机构,想必其根本主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难发现要是都去究其根本,民法和公安执法的交集便是民字。《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了宗旨接下来就是要如何讲宗旨化为条例,化为行动。邓小平同志所说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非法必究”。也就是说现在的公安法制,就是以公安机关为主体而创新的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依法治警,执行和遵守这些制度的静态和动态的统一。联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在执行和完善公安法制的过程中,重视和贯彻民法是一条必经之路。回到之前的全心全意,所谓全心全意,即为人民的利益服务,也只有使得人民的利益得以保障才能确保整个国家的利益。在这其间,就有了人民,公安和民法这三个角色。如果把整个社会体系比作一场游戏的话那么可以认为人民就是参与者,民法就是游戏规则,那么公安就是确保民法这个游戏规则正确执行的裁判,当然我想公安并不是个独裁。也就是说公安工作是以民法为依据和前提的。

再有一点我想就是民法对公安来讲同样具有权利约束权力,是公安立法和工作所应当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安工作是以民事权利保障为基础出发点,势必要扭转将公安法则视为“防民”,“制民”武器的错误观念,坚决摒除权力拜物主义现象。民法这方面的作用也毋庸置疑的表现在一些限制性条例,否则权力主体就会任意扩大权力的自由载量范围。再来就是民法尽量减少了权力真空和权力漏洞,因为权力真空和漏洞的存在会成为滥用权力,越权行为的培养液,提供可趁之机。

在公安工作中的大多数接触的是在合法公民,而非所谓的罪犯和社会公敌。所以在公安执法实践中,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涉及民法的适用,比如户籍管理便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

户籍是确定公民民事法律地位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可以确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确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具体情况等。在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更为重要,这对解决遗产纠纷,保护公民的合法继承权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此,公安干警,尤其是公安基层派出所的户籍警应学习民法,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是民法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护。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遇到大量的民间纠纷,民法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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