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稳定工作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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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稳定工作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积极构建信访稳定工作长效机制,使各级组织和干部切实履行信访稳定工作责任,更加有效地调处信访矛盾和问题,维护员工群众合法权益,为集团公司发展振兴创造和谐稳定环境,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纪律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信访稳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级党政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各级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从事信访稳定工作人员,在信访稳定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信访稳定工作实行以下责任制

(一)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本部门信访稳定工作负总责,各单位党委书记或党组织负责人为第一责任者,负有首要责任;党政分管领导对本单位、本部门信访稳定工作负主要责任。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信访事项、信访稳定问题发生单位、部门党政组织是处理该信访事项、信访稳定问题的第一责任主体,党组织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信访事项、信访稳定问题具有受理、办理、调处管辖职权的单位、部门是第一责任单位、责任

部门。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对主管系统、分工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信访稳定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坚持“专兼结合,齐抓共管”。信访稳定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需要综合治理。各级信访部门和人员是信访稳定工作的专门部门,对信访稳定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各级机关职能部门和干部对引发和处置信访稳定事件负有相关责任;全公司党员干部是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的主体队伍,对组织上安排或分配的信访稳定工作负有工作责任。

第四条信访稳定工作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按责任大小,依次追究的原则。首先追究各单位、各部门第一责任者的首要责任;其次追究各单位、各部门主管领导的主要责任;再次追究各单位信访部门和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的工作责任;依次追究各级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和各单位、各部门具体工作人员的相应责任。

(二)按事件大小,分级追究的原则。对集体访、个人访,按照越级访的性质、级别、规模及影响,划分为一般事件、严重事件、重大事件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等级、不同性质追究不同的责任。要注意区分日常情况与重要敏感时期信访稳定问题处理的难易程度、事态程度与影响后果等不同情况,进行相应追究。

(三)按权限大小,逐层追究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信访稳定工作失职责任由集团公司进行追究;正副科级以下干部的信访稳定工作失职责任由各单位进行追究,对性质较坏、影响较大的也可由集团公司直接进行追究。

第五条信访稳定事件等级划分

(一)一般事件:赴省进京、到集团公司的集体访、个人访,不听劝阻,缠访闹访,无理滞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机关和集团公司形象、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

(二)严重事件:赴省进京、到集团公司的集体访、个人访,违背信访程序,寻衅滋事,出现围堵机关、封桥堵路、拦截车辆,给企业形象和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重大事件:赴省进京、到集团公司的集体访、个人访,蓄意制造事端,发生封堵冲击党政机关、堵塞公路和铁路交通或出现其他恶性事件,形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对信访稳定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的方式(一)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黄牌”警告、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对工作失职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实行一次性罚款;

(三)组织处理。包括: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对领导干部予以调离、免职、责令辞职;

(四)纪律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职工奖惩条例》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信访稳定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内容

(一)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在信访稳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失职责任:

1、违反政策规定,擅自作出与中央、省、市及集团公司要求相违背的决定而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信访渠道不畅,引发群众大规模集访,而又不能及时处理的;

2、对可能形成信访事件的上访问题信息掌握不准确、报告不及时,在事件处置中未及时到现场处置、或处置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3、对所在单位、部门发生的信访事项,回避、纵容、放任不管,未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制止,造成事态扩大的;

4、不支持信访部门履行职责,对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不予重视,未采取措施认真解决,致使问题久拖不决,造成重复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5、对员工群众反映的本应由上级政府部门解决的问题向上反映不及时、报告不清楚、催促不到位,造成问题久拖

不决而又没有采取得力措施加以解决,引发群众上访的;

6、对本单位、本部门信访稳定工作领导不力、重视不够,发生信访稳定等级事件的。

(二)各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在信访稳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失职责任:

1、在信访稳定包保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对可能出现的信访问题知情不报,造成包保重点人参与集体访、个人访和越级访的;

2、发生集体访、个人访和越级访后,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到达现场及时处置的;

3、纵容、鼓动、暗示员工群众上访或责任范围内发生员工群众集体访、个人访和越级访而置之不理、推诿扯皮的;

4、对员工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属本职工作责任范围,不正确解答和及时解决,或作风粗暴,方法简单,欺压群众,致使员工群众上访的;

5、不按组织要求做好信访稳定工作,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信访稳定等级事件的。

(三)各级机关的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稳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失职责任:

1、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和上级转交办的责任范围内信访事项,不认真接待、登记和受理、办理,推诿塞责、弄虚作假、愚弄群众,引发员工群众集体

访、个人访和越级访的;

2、在处理信访事项和做信访稳定工作中,作风粗暴,方法简单,欺压员工群众,侵害员工群众人身利益,致使信访问题升级、事态扩大的;

3、在处理信访事项和做信访稳定工作中,敲诈勒索、收受“红包”,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4、在处置信访工作中,泄露和扩散按要求需要保密的事项,造成信访事件升级、事态扩大的;

5、对员工群众反映的本应由上级政府部门或集团公司解决的问题反映不及时、报告不清楚、督促和调处不到位,造成问题久拖不决或贻误解决问题的时机而引发员工群众上访的。

(四)各级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信访稳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失职责任:

1、日常工作中对员工群众反映的问题政策掌握的不准解答不正确、态度生硬、方法简单,或应该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群众不满而发生集体访、个人访和越级访的;

2、对员工群众反映的属本职工作范围的信访事项不及时办理和调处,采取推诿塞责、拖延的,或应由上级机关解决的政策性问题,未不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报告、催促不到位,造成问题久拖不决或贻误解决问题的时机而引发群众上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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