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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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票据法-2012经济法-PPT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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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 王某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 其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 (2) 海龙科技公司,大中电 器公司拒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有无道 理?为什么? (3) 本案中李某应否承担保 证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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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假设超市的工作人员携带支票去银 行提示付款时,将支票丢失,被孙某捡 到,孙某伪造了超市的签章并将票据背 书转让给了赵某,赵某足额支付了1万 元,请问赵某是否能取得票据权利?为 什么? (5)假设上一题中孙某将票据赠 与给了其女友许某,许某不知道该票据 是孙某所拾得的,请问许某是否取得票 据权利?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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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的经济作用 票据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金融工具, 是商业信用的载体。它对加速资金 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促 进商业流通、及时清结债务、规范 商业信用、减少现金流通、节省流 通费用具有积极作用。票据主要有 以下五方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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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兑功能 即票据具有替代现金进行异地汇兑的 功能。现在商品交换的空间范围既有在 国内进行的,也有在国际范围进行的。 如以现金进行结算,不仅成本高,而且 风险大,而运用票据工具,付款人只要 将款项交给银行后取得票据,即可至异 地兑取现金或办理转账,有效地解决了 因两地交易而出现的空间上给付的种种 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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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所表示的权利,是一种以一定金额的给 付为标准的债权,因而票据是债权证券。 进一步讲,票据所创设的权利是金钱债权, 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量的 金钱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行使请求付款权, 所以票据证券 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依票据上 所载文义而定,而不能任意解释或者根据票 据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确定。 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也要以该文义 为准。例如,当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 出票日不一致时,以票据上所记载日期为准。 因此,票据为文义证券。

第六章 票据法

第六章  票据法

3.票据是无因证券
权利人占有票据就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的原
因、资金关系。票据产生的原因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 效力。 4、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和处分都以票据的存在为条
件,票据权利不能离开票据而存在。
5、票据是设权证券 6、票据是金钱证券 7、票据是流通证券
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P102 三、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P103 四、票据法上的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 票据发行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 收款人、付款人三种。 (二)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 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 等。
本票:“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 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支票:“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三类票据共同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三项: 票据种类— 即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 票据金额— 票据金额必须确定,以中文大写与阿拉 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无效; 出票日期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某些应该记载的事项没有记载, 适用法律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无效。p112
7、只要按照法定方式做成的票据方才有效,这是因 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 文义性 D. 无因性
8、票据当事人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均以票 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的事项的 影响,这是因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文义性 D.无因性
第Hale Waihona Puke 节票据行为(2)任意记载事项 当事人选择记载的事项,该事项一经记载,即发 生法律效力。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行 为人不作记载,对票据效力不发生影响,一旦作了记 载,就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章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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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商法(第六章)第1页 第六章 票据法【本章主要法律规定】《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

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

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所以,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票据的无因性有例外情况。

即《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参见下文“票据抗辩”)【例题·多选题】熊某因出差借款。

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1万元的现金支票。

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

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2007-3-71)A.侵犯熊某人格尊严B.违反票据无因性原理C.侵犯持票人权利D.违反现金支票见票即付规则[答疑编号506063060101]【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特征。

马某没有侮辱、诽谤性言语,没有侵犯熊某人格尊严。

A 错误。

马某询问借款原因违反了票据无因性原理。

B 正确。

马某拒绝罚款,侵犯了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

C 正确。

现金支票有见票即付的效力。

D 正确。

2.票据是要式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

4.票据是设权证券。

5.票据是流通证券。

6. 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是指就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都分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独立地发生效力。

该性质说明,在先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后续票据行为的效力;某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第六章 票据法

第六章  票据法

第六章 票据法

六、追索权



(一)追索权的法律性质及原因 1. 法律性质: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 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 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 2. 原因:第六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 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 终止业务活动的。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

(一)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丢失票据后,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 通知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停止支付的行为。 挂失止付的条件:P108 挂失止付的程序:P108 挂失止付的后果:P108 概念: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向法院申 请公示催告。中国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支票、汇票、本票 三种 公示催告的适用:P109,15条 公示催告的效力:P109

(二)公示催告及诉讼


第六章 票据法

第四节 汇票

一、汇票概述

(一)汇票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 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 特征 金钱证券 须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字样 是确定一定的日期才履行支付义务 :见票即付; 指定日期支付
第六章 票据法
(二)保证
保证及其法律效力 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保证人为2人以
上的 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49条,P115 保证事项: P115

第六章 票据法总论

第六章  票据法总论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 受款人从发票人处取得票据,实际上就得到了票据权利, 受款人从发票人处取得票据,实际上就得到了票据权利,这就 是原始取得. 是原始取得. (二)继受取得 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人那里依倍数转让或交付程序而取得 的票据是继受取得.这是<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的票据是继受取得.这是<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因公司合 并,转让,继承等原因的取得,是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转让,继承等原因的取得,是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二)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 (二)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在票据上载明表示代 理的意思, 理的意思,和代理人签名 (三)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代理人自负票据责任. 代理人自负票据责任.
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 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 上的签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上的签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 A.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 B.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 B.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加盖 章. C.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 C.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预留银 行的签章 D.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 D.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 人或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人或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3.判断 甲未取得乙的票据代理授权,却以代理人的名 3.判断 甲未取得乙的票据代理授权, 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甲承担票据责任. 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甲承担票据责任. 4.下列关于票据行为的代理,说法不正确的是( ) 4.下列关于票据行为的代理,说法不正确的是( A.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 A.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 B.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管理 B.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管理 C.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 C.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 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D.代理人超越权限的,应当由代理人承担全部票据 D.代理人超越权限的,应当由代理人承担全部票据 责任. 责任. D

第六章票据法1[59页]

第六章票据法1[59页]

票有据自上己的 特非定基的本名当称事,人所在 以各,种同票一据当行事为人中可关存系都以系在就的或不必不能要完成主全立体,,,票票若据据这上也种的就主法无体律效不关 有两个名称,即双重身份,如汇票中的付款
人在承兑汇票后称为承兑人,第一次背书中
的被背书人就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等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 五、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上的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票据法
票据法上的 所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
非票据关系
票据直关接系发中生的的权法利律即关票系据。权利。
因此,所谓票据关系是持有票据
票据关系是由当事人的的票债据权人与在票据上签名的债务
行为而发生,非票据关系直 人之间的关系
接由法律规定而发生
作为票据关系内容的权利是票据权利,是与票据相结合 的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非票据
成的一个系民。事合同,此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付民款法合上同,就可以形成债
的权利义务,而不是票据法上的权利义务,务因人此与,委托付款人之间的
如果就此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当适用的不是票资金关系。
据法,而是有关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 一、票据权利概述 ❖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 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 主票据权利。付款人包括汇票
经济法
第六章 票据法

票据法概述
二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票据抗辩及补救

汇票

本票和支票
六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七 票据法上的法律责任
CONTENTS
❖ 一、票据
广义的票据
票据
狭义的票据

《票据法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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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票据解释28: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 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受理。
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 款的票据;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支取
现金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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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催告的程序 (一)由失票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公示催
告的申请 公示催告只能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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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解释25: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 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 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票据解释27: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 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 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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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票据在此之前已经付款,付款人 或代理付款人不再接受挂失止付。但付款 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 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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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挂失止付的效力
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付款后,无 论任何持票人在挂失止付有效期内请求付款,都 不得支付,否则责任自负。
15-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 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 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 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失效,付款人或代理 付款人向持票人付款,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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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示催告
一、公示催告的概念和性质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
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 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 相分离,失票人可以依据法院判决请求票据付款 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从性质上讲,它是一种独立性较强的法律措施, 其效力也较确定,是一种公力救济。

第六章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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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 六 六 章 章
国 经 际 济 商 法 法
2、出票
出票也称发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 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由“作成”汇票与“交付”汇票两 种行为构成。 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 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第 第 六 六 章 章
国 经 际 济 商 法 法
3、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 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 据行为。 背书的效力: (1)把汇票上的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2)背书人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一 切后手担保该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
(8)正当持票人
是指善意的付了全部金额的对价,取得 一张表明完整、合格的、不过期的票据的持 票人,他未发现这张票据曾被退票,也未发 现其前手在权利方面有任何瑕疵。
第 第 六 六 章 章
经 济 法
3、票据的作用
(1)结算作用 (2)信用作用 (3)流通作用 (4)抵消债务作用
第 六 章
经 济 法
4、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有价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
是指通过继承、合并、破产清算等程序 得到的汇票,持票人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 第 六 六 章 章
国 经 际 济 商 法 法
3、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 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 (1)因票据上的有关记载事项而消灭。 (2)因票据证券毁损而消灭。 (3)因法定事由出现而消灭。
2、特征 (1)强行性特征。首先,各国票据
的种类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 次,票据是严格的要式证券,不得任意签发; 再次,票据行为是严格的要式行为。 (2)技术性特征。票据是为便利商 品交易和商业信用而创设的,票据法作为规 范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的法律规范表现为一 种纯技术性规范,本身并不表示善恶。 (3)国际统一性特征。票据法虽是 国内法,但有很强的国际统一性。

票据法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票据法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第六章票据的伪造与变造一、票据伪造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什么?(一)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始能构成票据的伪造:1.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伪为票据行为。

伪造票据的实质,是伪为票据行为,包括伪为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和保证。

2.有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票据的伪造是行为人假冒他人的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基于票据行为的特点,假冒他人名义必然伪造他人签章。

3.伪造票据目的是使用该票据。

伪造票据的目的必须是供使用。

此处所谓使用,是指以票据固有之效用而利用。

二、票据签章伪造的概念及形态有哪些?(一)票据签章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二)票据签章伪造的形态:1.伪造签名或伪造印章并加盖的行为。

2.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签名或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名或单位名称刻章并加盖的行为。

3.盗盖或抢盖他人印章。

4.未经授权擅自加盖他人印章。

5.超越权限冒用他人名义私盖他人印章。

三、票据伪造的后果有哪些?1.对于被伪造人的后果。

由于票据不是被伪造人签发,或者说所谓的票据行为不是被伪造人实施,根据私法自治、义务自主的民法原理,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行为,是负担票据责任的行为。

承担票据责任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2.对伪造人的效力。

伪造的票据无法律上的效力,持票人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被伪造的人因未在票据上签章而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签名,故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3.对于真正签名人的效力。

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真正签名人在伪造的票据上签章的应承担票据责任。

四、简述票据伪造与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的区别?票据伪造与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不同。

行为人伪造票据的,并没有将自己的名字签署在票据上,因而无行为人签章。

行为人无权代理本人实施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人将自己的名字签署在票据上或者在票据上加盖自己的印章。

第六章票据法

第六章票据法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二)种类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债务人 所享有的、依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 所载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 现时发生的、持票人对前手所享有 的、请求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 有关金额的权利。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取得可通过发行、善意 原始取得,也可以通过受让人从有 处分权的前手处取得(继受取得)。
第五节 本票和支票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 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一种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 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案例:5.6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4、票据是流通证券,通过背书转让和 交付进行流通。 5、票据是一种货币证券,以支付一定 金额为目的。 案例6.1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三、票据的种类
1、汇票
2、本票
3、支票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一、票据权利 二、票据行为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一、票据权利 (一)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 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 权和追索权。
第三节 票据抗辩与补救
1、持失止付 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占有时, 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保护自己的票据 权利,通知票据上的付款人,请求其停止 票据支付的行为。 只是一种临时补救措施,以防止票据 被他人冒领。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及诉讼程 序的必经程序。
第三节 票据抗辩与补救
2、公示催告程序 是指在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的场合,由 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向未知的利害关 系人发出公告,告知其如果未在一定期 间申报权利、提出证券,则法院会通过 判决的形式宣告其无效,从而催促利害 关系人申报权利、提出证券的一种特别 诉讼程序。

第六章 票据法

第六章 票据法

三、背书
(一)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 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二)背书的格式 背书的格式,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 .应记载事项 2 .得记载事项 3 .不得记载事项 (三)背书的效力 背书的效力是指汇票背书后的法律后果。包括转 让背书的效力和非转让背书的效力两种。 四、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 金额的票据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 .承兑是汇票独有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 .承兑只能是付款人的票据行为。 3 .承兑只能在汇票正面为之。
(二)承兑的程序 除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外.其他三种 均需承兑。汇票承兑程序一般包括三个步 骤: 1 .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 并要求付票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2 .承兑或拒绝承兑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 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 日内承兑或拒 绝承兑。
(三)票据行为的要件 1 .实质要件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的能力和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两个方面。 2 .形式要件 ( 1 )书面形式。 ( 2 )记载事项。 ( 3 )签章。 ( 4 )交付。
三、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1 .票据权利的概念
2 .票据权利的特征 票据权利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 l )证券性。 ( 2 )单一性。 ( 3 )二 次性。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和消灭 1 .票据权利的取得 ( 1 )从出票人处取得。 ( 2 )从持票人处 受让取得。( 3 )依照法定方式,如税收、 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票据。
(三)保证的效力 保证的效力是指保证人依法承担的保证责任。包 括:1 .独立责任 2 .连带责任 3 .共同责任 六、付款 (一)付款的概念 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人)向持票 人支付汇票金额、消灭票据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付款的程序 付款的程序一般分为三步: 1 .付款提示 或称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的日期内向付 票人出示票据,行使付款请求权以保全票据权利 的行为。 2 .审查 付款人应对向其提示付票的汇票进行审查。

商法分类模拟题票据法(三)(带答案解析)

商法分类模拟题票据法(三)(带答案解析)

第六章票据法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1.根据我国《票据法》,以下各项对票据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B.票据是无条件支付或无条件委托支付一定金钱的凭证C.收款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权利人,是票据上最初的权利人D.票据都有三方基本当事人2.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工作人员不慎将汇票遗失,张某拾得汇票后,伪造乙公司的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自己,张某将汇票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不可以向谁主张票据权利?( )A.甲公司B.乙公司C.银行D.张某3.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擅自以甲公司之名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王某在汇票上签章,但是未加盖甲公司的公章,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应承担票据责任B.甲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C.王某和甲公司应承担连带票据责任D.王某和甲公司均不承担票据责任4.一张汇票的出票人是甲,乙、丙、丁、戊分别是背书人,已是持票人。

现查出这张汇票的金额被变造,且确定丁、戊是在变造之后签章,乙是在变造之前签章,但不能确定丙是在变造之前或变造之后签章的。

则下列说法中哪项是正确的?( )A.汇票中的金额被变造导致这张汇票无效B.甲、乙、丙、丁、戊均只就变造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C.甲、乙就变造之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丙、丁、戊就变造后的金额对戊负责D.甲、乙、丙就变造之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丁、戊就变造后的金额对己负责5.根据我国《票据法》,下列关于本票和支票的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而支票只有银行支票B.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和支票都仅限于见票即付C.本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都只包括银行和收款人D.普通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得用于转账6.甲公司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会计王某以乙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王某的签章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 A.背书行为无效B.背书行为有效,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C.背书行为有效,王某承担票据责任D.背书行为有效,乙公司和王某承担连带票据责任7.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票据背书转让的,必须记载背书日期B.票据被拒绝付款的,不得背书转让C.票据被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有权将票据背书转让D.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8.以下各主体不属于汇票的基本当事人的是:( )A.出票人B.付款人C.收款人D.背书人9.以下所描述的各项法律事实,哪——项将导致汇票无效?( )A.出票日期记载不真实B.未记载付款日期C.未记载付款地D.票据金额中文与数字记载不一致10.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是:( )A.付受汇票B.指己汇票C.对己汇票D.己付己受汇票11.王某是中国人,其在中国签发一张汇票,委托中国驻美国某金融机构的李某为付款人,向收款人美国人迈克无条件支付价款若干元,迈克因债务原因将该张汇票在英国背书转让给法国人罗伊,罗伊持票向金融机构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罗伊即依法要求迈克出具有关拒绝证明之后,开始行使其追索权。

票据法

票据法

第六章票据法【本章导读】本章主要涉及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但在复习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历年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为1-3分左右。

票据法的内容比较有特殊性且技术性较强,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

对于本章,大家应当重点掌握票据权利、票据抗辩以及汇票的相关知识点。

本章在2010年的司法考试考查了1道单选题和1道多选题,分值为3分,与2009年考试一样。

与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相比,今年的大纲没有变化。

考点一: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依照《票据法》第4条的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第二顺序权利,前者行使被拒,才可以行使后者。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前手权利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

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形。

票据权利原始取得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依照《票据法》第4条的规定,出票人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承诺无条件地按照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出票人要将票据交给收款人,可以采用当场交付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

第三,依照《票据法》第5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来说,代理人所为的票据行为必须是在代理权限内,才能发生对被代理人有法律意义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收款人作为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者才能享有票据权利。

第四,依照《票据法》第10、11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和取得,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接受票据的一方必须给付对价(货物、劳务和无形财产),只有因税收、继承和赠与这三种情况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可以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第六章 票据法

第六章 票据法

作业
试分析银行汇票与本票的区别? 几位同学分别担任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 持票人、被背书人、贴现人、承兑人、付款 人等角色,通过虚拟的商业关系来演练整个 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过程。要求制作票据。
号外
形形色色的汇票
最古老的中国汇票
寄给宋美龄的汇票
这是1942年海外爱国人士寄给宋美龄的汇票, 此钱用于”儿童保育”公益目的
民国时期的汇票
建国初的汇票
建国后第一张城市商业银行汇票
上海银行率先 签发了全国城 市商业银行系 统编号为 00000001的第 一张银行汇票. 这标志着城市 商业银行系统 银行汇票资金 清算业务正式 开通。
四、承兑及保证
承兑 承兑就是承诺兑付、承诺付款,具体表现为在汇票上加盖 “承兑”字样并签章 承兑的主体为付款人,一般为银行 承兑必须在汇票到期日前进行,否则到期也无法获得承兑 经过承兑后,承兑人就成为了真正的第一债务人 只有汇票存在承兑问题,支票、本票不存在承兑。在汇票 中,见票即付的也不须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 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五、付款
提示付款的期限 见票即付:出票后一个月 其他:到期日起10日内 过期:作出说明,一般即会付款 付款程序 收到提示,审查背书的连续性、持票人的身份 审查合格,当日足额付款
六、追索权
追索权的产生:最后持有人的承兑、付款请 求遭拒,或付款人死亡、破产等 向谁追索:背书人、出票人等 追索权产生后,应当在3日内向告知前手 责任承担:所有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 承兑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支付工具为 银行承兑汇票,买方甲方先将汇票进行了承 兑,并在上面加盖了“不得转让”字样,然 后交给了乙方。乙方按时发了货,在汇票的 付款到期日到来之前,乙由于急需资金,就 将汇票拿到农行办理了质押贷款,汇票到期 后,农行到付款行建行提示付款,结果建行 以汇票不得转让为由,拒绝承兑,于是诉致 法院。 试分析建行是否应该对此汇票进行承兑?

票据法

票据法

同年6月底,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
开户银行对帐时,发现帐上存款短缺9000元, 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帐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 已被改写。 经协商无果,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 法院起诉,称: 转帐支票金额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 并判令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经济损 失9500元;支票金额有明显涂改痕迹,两有关 银行未按规定严格审查,错划款项,造成原告 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收下支票后经财务




人员审核,没有发现有涂改或可疑之处,又是通过银 行按正常途径收款的,自己无责任。 建设银行某支行辩称:银行对转帐支票的审核手 续为印鉴是否相符、日期是否有效以及大小写金额是 否一致,经审核,该三要素符合。而发生存根与原件 不一致的情况,银行不负责任。 工商银行某分行辩称:收票时经多人仔细审阅, 支票大小写金额均无涂改痕迹,故自己无责任。 法院认为: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取得的转帐 支票字迹被消褪,金额大、小写均被变造,根据《票 据法》规定,应为无效票据,持票人因此而取得的利 益应予返还。 持票人不能证明该票据已经过几手而取得,故造成背 书不连续的责任在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所涉刑事犯罪,不影响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 公司行使票据利益返还的权利。
二、对于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责任,《票据法》第 68条第一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 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法》第94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 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有特殊规定外,适用汇票 的规定。” 支票没有保证和承兑行为,本案中钟女士所做
的保证只是一般的民事保证,民事保证的存在 只是使票据的付款在票据法的保障之外又多了 一道民法的保障,这种保障是第二顺序的,只 有在票据法的保障发挥怠尽,权利人的利益仍 不能得到充分实现时,才能起作用。

第六章票据法案例

第六章票据法案例

第六章票据法案例朋友们!今天咱来讲讲第六章票据法的那些有趣案例哈。

先来说说这个事儿。

老张啊,开了个小公司,生意还不错。

有一回,他跟老李的公司谈了笔生意,谈得那叫一个热火朝天啊。

谈完之后呢,老张就给老李开了张汇票,就相当于老张跟老李说:“老李啊,等这票到期了,你就拿着它去取钱,这钱啊,稳稳当当就到你口袋里啦!”老李呢,心里挺高兴,就把这汇票收好了。

可没想到啊,这中间出岔子了。

有个不法分子小王,不知道用了什么鬼把戏,把这张汇票给偷走了。

小王这家伙啊,那可真是贪心不足,他拿着这汇票就想去银行把钱给取出来。

银行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吃素的呀,一看这汇票的来龙去脉有点不对劲,就仔细查了查。

一查才发现,这汇票的持票人根本就不应该是小王啊。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这票据的取得得是合法的呀,像小王这种偷来的,那肯定不行。

这就好比你在路上捡到别人的钱包,你不能说这钱包就是你的,然后就随便花里面的钱吧,那肯定得还给失主或者交给警察叔叔呀。

所以呢,银行就果断拒绝了小王的取款要求。

再讲讲另一个案例哈。

有个小张,他从供应商那里买了一批货,然后给供应商开了张支票。

这小张啊,本来想着自己公司账上的钱足够支付这张支票的金额呢。

谁知道啊,公司最近接了个大项目,资金一下子周转不开了,等支票到期的时候,账上的钱竟然不够付这张支票的钱啦。

这可就麻烦了呀!供应商拿着这张支票去银行取钱,结果银行说:“您这支票的出票人账户里钱不够啊,咱这取不出来呢。

”供应商一听就急眼了:“这不是坑我嘛!”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啊,小张这种开空头支票的行为可是不对的哦,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就好比你答应了别人一件事,结果到时候却做不到,那肯定得给人家一个说法呀。

所以啊,咱在涉及到票据这些事儿的时候,可得小心谨慎,得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来办事,不然啊,很容易就会惹上麻烦的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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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逃匿或其他原因无法向其作承兑提示,或付款人、承兑人 被宣告破产时,为防止追索权的行使,由第三人以参加承兑人的 身份加入票据关系的行为。
5、保证 (1)涵义:是指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票据债务
为目的所作出的附属票据行为。
11
(2)保证的范围、行为、性质
-
6、付款
(1)涵义:是指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时,付款人或承兑人依照票据文义,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 付汇票金额的行为。
(1)钱某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其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
(2)云大科技公司,家电公司拒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有无道理?为什么?
(3)本案中小钱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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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一、票据及其法律特征 (一)涵义: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委托他人或由自己在见票时或
约定的将来某一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 证券。 (二)法律特征: 设权、金钱债权、完全有价、无因、要式、文义、流通、提示、返还 (缴回) 二、票据的种类及其经济功能 (一)种类:汇票、本票、支票 (二)经济功能:汇兑、支付、信用、融资 三、票据立法 (一)特征:强行性、技术性、国际统一性 (二)票据立法: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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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基本法律原理
四、票据瑕疵 (一)票据伪造 (二)票据变造 (三)票据的丧失与救济 (四)票据抗辩 1、涵义:指票据上债务人在票据上的债权人行使其权
利时,可依法提出的抗辩。 2、分类:绝对抗辩、相对抗辩、恶意抗辩 3、票据抗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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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
一、汇票及其种类 1、涵义: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时或指定
(2)票据当事人分类
基本当事人:票据发行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票据发行后加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3)票据关系分类:基础票据关系、非基础票据关系
(4)票据债务人分类:第一债务人、第二债务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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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基本法律原理
3、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1)涵义:票据法中所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或票据关系有
3
《银行结算办法》(1988年)、《票据法》(1996年)
票据基本法律原理
-
一、票据上的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
(一)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1、涵义:因票据签发流通而产生的由票据法所调整和规范的权利义务关 系。包括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2、票据关系
(1)涵义: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在票据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票据法上的债权 债务关系。
作成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 (2)应记载事项 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命令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和收款人姓名或名称 出票、付款日期和地点 出票人签名
9
汇票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
签名并注明背书日期后,把该汇票交付给受让 人的票据行为。 (2)效力:权利证明效力、权利转移效力、 权利担保效力 (3)有效要件:签章与日期、整体性、连续 性 (4)背书方式:记名背书、空白背书 (5)背书的种类: 转让背书:一般转让背书、禁止转让背书、限 制背书人责任的背书 非转让背书:委托取款背书、设质背书
(2)付款的法律效果 (3)付款的行为 (4)参加付款制度:当付款人或承兑人不向持票人付款
时,由付款人以外的人代为进行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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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拒付与追索权
(1)拒付:描绘付款、拒绝承兑、视为拒付
(2)追索权:涵义、原因、范围
当汇票遭到拒付时,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利益,各国
法律都认为持票有权向前手背书以及汇票的出票人请求偿
-
二、票据行为
1、涵义与类型
涵义:是以承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类型: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汇票)、保付 (支票)
2、成立要件: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交付
3、特征:严格要式行为、独立性、无因性、文义性、协同性、
4、票据行为代理
三、票据权利
1、涵义
2、权利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的到期日支付确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种类: (1)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 (2)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板期、计期、注期) (3)记名式汇票、指示式汇票与不记名式汇票 (4)普通汇票与变式汇票
8
-
汇票
二、汇票的票据行为 1、出票 (1)涵义:也称发票,即签发汇票,是指出票人按照票据法规定,
3、提示 (1)涵义:是指持票人
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 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2)种类: 承兑提示 付款提示
10
-
汇票
4、承兑 (1)涵义:对于远期汇票,必须由持票人在一定时间内向付款
人提示,付款人见票后,如果愿意到期付款并将此意思表示和签 名记载于汇票上,这就是汇票的承兑。
(2)承兑的要式性 (3)参加承兑制度:是指当汇票不获承兑或付款人、承兑人
关,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类型:不正当持有票据产生的票据返还关系 丧失票据上的权利的利益返还关系 付款人与持票人之间的票据返还关系 (二)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 1、涵义:票据关系的民事法律基础关系。 2、分类:(1)原因关系(2)资金关系(3)票据预约
5
票据基本法律原理
-
第六章 票据法 汇票 本票 支票
1
-
案例导入
钱某系某科学院一知识分子,2005年因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钱某曾因一项专 利发明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账户。2006年4月5日钱某签发了一 张1万元的转账支票给某家电公司购买空调,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家电公司提 出应有保证人进行保证。钱某同意找到其儿子小钱(已单独立户),随后小钱进 行了保证,家电公司收受支票后,于4月8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云大 科技公司以购买一台电脑,4月12日云大科技公司持该支票向某超市购置办公用 品,4月16日超市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 作了退票处理。超市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云大科技公司 和家电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票据责任。保证人小钱也以其父钱某系 精神病人,其签发的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钱某确实精神不正常, 属无行为能力人。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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