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中美轮胎特保案”
透视“中美轮胎特保案”——以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为视角
案例陈述(中美轮胎特保案)
中美轮胎特保案案例陈述中美轮胎特保案被称为“奥巴马时代中美贸易保护第一案”。
“特保”是俗称,指的是《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此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WTO成员可以限制中国产品进口。
这条规定类似于保障措施,但仅针对中国,是一种特殊保障措施,因此被俗称为“特保”。
美国为了适用这一条款,在其国内法《1974年贸易法》中增加了相应的第421节;美国此番实施特保的国内法依据,就是该节。
2009年4月20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提交请愿书,称中国出口至美国的轮胎大幅增长,扰乱美国国内生产市场;4天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调查并背书联合会的观点。
2009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做出决定,对中国轮胎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在3年内分别加征收30%、25%和20%的惩罚性从价关税。
2009年9月14日,中国政府正式对美国限制进口中国轮胎的特保措施启动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并于2009年9月21日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请,建议设立一个专家组调查美国采取的轮胎特保措施。
2010年1月19日,WTO成立争端解决机制专家小组。
2010年12月13日,专家组裁决裁决报告公布,驳回中国的投诉,表示美国对从中国进口的轮胎实施惩罚性关税并未违反世贸组织相关规定。
2011年5月24日,中国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就中美轮胎特保争端案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申请。
在上诉报告中中国主要提出两个观点,第一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小组错误得出中国输美轮胎快速增长的结论,因为在2008年,即调查期末,中国出口仅增加10.8%,比2004年到2008年调查期内34%的增长率大幅下降;第二,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没有能够充分证明中国出口是美国轮胎业衰退的最直接导因。
中国认为,美国轮胎企业转变战略,主动关闭其在美国的市场;以及美国内需求的下降,也是导致美国轮胎业生产下滑的原因。
2011年9月5日,上诉机构裁决公布,终审报告维持争端解决机制专家小组的判断,继续认定美国的做法符合规定。
浅析美国轮胎特保案
美国轮胎特保案的浅析引言近年来,贸易保护主义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
其中,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在贸易保护主义方面尤为突出。
美国政府采取一系列贸易保护措施,旨在保护其国内产业免受外国竞争的冲击。
本文将对美国轮胎特保案进行浅析,探讨其背景、影响以及相关问题。
背景美国轮胎特保案,即美国对中国轮胎的特殊保护措施,是美国政府为保护国内轮胎产业免受中国进口轮胎冲击而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之一。
该案起源于2009年,当时美国工会向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诉称,中国轮胎进口数量激增,严重损害了美国轮胎制造业,导致产业损失和就业岗位减少。
美国政府接受工会的申诉,于2010年宣布对中国轮胎实施特别保护措施。
影响对美国轮胎产业的影响美国轮胎特保案对美国轮胎产业产生了积极影响。
首先,该案减少了对中国轮胎的进口,使得国内轮胎制造商能够享受较高的市场份额。
其次,由于减少了外国竞争,国内轮胎制造商可以提高产品价格,从而增加了利润。
此外,美国轮胎特保案还促使国内轮胎制造商增加投资,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以满足市场需求。
对中美贸易关系的影响美国轮胎特保案对中美贸易关系产生了冲击。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轮胎生产国之一,美国是中国轮胎的主要出口市场之一。
该案导致中国轮胎出口到美国的数量大幅下降,给中国轮胎产业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此外,美国的贸易保护措施也引发了中美贸易关系的紧张,导致贸易争端的升级。
对全球贸易秩序的影响美国轮胎特保案的实施引发了对全球贸易秩序的担忧。
一方面,美国的贸易保护措施可能鼓励其他国家采取类似的举措,导致全球贸易形势更加紧张。
另一方面,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可能触发其他国家的报复措施,进一步加剧全球贸易冲突,对全球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相关问题贸易保护主义的合理性美国轮胎特保案引发了关于贸易保护主义合理性的争议。
支持者认为贸易保护措施是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外国竞争的必要手段,可以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就业岗位。
然而,反对者认为贸易保护措施会导致贸易壁垒的提高,损害全球经济的发展和贸易自由。
中美轮胎特保案内容
一、轮胎特保案简介:2009年4月20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以中国大量进口轮胎损害了当地轮胎工业的利益;若不对中国轮胎采取措施,到2009年年底还会有三千名美国工人失去工作为由,向美国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美政府对中国出口的用于客车、轻型卡车、迷你面包车和运动型汽车的2100万个轮胎实施进口配额限制;6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就对中国轮胎采取特保措施,提出了对乘用车、轻型货车用中国制轮胎征收3年特别关税的方案,第1年至第3年额外征收的关税分别为55%、45%、35% ;9月2日:美贸易代表办公室在咨询财政部、劳工部、商务部等部门意见后,向奥巴马提出相关建议,由总统最终裁决;9月1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最终裁决,对从中国进口的所有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实施为期三年的惩罚性关税;税率第一年为35%,第二年为30%,第三年为25%。
更不幸的是印度、巴西等国也跟风美国相距对中国轮胎进行特保调查。
中国生产的轮胎中有40%出口,而其中三分之一出口美国。
这意味着第一年中国的轮胎产品将不能出口到美国了。
据初步测算,这将影响到10万左右工人的就业,损失约10亿美元出口额。
9月13日:中国商务部做出决定,对美国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和肉鸡产品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审查程序。
从金额上看,中美反倾销案的金额相当,均约20亿美元;9月15日,中国商务部召开例行的新闻发布会,在场媒体几乎把焦点都投向了“美国对华轮胎特保案”,发布会也变成了专题会。
会上,商务部表示将据理交涉轮胎特保案。
这就是最近媒体上热谈的中美轮胎特保案。
二、中国对轮胎特保案的态度:<一>中美对峙焦点之中方态度1、美轮胎业弃低端市场中美无直接竞争虽然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坚持,在2004年到2008年期间,共有5家美国轮胎厂关门倒闭,5100名美国工人失业,今年又有3000名美国工人下岗,大量进口中国轮胎损害了美国轮胎产业的利益。
但是美国轮胎工厂关闭的原因并不是中国输美轮胎增加,而是因为美国轮胎制造商采取产品升级战略,放弃了利润较少的低端轮胎市场,而中国轮胎大多是低端产品,并不构成对美国轮胎的威胁。
中美车轮特保案例分析
促进国内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特保”,中国能扛得住吗?
应对措施:
2、中国企业:
一 二 三 四
熟悉进口国的法律、政策等 平衡轮胎行业引资数量和质量 轮胎出口市场多元化,分散风险 结成企业联盟,共同应对国外的风险
2、对美国及企业的影响
引起美国的一些中国轮胎进口商、销售商的不满和 抗议,加剧其余其他利益团体的矛盾。
一定程度上减少美国消费者的福利,使得美国消费 者的汽车消费额增加。
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相关利益团体的利益,增加了一 定的员工就业岗位。但是,对美国总体的失业率影响 不大。 奥巴马及其民主党派能获得相关利益团体的选票支 持,为党派之争和总统护主义的借口: 1、严重影响就业 2、改善贸易环境
3、平衡国际收支
2、经济原因:扭转贸易逆差
根据国际收支理论,贸易赤字的不断增加是引起两国 间贸易摩擦的重要原因。 美国把国内经济发展的疲软归因于对中国的贸易逆 差,这也是两国间贸易摩擦的一个重要原因。
“轮胎特保案”, 便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以 中国轮胎扰乱美国市场为由,进而保护美国本土轮胎企 业的结果。
什么是“特保”?
“特保”,是“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和“特殊保 障措施”的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 条,中国 产品在出口有关WTO成员国时,如果数量增加幅度过大,以至 于对这些成员的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 损害威胁”时,那么这些WTO成员可单独针对中国产品采取 保障措施。“特保”实施的期限为2001 年12月11日至2013 年12月11日。
五大问题:
一
美国为什么提出“特保”? “特保”为什么针对中国? “特保”为什么选择轮胎行业?
二
三
轮胎特保案的分析
奥巴马为何对中国轮胎征税?作者:前美国助理贸易代表查尔斯•弗里曼(Charles Freeman)为英国《金融时报》撰稿2009-09-15美国前总统乔治•W•布什(George W. Bush)在任职初期,曾运用美国贸易法的相关条款,对钢材进口征收新的关税。
此举最终被世贸组织(WTO)认定为非法而遭废除。
布什做出这一精心设计且带有几分犬儒主义的努力,是为了说服劳工团体不再那么反对其追求市场开放的贸易议程。
但劳工团体——尤其是钢铁行业的工人——对此并不满足,他们狂热地反对每一项新的贸易协定。
在竞选总统期间,巴拉克•奥巴马(Barack Obama)谈到贸易问题(尤其与中国的贸易问题)时措辞强硬,承诺要维护美国工人的利益,反对其它国家的不公平贸易做法。
与此同时,他的竞选团队悄悄地安抚其它国家称,奥巴马重视市场开放和自由化贸易。
其经济顾问低调地表示:“他是一位自由贸易人士,不要担心。
”那么,我们如何解释奥巴马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轮胎征收新的关税?在奥巴马就任总统后的前8个月里,他基本上已避而不谈竞选时发表的那些强硬措辞,取而代之的,是强调在经济危机期间打击保护主义之重要的安抚性承诺。
通过努力成功缔结一些多边声明,奥巴马不时地在多哈回合(Doha round)谈判的腐尸上喷洒一些香水。
他偶尔还表示要推动与巴拿马、哥伦比亚和韩国悬而未决的自由贸易协定。
不过,尽管奥巴马的语气有所缓和,但贸易议程仍停滞不前;在很大程度上,这一议程受制于他在竞选期间对其劳工盟友的承诺,并让位于其它政治优先事项。
这令人遗憾。
奥巴马对多边主义的承诺及其富有魅力的谦逊态度,已在很大程度上让其它国家相信,他希望重塑美国的领导力。
然而,全世界仍在寻找美国由衷致力于全球经济复苏的切实证据。
尽管奥巴马在言辞上给予了一些安抚,但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主要关注的,是他在贸易方面的作为(和不作为)。
因此,作为白宫在贸易方面做出的首项重大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轮胎征收新关税之举,并不特别鼓舞人心。
中美特保措施案例
• 美方指控:中国低价轮胎致使美工人大量失 美方指控: 业 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称,2004年到2008 年中国低价轮胎致使5家美国轮胎厂倒闭, 5100名美国工人失业,今年又有3000名工 人下岗. • 中方回应:轮胎出口为美创造了许多就业岗 中方回应: 位 中国对美国轮胎出口,为美国轮胎经销 商在流通环节创造了大量的利润,创造了许 多的就业岗位。
中国方面的举措
• (1)商务部对美国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和肉鸡产品启动反倾销和反补 贴立案审查程序。据了解,商务部收到国内产业申请,反映上述产品 以倾销、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我国内产业造成冲 击,要求商务部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 (2)中国政府于9月14日正式就美国限制中国轮胎进口的特殊保障 措施启动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 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在一项声明中指出,美方对中国输美轮 胎采取特保措施,是违背世贸组织规则,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的错误做 法。中方希望各方能够体会到中方坚定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决心,共 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尊重多边贸易规则,共克时艰,推动全球经济 尽快复苏。 • (3)中方提出磋商要求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的第一步。磋商期 一般为60天,如果通过磋商仍无法解决争端,则中方有权采取第二步 行动,即要求世贸组织成立专家组就美方措施展开调查并进行裁决。
中美轮胎特保案例
简介
• 2009年4月20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向美国国际贸 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对中国产乘用车轮胎发起特保 调查。其在诉状中声称,从中国大量进口轮胎损害 了当地轮胎工业的利益;若不对中国轮胎采取措施, 到今年底还会有三千名美国工人失去工作。 • 6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以中国轮胎扰乱 美国市场为由,建议美国将在现行进口关税(3.4%4.0%)的基础上,对中国输美乘用车与轻型卡车轮 胎连续三年分别加征55%、45%和35%的从价特别 关税。根据美国调查程序,在8月7日的听证会后, 美国总统将于9月17日前作出是否采取措施的最终决 定。
浅析中美轮胎特保案
浅析中美轮胎特保案摘要: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09年9月11日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所有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实施为期三年的惩罚性关税。
此举措短期内对中美两国经济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
本文就中美轮胎特保案进行了简析,并探讨了其影响和启示。
关键词:轮胎特保;贸易影响;事件启示1 引言中国加入WTO以来,针对于中国的反倾销、反补贴案此起彼伏。
在全球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环境下,中国所面对的贸易风险也在不断加大。
在历时两年的中美轮胎特保案中,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于2011年9月5日在日内瓦宣布关于中美轮胎贸易纠纷案的裁决结果,判定美国对中国输美轮胎征收惩罚性关税符合世贸规则。
这意味着,美国在这桩历史两年的中国进口轮胎特保案纠纷中获胜诉。
2 中美轮胎特保案事件概述我国作为轮胎生产和出口大国,2008年的轮胎产量达到了3.5亿个,其中40%的产品出口。
约1/3出口到美国,美国目前对其执行的进口关税约在3.4%一4.O%之间。
2009年4月20日,美图钢铁工人协会宣布:依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421条款,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对中国输美商用轮胎的特殊保障措施案申请。
6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对中国轮胎采取特保措施,提出了对乘用车、轻型货车用中国制轮胎征收3年特别关税的方案。
第1年至第3年额外征收的关税分别为55%、45%、35%。
9月1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通过了对从中国进口的所有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实施为期三年的惩罚性关税,惩罚性关税税率为第一年为35%,第二年为30%,第三年为25%。
为了应对此案,我国政府于2009年9月14日启动了WTO争端解决程序。
特别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利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针对来自特定成员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即在WT0体制下,在特定的过渡期内,进口国政府为防止来源于特定成员国的进口产品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而实施的限制性保障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6条规定,在中国加入WTO之日起的12年内,如果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market disruption),该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包括该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议》采取措施。
中美轮胎特保案
中美轮胎特保案1. 简介中美轮胎特保案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就某种轮胎商品进行特殊保护的一项贸易措施。
2. 起因中美轮胎特保案的起因是美国国内轮胎生产商对来自中国的轮胎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对其施加高额的反倾销税。
此举引发了中国政府的不满和抗议,进而导致了中美之间对轮胎商品进行特殊保护的贸易措施。
3. 特保案内容根据中美轮胎特保案,中美两国对彼此出口的轮胎商品进行特殊保护。
具体内容如下:•中方将对美国出口的轮胎商品实施进口限制措施,限制进口数量和提高进口关税。
•美方将对中国出口的轮胎商品实施防倾销措施,调查可能存在的倾销行为并对其加以限制。
4. 影响中美轮胎特保案对两国的轮胎产业和贸易造成了重要影响。
4.1 对中国轮胎产业的影响中美轮胎特保案使中国轮胎出口受到限制,进一步压缩了中国轮胎在国际市场的份额。
中国轮胎产业在国内市场竞争激烈,特保案的实施进一步加剧了中国轮胎产业的竞争压力。
4.2 对美国轮胎产业的影响中美轮胎特保案对美国轮胎产业带来了保护和稳定市场的效果。
美国轮胎生产商受到防倾销措施的保护,能够更好地竞争国际市场。
4.3 对消费者的影响中美轮胎特保案使得两国的轮胎商品价格上涨,消费者购买轮胎商品的成本增加。
此外,贸易措施也可能导致市场供应的减少,从而影响到消费者的选择。
5. 展望中美轮胎特保案的实施引发了两国在贸易领域的争端,也对两国的轮胎贸易和产业造成了深远影响。
随着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和两国关系的发展,特保案的形势可能会发生变化。
未来,中美两国需要通过对话和协商来解决贸易争端,促进贸易自由化,并为两国轮胎产业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6. 参考资料•中美贸易摩擦对中国轮胎产业的影响分析•中美轮胎贸易争端的演化与启示•中美贸易争端对美国轮胎产业的影响及其启示。
中美轮胎特保案浅析
背景:经历了15年漫长、艰苦的谈判之后,中国在2001年12月11日成为WTO的正式成员。
为了加入世贸组织中国作出了很大的牺牲。
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赫然在目:中国产品在出口有关WTO成员国时,如果数量增加幅度过大,以至于对这些成员的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损害威胁”时,那么这些WTO成员可单独针对中国产品采取保障措施。
“特保”实施的期限为2001年12月11日至2013年12月11日。
也是因为这样一些条款使西方国家有了合理的借口来对我国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已经逐渐成为了全球的加工厂。
目前中国在许多产品,特别是劳动力密集型产品领域成为了出口制造基地,出口占比持续提高。
在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相互混杂的当代社会环境中,难免不被“别有用心”和“戴有色眼镜”的人认为触及到了“特保”的“标准线”。
虽然目前离2013 年还有一段时间,但是期间如果不断有其它国家比照美国的做法,对中国的相关产品发动“特保”,那么势必会对中国的整体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冲击和拖累。
2009 年9 月11 日美国奥巴马政府悍然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所有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自2009 年9 月26 日起三年之内分别按35%、30%和25%的标准征收惩罚性关税。
这也是美国对中国发起的首例付诸实施的“特保案”。
为此中国商务部于9 月13 日启动对美相关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涉及美国的汽车和肉鸡等领域。
中美之间此次轮胎“特保案”将永远成为世界经济的标志性事件。
虽然“特保”本身带有歧视性,是当年专门针对中国加入WTO 所设定的。
然而事情往往不是绝对的,以中国目前的地位,虽然我们不能用“特保”进行反击,但是“反倾销”等其他手段还是可以充分运用的。
这样一来,一旦对手祭出“特保”神牌,其后果往往是“杀敌一千自损八百”。
世贸组织副总干事哈拉12日在大连说:美对中国输美轮胎征收惩罚性关税是限制贸易行为,无助世界经济复苏和贸易往来,各国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应谨慎。
中美轮胎特保案之案例分析
中美轮胎特保案之案例分析特保案背景“特保”是“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和“特殊保障措施”的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规定:中国产品在出有关WTO成员国时,如果数量增加幅度过大。
以至于对这些成员的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损害威胁”时,那么这些WTO成员可单独针对中国产品采取保障措施。
“特保”实施的期限为2001年12月l1日至2013年12月l1日。
从2009年4月2O 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以保护就业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对中国输美轮胎采取特保的申请起,经过调查、认定、昕证会,最终奥巴马总统于9月l1日决定,对从中国进的所有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实旅为期三年的惩罚性关税,三年税率依次为35%、30%、25%。
特保案背后的政治利益这次特保案起诉方是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劳工团体一直是奥巴马的铁杆支持者。
美国失业率的攀升对奥巴马形成的压力越来越大。
因此,奥巴马不愿因坚持自由贸易而开罪劳工团体。
其次,随着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中国制造”正成为主要靶子。
一些政客在其中不断搬弄是非以捞取政治好处,更重要的是奥巴马极须在一项关乎其政治前途的医疗改革问题上,得到包括一些政客在内的最广泛支持,现在被医疗改革方案搞得焦头烂额,因此在这个节骨眼上,就不得不拿中国的输美轮胎作为“替罪羊”供上了祭坛。
特保案的实质美国轮胎资本家与美国轮胎工人之间发生了劳资纠纷。
代表美国15000名轮胎工人利益的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申请制裁从中国进口的轮胎,是因此这些中国进口轮胎中包括了美国外逃轮胎资本家所生产的轮胎。
由此,美国劳资双方的斗争演变成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美国轮胎产业资本为了抢占市场,获得高额利润,大规模地向中国这样的低成本国家或地区投资建厂,一方面是由资本渴求利润的本性所决定的,另一方面是由于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资本流动全球化的潮流使其得以实现的。
但是,资本的逐利性、资本家的贪婪和自私自利总是要侵害工人利益,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的。
从“中美轮胎特保案”论中国应对之策
从“中美轮胎特保案”论中国应对之策摘要:自中国加入wto以来,一项仅针对中国的特保措施即被设立,但随着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中国自身国力的提升,中国应以一个发展中大国的姿态去面对新一轮的贸易保护主义。
关键词:特保发展中大国贸易保护主义一、中美轮胎特保案及其分析“中美轮胎特保案”是奥巴马时代美国首起对华特保案,也是针对中国的最大特保案。
2009年4月20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提出申请,对中国产乘用车轮胎发起特保调查。
美国总统奥巴马在2009年9月12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所有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实施为期三年的惩罚性关税。
我国商务部于9月13日对美国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和肉鸡产品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审查程序。
9月14日,中方向wto提起轮胎特保案诉讼。
2010年12月13日,wto争端解决小组最终裁定中国败诉。
目前,很多国内学者、橡胶行业协会代表认为,美国对华进口轮胎采取特保措施违反了《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关于针对中国tps特保条款的相关规定,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定中国败诉不正确,我国商务部也准备近日对此案进行上诉。
但笔者认为在本案中美国适用tps特保措施虽然于理不当,但却于法有据。
这主要体现在:一、由于针对中国的tps特保的适用标准极低,发起容易,因此美国可以证明中国轮胎的进口增加是造成美国的轮胎产业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二、由于针对中国的tps特保的磋商程序宽松,因此美方可以在磋商期内即实施针对中国轮胎的特保措施;三、由于针对中国的tps特保缺乏有效的救济机制,其规定的报复条款形同虚设,因此中国商务部对美汽车和肉鸡产品启动”双反”调查,不能认为中国是在行使特保条款下的报复权利;四、印、巴相继对中国轮胎采取的贸易措施虽然不是依据特保机制下的”重大贸易转移”条款,但其后果之严重、证明标准之低,需要引起我们的警惕。
二、中国的应对之策作为中国入世谈判博弈和代价的一项内容,在针对中国的tps特保条款和相关机制已经成为既成事实的今天,继续讨论并质疑其不合理和不平等并没有多大的现实意义。
_中美轮胎特保案_的评析及启示
2009年11月(总第222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1,2009(Cumulatively,NO.222)一、案件简介2009年4月20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以中国对美轮胎出口扰乱美国市场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对中国产乘用车轮胎发起特保调查。
2009年6月29日,美国贸易委员会建议在现行进口关税(3.4%-4.0%)的基础上,对中国输美乘用车与轻型卡车轮胎连续3年分别加征55%、45%和35%的特别从价关税。
2009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对中国的轮胎特保案做出了最终裁定,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轮胎征收为期三年的惩罚性关税,这一措施从9月26日起正式生效。
根据WTO规则,相关国家可以直接援引美国的制裁方案对中国轮胎实施制裁。
二、涉及的主要法律条款“特保”是“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和“特殊保障措施”的简称。
特别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利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针对来自特定成员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
即在WTO体制下,在特定的过渡期内,进口国政府为防止来源于特定成员国的进口产品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而实施的限制性保障措施,因此特保措施只针对原产于特定国的产品。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的第143个成员。
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中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特保”实施的期限止于中国加入WTO后的2013年12月11日。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WTO成员如果确定从中国进口产品数量激剧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造成市场扰乱,进口国就可以采取保障措施机制进行特保调查,限制进口。
2000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在《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四部分加入了第二章“进行贸易救济,避免美国市场遭受市场扰乱和贸易转移”的内容,该法第421节就是对中国设置的特保调查条款,根据该条款美国国会的特设机构ITC可以自动或者应申请启动对中国的特保调查,并由ITC的6名委员投票在60日内作出决定。
WTO案例分析——中美轮胎特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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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4日: 中国政府正式就美国限制中国轮胎进口的特殊 保障措施启动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在一项声明中说,中 方当日正式就美相关措施提出世贸组织争端机 制框架内的磋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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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3日: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向WTO成员 国散发了中国诉美轮胎特保措施,WTO 争端案(DS399)专家组报告,没有裁定 美国针对中国输美轮胎所采取的特保措施 违反世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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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华盛顿举行听证会, 就“中国输美轮胎特保案”听取各方意见。这已 是美方第二次就这一特保案进行听证
9月2日:美贸易代表办公室将在咨询财政部 、劳工部、商务部等部门意见后,向奥巴马 提出相关建议,根据美国调查程序,美国总 统将于9月17日前作出是否采取措施的最终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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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0日:
北美钢铁工人联合会(USWA)依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 第421条款,向美国政府提出请愿书,在请愿书中指 出,根据美方统计,2008年我输美轮胎达4600万个, 金额17亿美元,成为美最大商用轮胎来源地。 2004~2008年,中国轮胎对美出口快速增长,5年间 数量增长215%,金额增长295%,造成美国制造业裁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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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4日,世界贸易组织美轮胎特保措施世贸组织争 端案的专家组裁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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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入世议定书》
第十六条 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1.如果源自中国的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以至于对进口 国的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造成市场干扰或干扰威胁,受到 影响的成员国可以要求与中国磋商,寻找双方满意的解决方式, 包括进口国是否可以按照《特保措施协定》采取特保措施。这 些磋商应该及时通知WTO特保措施委员会。
回眸“输美轮胎特保案”
轮胎年出口总量达 46 0 0 万条 ,销 售收入达 l 7亿美元。面对这场突 如其来的风暴 ,从 20 09年起 中国
轮 胎业 面临 严峻 的考验 。
月提 出对从中国进 口的所有小轿车 和轻型卡车轮胎实施为期 3 年的惩
罚性关税。第 1 年的税率为 3 % , 5
21 年 , 00 美国从中国进 口轮胎 金额大幅度下降 ,比 20 09年下降
世贸规 则 ,这就 意味着 始于 20 09 年 6月,由奥巴马提 出的对中国出 口到美的乘用车与轻型卡车轮胎连 续 2年分别加征 5 %、4 %的关 5 5
进 口数量增加了 25 ,金额则成 1% 长 25 ,造 成 5 0 9% 10名 美 国工人
保措施世贸争端案发布裁决报告 , 依旧维持当初专家组认定 , 判定美
不 支持 。
开拓其他市场 ;如烟台的轮胎生产
企 业 虽然没有 改变 美 国市 场 的主导
2 0 年下降 110 09 0 万条。 “ 美国对 于轮 胎总 体需 求量 很大 ,但进 口来
地位 , 已经开始从美国市场实施 却 转移策略 ,欧洲 、东南亚 、中东等 地 区 的出 口比重不 断增加 。烟台海
令中国企业很失望 。对中国企业而 言 ,还要继续忍受特保案带来的意 外之痛;而对美国来讲 ,特保案也 不是什么受用之策,美国将继续着
损 人损 利 。
汽车产业贸易摩擦的一个缩影 。
1 前 因后果
这一发生于中美两国之间的轮 胎纠纷案 ,肇始于 20 0 9年初奥 巴 马刚 刚就 任美 国总统 的时候 。其 时 ,从华尔街上刮起的全球金融危 机风头正劲,为了拉住 日 趋下滑的
尽管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刚刚作 出最终裁决 ,但美国的对华制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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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中美轮胎特保案”2009年9月的“中美轮胎特保案”一石激起千层浪,让我们的视线又回到了2001年中国入世时递交的《入世议定书》中的专门针对中国的歧视性的“特殊保障措施”(以下简称“特保措施”)。
我们知道“特保措施”自产生以来就是美国专门在其国内法中规定的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贸易救济措施,但结合美国对中国的反补贴、反倾销及保障措施实际运用来看,美国却在不断上演既承认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又排斥的自相矛盾逻辑。
针对美国因自我利益膨胀而致的反复无常,我国应辩证的看待以应对。
标签:特保措施;非市场经济地位1 专门针对中国的“特保措施”简述在WTO法律框架内,涉及“特保条款”的主要有GATT1994第19条及依此条增订规定的《保障措施协定》、《多种纤维协定》(MFA)与WTO《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TC)第6条、《自愿节制出口协定》、《农业协定》第5条“特殊保障条款”,以及我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
其中,取代MFA的乌拉圭回合谈判艰难达成的ATC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止,本來从2005年1月1日起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已全面纳入GATT框架内,配额全部取消,进口国不得对中国出口的纺织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但由于中国政府在《工作组报告》)第242段中所做的承诺,针对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的“特保机制”的将一直延续到2008年12月31日。
《工作组报告》第242段主要内容是,如果WTO成员认为ATC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该成员可以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此市场扰乱。
有关进口国根据《报告书》第242段等中国入世文件,制定了专门针对中国实施的纺织品和服装“特保措施”。
自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美国、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欧盟等世贸组织成员,先后在其国内法中引入针对中国进口产品的特别保障机制。
事情至此还没完,《报告书》第242段的对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承诺虽已如预定于2008年12月31日失效,意即WTO成员国无权再对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采取特保措施调查,如果中国纺织品和服装确实有进口造成市场扰乱阻碍进口国同类行业的有序发展,也只能依《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较难启动的无歧视性的一般保障措施采取保障措施调查。
但我们还得提防道路上隐藏的陷阱,《议定书》)第16条授权给所有WTO成员国对产自中国的所有产品可采取特殊保障措施,启动门槛比《保障措施协定》低得多,无论是实施保障措施的实质条件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标准降低到“市场扰乱或贸易转移”;还是实施期限的“不得超过4年,延长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8年”确定规定到“所需时限”之类的模糊不清;又或者是丧失了作为发展中国家应享有的优惠待遇,报复能力减弱等等诸如此类对比性的“低标准”。
《议定书》的过渡性保障机制到2013年12月31日才失效,故我们可以这样推定,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跳出一个束缚,还有一个束缚捆着,真正纳入WTO法律体系自由贸易的日程还要等几年。
当然,纺织品如此,只要产品是“made in China”,都要到2013年12月31日才不受歧视性的“超WTO义务”的约束。
2 针对中国的特保机制:美国WT0游戏规则老手的技术谋略自美国《1974年贸易法》恢复了对“共产主义国家”产品的最惠国待遇以来,除规定了最惠国待遇的条件外,该法第406条同时对来自“共产主义国家”的产品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市场破坏做出了规定。
鉴于中美在1999年11月15日在北京达成了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美国国会依据这一协议,于2000年10月10日通过了长达近50页的美中关系法案,称2000年美中关系法(U.S.-China Relations Act of 2000),据此第406条已不再适用于中国,美国国会又专门增加了针对中国的部分,即“关于市场扰乱和对美国市场贸易转移的产业救济”,共3个条款,构成了专门针对中国进口产品的《1974年贸易法》第421-423条特保措施条款。
第421条(a)款开门见山地规定:“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意味着美国可以专门针对中国产品有选择性的采取保障措施,从而背离GATT及《保障措施协定》要求的非歧视原则。
如众所周知,中国入世最大的阻力是美国。
2001年11月11日,中国政府代表在多哈WTO第四次部长会议上,正式签署了关于中国入世的法律文件并提交了中国立法机关关于加入WTO的批准书,一个月后(即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的第143个成员。
据此,根据美国国会的授权,美国总统确认,中国入世议定书的最终条款“至少与美中1999年11月15日达成的协议条款相当”,意即美国首先在中美双边协议中加入特别保障措施的内容,可只针对中国产品实施保障措施,继而将中美双边协议中这一内容变成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的组成部分,使其国内法的规定国际法化。
然后,再依据中美双边协议和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的规定,制定和修改其国内法(即本文前面所述的美中关系法和1974年贸易法第421—423条款),这样,就使美国在对中国进口产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时完全“合法化”了,且将中国产品将来所可能遭受到的贸易壁垒推到了WTO所有成员都能轻易采取的风口浪尖上。
在这里,人们不得不承认美国手法的“高明”,是名副其实的玩弄WTO游戏规则的老手。
而中国已经在游戏规则上处于劣势。
3 中国的“特保措施”折射美国自相矛盾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逻辑“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并不是世界贸易组织使用的法定概念。
在WTO诸多正式协定中,并没有所谓的“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的严格定义。
国际贸易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并不是与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同时产生的,它是特殊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一个新的贸易问题,其肇始者便是美国。
尤其特别保障措施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完全是美国的“发明”,其最早出现于美国的《1974年贸易法》之中。
如前所述的第406条款中,此条中使用的“共产主义”一词,是否与“非市场经济”属于同一概念,学者们对此有不同意见。
但事实上,在美国制定《1974年贸易法》的时候,绝大部分的非市场经济国家都是共产主义国家,因此,这两个概念在美国处理东西方贸易问题时作为同义词使用且加以互换。
既然“非市场经济”不是国际贸易组织的法定概念,因此也就没有WTO框架下的关于“非市场经济”的统一标准。
在此情形下,各成员根据其自身利益单独出台一系列“市场经济”的判定标准,凡是不符合其标准的WTO成员均有可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地位”,进而在“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基础上实施与WTO自由贸易精神相背的贸易救济措施。
《议定书》第15条,在涉及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上,并没有沿袭世贸组织成立至中国入世期间其他保加利亚、蒙古等数10个非市场经济(或转型市场经济)国家《入世议定书》的做法,即承诺进行大规模的私有化,而不在加入议定书中增加保障措施、反补贴、反倾销方面规定的歧视性义务;而是参照了几十年前的GATT成员方在波兰、罗马尼亚和匈牙利等国家的《入世议定书》中的模式,即接受不同于GATT缔约方的附加义务。
典型如在保障措施方面,中国在《议定书》第16条中接受了专门针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而设定的“特别保障措施条款”,而期限是中国入世后15年。
该条款实际就是美国在其《1974年贸易法》中专门针对共产主义国家的第406条款的翻版。
美国商务部前部长唐纳德·埃文斯曾这样说:“我们援引美国贸易法冠以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名称’,这使得我们掌握了对中国施压的有力工具……作为商务部长,我将坚持直到中国符合市场经济的标准了,才能给予其市场经济地位。
”可见,美国津津乐道其在中国入世时给中国设立的“特保机制”是其对中国经济制约的王牌。
但我们知道自1983年“乔治城钢铁案”中在经历过美国商务部(ITA)、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及最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的最终裁定可谓一波三折的争论后,最终确定下来一项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的“先例”。
自此,美国的反补贴和反倾销、特保措施是一致的,即都认定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
从“乔治城钢铁案”美国ITA及CAFC 的裁定后,中国未被提起反补贴调查,美国国内也已形成有关“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识。
不过后来1991年的“拉斯科金属有限公司电风扇案”,美国ITA确立了反补贴可以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条件和方法,即个案中企业如果符合美国设定的严格的市场经济“六标准”条件,也可以适用反补贴法,补充和修正了前述“乔治城钢铁案”所形成的判例。
于是,以此为契机,在美国掀起了一场反补贴法是否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辩论与诉讼。
在越来越多的国会议员的主张下,2005年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虽还得经过参议院通过才生效),但已经一边倒的修改了1930年美国反补贴法及“先例”,使其直接适用来自非市场经济体的进口。
而2007年3月30号的“中美铜版纸案”中,美国商务部公布反补贴调查的初裁结果,决定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更是引起我国官方、企业界、学界一片哗然!不禁要问:美国到底是希望给予还是排斥给予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呢?4 中国应对基于“非市场经济地位”产生的特保措施的策略作为中国入世谈判博弈和代价的一项内容,在“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则和相关机制已经成为既定事实的今天,继续讨论并质疑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并没有多大现实意义。
在中国入世相关法规中,以特保措施为突破口,“非市场经济地位”被规定了15年的适用期限,在期限到期之前,我国外贸出口仍然成为美国等大国的众矢之“的”,因此在美国对华特别保障措施制度下研究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理性应对,有很大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第一、积极通过政府间的双边谈判,促进其改变对中国的歧视性文件,尽早修改现行法律规定,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截止到2007年,已有70多个国家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可见,中国在改革开放30年的市场经济建设是有成效的,是美国一直戴着“有色眼镜”看我国的经济建设。
故中国政府应结合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中国产品遭遇出口“寒流”和贸易摩擦加剧的背景,一方面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积极宣传我国市场化改革和民主体制改革;另一方面充分利用WTO规则程序、争端解除机制在磋商、谈判、听证阶段就充分证明我国的市场经济成分,不落人口实。
“中美轮胎特保案”和“中美铜板纸案”我国已经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即将到来的专家组调查过程中,应该重视应对,注意政企沟通,行业协会指导协调,争取对我国有利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