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公的现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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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空间SIXIANGKONGJIAN

比,1901年宣布实行改革的新政诏书显然可以给人们乐观的期待。事实上,清末新政所实施的改革举措,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康梁维新变法的衣钵,表明大清王朝正试图将中国引向现代化的道路。可是,恰恰在变革的过程中,大清帝国轰然坍塌。清末的这段历史很容易让人想起法国历史学家托克维尔的一段论述,他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中写道:

革命的发生并非总因为人们的处境越来越坏。最经常的情况是,一向毫无怨言仿佛若无其事地忍受着最难以忍受的法律的人民,一旦法律的压力减轻,他们就将它猛力抛弃。被革命摧毁的政权几乎总是比它前面的那个政权更好。经验告诉我们,对于一个坏政府来说,最危险的时刻通常就是它开始改革的时刻。……人们耐心忍受着苦难,以为这是不可避免的,但一旦有人出主意想消除苦难时,它就变得无法忍受了。当时,被消除的所有流弊似乎更容易使人觉察到尚有其他流弊存在,于是人们的情绪便更激烈:痛苦已经减轻,但是感觉却更加敏锐。封建制度在盛期并不比行将灭亡时更激起法国人心中的仇恨。路易十六最轻微的专横举动似乎都比路易十四整个专制制度更难以忍受,博马舍的短期监禁比路易十四时期龙骑兵对新教的迫害在巴黎引起更大的民情激愤。

我觉得,这段话不仅可以解释路易十六时代的法国,而且还可以移到晚清时代的中国,为我们更深入地解读清末新政的失败提供很好的理论视角。“对于一个坏政府来说,最危险的时刻通常就是它开始改革的时刻”。腐败的晚清是一个坏政府,而它又恰恰跌倒在变革的路上。可见,历史往往会用不同国度的史实来揭示相同的规律,而这些规律,又足以给人以超越时空的联想和启迪。

包公故事在流传过程中积淀了民间社会对法律的理解和情感。包公故事在近年来兴起的“戏说历史”的热潮中,被粗制滥造的电视剧再加工、再破坏。带有腻人的港台味的偶像明星所演绎出来的包公形象,不伦不类、滑稽荒唐、俗不可耐。这种商业化的文化垃圾无疑是对民间记忆的一种破坏,而在泛滥于各种媒体的时评中,“法治”这个词也日益被庸俗化,青天情结被打上“人治”的标签,而成为一种禁忌。小说《新星》主人公李向南的原型吕日周的长治之治,就被一些评论者以“人治”的罪名加以贬抑。这种精英立场与底层百姓的价值选择明显发生冲突。底层百姓在遇到冤屈的时候,总是寄希望于体制内解决。制度的变迁是缓慢的,个人的不公正对待则是火烧火燎、如置身于倒悬之中。在封建专制背景下,包公既要维护皇权,又要伸张正义,所以,他极力谋求天道、民意和法律的协调。可见,包公故事不仅是一种文学叙事,更是一种法律叙事,体现着传统中国人的法律思想、法律意识、法律心态和法律情感。

民众对法律的理解总是从具体的生活境遇展开的。他们对法律智识人士的信赖并不建立在理论思维和学术逻辑上面,而是看这些运作司法权力的人能否将民间的

包公的现代意义

■丁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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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纳入政治权力的认同视野中。包公故事之所以深入民心,是因为它不是用法言法语汇集的法律智慧大全,而是它蕴含了民间对法律的想象、诉求和意义分析。公平和正义是一个体验性很强的东西,难以格式化、标准化。秋菊所寻求的那个“说法”,只有她自己才能清楚。学者苏力发现专业化极强的司法在与乡土社会的地方性知识相遇后,法律修辞不得不屈从于习惯和民众的感受。基层法院在工作报告中可以完全按照上级法院的口吻说话,可是,在实际司法运作中,基层法官必须掌握充分的乡土生活经验,并且将之与国家权力意求有机结合,才能够“摆平”纠纷冲突。包公司法成功的关键也在于此。虽然中国古代法律作为一种伦理法律与现代法律模型有很大差异,但是,它们同样都是国家法,出自统治阶级,出自精英知识分子。制度安排下的“意义网络”与百姓法律心态之间的冲突不言而喻。在“十里不同俗,百里不同风”的乡土社会,有着不同的习惯法知识系统,但是,在包公崇拜上却出奇地一致。包公故事作为一种集体记忆沉淀在传统文化之间,虽然版本不同,叙述方式不同,剧种曲调不同,但是人们对清廉官吏为民惩恶扬善的理想却是共同的。

传统中国人把阻却通往正义的道路的障碍归结于贪官身上,这似乎是一种浅见。近年来清官文化的批判者恨不得把清官描绘成阻挡历史进步的绊脚石,因为正是他们的兢兢业业、勤勤恳恳、清廉如水才延续了封建专制的寿命。这种荒谬的说法是不堪一击的,它不仅否定了人在现实环境里的真实要求,而且也无形中陷入了“制度万能”和历史幻想的误区。钱穆说:“历史上没有历久不坏的制度。”所以,我们必须用辩证的眼光考察历史,轻易地否认每一种制度、每个人的选择在特定历史情境下的合理性都是非理性的。从《宋史·包拯传》到戏曲小说野史笔记,包公故事被民间话语不断地改写,这里面隐含着民间向司法权力发言的一种精神需要。在官府的话语霸权面前,小民百姓的声音被大大遏制。他们本不愿动官,但被逼无奈时便跑到衙门口击鼓鸣冤,在希求得到司法救济的同时,又心怀对贪官污吏、官官相护、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恐惧,司法的不确定性给百姓造成心理上的无所适从,而包公则成为一个心理安全阀。平民百姓在包公故事的叙述中获得了对公平正义的想象性满足,虽然,包公作为帝国政治秩序和立法秩序的忠实维护者,其在民本关怀上的努力是有限的。包公的魅力在于修补和变通中赋予法律文本以生命和力量。培根在《论司法》中说:“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包公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他的为人正直、品德高尚、清廉如水,更在于他能够明察秋毫、用法律来解决世俗现实中的种种实际问题,既是个清官,又是个能法之士。包公故事中对刑讯和酷刑大加渲染,喝堂威、惊堂木、刑杖、夹棍等所制造的森严气氛,不能不说是叙述者在特定心理情势下的一种工具化演绎。艺术化作品与官方正史、档案文牍所呈现的是截然不同的“真实”。包公故事所负载的是一种理解的真实。底层百姓对法律的阅读、理解和接受是真实的,这种真实常常被遮蔽和忽略,因为他们难以成为法律的内在参与者。按照法家的观点,民众只是被治理和控制的对象而已。“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韩非子》)在包公故事的流变中,民间的叙述者扮演了虚拟的司法官的角色,所谓的“包公”断案在很大程度上是民间的司法想象。所以,我们不必在法律技术上对包公戏有过多的苛求。

民间对包公的神化近乎登峰造极,诸如“日间断人,夜间断鬼”等等。正义愈匮乏,弱者越是需要心理补偿,越是想入非非,他们企盼有一种超乎寻常的力量来帮助他们实现公平正义。从这个角度切入,我们就不难理解包公故事中的夸张成分。有学者断言:“法治从来不是、也永远不会是最理想的统治方式,它只是人类在寻求秩序过程中反复权衡的一个结果。”包公崇拜本身就是一种功利行动,是实用智慧和世俗聪明的集聚。道德完美、品格高尚而且无所不能、神通广大的“青天大老爷”不过是弱者的幻想而已。包公崇拜与法律信仰相去甚远。从包公故事中探求现代法治精神显然是可笑的。在包公的断狱中,法律对话的成分很少,更多的是一种罪与罚的因果报应,包公不过是一个催动者、落实者、制裁者而已,所谓“万事劝人休碌碌,举头三尺有神明”。包公故事的不断复制与改写源于民间对公共权力特别是司法权力的失望。包公故事的终结是回归常识和理性的标志。靠“黑脸”来摧折权贵、靠“青天”来为民作主,是极其微弱和迷茫的。在一个“劣币驱逐良币”的体制下,连清官自身的存在本身都是一个问题。细民百姓心中的“好人一生平安”的祈祷并不能产生一个清官生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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