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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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公务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工作人员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的银行信用卡。
第三条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职工均可按规定自愿办理公务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学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和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设备购臵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和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以及其他符合现金支付规定的公务性支出费用,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消费。
第五条严格执行《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于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均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对于目录以外的其他公务支出项目,鼓励和提倡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六条在上述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学校各单位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七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按规定办理公务支出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学校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申请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八条计财处应当依托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规定时间及程序,通过学校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转账的还款手续。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九条按照吉林省财政厅规定,学校确定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作为公务卡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统称发卡行),并与之签订代理服务协议,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公务卡由计财处统一组织相关人员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其开立包括下列基本程序和内容:
(一)以学院(处室)为单位,如实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地方预算单位公务卡办卡清单》,连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计财处计划管理科;
(二)计划管理科对申请开卡职工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集中送交发卡行;
(三)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职工申请资料并办理公务卡;
(四)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计财处核实确认,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中。
第十一条公务卡免费开卡,在有效期内免收年费、免予收取卡内本地本行溢缴款取现手续费、免予收取挂失和损坏换卡手
续费。
第十二条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和退休时,人事处应将上述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及时通知计财处,由计财处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用等手续,并及时通知发卡行;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向计财处提出变更申请,再由计财处通知发卡行,进行公务卡信息变更维护。
第十三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计财处申请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十四条根据银行卡相关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由学校与发卡行协商确定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可先支付后还款,并在免息还款期限内及时办理还款手续。
第十五条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本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本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或拨打建行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588)办理。
第十六条由发卡行按月免费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信函、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向持卡人免费提供单笔500元以上的消费支出、资金还款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八条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学校财务制度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规定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否则视同个人消费,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时,持卡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公务卡消费凭证(签购单、消费小票等)。
第二十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须通过计财处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在公务消费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如提取现金一律视同个人消费行为,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同时计财处不予还款。
第二十二条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经学校分管领导和计财处审核同意后,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实需要使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或救济性支出;
(二)确实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个人劳务费、讲课费、咨询费支出;
(三)确实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运动员、教练员、辅导员补贴支出;
(四)确实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五)对伤亡人员的抚恤金、丧葬补助费支出;
(六)职工差旅补助费、外派及值班人员误餐补助费;
(七)对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支出;
(八)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1000元以下零星支出;
(九)其他不能采取转账和公务卡支付方式结算的商品和服务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当遇不具备刷卡环境而又不能使用转账方式支付的公务消费时,持卡人事前需先向计财处说明情况,计财处根据实际情况预借资金,或由持卡人先行垫付资金,然后按照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四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学校财务制度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规定的,持卡人未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
(三)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 机小票)不符的;
(四)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五)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六)因持卡人换卡未及时到财务更新备案,导致财务无法及时处理公务报销而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七)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八)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和超出报销标准的部分,由持卡人承担并自行按规定的期限向公务卡还款。
第二十五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