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盗赃物及诈骗所得的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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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赃物及诈骗所得的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各国法律上的通行规定,我国《物权法》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章中也对其做了规定,将适用善意取得的客体扩大到动产和不动产。
但对于盗赃物以及诈骗所得的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下就这两类财产是否适用取得制度,作简单的分析。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让与人必须是无权处分的动产占有人或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
受让人善意的前提是,让与人必须是无权处分的动产占有人或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
只有当财产具有这种权利外观时,受让人才可能基于对此外观的信任而取得财产。
否则,受让人就不存在善意的基础。
2、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所以只有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依《物权法》第106 条中关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规定,善意取得不仅应基于有偿的交易行为,而且应当以合理的对价为其成立条件。
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财产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交易,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虽为有偿行为但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则不能判定第三人系善意,故同样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否善意直接决定着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让与人具备了享有权利的外观,但实际上让与人并非真正的权利人,即让与人无权处分财产,而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并不知道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人。
认定善意的时间点以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否善意为准,受让财产后是否善意,在所不问。
认定善意的标准是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无权处分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各国关于赃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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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说。主要以美国法为代表,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3条规定“具有可撤销的所有权的人有权向按价购货的善意第三人转让所有权。当货物是以买买交易的形式交付的,购买人取得其所有权。”
(二)各国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定
各国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有着不同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模式[⑥]:
1、区分说。其区分赃物的性质为占有委托物还是占有脱离物,对于属于占有脱离物的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对于因诈骗等属于占有委托物的赃物,则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德国民法典》第395条第1款规定:“从所有人处盗窃的物,所有人遗失或其他原因丢失的物,不能取得所有权。”但该条第2款又规定“盗窃物、遗失物为金钱,无记名证券及公开拍卖物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⑦]由此可见,德国民法是在有条件下承认受让人可以善意取得赃物、遗失物、遗忘物等的所有权。而日本、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所有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即“除斥期间”内回复其物,在法定期间内不回复物的所有权时,受让人将确定的取得其所有权。[⑧]如《日本民法典》第193条规定:“占有物为赃物或遗失物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类似《日本民法典》。
7、王利明.物权法论(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8、陈华彬.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浅谈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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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作者:何田舒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7期摘要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善意取得制度具有了愈发重要的地位,也引发了许多争议。
其中,关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为一大热点。
本文拟从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正当性出发,结合多方观点和各方论据,分析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并对我国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提出立法设想。
关键词善意取得盗赃物回复请求权作者简介:何田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9.355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颇有历史的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商品种类增多和流通速度加快的同时,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也相应增加。
这使得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具有了愈发重要的地位。
尽管我国《物权法》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中第106条和107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围绕善意取得问题仍然还存有不少争议。
其中,关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是一大关注热点。
笔者不揣浅陋,在学习前辈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对我国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提出立法设想。
一、善意取得概述(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起源于日耳曼法,指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时出于善意,则其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对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法学界众说纷纭,但根据定义可概括为以下几项:1.存在经济利益、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独立的三方:真正权利人、无权处分人和善意受让人。
2.处分他人财产的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3.客体须是有形物。
4.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存在交易,且价格合理。
5.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
6.受让人完成取得权利的法定的公示方法。
(二)善意取得的正当性近代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种类和交换方式都大为增加,因此为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善意取得制度在许多国家(尤其是深受日耳曼法影响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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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即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两者关系及适用场景
盗赃物与善意取得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盗赃物在流转过程中可能涉及善意 取得问题。
在处理盗赃物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 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则和规定,平衡各 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当盗赃物被无权处分人转让给善意第 三人时,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盗赃物的所有 权。
适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盗窃者将盗 赃物转让给不知情的购买者、销赃者 通过欺诈手段将盗赃物转让给善意第 三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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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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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物权法衔接
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物权 法中,对于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和善意取得都有明确规定。 因此,在处理盗赃物善意取得问题时,需要参考物权法的 相关规定。
与刑法衔接
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也与刑法密切相关。在刑法中,对于 盗窃、抢劫、诈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财物有明确的处罚规 定。在处理盗赃物善意取得问题时,需要考虑刑法对于相 关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大陆法系国家
如德国、法国等,强调物 权法定原则,对盗赃物善 意取得制度有明确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
如英国、美国等,注重交 易安全和便捷,对盗赃物 善意取得制度采取较为灵 活的态度。
国际公约和示范法
如《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 款转让公约》等,对跨国 交易中盗赃物善意取得问 题提供指导。
国内外制度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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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赃物的善意Leabharlann 得制度汇报人:XX 20XX-02-07
盗赃物善意取得法律适用情况分析及建议孙孟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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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赃物善意取得法律适用情况分析及建议孙孟尧发布时间:2023-07-17T05:03:38.531Z 来源:《时代教育》2023年9期作者:孙孟尧[导读] 2007年我国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中正式承认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遗憾的是,对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重要问题在《物权法》中却没有规定,而新出台的民法典对这一问题也没有明确。
因此,我国处理盗赃物善意受让的相关案件时仍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在理论界对盗赃物是否可以善意取得也一直存在分歧,导致对盗赃物善意受让案件的处理十分的混乱和武断。
本文一开始阐述了理论界的两种观点,后从三个案例入手,分析和预测了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情况。
西北政法大学摘要:2007年我国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中正式承认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遗憾的是,对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重要问题在《物权法》中却没有规定,而新出台的民法典对这一问题也没有明确。
因此,我国处理盗赃物善意受让的相关案件时仍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在理论界对盗赃物是否可以善意取得也一直存在分歧,导致对盗赃物善意受让案件的处理十分的混乱和武断。
本文一开始阐述了理论界的两种观点,后从三个案例入手,分析和预测了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情况。
关键词:善意取得盗赃物法律适用一、关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争议(一)、支持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理由主张第三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取得盗赃物的所有权的理由主要有三点,首先,允许盗赃物善意取得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1]。
盗赃物的违法属性并不是来源于物的本身,这一点它不同于毒品,不允许毒品在市场是自由流通是由于毒品本身具有巨大的危害性,而盗赃物的违法性是犯罪行为赋予的,盗赃物仍然具备市场上流通物的一般属性。
如果仅仅因为一个物品是犯罪所得,就推翻在此之前所形成的一些列法律关系,这样难免会使市场上的主体惴惴不安,时刻担心着交易安全。
其次,允许盗赃物善意取得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若如盗赃物不能善意取得,那么在市场交易中,相对人肯定会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成本去查清商品的来源,这样无疑会增加交易成本,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率。
浅析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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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法律的若 干问题 的解释》 规定: “ 行为人将财 物已用于 归还个 人欠款 、 货款或其他经济活动的 , 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 财物 而收取
属恶意取得 , 应当一律予以追缴 ; 如确属善意取得 , 则不再追缴 。 ” 三是没有 明确 , 但却体现 了对 购买盗赃 物的善 意买受人 的利 益给予保护的精神。如 1 9 9 8年 4月最高院《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 案件 中涉及经济犯罪嫌 疑若干 问题 的规定》 规定: “ 单位直 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单位进行走私和其他犯罪 活动所 得财物 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 以销售 , 买主明知或 应当知道的 ,
浅析盗赃物 的善意取得 问题
何 静
( 广 西教 育 学 院政 治 经 济 系 5 3 0 0 2 3 )
【 摘 要】 盗赃物能否适 用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 物权法》 没有明确规 不同看法。简 而言之 , 有 三种观点 : 否定说 , 折 中说 , 肯定说 。 这三种学说 , 各有其道理 。首先 , 关 于盗赃物 的 内涵 , 目前并 没有一致的表述。物之所 以为赃物, 系 由其取得 方式 决定 的, 物得 因被走私 、 盗窃 、 抢夺 、 侵 占而 成 为 赃 物 。故 盗赃 物 指 的 是 通 过 盗 窃、 抢夺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财物 。而按其本身 的性质 , 可将之分 为两类 : 一 一 类 是 我 国法 律 禁 止 或 限制 在 市 场 上 流 通 之 物 , 如枪 支 、 毒品等 , 该类物 , 即使不是盗赃物 , 也不适用 于善意取得制度 ; 另 一 类是可以在市场上流通之物 , 该类物 , 即使足 盗赃物 , 并依法 不得
的 表现 , 也是其应有之意。
2 .Hale Waihona Puke 2符 合 民 法 的公 平原 则
论我国刑事案件中对赃物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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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人 民法 院 的 有 关 复 函 中 . 1在 有
关 的第 三人 在不 知 道 并 且 事 实 上 通 常 很 难 物 权 的 善 意 取 得 物 权 法 第 一 次 全 面 系 统
知 道 其 来 源 的情 况 下 购 买 或 接 受 该 物 品
1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是 世 界 各 国尤 其 是 大 关 系存 续 期 间 .部 分 共 有 人 擅 自处 分 共 有 体 情 况 由 失 主 和 不 知情 的买 主 分 担 ” 陆法 系 国家 普 遍 采 用 的一 项 重 要 的 物 权 制 财 产 的 . 般 认 定 无 效 但 第 三 人 善 意 、 一 有 ( ) 9 5年 . 安 部 会 同 “ 高 ” 财 2 16 公 两 和
度 谓善 意取 得 . 指 无 权 处 分 他 人 财 产 偿 取 得 该 财 产 的 .应 当 维 护 第 三 人 的合 法 政 部 发 布 的 《 于 没 收 和 处 理 赔 款 赃 物 若 所 是 关 的 占有 人 . 在将 该 财 产转 让 给 第 三 人 以后 . 权 益 . 其 他 共 有 人 的 损 失 . 对 由擅 自处 分 共 干 问 题 的 暂 行规 定 》 中 规 定 : 在 办 案 中已 “ 如果受 让人在取 得财产 时是 出于善意 . 其 有 财 产 的人 赔 偿 ” 一 司法 解 释 虽 然 非 常 经 查 实 被犯 罪分 子 卖 掉 的 赃 物 .应 该 酌 情 这 所 取 得 的物 权 就 受 到 法 律 的保 护 善 意 取 有 限 . 够 完 整 和 科 学 , 也 为 建 立 善 意 取 追 缴 对 买 主 确 实 知 道 是 赃 物 而 购买 的 . 不 但 应 得 制 度 一 般 认 为 源 于 日耳 曼 法 的 “ 以手 护 得 制 度 进 行 了有 益 的 尝试 .打 下 了 一 个 良 将 赃 物无 偿 追 缴 :对 买 主 确 实 不 知 道 是 赃 手 ” 则 . 原 则 的含 义 是 “ 意 与 他 人 以 好 的基 础 原 该 任 占有 者 . 得 向相 对 人 请 求 返 还 外 . 于 第 除 对 物的 . 又找到了失主 的. 而 应该 由 罪 犯 按 原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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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是指一个人在没有知道该物品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以良善的意图获得了该物品。
这种情况下的善意取得者,有没有权利拥有这个物品呢?如何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对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我国《民法典》对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相对人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他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或者其他不当得利方式所得的财产,原受害人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接受该财产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凭借相对人交付证据,向原受害人加入诉讼。
”可以看出,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并不具备对盗窃物品的所有权,而是处于不当得利的地位。
第二,我国刑法中也对盗窃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将盗窃罪作为财产犯罪的一种。
在我国法律中,盗窃罪是严禁行为,若有人进行盗窃行为,其取得的财物都是非法的。
第三,有些人可能会将盗窃物品买回来或是从他人处“借”来。
在这种情况下,其无论良善的购买或接收,作为盗窃罪的犯罪行为是不得不遵守的法律规定。
即使这个人没有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但如果该物品被认定为盗窃罪所得,其在购买或接收时也是知道物品身份的。
最后,对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应该给予双方保护。
一方面,善意第三人因无过错,且该物品已在善意第三人手中,对其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原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得到保护,而这通常可以通过追溯返还盗窃物品或者其他形式的赔偿来实现。
综上所述,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虽然善意取得的物品被认为是非法的财产,善意第三人并不享有对物品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所以,在购买或借来一项物品时,应该评估物品的合法性,以免遭受经济或道德上的损失。
而在维护原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时,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实现。
通过合法途径追溯返还盗窃物品或赔偿,是最好的措施。
这也是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以及维护自身道德与法律底线的重要体现。
浅析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
![浅析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e7e97530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26.png)
浅析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民事交易中,对于没有确定来历是否合法的赃款赃物,如果买受人确实是善意购得的,可以依法保护其所有权。
然而,该制度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必须是赃款赃物法律对于赃物的定义是“非法占有或者非法获得的动产”,因此,只有符合这个条件的财物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例如,盗窃来的物品、赃款等。
二、必须是善意购得买受人在购买赃物时必须是善意的,即在购买的时候并无恶意或者故意视而不见。
只有符合这个条件的交易,法律才会给予保护。
如果买受人知道物品的来源不正当,那么他就不是善意购得的。
三、不能与赃款赃物原主人之间存在合法债务关系如果买受人和原主人之间存在合法债务关系,如借贷、租赁等,买受人不能以善意购得为由主张所有权。
因此,在进行相关交易前,需要了解清楚相关的债务关系。
四、买受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注意义务买受人在购买赃物的时候,应当采取合理的注意义务,尽可能地了解物品的来源和合法性。
如果他没有采取合理的注意义务,明知该物品可能存在合法性问题,那么他就不能以善意购得为由主张所有权。
总之,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买受人提供了保护,但是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下的交易,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因此,在进行相关交易时,一定要谨慎并尽可能了解相关规定,避免出现法律问题。
五、买受人需证明善意购得的证据在实践中,如果买受人想要依法主张赃物的所有权,需要提供善意购得的证据。
包括购买合同、付款凭证、购买物品的来源等等。
同时,如果交易中存在合法债务关系,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与原主人之间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
买受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才有可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六、公序良俗的保护在实践中,有一些情况下即使买受人可以证明善意购得,但法律依然会拒绝保护。
这是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法律认定买受人的所有权得到保护,会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
探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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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交易活动愈加频繁,实践中出现的当善意第三人取得盗赃物之后物的所有权归属该如何打算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未说明。
关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法律制度引发广大学者们纷纷热议。
在我国《物权法》第107条中,立法者只制定了关于遗失物而无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盗赃物应当怎样纳入善意取得制度中,学界众说纷坛,各国相关立法也不尽相同。
法律在此处的空缺对实际市场交易不能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且我国立法者对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采取回避的态度已不再适应我国愈加频繁的商品交易与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此为法律上的漏洞。
本篇文章将在《物权法》的基础上研究善意取得制度,通过探析赃物善意取得的相关制度,比较各国适用的不同法律,提出修改该法律制度的建议,弥补我国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空缺,完善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盗赃物;善意取得;立法模式Study on the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of stolen goods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and trading activities more frequently, Our law does not state thatwho can own the object after the bona fide third party get the stolen goods In practice.About the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of stolen goods has caused a heated discussion.Article 107 of the Proper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ly stipulates the system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the lost objects without stolen goods.How the stolen goods into the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Academics say altar and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is not the same.The law can not play a very good protective effect with this vacancy on the actual market transactions.And the attitude of the legislators has an evasive attitude has no longer adapted to China's increasingly frequent commodity trade and the stable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This is a legal loophole.This article will study the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on the basis of the Property Law.Through studying on the relevant system of the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and compare the different laws applicable to each country.Proposing amendments to the legal system can make up for our country on the theft of stolen goods acquisition system of legal vacancies and finally improve the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Key words: Stolen goods;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legislative model.目录引言 (4)一.我国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规定及问题 (5)(一). 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5)1 .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 (5)2.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5)3.不确定对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6)(二)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 (6)1.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 (6)2.盗赃物的定义 (7)3.遗失物和盗赃物的区别 (7)(三)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问题 (8)二、各国学理界主要学说 (9)(一)否定说 (9)(二)肯定说 (9)(三)折衷说 (9)三、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完善 (10)(一)完善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10)(二)立法建议 (11)1.对盗赃物类推适用善意取得 (11)2.原权利人回复请求权时间的设定 (12)3.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特殊规定 (12)结语 (14)参考文献 (15)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定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
![关于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5ac44b2d83c4bb4cf7ecd18c.png)
关于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一、赃物善意取得的比较法分析世界多数国家都有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立法例:(一)完全不适用善意取得。
这种立法例以俄罗斯为代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善意占有赃物的受让人不能取得赃物的所有权,且得在原所有人请求返还时无偿返还,即绝对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这种制度是基于所有权绝对保护原则而设计的,认为原所有人之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
但是,这种立法模式在体现所有权绝对保护的同时,却忽视了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是一种过于极端的做法,不利于交易安全。
(二)不适用善意取得,但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的,可以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这种立法例为多数国家所采用,法国和日本民法典都有所规定。
《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规定:“占有物如系盗赃物、遗失物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3年内得向占有人要求返还其物,但占有人得向其取得该物之人行使求偿的权利。
”第2280条规定:“现实占有人如其所占有的盗赃物或遗失物系由市场、拍卖或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买者,其原所有人仅在偿还占有人所支付价金时,始得请求回复其物。
”《日本民法典》第193条规定:“于前条情形占有物为为盗赃物或遗失物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两年内,可以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
”第194条规定:“盗赃及遗失物如系占有人由拍卖处、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类物的商人处善意买受时,受害人或遗失人除非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价金,不得回复其物。
”从这些国家的立法例可以看出,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所有人可以行使返还请求权。
但法律又对该返还请求权规定了一定的除斥期间,此外,还做出了一些例外规定,即如果赃物系由占有人从拍卖处、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类物的商人处善意买受时,则原所有人必须在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价金后,得回复其物。
这种立法例在保护财产所有权之静的安全的同时,也对物的交易之动的安全给予了适当的保护。
当今多数学者认为此种立法模式是比较合理的。
刑事案件中善意取得赃物的处理
![刑事案件中善意取得赃物的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ec354dae67ec102de3bd8901.png)
刑事案件中善意取得赃物的处理如何处理善意取得的赃物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对“善意取得”,现有法律、司法解释中至今尚未作出明确的解释。
根据民法理论,“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是出于善意,就可以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在侵犯财产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常将犯罪所得赃物以正常的交易价格出售或用以抵偿其所欠的正当债务。
许多人(第三人)在不知该物品为赃物的情况下购买或接受了该物品。
这样就形成了刑事案件中“善意取得的赃物”。
实践中侦查机关在追缴赃物时,往往不分青红皂白,对善意取得的赃物等同于恶意取得的赃物,一律予以查封、扣押,然后返还给被害人或上缴国库。
笔者认为侦查机关的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
作为善意取得赃物的第三人,其取得赃物一般是通过正常的买卖行为或基于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些民事行为均符合民事法律所要求的合法、公平、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所以其取得财物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其所取得的对物品的所有权应当得到确认,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即使是物品的原所有人也不应再就该物品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这种观点在英美法系中是被广泛承认的。
我国现行的民事、刑事法典中至今还没有对被善意取得赃物的物权性质作出明确的规定,近几年在一些司法文件中,出现了有倾向性的规定。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其它经济活动的……如果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目前这一规定仅限于办理诈骗案件,但对于其它类型的“侵财”案件(如盗窃、抢劫等)是否适用,尚无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善意的赃物取得人对所获物品拥有所有权”这一原则应适用于处理所有“侵财”案件。
这种“善意取得”应当是等价有偿的。
对于无偿取得的赃物(如通过继承、赠予而获得的),即使获赃人取得该物品时是善意的,能否认为其对该物品享有所有权应慎重对待。
浅议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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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旨在协调善意受让人与原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学理上对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存在争议。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一问题也未予明确。
本文认为,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的动态安全,减少交易成本,实现物效益的最大化,盗赃物应该有条件的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盗赃物;构成要件;回复请求权;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了他物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时,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同属于占有脱离物的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争议,并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
在理论届对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也一直存在着分歧。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也应允许盗赃物在一定的限制条件内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盗赃物的界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盗赃物是指非基于原权利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
所谓“盗赃”,指通过使用法律禁止的私力,侵夺原占有人的占有而取得占有的动产。
通过欺诈或胁迫手段而移转占有的动产即使属于赃物,也不属于盗赃,[1]可善意取得。
我们可以把盗赃物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作为普通商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物;另一类则是我国限制或禁止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物,即法律上限制或禁止流通的物,如枪支、淫秽物品等,这些物品即使不是盗赃物,也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完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显然,只有是民法意义上的自由流通物成为盗赃物时,对其能否适用善意取得才有争议。
三、关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一)盗赃物善意取得适用理论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于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不同的立场,大致可分为三种观点: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
1.否定说否定说认为,盗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完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只适用于占有委托物的场合。
有关赃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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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赃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民法中一项重要财产制度,是在承认财产所有权的安全为法律保护财产秩序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法定场合下以牺牲所有权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安全的一项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一项古老的制度,该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增长社会物质财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特别是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
传统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占有委托物,而不适用于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
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尽相同。
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赃物能否善意取得”这一问题,普遍认为赃物一般不可善意取得,但有例外,并在各自民法中对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做了规定。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对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这个最为敏感的问题却没有做出规定。
笔者认为在制定《物权法》相关解释及未来修订《物权法》时应当对这一问题加以考虑。
一、赃物的涵义(一)赃物的概念赃物作为司法及社会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在我国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目前通常有三种解释:第一,如《新华字典》所注,乃是“因犯罪而取得的财物。
包括犯罪分子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手段所获得的财物,国家工作人员所得的贿赂,以及将赃物变卖所得的赃款等。
”第二,由《刑法》第64条规定可以直接推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第三,结合《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得“行为人通过非法活动所取得的一切财物”,该解释与上两种观点项比较,它对赃物的定义外延更宽,它不仅指犯罪行为非法所得,也包括不构成犯罪的违法所得。
但其非法活动的外延又过于宽泛。
以上三种解释基本包括了司法实践中所称之赃物,且有一个共同点,既获得手段为违法犯罪行为。
(二)赃物的分类赃物按其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在市场流通的物,如毒品,枪支。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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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作者:林清来源:《大东方》2015年第08期一、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在所有权保护以及安全交易领域一项重要的制度。
我国学界通说认为,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部分不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如果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支付了同等代价,则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根据若干的民事特别法和司法解释则设有和可推导出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
如《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去的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除外。
以及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等。
二、盗赃物的定性一般来说,是指因犯罪而取得的财物,包括犯罪分子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手段获得的财物,国家工作人员所得到的贿赂,以及将赃物变卖所得到的赃款。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解释,盗赃物是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所取得的一切财物。
三、我国刑事司法对善意第三人占有盗赃物的处理方式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及到对赃物处理的法律条款分别有:(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5、86、87条;(以下简称《程序规定》)(2)公安部会同“两高”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6条;(以下简称《暂行规定》)(3)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4)“两高”、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2条;(5)《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和第114条;(6)《票据法》第12条。
通过阅读以上相关条文,可以发现,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但在这一制度的认识上确实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相关规定也越来越倾向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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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的权利 , 也就是对赃物的善意取得法律应做出特殊的规定。
( 二) 国 内立 法现 状
键在 于判断是 善意第三人 是否基 于 占有 的公 信理产生信赖 利益 , 我国《 物权法》 1 0 7 条对于占有脱离物仅仅规定 了遗失物, 而 且法律是否保 护此 种信 赖利益。 未将 盗赃物纳入其 间。这是与我 国民法 理论 与司法实践 中长期 不 维护交易 安全是善 意取得制度构建的 目的和归宿点 。而在 市 承认盗 赃物 的善 意取 得传统相联系 的。梁 惹星教授总结认为 有以 场交易 中要达 到这 一 目的 , 则必 须 明确 动产 占有 的公示 公信 力 。 下几种 观点 : “ 第一 , 按照解释规 定 , 遗失 物 尚且 不能适 用 , 赃 物就 更不 能适用善意取得 制度 。第 二 , 通 常只有在 法律有 特别 规定 情
容, 因其在相信他人问题上有过失。但这种认识是有偏见的: 遗失
财产 的人 难道就无过 错 , 财产被偷窃 的人难道 就无 未能足够 谨慎 地守护其财产 的过 错? ” [ 4 ] 日本学 者我妻荣指 出按 照 日耳曼 法的 理 念来 区分 占有委托 物与脱离 物其 区分方 法本身是有 问题 的, 其
《 物权法》 第一条开宗明义的指出我国物权法 的基本原则是 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有 赖于经济交往 中财产 “ 静 的安全 ” 与“ 动 的安全 ” 的
充分保 障。所有权 作为 财产 “ 静 的安 全” 受 到 国家强制 力保 护无 可厚非 , 但 因此而漠视“ 动 的安全 ” 从而 罔顾善意第 三人利 益则将 导致商 品交易在客 观上难 以顺 利进 行。赃物适 用善意取 得制 度 ,
在原权 利人 的合法财产被 犯罪行为人 占有后 , 实际上 就形成 了犯 罪行为人 占有 标 的物 的“ 权利 外观 ” 。善意 第三 人对此 权利 外观
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回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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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回复请求权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回复请求权的法律问题。
赃物,即犯罪所得的财物,其处理与归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备受关注。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在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且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并完成了相关的公示程序。
而回复请求权,则是指原权利人对于被无权处分人转让的财产,向受让人请求返还的权利。
本文首先将对赃物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进行梳理和分析。
在此基础上,探讨赃物善意取得与回复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以及两者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剖析,本文将进一步揭示赃物善意取得及其回复请求权的实际操作问题,包括如何平衡原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如何保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
本文还将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和学说,对赃物善意取得及其回复请求权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入探讨。
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进行比较分析,本文旨在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借鉴和参考。
本文还将对未来赃物善意取得及其回复请求权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以期为我国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赃物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赃物的善意取得,是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非法转让人处取得赃物的行为。
这一法律现象的理论基础主要源自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和刑法中关于赃物处理的规定。
善意取得制度认为,当善意受让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不动产或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并且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同时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那么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这一制度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赃物处理方面,刑法规定,对于不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不构成犯罪。
这一规定为赃物的善意取得提供了刑法上的依据。
然而,由于赃物的特殊性质,赃物的善意取得在民法上一直存在争议。
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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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赃物适⽤善意取得吗
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是他⼈⽆权处分的标的物,第三⼈是不知情的,并且已经以合理的价格进⾏转让的,适⽤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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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赃物适⽤善意取得吗
最⾼⼈民法院于1958年7⽉14⽇《最⾼⼈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的处理意见复函中,已经承认了对盗赃物有条件地适⽤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三百⼀⼗⼀条【善意取得】⽆处分权⼈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的,所有权⼈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受让⼈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有权向⽆处分权⼈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前两款规定。
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
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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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盗赃物、遗失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大致有三种模式:第一种: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如前苏联《苏俄民法典》第152条规定,对拾得物和盗赃物,丧失占有人有权要求返还该财产,只有当财产是为执行法院判决而依规定的办法出售时,才不允许要求返还财产。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前苏联所处的立法背景是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且所有权神圣原则占据主导地位的产物。
这种立法例对保护所有权利益,保护财产“静的安全”,维护社会良好治安是有一定的作用的。
第二种: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这种立法例规定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通过法定方式,可以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如《日本民法典》第193条、第194条规定:“于前条情形,占有物系盗赃或遗失物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日起二年内间,可以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
”“盗赃及遗失物,如系占有人由拍卖处、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种类物的商人处买受的,受害人或遗失人除非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代价,不得回复其物。
”法国民法也采用此立法例,《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第2款规定:“占有物如系遗失物或盗窃物时,其遗失人或被害人自遗失或被盗之日起三年内,得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但占有人得向其所由取得该物之人行使求偿的权利。
”第2280条规定:“现实占有人如其占有的盗窃物或遗失物系由市场、公卖或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买得者,其原所有人仅在偿还占有人所支付的价金时,始得请求回复其物。
”笔者认为,规定中的二年或三年,其实是一个是除斥期间,而不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而从公共场所合法取得的规定,才是适用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况,即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才有条件的承认盗赃物、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立法原因在于,这个时候,市场经济已经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各国意识到在交易过程中,财产“动的安全”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同时,必须兼顾原所有人的利益,于是采取平衡两者利益的折衷的立法模式。
第三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3条的规定:“……具有可撤销的所有权的人有权向按价购货的善意第三人转让所有权。
当货物是以买卖交易的形式交付时,购买人取得其所有权。
”根据该条规定,只要购买人出于善意,即不知卖方有诈,以为卖方是对货物具有完全所有权的购买人,则不论卖方的货物从何而来,即便卖方是偷来的,善意买受人也可以即时取得所有权〔6〕。
由此可见,《美国统一商法典》把法律保护的重点转移到了善意买受人的身上,随着社会进步、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资源丰富,物质流动更为频繁,对盗赃与遗失物可适用善意取得的国家更趋向于重点保护买受人的利益,重点在维护动态的交易安全而不是静态的交易安全。
通常认为,盗赃物、遗失物脱离原所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意思,就这一点而言,它与占有委托物基于所有人的真实意思而与所有人脱离占有确实有所不同,但当它被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在受让时所尽到的注意义务是相同的。
既然交易主体在交易中因无法查明出让人是否是有权处分人而可援用善意取得制度来获得法律救济,又怎能苛求受让人承担因物之来源不明而导致财产被夺回的风险呢?而且“在市场交易中,盗窃物与其他同类财产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对一般大众而言,让其判断让与人是否具有真正的权利已属不易,若再让其判断受让物是否是盗窃物更是难上加难,这也是对受让人的一种苛刻要求,对受让人是极不公平的。
”盗赃物与其他同类财产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要求买受人对其进行识别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公平的。
受让人尽到的注意义务是相同的且同样是善意无过失,为何因其受让的是占有委托物对其加以保护而对其受让的占有脱离物不加以保护呢?因此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不仅对受让人来说是公平的,也符合社会的公平价值理念。
笔者认为,在我国将来制定的民法典中应该规定盗赃物、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制。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般应具备:第一,标的物为动产;第二,出让人为动产占有人;第三,出让人无移转动产所有权之权利;第四,受让人依法律行为受让动产;第五,受让人实际占有出让人移转占有之动产;第六,受让人于受让时为善意〔11〕。
盗赃、遗失物不仅应该具备动产善意取得的一般要件外,还应该特别强调以下几个要件:1.货币及无记名有价证券绝对适用善意取得。
货币及无记名有价证券即使为盗赃,也适用善意取得,因为它们作为一般的等价物,流通频繁,如要求返还,会牵扯众多的经济关系,尤其是金融关系,而且,货币及无记名有价证券的信用不应当被怀疑。
在实际生活中,商店或个人在出售财物时要求买受人提供货币的来源证明是违悖常理的。
2.受让人须从公共场所通过法律行为取得受让物。
公共场所是指:(1)由拍卖而取得受让物,所谓拍卖,既包括国家有关机关主持的强制拍卖,也包括一般的拍卖机构所主持的一般拍卖。
(2)由公开市场取得受让物,公开市场既包括公营市场也包括公开的交易场所,如一般的商店、超市、百货商场及夜市场等。
(3)由贩卖同种类之物的商人处取得受让物。
所谓贩卖同种之物之商人,指以贩卖与盗赃或遗失物同种之商品为业之人而言〔12〕。
以公开拍卖方式或在公开交易市场受让的盗赃物、遗失物,应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因为合法公共交易场所,是国家管理的公共交易市场,不同于地下交易市场和其他任意交易场所,具有广泛的信誉,人们不可能也没有义务进行审查。
这里经营的商品是否合法,只能由国家管理机关负责审查,即使出现了不合法商品,其责任也在于国家的管理松弛,对于购买者来说是没有过错的。
因而,要购买者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
3.受让人取得受让物时须为善意。
善意取得,以受让人之善意为前提,如果受让人无善意,则不存在善意取得之问题,对受让人所取得的所有权自没有保护的必要。
在盗赃物、遗失物的交易中,应特别强调买受人的主观意愿是“善意”,即买受人在购买此类物时不知或不应知道该物是赃物、遗失物。
如果买受人明知或依一般人标准应知而未能知道是盗赃物、遗失物而购买,即是销赃行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至于判断是否“善意”的标准,笔者以为,可有以下几条:(1)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购得,作不合理解释的。
(2)交易的时间、地点、方式有重大可疑之处却未合理注意的。
(3)依一般人经验可看出让与人有明显可疑之处而不问明购物的。
(4)其他情况依一般人经验可以认定交易物可能是赃物、遗失物而购买的。
4.受让人须有偿取得受让物。
受让人在公开场所通过交易取得受让物,必然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符合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则。
如果受让人无偿取得受让物,对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受让人没有任何损害,这也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如果受让人无偿取得受让物,自没有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其加以保护的必要。
在对盗赃物、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下,原所有人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失,但是在所有人的利益与交易安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法律必然要牺牲较小的利益以保全较大的利益,所以为了保护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交易安全只有牺牲原所有人利益。
故原所有权人不能依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请求善意第三人赔偿,而只能向让与人,即盗窃者与拾得人寻求补救,原所有人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这时会存在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
对于原所有人来说,必须先等刑事案件告破,确认盗窃者或拾得遗失人后请求赔偿。
这样既保护了原所有人利益又维护了交易安全。
三在我国立法中,涉及到对盗赃物、遗失物的法律条款主要有:1.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复函中,有关于赃物善意占有的处理意见:195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指出:“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
但如果失主愿意支付价金要回原物时,应当准许。
”“不知情的买主买得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得取得所有权。
其所受损失,可以斟酌具体情况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分担。
”2.1965年,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赔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实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该酌情追缴。
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缴;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的,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原价将原物赎回或赔偿损失,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回赎或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主与卖主双方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行为人将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2条,“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114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
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5.《票据法》第12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从上述零星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对善意第三人的权益,我国的立法是有所考虑的。
只是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为保证刑事案件的顺利查处,使证据扎实可靠,往往过于注重对赃款赃物的追缴而忽略了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时的法律状态。
这不仅侵害了第三人合法的民事权益,破坏了交易的安全,使民事流转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也容易出现违法办案、执法不公。
而在近年来先后出台的一些法律文件中,则对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保护有着更为明确的界定。
仔细研读上述法律条款可以看出,虽然我国现行的民事、刑事法典中没有对善意取得的赃物的物权的性质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善意取得制度上却有了一个逐渐认识和完善的过程。
特别是近年来的一些司法解释和文件中,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有肯定性倾向的规定。
从中可以看出司法解释的新动向和发展趋势,这对于我国法律最终确立善意取得制度具有积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