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E 02)船舶应急反应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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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应急反应须知
1 目的
为规范船舶在紧急情况时的通用的应急反应步骤,特制定本须知。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的船舶
3 责任
3.1 船上发生紧急情况由船长负责应急指挥;
3.2 在船人员在船长的指挥下按船舶应急部署实施应急反应;
3.3 船长不在船时由值班驾驶员行使船长的责任。
4 船上应急文件的配备
4.1 《防火控制图》:应得到主管机关及所授权的机构批准,并展
示一张挂于公共场所的明显位置,同时在主甲板水密放置。
消防设备的布置要符合《防火控制图》的要求。
消防设备的变动应及时报机务部,由其向主管机关及所授权的机构申请修改《防火控制图》。
4.2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应得到主管机关及所授权的机构批准。
4.3 《船舶应变部署表》:由三副编制、船长审批,并张挂在驾驶
台和机舱集控室,还要求在餐厅、或会议室、或生活区走廊等至少一处明显地方张挂。
如船员发生变动,三副应及时修订或制订新表,报船长审批。
4.4 《船员应变任务卡》:三副编制、船长审核;将应急部署表中
每名船员在不同应急情况时的不同任务分列于卡上,此卡应张
挂在船员床头。
4.5 救生设备和装置的显示:应使用主管机关推荐的符号,并在规
定的地方张挂。
4.6 消防设备和装置的显示:应使用主管机关推荐的符号,并在规
定的地方张挂。
5 应急反应一般原则
5.1 初始阶段
5.1.1 报警和警报
●任何人发现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大声呼叫,并报告值班驾
驶员,如为火灾,启动就近火警按钮。
●值班驾驶员立即报告船长。
●船长(或按船长指示由值班驾驶员)使用通用报警系统、
气笛、有线广播等各种手段发出相应紧急情况的紧急警报。
●船员按不同紧急情况下所对应的应急部署的规定,着妥衣
装,携带器材,到指定地点集中待命或到现场施救。
5.1.2 查明情况
●船长立即指派人员或亲自到现场:
●了解受损、人员伤害或污染的具体情况;
●查明发生紧急情况的直接原因;
●估计可能导致的后果。
5.1.3 施救
按照本须知第六章不同紧急情况的应急反应措施,船长制定施救方案,组织船员施救。
5.1.4 报告
●船长组织船员施救的同时,向调度室[电话:
0755-********,传真: 0755-********]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船名、呼号、紧急情况种类、时间、地点、海况、损害程度、
救助要求等,向公司报告。
●通信人员(或船长指定的驾驶员,下同)在约定频道守听,
保持与公司密切联络,直至公司应急反应领导小组宣布船舶
紧急情况解除。
●向海事主管机关报告,报告方法和报告内容按《事故、险
情控制程序》的要求执行。
5.2 船舶自救阶段
5.2.1 除非必须立即撤离或弃船,船上发生紧急情况必须立足于自
救。
即使请求救助,也需先行自救,以保全船员生命和减少
损失。
5.2.2 船上不同紧急情况的自救,分别按照本须知第六章规定的相
应应急反应措施实施。
船长有权采取任何被船长认为可能有
效的措施。
施救措施和效果及时向公司报告。
5.2.3 船上按公司应急反应领导小组指示的施救方案组织施救(船
长有权不执行自己认为无效或可能导致事态向更严重的方向
发展的指示),实施的措施和效果及时报告公司。
5.2.4 施救过程中,船舶密切保持与公司联系,根据公司应急反应
领导小组指示和船长专业判断不断采取措施,直至自救成功,
或船长认为自救已不可能成功。
5.2.5 自救成功,船长宣布应急行动结束,立即报告公司。
5.3 救助阶段
5.3.1 船舶自救无效,或船长认为自救已无成功可能,或船长认为
有必要及早请求救助,经公司应急反应领导小组同意或船长
自行决定,船长签发遇险呼叫和遇险警报请求救助。
5.3.2 船舶进一步保持与公司和救助船舶的联系,随时回复公司和
救助船舶查询,协商救助方案,经常报告本船船位、海况、
气象和本船状况。
5.3.3 继续自救,原则是控制事态、确保人员安全、确保船舶浮性
浮态。
5.3.4 做好接受救助的各项准备,可能包括:
●两船并靠的系泊准备。
火灾时,救助船靠上风侧;横倾时,
救助船靠干舷高的一侧。
●吊运救助器材和用品以及接受救助人员的准备;火灾时,
接通水灭火和大型气体/泡沫灭火管路的准备;
●使用救生筏的准备;
●共同施救方案(包括人员安排和器材、用品)准备。
5.3.5 救助船到来后,共同协商施救方案,共同施救,及时向公司
报告。
5.3.6 救助成功,船长宣布应急行动结束,并立即报告海事主管机
关和公司。
5.4 撤离或弃船阶段
5.4.1 当竭尽全力,救助无效,且事态已直接威胁人命安全时,为
了人员安全的最高利益,船长有绝对的权力,采取任何常规
和非常规的断然措施。
除非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
人同意。
●向公司报告,尽可能保持联系。
●在遇险报警频率按规定发出撤离或弃船报告,起动应急示
位标。
●撤离或弃船后,使用双向VHF与救助船(如有)联系。
●开启雷达应答器,用声、光信号指示船位。
5.4.2 按本须知第六章中撤离或弃船紧急情况的规定组织船员撤离
或弃船和撤离或弃船后的行动。
直至船员获救登岸(或他船),
船长宣布应急行动结束,并立即报告海事主管机关和公司。
5.5 后续处理
5.5.1 自救成功或救助成功:
●迅速恢复船舶航行能力,续航。
若不可能恢复到续航,请
求拖航;
●继续救治伤病人员,必要时要求补充船员;注意非伤病人
员尽快恢复,使之适于值班;
申请补充施救时消耗的消防和救生等器材和用品。
5.5.2 弃船船员获救后,直至回到公司,全体获救船员仍在船长领
导下,听从船长指挥。
船长须尽快与公司建立联系,按公司
指示办理。
5.5.3 接受海事主管机关和公司的调查处理。
船舶发生火灾、爆炸
等事故,船长必须申请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鉴定,并将鉴定书
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6 船舶在各种紧急情况应急反应措施
6.1 碰撞
6.1.1 紧急集合。
6.1.2 查明本船和他船受损情况。
6.1.3 查明他船的动态和船东资料。
6.1.4 测定碰撞位置附近的燃油舱、淡水舱、压载水舱及污水舱中
的油位和水深变化情况,确定船体破损状况。
6.1.5 如船体破损进水,根据图纸资料评估对船舶整体结构的影响,
应采取排水、堵漏、补焊等抢救措施。
6.1.6 如发现破口有油外溢,迅速执行本船《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6.1.7 碰撞时如发生火灾或爆炸实施火灾、爆炸应急措施。
6.1.8 如碰撞后有人员伤亡实施人员伤亡应急抢救措施。
6.1.9 如进水严重,船上无能力控制,驶离航道抢滩或撤离或弃船。
6.2 船舶进水
6.2.1 紧急集合。
6.2.2 当船艏、艉或两侧船舱进水时值班驾驶员应即降低航速,直
至停车并迅速报告船长,船长应负全权总指挥之职,并鸣警
铃和气笛二长一短声连续一分钟。
6.2.3 大副带领甲板有关人员查清进水部位及损坏程度,可以用下
述方法判断和寻找:
●倾听各空气管内的水声;
●观察船旁水面有无气泡,并记下冒泡的肋骨号;
●在舱内以听声或进一步查清渗漏部位,并尽可能查清漏洞
的大小形状。
●检查淡水舱,压载水舱和燃油舱有无变化;
●检查舱室隔墙的接缝和填料层及其他不水密的地方有无
渗漏;
●敲击隔墙,由发出的声音判断邻舱是否进水;
●必要时可以在隔墙的下部钻孔或确定相邻舱室的情况;
6.2.4 当只发现舱室进水而不知道破口的位置和大小时,如:
●破口被进水淹没;
●破口在隐蔽处;
●破口在其他舱室,海水通过一些破损的管路、隔墙和不水
密的舱盖等漫延过来,可采取各种有效手段设法找出破口,判明情况。
6.2.5 甲板部船员按应变部署表的要求携带堵漏工具、器材赴现场
进行全力堵漏施救,迅速将船体损漏部分用属具堵塞船体破
损之处,保证船舶、人员的安全。
6.2.6 抢救中应根据水流方向和漏洞部位,正确地使用车、舵,使
船舶尽可能保持与水流的相对静止状态,以减少水压和进水
量并配合堵漏毯的施放。
6.2.7 堵漏时应首先制止大量进水,在器材未准备好或者一时堵不
住时应采取一切措施限制进水,对各种破口采取堵塞的具体
措施:
●小破口可采用木塞堵塞,木塞要缠上麻絮或布片,直径超
过100毫米的木塞要由一名船员把住,另一名船员用木槌打入,木塞必须大致与破口形状类同,木塞堵塞后最好用支柱或肋
骨撑架压住,防止松落,直径40毫米以下小的破口,用防漏
螺丝堵塞后将防漏螺丝上紧,不再加固;
●船体裂缝可采用木楔来堵塞,将木楔缠上一层油麻絮或者
浸油的布片,用大锤将木楔打入裂缝内;
●中等大小破口及密集的小破口和裂缝,可采取堵漏板、堵
漏箱等堵塞,也可用枕头、床垫、棉大衣、被褥和木屑袋、
麻絮袋等来堵漏。
再用垫板支柱或肋骨撑架压紧;
●较大的水下破口要布放堵漏毯限制海水进入,同时向外排
水再进行堵漏。
6.2.8 舷外进行堵漏时,可视破口情况选用木塞、木楔等。
还备有
轻便的金属舷梯、吊板、吊堵漏器材和索具绳子、下水人员
安全带等。
6.2.9 轮机部门应据船体进水部位的水量,采取相应措施,启动污
水泵,通用泵、消防水泵进行抢救工作。
6.2.10 当船体机舱部位进水时,值班轮机员应迅速报告轮机长并与
驾驶台取得联系,鸣警铃和气笛二长一短声,连续一分钟,
示警。
6.2.11 甲板部船员应听从船长指挥按职责分工,携带应急堵漏工具
器材协助轮机部一齐参加堵漏工作。
6.2.12 轮机部全体人员应迅速进入机舱,由轮机长统一指挥,当班
轮机员或机工首先向轮机长报告进水的准确位置:
●立刻启动机舱内的一切水泵,如机舱内的一切压载水泵,
消防泵和污水泵进行施救排水;
●当上述水泵仍不能完全排除漏入机舱内的海水,可将应急
海底阀打开,利用主机海水泵泵出舷外;
●在排水的同时,轮机、甲板部船员应在船长及轮机长的指
挥下,用船上的堵漏设备,迅速将船体损漏部分用堵漏属具
堵塞船体破损处。
6.2.13 轮机部须在轮机日志上记录船体进水发生的时间、原因和必
要的说明、记录。
6.2.14 驾驶台须在航海日志上记录船体进水发生的时间、船位、航
向、气象情况、原因及应急措施、船长报告公司的时间。
6.2.15 有人员伤亡实施人员伤亡应急措施。
6.2.16 在恶劣天气中主机失灵,同时实施恶劣天气应急措施。
6.3 船舶失控(主机失灵)
6.3.1 按应急部署表集合。
6.3.1.1 在航行中,突然发生电机跳闸,导致电压调正装置失灵
或电机故障,船舶失去控制,主机被迫停车时,值班轮
机员应立刻把主机停车情况报告驾驶台,然后启动备用
发电机,尽快恢复供电:
●启动舵机和机舱内为主机服务的油水泵等,然后再启动主
机;;
●恢复运作后,电告驾驶台值班驾驶员并记入轮机日志;
●由值班轮机员检查跳闸的原因并消除之;
●值班轮机员不能处理时,告轮机长亲临机舱处理。
6.3.1.2 主机转速自行下降或自行停车:
●检查日用燃油柜中油位及燃油中是否混有残水,并向日用
燃油柜补驳燃油;
●检查并排除个别气缸的喷油嘴堵塞,针形阀卡住而停止喷
油的故障;
●检查并排除个别高压油泵的进出口阀关闭不密或柱塞咬
住的故障;
●检查并排除活塞过热造成咬缸或轴承过热而咬住的故障;
●检查并排除主机曲轴铜套移位造成定时错乱的故障;
●检查主机润滑油系统和淡水冷却系统压力及油压,淡水温
度保护装置;
●检查并排除主机凸轮轴松动而造成高压油泵或进排气阀
定时错乱故障;
●检查并排除主机调速器咬住或动作失灵等故障。
6.3.1.3 安全保护系统引起主机停车时:
●迅速判明安全保护中那一环节(因素)超极限引起主机停
车,立即启用备用系统(备用泵)或调整已超极限的参数回
复额定值,然后重新启动主机;
●若安全保护系统装置故障在确定工作参数超极限,可以暂
时短接保护装置,重新启动主机;
●若某些保护因素确实超极限,为保证船舶进、出港、靠离
码头或恶劣天气中航行,可将某些保护系统如缸套、活塞、
压力、温度保护装置短接,以保证临时启动主机;
●针对安全保护系统装置故障,对暂时短接,事后应恢复复
位,并迅速查明排除保护系统装置故障。
6.3.1.4 有人员伤亡实施人员伤亡应急措施。
6.3.1.5 在恶劣天气中主机失灵,同时实施恶劣天气应急措施。
6.4 船舶失控(舵机失灵)
6.4.1 当舵设备故障发生时,值班驾驶员应立即将情况报告船长,
注意了望。
6.4.2 船长在故障发生后,应在驾驶台指挥全船的行动,视气象情
况采取良好的船艺,努力使船舶保持平稳,减少摇摆,避免
发生更大的险情,并尽可能立即向公司报告。
6.4.3 当班水手应立即按船长和驾驶员的命令,及时显示相应的号
灯、号型,并听从船长和驾驶员的其它命令。
6.4.4 通信人员要保证无线电通讯设备的正常使用,并负责与各方
的联系。
6.4.5 轮机长必须立即带领相关人员,查清故障的起因,解除办法
和时间,向船长报告,如果解决不了,也必须将理由如实向
船长报告。
6.4.6 轮机部门在采取措施后,仍无法排除故障,向公司报告。
6.4.7 公司应急反应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船舶采取应急行动,并指导
船舶对发生故障的设备进行修理;如需要,负责联系船舶所
在当地的港口当局、修理厂家、供应商给船舶以必须的资源
支援。
6.4.8 如情况紧急,船长无法联系当地的抢险部门,公司还应联系
附近抢险部门,以便在必要的时候,取得他们对船舶的支援。
6.5 船舶失控(电源损坏)
6.5.1 发生电源损坏故障立即报告驾驶室,轮机部全体人员应迅速
立即进入机舱,轮机长为现场指挥,向船长报告船舶电源损
坏故障情况。
6.5.2 启动备用发电机供电。
6.5.3 电站不能正常供电时,主机停止运行。
6.5.4 组织人员迅速抢修,排除故障。
6.5.5 如船舶航行于沿岸岛屿区域或狭水道,船长利用船舶余速来
控制船速,备妥双锚,设法使船舶驶至安全地区抛锚。
6.5.6 驾驶员应按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显示号灯或号型,并在VHF
上发布通告,加强了望,注意来往船舶。
6.6 火灾/爆炸控制
6.6.1 紧急集合。
6.6.2 组织船员动用各种消防灭火器材控制火势,尽量减少损失。
6.6.3 探明着火部位,查明火情,了解火场有无易燃物品或爆炸物
品。
6.6.4 调整航向,使着火部位处于下风位置,减低航速和摇摆,避
免大角度转向。
6.6.5 切断着火舱室的油路和电路,关闭水密门窗和一切的进风口,
阻止火势蔓延。
如有固定CO2系统的船舶,在机舱火势无法控
制时认定无人员后施放CO2。
6.6.6 用水灭火时要注意船舶有倾覆危险,此时,如长时间注水,
要考虑将船舶航行到安全地带抢滩后继续施救。
6.6.7 如有溢油,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实施。
6.6.8 如有人员伤亡,实施人员伤亡应急措施。
6.7 恶劣天气损害
6.7.1 由船长视情况布置各部门做好应急准备。
6.7.2 收集有关气象资料,对船舶所处海域的海况气象做出充分的
估计(包括现状和发展趋势)。
6.7.3 确保船舶“四机”正常运转。
6.7.4 保持船舶动力,调整航向航速,避免船舶在大风浪中失控,
避免船舶横摇周期和波浪周期接近或相一致。
6.7.5 保持船舶浮力,甲板上的水密门、窗、通风孔、道门、居住
区不用的水密门窗要保持水密(甲板上的下水孔也应畅通)。
6.7.6 为减少拍底、垂荡和打空车应避免正顶浪航行,通常首偏15
゜~20゜迎浪,即“Z”字航法,偏迎浪航行在不使船舶后退和
保持舵效的情况下,适当降速,以减轻浪击,在实施中,要
经常调整首迎浪角度,以避免船舶由风浪造成打横的危险。
有特大浪群袭来时,应调整首迎浪,适时停车,避免打横和
主机突然超负荷。
6.7.7 大风浪中调头:按《大风浪中航行须知》执行。
6.7.8 在收到公共平台或公司调度发布的短时可能存在强降雨、瞬
时大风等强对流天气预警后,迅速采取大风浪航行及能见度
不良航行的安全措施;
6.7.9 遇到未预警的强对流天气状况,应立即做好大风浪航行及能
见度不良航行的准备;
6.7.10 在作业过程中遇到强对流天气应与被作业船舶加强联系,采
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必要时暂停作业。
6.8 人员伤(严重受伤)亡
6.8.1 外力伤害造成人员伤亡时,船舶应:
如船舶离陆地较远引发人身意外事故,陆上无法抢救人员时,船长或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司,请求医疗指导及抢救
方案。
●抢救伤员必须采取就近抢救,转运迅速,运送时应严格遵
照应急抢救的要求,尽量让伤员平卧,出血部位要抬高或加
压包扎切勿放弃丝毫的抢救希望,尽最大的能力为伤员争取
可贵的抢救时间及创造有利的抢救条件。
●船员受伤时,船长应将受伤的原因及其详细的情况作好记
录,并及时报告公司。
6.8.2 船员患疾病和死亡时,船舶应:
●大副立即施救并及时报告,取得公司医疗指导,并于抵达
就近港时,送医院治疗;
●如系传染病,应立即报告船长,视情设法隔离。
同时,船
长立即报告公司。
●如在海上施救效果不大,危及生命时,由公司提供援助;
●船上有人员死亡时,船长必须将事情发生后的处理详细经
过提供给公司;
●船长及有关人员必须保证将事故发生的详情适当记录备
案,以便事后为处理事故提供可靠的依据。
6.8.3 发生触电时,应:
●发现触电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用干燥的木棒、竹竿
等绝缘工具将带电体挑开;
●伤员被救后应迅速观察其呼吸、心跳情况。
对呼吸停止者
应施行人工呼吸,对心跳停止者施行胸外心脏挤压术;
●在处理电击伤时,还应注意有无损伤需做相应处理;
●局部电击伤时,应对伤口进行早期清创处理,创面宜暴露。
6.9 触礁/坐礁/搁浅
6.9.1 船舶发生触礁/坐礁/搁浅后,船长应立即指派有关人员测量
船舶前后左右水深及六面船舶吃水。
了解搁浅部位情况。
测
量船体有无倾斜和全船各舱、柜是否进水。
6.9.2 船长按实测记录确认能否自行脱浅及脱浅后有无更大危险。
6.9.3 轮机长应立即进入机舱,指挥有关人员检查机器管系和检查
海水系统有无异常,及车叶艉轴、推力轴系、舵、海底阀等
有无异常,并报告船长。
6.9.4 船长应指挥全船积极采取起浮措施,根据情况可先用本船动
力自行脱浅,如不成功,应调整压载和物料进行脱浅。
6.9.5 值班人员应在航海日志上记录船舶搁浅的时间、位置、船速、
船首向、气象水文状况涨落潮的艏艉的水尺及船首向变化,
并按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
6.9.6 如发生燃油泄漏污染水域,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执行。
6.9.7 如发生船舶进水,按本须知6.2条款的要求执行。
6.10 人员落水
6.10.1 船上发现有人落水,应大声呼叫,并立即报告值班驾驶员,
由其发出警报;
6.10.2 航行中值班驾驶员应立即停车、并向人落水一舷操满舵以
防止车叶触及落水者;
6.10.3 在离落水人员概位附近立即抛下带有自亮灯(夜间)的救生
圈;
6.10.4 船长及轮机长听到警报后上驾驶台指挥和下机舱协助用车;
6.10.5 在确定落水者已过船尾后,船舶应驶向落水者附近以便施救;
6.10.6 大副应作好急救准备,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急救;
6.10.7 在可能的情况下,将救助行动报告公司,以便提供搜救建议
及救护指导;
6.10.8 若他船有人落水,需拖轮提供救助时,船上人员须备妥救助
设备,确定好联系方式,听从被救船或现场巡逻艇指挥。
搜
救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情况下,根据现场气象条件,合理
选择搜救方式,施救时应避免本船船尾靠近落水者,防止造
成再次伤害,搜救结束及时向被救船或现场巡逻艇报告,同
时报告公司调度。
6.10.9 在救助中或救助后,在航海日志上作好救助全过程记录。
6.11 撤离或弃船
6.11.1 当船舶处于沉没、倾覆、爆炸等严重危险情况时,经抢救确
属无效,由船长作出撤离或弃船决定。
但如时间和情况允许,
船长必须先请示公司,并安排人员将船舶有关的油柜予以关
闭,以免发生沉没后水域污染。
6.11.2 船长下达撤离或弃船命令后,通信人员须在电台值守,并按
规定发送遇险电文直至必须离开时;
6.11.3 全体船员按《船舶应变部署表》的职责要求,完成各自的准
备工作。
离船前应携带国旗、船舶日志、通信工具、船舶证
书、重要文件、食品、毛毯等物品,在船长统一指挥下登上
救生工具;
6.11.4 船长离船前应检查所带的必备物品,如通讯设备、淡水、药
品及6.12.3所提到物品,并将彼此联络信号通知各筏筏长,
船长在检查船上确无人员后,最后离船;
6.11.5 有外援救助时,全体船员应听从船长的指挥,有序地登上外
援工具;
6.11.6 公司在接到船舶撤离或弃船请求后,公司应急反应领导小组
应提出救助措施或建议,但决定权在船长,公司应尽力与船
保持不间断的联系。
6.11.7 一旦撤离或弃船行动实施,公司应联系最近港口当局,安排
救助并处理相关事宜。
6.11.8 有关油污染应急反应措施,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及各项
防污染须知规定处置。
6.12 断缆
6.12.1 拖轮作业时发生断缆,立即通知被拖船船长(引水),同时
报告公司调度;
6.12.2 控制好本船与被拖船船位,防止事态扩大;
6.12.3 通知水手到甲板,听从驾驶员指挥,轮机部人员确保机舱设
备运行安全;
6.12.4 及时清理断缆,防止断缆绕入车叶;
6.12.5 使用备用缆绳或对接断缆,或要求被拖船提供拖缆,重新带
缆;
6.12.6 险情排除报告公司调度。
6.13 船舶失联
6.13.1 对单边带设施进行检查,通过转换不同的海岸电台和频道
(频率),确认其工况是否良好;
6.13.2 当发现本船单边带无法工作时,应设法通过附近船舶转发船
位信息;
6.13.3 在接近控制中心附近时可通过VTS转发船位信息;
6.13.4 接近岸边有手机信号时尝试报告船位信息;
6.13.5 检查AIS设备,通过附近船舶掌握本船AIS信号发射情况。
7 记录
7.1 《航海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