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绩效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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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绩效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餐厅员工工作绩效、提高服务质量,深化细化绩效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在总结过去餐厅管理工作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结合现阶段餐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

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真实地反映被考核人员的实际情况,避免因个人和其他主观因素影响绩效考核的结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餐厅厨师班全体厨师、餐厅服务员

及其主管人员。

第二章绩效管理的类别与对象

第四条餐厅采用目标管理与综合平衡计分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由综合管理部在餐厅经理的配合下组织绩效管理的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将绩效分为试用期绩效、季度绩效和年度绩效三类,试用期考核周期涵盖整个试用期,正式员工则在季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每位新进餐厅的厨师试用期结束的前一周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合格继续留用,考核不合格解除劳动关系。

第七条全体厨师的年度绩效及服务员由年末的绩效考核确定,具体规定将在本办法的后续条款中明确。年度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称

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五个等级。

第八条考核方式:考核实行直接主管评分和部门主管签名确认的两级考核方式。

第三章餐厅经理年度考核

第九条餐厅经理年度考核于每个农历年一月底进行考核,从主要工作完成情况、能力考核、工作态度三个方面考核厨师工作绩效。

第十条主要工作完成情况:主要参照季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能力考核:通过员工的工作行为,观察、分析、评价其具备的工作能力。

工作态度:通过员工日常工作表现和行为,考察其工作

责任感和工作态度。

第^一条权重分配

第四章厨师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厨师班年度考核于每个农历年一月底进行考

核,从业务技能、部门工作质量、工作态度三个方面考核厨师工作绩效。

第十三条业务技能:综合被考核者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由工作效果达成反映出来的应具备的核心能力的状况。

工作完成情况:所属工作完成情况、完成质量以及顾客评价的情况。

工作态度:通过员工日常工作表现和行为,考察其工作

责任感和工作态度。

第十四条权重分配

第五章服务员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服务员年度考核于每个农历年一月底进行考

核,从业绩考核、能力考核、态度考核三个方面考核厨师工作绩效。

第十六条工作完成情况考核:主要参照依据职位说明书进行考核。

能力考核:通过服务员的工作行为,观察、分析、评价其具备的工作能力。

态度考核:通过服务员日常工作表现和行为,考察其工作责任感和工作态度。

第十七条权重分配

第六章考核实施

第十八条考核周期

以二个月为考核周期,年终进行综合评定;新聘用厨师以试用期为考核周期。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考核流程

根据职位说明书和部门季度工作计划,每年季度末由综合管理部协助餐厅对员工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各部门应于规定日期前将考核结果报综合管理部。

第七章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条考核结果等级分布

第二^一条培训,在进行综合管理部进行培训工作时,应把厨师绩效考核

结果作为参考资料,了解员工的培训需

求,从而有效地开展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员工年度考核成绩与奖金分配方式〔根据富阳工贸有限公司餐饮住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草案)中奖金分配办法,具体分配按照分配办法遵循绩效考核成绩〕、下届岗位聘任、岗位晋升以及劳动合同续签等挂钩。

第二十三条年度考核成绩为基本称职者不论其岗位任职是否到期都将转至较低级岗位任职,如无较低级岗位可转则实行在岗培训,培训期间仅发放基本工资。

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成绩为不称职者或连续两年基本

称职者做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八章考核面谈及绩效改进

第二十六条考核面谈

员工考核的核心是结合工作计划和目标,目的在于干部

对下属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在工作思路和绩效改进上提供帮助,因此每次考核结束后,考核者应当与被考核者进行考核面谈,加强双向沟通。

考核面谈为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就绩效改进与能力提升所进行的沟通应做到:

(1)让被考核者了解自身工作的优、缺点;

(2)对下一阶段工作的期望达成一致意见;

(3 )讨论制定双方都能接受的书面绩效改进和培训计划。

第二十七条绩效改进每个考核期结束后,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应经过协商共同制订《员工绩效改进计划书》,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章考核结果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指标和结果的修正

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员工需要调整工作计划、绩效考核标准时,经考核负责人同意后,可以进行调整和修正。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部还应对受客观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较大的考核结果重新进行评定。

第二十九条考核结果反馈

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人力资源部应在考

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第三十条考核结果归档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由人力资源部归入被考核者个人档案并负责保存。

第三十一条考核结果申诉

被考核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首先应通过双方的沟通来解决;如不能妥善解决,被考核者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人力资源部需在接到申诉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诉者的申诉请求予以答复。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表:

1、员工工作业绩评估表

2、员工工作能力评估表

3、员工工作态度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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