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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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正本)

鄂:AEDATA2011Z01

保险单号:PDAA201142010400T00635

鉴于投保人已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并同意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依照承保险种及其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

保险车辆情况号牌号码厂牌型号

V I N 码车架号机动车种类

发动机号核定载客人核定载质量0.00 千克已使用年限0 年初次登记日期年平均行驶里程公里使用性质家庭自用

行驶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新车购置价元承保险种费率浮动(±)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元)保险费(元)

盗抢险(G)

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元)

保险期间自2011 年11 月05 日0 时起至2012 年11 月04 日24 时止

特别约定见单交费该车出险时,如有营业性用途,我公司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本车车损每次事故免赔偿为500元

新车必须在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效行驶证或号牌,逾期不办理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提交法院处理

重要提示1.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2. 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超过48小时未通知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

3. 请详情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和附则。

4. 被保险机动车应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POS交易参考号:004825

5. 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公司名称: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网址:手机wap网站:

邮政编码:436000 签发日期:2011年.1月30日(保险人签章)核保:武汉核保制单: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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