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下关连交易规则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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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控权人及其联系人与目标公司的权益需合并计算;
例外情况:控权人或其联系人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如仅通过上市发行 人间接持股而成为主要股东,则不认定为关连交易。
3、可以一次性或连续性
简图(与第三方的其他交易)
简图(与第三方的其他交易 例外情况)
关连交易类别
关连交易类别(资本性质/收益性质):
简图(关连人士亲属)
简图(亲属持股公司)
例外情况/不视为关连人士
1、非重大附属公司董事、最高行政人员、监事、主要股 东;
最近三年或自注册成立之日起(不满三年情况下)资产、 盈利及收益百分比率每年均少于10%;或
最近一年资产、盈利及收益百分比率少于5%; 如与发行人旗下两家或两家以上附属公司关连,则该等附
属公司总资产、盈利及收益合并计算。
注:资产比率:交易涉及资产总值/上市发行人资产总值; 盈利比率:交易涉及资产应占盈利/上市发行人总盈利; 收益比率:交易涉及资产应占收益/上市发行人总收益;
不视为关连人士(续)
2、中国政府机关; 3、预托证券上市的存管人; 4、关连人士直接持有少于10%的公司(注); 5、上市发行人直接或间接全资控股的附属公司; 6、该附属公司仅因系发行人旗下另一家附属公司的主要
简图(与第三方的交易)
关连交易(续)
B 与第三方的其他交易:
上市发行人集团向非关连人士购入目标公司权益,若目标公司的主 要股东现时或拟成为控权人(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控股 股东)、或现时(或因交易而将成为)一名控权人的联系人;
若交易资产占目标公司资产净值或总值90%以上,购入目标公司资 产亦属一项关连交易;
简图(联系人为公司)
联系人(合营方)
中国发行人的合作或合营方
个人、直系家属、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出缴资本、资产 或、盈利或其他收益的30%及以上的合营公司合营伙伴;
公司、附属公司、控股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及受托 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出缴资本、资产或、盈利或其他收益的 30%及以上的合营公司合营伙伴;
简图(合营方1)
简图(合营方2)
联交所视为关连人士
与关连人士达成协议、安排、谅解或承诺,与上市发行人已进 行或拟进行交易(关连人士一致行动人);
关连人士亲属(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父 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及其子女;兄弟姐 妹的配偶、子女)
亲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连同关连人士、受托人、 直系家属或家属共同持有的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50%以上) 及旗下附属公司;
简图(所有关连人士)
联系人(个人一)
直系家属
配偶、本人或配偶的18岁以下子女/继子女; 以本人或直系家属为受益人的信托中的受托人(不包括合计权
益<30%的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 本人、直系家属、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30%
受控公司及其旗下附属公司;
注:30%受控公司:可行使30%以上表决权或可控制董事会大部分成员的组 成。
上市发行人集团购入或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上市发行人集团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择权,
或决定不行使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 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营运租赁或分租; 做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 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或进行任何形式
简图(直系家属1)
简图(直系家属2)
联系人(个人二)
家属
同居俨如配偶人士、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姐妹/继 兄弟姐妹;
家属(个别或共同)直接、间接持有,或家属连同本人、直系 家属、受托人持有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及其旗下附属公司;
注:占多数控制权公司:可行使50%以上表决权或可控制董事会大部分成员 的组成。
简图源自文库不视为关连人士第6项)
简图(不视为关连人士第7项)
关连交易
1、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任何交易均属关连交 易);
2、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该指定类别交易可令 关连人士透过其与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权益;
A 共同持有的实体接受或提供财务资助;
共同持有的实体指股东为上市发行人集团成员,及任何发行人层面 的关连人士在该实体持有10%以上表决权,不包括该等人士通过发行人 持有的间接权益)
联交所关连交易相关 规则
广汇汽车法务部
关连人士(一)
1、发行人层面:
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主要股东(10%以上); 过去12个月曾任上市发行人董事人士; 中国发行人监事; 上述任何人士的联系人;

2、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不包括非重大附属公 司、全资子公司):
附属公司董事、最高行政人员、主要股东; 附属公司监事; 过去12个月曾任附属公司董事人士;
简图(家属1)
简图(家属2)
联系人(公司)
关连人士为公司
控股公司、附属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 以该公司为受益人的信托中的受托人; 该公司、附属公司、控股公司、控股公司同系附属公司(个别
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及旗下任何附属公司。
注: 控股公司:可控制超过半数的表决权、已发行股本、董事局的构成。 注:控股公司同系附属公司:控股公司控股的除上市发行人外其他公司。
股东而成为关连人; 7、该附属公司仅因系发行人任一附属公司董事、监事、
主要股东、12个月内曾任董事人士的联系人而成为关连方;
注:如关连人士或联系人通过上市发行人集团间接持有一家30%受控公 司的权益外,另行持有该公司权益合计少于10%,则不被认定为该关连 人士的联系人。
简图(不视为关连人士第4项)
(附属公司层面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并不认定为关连人士)。
关连人士(二)
3、关连附属公司:
发行人层面的关连人可在该附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上个别或共同 行使10%的表决权;该10%不包括该关连人士透过上市发行人 持有该附属公司的任何间接权益;
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
关连人士(三)
4、被香港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详解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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