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香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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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TBT案例-欧盟香蕉案
[2001-01-01]
目前最能代表新的争端解决机制特点的当属拉美五国(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及后来参加进来的巴拿马)和美国联合投诉非加太(ACP)国家及日本、印度等作为第三方参加的欧盟香蕉进口机制争端案。该案涉及范围更广,提出了许多新问题,目前,该案己进入实施阶段。本节将对这一案例展开分析。
欧盟香蕉进口机制争端的背景
起因:
对欧盟香蕉进口机制的争议由来已久。原因是1975年以来欧盟和传统的贸易合作伙伴ACP国家签订了几次洛美协定,其中有一个关于香蕉的协议(现行协议为PROTOCAL5)。1988年以来,美元区的香蕉生产国一直对此抗议,欧盟一再修订这一机制,但始终不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1993年2月,欧盟通过了在香蕉领域的共同市场规则,这一机制允许ACP国家出口到欧盟的香蕉的数量保持与传统上一致的水平,而给美元区国家和非传统ACP 国家设定了配额,配额内进口的香蕉按100ECU/吨来征税,配额以外的,按850ECU/吨征税。在此配额中,非传统生产国的香蕉可免税进口9万吨,但国家间的分配将由下一步的欧盟规则决定。而且,进口香蕉不论来源于何处,都要受各种进口程序的约束。1994年和1995年,欧盟在抗议声中不得不将配额分别提到10万吨、20万吨。
GATT洛美豁免:
考虑到洛美协定的因素,1994年12月,缔约国全体免除了欧盟在洛美协定到期日2000年2月29日前GATTl947/1.1下的义务,允许欧盟为从ACP国家进口的产品提供优惠关税待遇。此外,乌拉圭回合中,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委内瑞拉作为香蕉框架协议(BFA)的缔约方亦享受优惠安排。
GATT时期的争端解决:
1992年9月,拉美五个香蕉生产国向GATT申诉,要求解决欧盟在香蕉进口上采取的歧视性措施。1992年成立的专家组认为,欧盟的措施不是为了同时限制国内生产,也不是强制性法律规定,显然不符合GATT第11条第1款;洛美协定不是GATT第24条所指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同盟,因为欧盟对部分国家的优惠是单向的,虽然这一措施对发展中国家是有利的,但GATT第四部分的规定不能违背第一部分的原则。经过理事会多次讨论,直到1994年年底,专家组的报告仍未通过。
1993年2月13日,拉美五国对欧盟新的香蕉进口法令再次向GATT申诉。拉美五国诉称欧盟的关税配额措施违背了GATT第1、2、3、5、8、11、13、24条和第四部分。欧盟辩解说,这一法令是为了履行GATT和洛美协定的双重义务。1993年6月成立的专家组认为,
欧共体的关税配额措施没有违反GATT第11条(它取消了数量限制)和第8条(在适用规定时没有歧视),但其征税的幅度违反了GATT第2条,即关税约束的义务;对洛美协定国家的优惠税率违反了GATT第1条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专家组建议欧盟修改其做法,使它符合GATT 的规定。欧盟同意与各国继续磋商。
1993年5月19日,GATT专家组判定欧盟的限制性措施败诉(BANANA-Ⅰ),欧盟阻止专家组报告通过;同年7月1日,欧盟颁布“404规则”,声称已与GATT义务相符;1994年1月18日,GATT专家组判定“404规则”仍与GATT不符(BANANA-Ⅱ);同年2月7日,欧盟阻止专家组报告通过。
可以说,GATT争端解决程序对这一争端无能为力。
WTO程序解决概况:
1995年9月28日,美国、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墨西哥就上述同一争端提出磋商要求。厄瓜多尔加入WTO之后于1996年2月5日也提出了同样的请求。投诉方认为欧盟的香蕉进口、分销和销售机制违反了GATT第1、2、3、10、1l、13条,还违反了AA、LIPA、TRIMs 协议和GATS协议。1996年5月8日,专家组设立。专家组认定欧盟的香蕉进口机制和包括在这一机制中的许可证程序是违背GATT的。专家组进一步认定洛美豁免规定可免除GATT 第13条(非歧视性地实行数量限制)的义务,但是不能消除许可证程序中出现的与GATT的不符。1997年5月22日,专家组报告(BANANA-Ⅲ)由各方传阅。1997午6月11日,欧盟上诉。上诉机构赞同专家组报告的绝大部分,但是推翻了专家组认为根据洛美豁免条款可免除欧盟在GATT第13条中的义务。上诉机构报告由各方传阅。1997年9月25日,经过上诉机构更正的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在DSB会议上被通过。
1997年11月17日,投诉方根据DSU第21条第3款,要求对DSB的建议和裁定的实施的合理期限进行有约束力的仲裁。仲裁员裁定实施期为1997年9月25日至1999年1月1日。仲裁报告于1998年1月7日交由各方传阅。
1998年8月18日,投诉方根据DSU第21条第5款赋予的权利要求与欧盟谈判。他们认为欧盟采取的新措施(1637/98议会规则)仍然不符合WTO规则。1998年11月25日DSB会议上,欧盟宣布已制定了第二套规章,于1999年1月1日全面实施。1998年12月15日,欧盟根据DSU第21条第5款要求设立专家组,来确定欧盟的措施必须推定为符合WTO规则,除非提起DSU程序。
1998年12月18日,厄瓜多尔要求重新召集原专家小组来考察欧盟实施的新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则。1999年1月12日,DSB决定重新召集原专家小组来考察欧盟和厄瓜多尔的要求。牙买加、尼加拉瓜、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卢西亚、毛里求斯、圣?文森特表明在这两个要求中都有兴趣作为第三方。
欧盟修改了引起争议的措施,1999年1月1日,欧盟香蕉贸易新的配额制度(包括“1637”、
“404”、“2362”规则以及包括BFA(香蕉框架协议)条款在内的其他补充、修改的措施)生效。新制度将香蕉产地分为三类,即传统的12个非加太国家(ACP)、其他非传统的ACP国家以及ACP以外的国家,分别规定不同的配额水平和关税税率。美国认为欧盟的新制度仍然违反GATTl994、GATS、LIPA的有关规定,要求重新审议。
在审议未果时,美国于1999年3月3日单方面宣布对来自于欧盟的价值5.2亿美元的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欧盟对美国的单方面行动提起投诉,要求WTO对美国的301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议。1999年1月14日,美国根据DSU第22条第2款,要求DSB授权对欧盟中止减让幅度为5.2亿美元。1999年1月29日的DSB会议上,欧盟根据DSU第22条第6款要求对美国提出的中止减让幅度进行仲裁。DSB也把这个问题交由原专家小组解决。因此,美国要求DSB授权中止减让要推迟到经仲裁确定了中止减让的幅度后才能考虑。根据欧盟的要求设立的专家组表示不同意欧盟提出的"除非提起DSU程序,必须推定欧盟采取的新措施符合WTO规则"的观点,因为厄瓜多尔已经提出相反的意见。至于厄瓜多尔的要求,专家小组认为,欧盟的措施虽然符合DSB建议,但与其在WTO中的义务仍有差别。1999年4月8日,DSB裁定欧盟的新机制违反WTO规则。至于对美国提出的中止5.2亿美元的减让幅度进行的仲裁,作为仲裁者的专家组认定美国提出的这个幅度与美国由于欧盟实施新政策所遭受的利益丧失和损害的程度不相称,裁定为1.914亿美元。仲裁报告和专家组报告于1999年4月6 日分发给争端各方,并分别于1999年4月9日12日交由所有成员方传阅。1999年4月9 日,美国根据DSU第22条第7款要求DSB授权对欧盟中止减让,幅度为1.914亿美元。1999年4月19日,DSB授权美国对欧盟进行上述幅度的中止减让。
1999年1月20日,拉美五国以欧盟每次在截止期前作出少许修改,致使案件总是不能以投诉方满意的结果终结为由再次向WTO申诉(DSl58/1),并说明其目的是为了澄清和讨沦欧盟屡次作出修改的各个方面对市场的影响,与WTO义务仍不相符的地方,以及欧盟应该怎样修改才能达到彼此满意的结果。
厄瓜多尔根据DSU第2l条第5款要求设立的专家组报告于1999年5月6日通过。1999年11月8日,厄瓜多尔根据DSU第22条第2款要求DSB授权对欧盟中止减让其他相关领域的义务,幅度为4.5亿美元。1999年11月19日的DSB会议上,欧盟根据DSU第22条第6款,要求对厄瓜多尔提出的减让水平进行仲裁。DSB决定由原来的专家组进行仲裁。同时,会上欧盟提出改革香蕉机制的方案,该方案分两步实施,几年内完成包含关税配所替代。欧盟提议与各利益方继续讨论为关税配额体制分发进口许可证的可能性。如果找不到可行的方案,就取消过渡性的关税配额体制的建议。根据GATTl994第28条进行谈判,可望用单一的关税体制代替现在的机制。在2000年2月24日的DSB大会上,欧盟解释说,各有关方的意见不一,不能达成结论。
2000年3月24日,仲裁报告发布。仲裁裁定,厄瓜多尔利益丧失或损害的水平是每年2.016亿美元,厄瓜多尔可以根据GATTl994要求DSB授权对欧盟进行此等水平的减让(不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