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暂行办法(20xx)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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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暂行办法(20xx)正
式版
宁波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暂行办
法(20xx)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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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海曙区房管处,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服务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宁波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委房屋综合管理处联系。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宁波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服务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的物业项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和物业服
务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退出物业项目服务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业主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过程的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
区物业管理应急预案,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组织协调,牵头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项目服务退出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做好有关工作。
各级规划、城管、市容环卫、绿化、公安、环保、价格、民政、工商、人防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与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协助做好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阶段的衔接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单位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阶段的
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职责,协助解决物业项目遗留问题,做好新老物业服务企业的衔接工作,保证物业项目服务的连续性。
第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从物业项目服务的连续、稳定和长远利益出发,慎用辞退权,依法实施解聘和选聘工作,保证广大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兑现售房承诺,解决物业项目遗留问题,为物业项目服务顺利开展提供保证。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的,当事人一方不得提出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事宜:
(一)物业尚未交付或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出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 ;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内,建设单位不得以返还或部分返还前期物业服务费为条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
(三)同一地块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业主委员会尚未全部建立或增补前,业主委员会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内,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1/2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1/2的业主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不
得擅自决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明确前期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提前解除合同的,适用以下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提前解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于拟解除合同3个月前书面告知对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书面报告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主管部门,并填写《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情况登记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确需退出的,应明确退出有关事项。并以书面形
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日。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宁波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重新招标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若物业项目已具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应按规定程序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1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情况书面函告业主,并抄报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备案。
(四)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选聘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以书面向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主管部
门报告。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前期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中,建设单位因歇业、破产等原因不存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书面报告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应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协商,落实筹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企业明确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提前解除合同的,适用以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