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石长铁路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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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石长铁路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通

【标 签】关于石长铁路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2002﹞109号

【发文日期】2002-12-12

【实施时间】2002-12-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长沙市、益阳市、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来函,要求对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减免税照顾。经省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是铁道部执行经济承包方案后出现的新合资铁路企业,又是专门从事铁路运输职业的,且兼有部分社会公益职责,为支持企业的发展,对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铁路运营主业的房产、土地,在运营初期即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8号)执行。(从事铁路运营主业的企业:是指铁路分局及其下属的列车调度指挥中心、线路、客货站、编组站、车务、机务、水电段等企业。)

二、考虑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在建期间的贷款额度大,还本付息任务重,经营亏损严重,纳税确有困难的实际情况,对该公司从事铁路运营主业的房产、土地,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对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从事多种经营的用房、用地以及上述免税房产、土地用于出租经营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公检法、医院、卫生防疫站等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比照同类事业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具体征、免税由所在市税务局界定。

本通知下达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按上述规定结算后多征的不予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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