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缺失及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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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建和谐的一 项 活 动 , 只 有 国家 方 能为 之 , 其 他 的任 何 组 织 或 者个 人 均 无 权 擅 自征
收土 地 。 同时 , 国家 出于公共 利 益 的考 虑 , 征收集 体所 有 的土地 或 者 对 国 有 土地 进 行 必 要 调 整 时 , 所 涉 及 的单 位 应 当服 从 国 家 的 需 要 , 不得 阻碍。 其次, 土 地征 收 具 有 补偿 性 。土地 是 农 民生 活 的 重要 保 障 。当土地 征 收把集 体土 地 的所有 权改 变
法》 。在 产权 、 补偿 标准 和补偿 范 围方 面都 缺乏 足 够 的法 律 依 据 。其 次 , 土 地 征 收 的 目的 不 明确 。 《 宪法 》 、 《 土地 管 理法 》 都 明 确 规定 : 土地 征 收 、 征 用均 以公 共 利益 需 要 为 目的。但 是 , 相 关 法 律 不
陕
西
农
业
科
学
我 国集 体 土 地 征 收法 律 制 度 的缺 失及 完 善 路 径
刘 大 鹏 ( 陕 西 广 播 电视 大 学 , 陕西 西安
摘
7 1 0 0 6 8 )
要: 随 着我 国 经 济社 会 的迅 速 发 展 及 城 镇 化 建 设 的 不 断加 快 , 大 量 集 体 土 地被 征 收 而 用 于非 农 建 设 。在
及救济机制。
关键词 : 集体 土地 ; 征收 ; 法律 制 度
作 为不 可再生 资源 的土地 是 “ 民生 之本 ” 。农 村 的土地 既是 生产 资料 , 又是 社会 稳定 的保 障 , 决 定 了它 的双重 属性 。随着我 国经 济社会 的快 速发 展 及各地 城镇 化 建 设 的 不 断加 快 , 大 量 集 体 土 地 被 征收 而用 于 非农 业 建 设 。在 此 种 背 景 下 , 完 善 我 国集体 土地 征 收 法律 制 度 , 规 范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行为, 切实 保 障 被 征地 者 的 利益 , 显 得 尤 为重 要 。 它 不仅 是建设 社 会 主 义 新农 村 的重 要 内容 , 也 是
应, 作 为土地 所有 制 的法律 表现 形式 , 土 地所有 权
2 我 国集 体 土 地 征 收 法律 制 度 存 在
的缺 失
2 . 1 法律 规定 的缺 位 法 律法 规 的缺 失 , 对 经 济 社会 的发 展 必 定 产 生不 小 的影响 。而 我 国关于集 体 土地 征收 的法律 制度 中就 存在 缺 失 的 问题 。首 先 , 专 门的 土 地征
收 。从 征 收行 为所涉 及 的范 围来 讲 较为 广泛 。
1 集体 土地 征 收 的含 义
1 . 1 集体 土地征 收 的概念
依 照现 行法 律 制度 的规 定 , 我 国土 地 遵 循 社 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的一 般 规 律 , 实行 社 会 主义 公 有 制, 即全 民所 有 制 和 农 民集体 所 有 制 。与 此 相 适
后, 农 民没有 了土地 , 也 失 去 了生活 上 的最 大也 是
最 基本 的保 障 , 理 应得 到相 应补 偿 。最后 , 土地 征 收 具有 广泛性 。对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土地 所有 权 的征 收 , 既包 括对 集体 所有 的土 地 的征收 , 也包 括 了对 附着 于土地 之 上 的房 屋 、 种 植 物 等 财产 的征
法律 规定 的批 准权 限和 程 序 , 将 农 民集 体所 有 的
土地转 变 为 国家所有 , 并 给予一 定补 偿 的行 为 。
1 . 2 集体 土地 征收 的特 点
与其他 和 土地 相 关 的 行 为相 比较 , 土地 征 收 具 有 自身 的特点 。它 集 中体现 在 : 首先 , 土地 征收 具有 强制性 。土地征 收是 国家 作 为全社 会 的组织
行征 收或 者征 用 并 给 予 补 偿 。基 于 上 述 , 土地 征
收法 缺位 。我 国现行 的土地征 收 、 征用 主要 靠《 宪 法》 、 《 土地 管理 法 》 及 其《 实施 条例 》 等相 关行 政法
规、 规 章 来 调 整 ,还 没 有 一 部 专 门 的《 土 地 征 收
收通 常是 指 国家 为 了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需 要 , 按 照
收 稿 日期 : 2 O l 3 - 0 3 — 2 1
仅未 对公 共利 益 做 出明确 的规 定 。而且 《 土 地 管
理法 》 已将 征地 范 围从 《 宪法》 规 定 的公 共 利 益需 要 扩 大 为包 括 非 公 共 利益 需 要 的一 切 用 地项 目,
作者简介 : 刘 大鹏 ( 1 9 7 9 一) , 陕西 西 安 人 , 法律硕士 , 讲师 ,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科研处。
也 就对 应地 区分 为 国家土 地所 有权 和集 体土地 所 有 权 。同时 规定 , 集 体 所 有 的土 地要 想 进 人 市 场 流通 , 必须 先 由国家 征收 后 , 把 集体 所有 的土 地变
为 国家所有 的 土地 , 方 能进 入 市场 。2 0 0 4年修 订
的《 宪法》 第 十条 及 随后修 订 的《 土地 管理 法 》 均规 定: 国家为 了公 共利益 的需 要 , 可 以依法 对土 地实
土 地 征 收 过 程 中就 出现 了诸 多 问题 , 如 滥 用 土 地征 收 权 、 土地资源浪 费比较严 重、 征 收 补偿 的 标 准 过 低 、 失 地 人的生活得不到保障 、 征 收 程序 较 为 混 乱 等 。 针 对 我 国 土 地 征 收 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 从 立法 、 司法 诸 方 面进 行 了 分析 , 认 为应 建 立协 调 的 土 地征 收 法律 规 范 体 系 , 完善 土 地 征 收 法律 制 度 , 明 确 土 地 征 收 的 目的 、 征 收 的 程 序
收土 地 。 同时 , 国家 出于公共 利 益 的考 虑 , 征收集 体所 有 的土地 或 者 对 国 有 土地 进 行 必 要 调 整 时 , 所 涉 及 的单 位 应 当服 从 国 家 的 需 要 , 不得 阻碍。 其次, 土 地征 收 具 有 补偿 性 。土地 是 农 民生 活 的 重要 保 障 。当土地 征 收把集 体土 地 的所有 权改 变
法》 。在 产权 、 补偿 标准 和补偿 范 围方 面都 缺乏 足 够 的法 律 依 据 。其 次 , 土 地 征 收 的 目的 不 明确 。 《 宪法 》 、 《 土地 管 理法 》 都 明 确 规定 : 土地 征 收 、 征 用均 以公 共 利益 需 要 为 目的。但 是 , 相 关 法 律 不
陕
西
农
业
科
学
我 国集 体 土 地 征 收法 律 制 度 的缺 失及 完 善 路 径
刘 大 鹏 ( 陕 西 广 播 电视 大 学 , 陕西 西安
摘
7 1 0 0 6 8 )
要: 随 着我 国 经 济社 会 的迅 速 发 展 及 城 镇 化 建 设 的 不 断加 快 , 大 量 集 体 土 地被 征 收 而 用 于非 农 建 设 。在
及救济机制。
关键词 : 集体 土地 ; 征收 ; 法律 制 度
作 为不 可再生 资源 的土地 是 “ 民生 之本 ” 。农 村 的土地 既是 生产 资料 , 又是 社会 稳定 的保 障 , 决 定 了它 的双重 属性 。随着我 国经 济社会 的快 速发 展 及各地 城镇 化 建 设 的 不 断加 快 , 大 量 集 体 土 地 被 征收 而用 于 非农 业 建 设 。在 此 种 背 景 下 , 完 善 我 国集体 土地 征 收 法律 制 度 , 规 范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行为, 切实 保 障 被 征地 者 的 利益 , 显 得 尤 为重 要 。 它 不仅 是建设 社 会 主 义 新农 村 的重 要 内容 , 也 是
应, 作 为土地 所有 制 的法律 表现 形式 , 土 地所有 权
2 我 国集 体 土 地 征 收 法律 制 度 存 在
的缺 失
2 . 1 法律 规定 的缺 位 法 律法 规 的缺 失 , 对 经 济 社会 的发 展 必 定 产 生不 小 的影响 。而 我 国关于集 体 土地 征收 的法律 制度 中就 存在 缺 失 的 问题 。首 先 , 专 门的 土 地征
收 。从 征 收行 为所涉 及 的范 围来 讲 较为 广泛 。
1 集体 土地 征 收 的含 义
1 . 1 集体 土地征 收 的概念
依 照现 行法 律 制度 的规 定 , 我 国土 地 遵 循 社 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的一 般 规 律 , 实行 社 会 主义 公 有 制, 即全 民所 有 制 和 农 民集体 所 有 制 。与 此 相 适
后, 农 民没有 了土地 , 也 失 去 了生活 上 的最 大也 是
最 基本 的保 障 , 理 应得 到相 应补 偿 。最后 , 土地 征 收 具有 广泛性 。对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土地 所有 权 的征 收 , 既包 括对 集体 所有 的土 地 的征收 , 也包 括 了对 附着 于土地 之 上 的房 屋 、 种 植 物 等 财产 的征
法律 规定 的批 准权 限和 程 序 , 将 农 民集 体所 有 的
土地转 变 为 国家所有 , 并 给予一 定补 偿 的行 为 。
1 . 2 集体 土地 征收 的特 点
与其他 和 土地 相 关 的 行 为相 比较 , 土地 征 收 具 有 自身 的特点 。它 集 中体现 在 : 首先 , 土地 征收 具有 强制性 。土地征 收是 国家 作 为全社 会 的组织
行征 收或 者征 用 并 给 予 补 偿 。基 于 上 述 , 土地 征
收法 缺位 。我 国现行 的土地征 收 、 征用 主要 靠《 宪 法》 、 《 土地 管理 法 》 及 其《 实施 条例 》 等相 关行 政法
规、 规 章 来 调 整 ,还 没 有 一 部 专 门 的《 土 地 征 收
收通 常是 指 国家 为 了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需 要 , 按 照
收 稿 日期 : 2 O l 3 - 0 3 — 2 1
仅未 对公 共利 益 做 出明确 的规 定 。而且 《 土 地 管
理法 》 已将 征地 范 围从 《 宪法》 规 定 的公 共 利 益需 要 扩 大 为包 括 非 公 共 利益 需 要 的一 切 用 地项 目,
作者简介 : 刘 大鹏 ( 1 9 7 9 一) , 陕西 西 安 人 , 法律硕士 , 讲师 ,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科研处。
也 就对 应地 区分 为 国家土 地所 有权 和集 体土地 所 有 权 。同时 规定 , 集 体 所 有 的土 地要 想 进 人 市 场 流通 , 必须 先 由国家 征收 后 , 把 集体 所有 的土 地变
为 国家所有 的 土地 , 方 能进 入 市场 。2 0 0 4年修 订
的《 宪法》 第 十条 及 随后修 订 的《 土地 管理 法 》 均规 定: 国家为 了公 共利益 的需 要 , 可 以依法 对土 地实
土 地 征 收 过 程 中就 出现 了诸 多 问题 , 如 滥 用 土 地征 收 权 、 土地资源浪 费比较严 重、 征 收 补偿 的 标 准 过 低 、 失 地 人的生活得不到保障 、 征 收 程序 较 为 混 乱 等 。 针 对 我 国 土 地 征 收 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 从 立法 、 司法 诸 方 面进 行 了 分析 , 认 为应 建 立协 调 的 土 地征 收 法律 规 范 体 系 , 完善 土 地 征 收 法律 制 度 , 明 确 土 地 征 收 的 目的 、 征 收 的 程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