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析:“连带责任”规定汇总、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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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析:
“连带责任”规定汇总、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
连带责任,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当事人对共同产生的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全部责任,并因此引起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可能基于合同产生,也可能基于侵权等产生。

连带责任的意义在于增加责任主体的数量,加强对受损人的保护。

民法典除对连带责任的基本特征(连带责任及连带债务份额确定与追偿、连带债务涉他效力)进行规定外,另明确规定了多种连带责任,本词条对此进行了汇总梳理,精炼解读,并附典型案例,欢迎了解。

法典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份额确定与追偿】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
权人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条【连带债务涉他效力】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滥用出资人权利中的连带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连带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及法律后果】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人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分包中的连带责任】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第八百三十四条【相继运输中的连带责任】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三十二条【共同委托中的连带责任】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连带责任与追偿】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教唆、帮助侵权中的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共同危险行为中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分别侵权中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补救中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挂靠机动车中的连带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买卖拼装、报废车中的连带责任】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抢机动车中的连带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中的连带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建筑物等倒塌、塌陷中的连带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五百二十一条【连带债权内外部关系】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
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实务要点
1. 第178条作为民法典总则编中的一条,从总体上对连带责任作了规定。

第518条作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一条,则明确了“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与合同编通则其他条文一样,第518条规定的连带之债,不仅适用于合同之债,也适用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非合同之债。

2. 内部关系上,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在对外实际承担了超出其应当承担份额的清偿责任后,才可以向其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追偿。

换而言之,在追偿权行使条件上,民法典采纳了追偿人履行义务超过其自身所负份额的积极说观点,而没有采纳责任人一旦履行义务即获得追偿权的消极说观点。

可以说,这一追偿权行使条件可以有效避免循环求偿,减少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另需注意,第519条第3款规定中的“其他连带债务人”是指除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连带债务人之外的所有连带债务人,包括实际承担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连带债务人。

3. 第520条连带债务涉他效力规定中,第3款针对“混同”采取了限制绝对效力的做法。

根据该款,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混同后的债权人(或发生混同的连带债务人)仍可以债权人地位,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承担连带债务,但数额要扣除发生混同的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内部份额。

4. 涉及连带责任的第83条第2款、第164条第2款、第167条中在前面相关词条中已经涉及并作了相应解读,不再重复。

5. 第786条共同承揽人连带责任,注意与转承担不同。

转承担中的第三人并非承担合同当事人,定作人只能向承揽人主张承担责任。

6. 第834条规定了相继运输中的连带责任。

需注意的是,相继运输不同于多式联运,相继运输只涉及一种运输方式,其中的连带责任不是指所有承运人连带,而是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与损失发生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无需其他区段的承运人担责。

7. 第932条规定的共同委托中的连带责任,不论委托人的损失出于哪个受托人过错,也不论各受托人内部是否约定了对委托事务的处理权限和责任承担,除委托人与受托人有特别约定外,所有受托人都应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8. 第1169条第1款规定的教唆、帮助他人侵权中的连带责任,应将“他人”限定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范围内。

若为被教唆者或被帮助人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教唆、帮助人直接承担侵权责任。

9. 第1170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中的连带责任。

学说上的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的危险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某种危险,但是对于实际造成的损害无法查明具体是由何人所为,法律未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数个行为人视为侵权行为人。

需注意,共同危险行为中,其他行为人免责的事由是可具体确定行为人。

10. 第1171条规定的分别侵权下的连带责任。

其构成要件包括:(1)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分别”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之间不具有主观上的关联性,即各行为都是相互独立的。

(2)造成同一损害后果。

“同一损害”是指数个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性质是相同的,都是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且损害内容具有关联性。

(3)每个人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需注意,此处的“足以”并不是指每个侵权行为都实际上造成了全部损害,而是指在没有其他侵权行为的共同作用的情况下,独立的单个侵权行为也有可能造成全部损害。

11.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第1197条、第1195条第二款均作了规定。

第1197条针对的是较为宽泛的网络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中要求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1195条第二款则相对具体,针对的是网络服务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应采取而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时的情形。

12. 第1211条涉挂靠、第1214条涉拼装或报废车买卖、第1215条涉盗、
枪车辆侵权中的连带责任,均与机动车有关,理解上并没有过多难点。

需注意的是,第1215条“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中的机动车使用人,指的是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将机动车出售、出租、借用、赠送,从而实际使用该机动车的人。

13. 第1241条规定的高度危险物的管理人,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妥善管理他人所交付的高度危险物。

引起管理不善,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的,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有人为选择符合资质的管理人或未如实告知说明有关事项,即存在过错。

第1242条中规定的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指明知自己无权占有,而通过非法手段进行占有的,其中盗窃、抢劫、抢夺都是非法占有的主要形式。

非法占有人对为高危险物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若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导致高度危险物被非法占有,应与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是否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举证责任在所有人、管理人。

14. 第1252条第1款规定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建筑物等倒塌、塌陷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但同时增加但书规定,即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另,本款规定的可被追偿的“其他责任人”,勘察单位、涉及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包括其中。

15. 第521条就连带债权的内外部关系作了规定。

第1款是关于连带债权人之间份额确定的规定。

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确定份额;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当事人约定,难以确定各债权人份额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2款是关于实际接受给付的连带摘取人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进行返还的规定。

需注意,返还不以自己债权获得全部清偿为前提,即不管实际受领是否超过自己的份额,都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此外,第3款是关于连带债权参照适用连带债务的规定。

本款的“参照适用”,主要针对外部关系而言,即部分连带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事项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产生的效力,参照适用合同编关于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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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可以结合权利人是否发出侵权警告、侵权现象的明显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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